兴达地块新建住宅小区工程项目位于中南街道海龙路广佛湾核心地段,南望佛山水道及佛山平洲板块、北邻白鹅潭商务核心区,由佛山市越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责开发建设,总投资38.17亿元。项目规划总用地面积4.88万平方米,其中建设用地面积3.45万平方米,代建市政道路及城市绿化带面积1.43万平方米,容积率3.5。拟建设7栋16-26层住宅、1栋安置房、1所幼儿园及托儿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派出所等配套设施,计划于2024年6月完工并交付。项目所在龙溪板块规划为海龙科技创新产业区先导区,为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与花卉休闲产业融合发展高地。作为该板块首个大型住宅小区项目,将为周边居民提供舒适的住宅环境和良好的教育、商业等生活配套。
不可以的 这个人防是必须建的
一、供电容量配置标准 1、基本配置。住宅每户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的,按不低于6kW配置;100-150平方米按不低于8kW配置;150平方米以上的,按不低于10kW配置。 2、小区内的经营性用房...
新建住宅小区不属于环境敏感区。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自然、文化保护地,以及对建设项目的某类污染因子或者生态影响因子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
1 / 12 关于加强新建住宅小区公建配套 设施建设和管理的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新北区新建住宅小区公建配套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彻底解决部分公建配套设施建设不平衡和短缺的矛盾,进一步维护业 主、开发企业的合法权益和国家利益,根据《物权法》 、《城乡规划法》 和《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物业管理条例》 、《江苏省物业 管理条例》和市政府《常州市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b5E2RGbC 第二条 新北区范围内新建住宅小区公建配套设施的建设和管理适 用本规定,安置房住宅小区的建设和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p1EanqFD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新建住宅小区公建配套设施, 是指为保障居民 基本生活需要,依据规划建设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设施,包括教育、 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社区管理、金融邮电、市政公用和 行政管理及其他设施等八类。 DXDiT
浅析新建住宅小区的管理 文/王婧 近年来, 随着我国房地产业的不断发展以及人们对居住要求的不断提升 ,新建住宅小区如雨后春笋般的崛地而起。 不 少新组建的物业管理公司由于缺乏相关管理经验,在接管新交付小区时 ,总感觉需要处理的事情太多 ,业主的问题和要求 太苛刻,有时难免有应接不暇的现象。其实出现这种情况大可不必焦虑,下面我就从几个方面简单分析一下新建住宅小 区的管理特点和管理策略。 根据新交付小区自身状况及存在的缺陷,它的管理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工程未结束 ,对业主影响较大 根据我国现阶段房地产行业的开发模式 ,大部分小区特别是分几期开发的小区 ,在一期工程交付使用时其余工程并未 完全结束,一些收尾工程或后期开发工程给小区带来大量的噪音、粉尘污染,施工人员进出小区也严重影响了小区一期 入住业主的正常生活。 2、小区配套设施尚未完善 ,居民生活不方便 现阶段新建住宅小区一般生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的管理,提高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的整体管理水平,为居民创造整洁、文明、安全、生活方便的居住环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本办法所称新建住宅小区,是指达到一定规模,基础设施配套比较齐全的新建住宅小区(含居住小区、住宅组团,以下简称住宅小区)。
本办法所称住宅小区管理(以下简称小区管理),是指对住宅小区内的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市政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容貌等管理项目进行维护、修缮与整治。
第三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理部门负责小区管理的归口管理工作;市政、绿化、卫生、交通、治安、供水、供气、供热等行政主管部门和住宅小区所在地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小区管理中有关工作的监督与指导。
第四条 住宅小区应当逐步推行社会化、专业化的管理模式。由物业管理公司统一实施专业化管理。
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出售住宅小区房屋前,应当选聘物业管理公司承担住宅小区的管理,并与其签订物业管理合同。
住宅小区在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管理前,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负责管理。
第六条 住宅小区应当成立住宅小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
管委会是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由住宅小区内房地产产权人和使用人选举的代表组成,代表和维护住宅小区内房地产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管委会的权利:
(一)制定管委会章程,代表住宅小区内的产权人、使用人,维护房地产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利;
(二)决定选聘或续聘物业管理公司;
(三)审议物业管理公司制订的年度管理计划和小区管理服务的重大措施;
(四)检查、监督各项管理工作的实施及规章制度的执行。
管委会的义务:
(一)根据房地产产权人和使用人的意见和要求,对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
(二)协助物业管理公司落实各项管理工作;
(三)接受住宅小区内房地产产权人和使用人的监督;
(四)接受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住宅小区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监督指导。
第八条 物业管理公司的权利:
(一)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根据有关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小区管理办法;
(二)依照物业管理合同和管理办法对住宅小区实施管理;
(三)依照物业管理合同和有关规定收取管理费用;
(四)有权制止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
(五)有权要求管委会协助管理;
(六)有权选聘专营公司(如清洁公司、保安公司等)承担专项管理业务;
(七)可以实行多种经营,以其收益补充小区管理经费。
物业管理公司的义务:
(一)履行物业管理合同,依法经营;
(二)接受管委会和住宅小区内居民的监督;
(三)重大的管理措施应当提交管委会审议,并经管委会认可;
(四)接受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住宅小区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监督指导。
物业管理公司需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第九条 物业管理公司可享受国家对第三产业的优惠政策。
第十条 物业管理合同应当明确:
(一)管理项目;
(二)管理内容;
(三)管理费用;
(四)双方权利和义务;
(五)合同期限;
(六)违约责任;
(七)其他。
第十一条 物业管理合同和小区管理办法,应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售房手续时,应在买卖合同中对房地产产权人有承诺遵守小区管理办法的约定。房地产产权人与使用人分离时,应在租赁合同中对使用人有承诺遵守小区管理办法的约定。
第十三条 住宅小区内的房地产产权人和使用人,应当遵守小区管理办法,按规定交纳管理费用,不得妨碍、阻挠管理人员履行职责,并有权参与监督住宅小区的管理。
第十四条 房地产产权人和使用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物业管理公司予以制止、批评教育、责令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一)擅自改变小区内土地用途的;
(二)擅自改变房屋、配套设施的用途、结构、外观,毁损设施、设备,危及房屋安全的;
(三)私搭乱建,乱停乱放车辆,在房屋共用部位乱堆乱放,随意占用、破坏绿化、污染环境、影响住宅小区景观,噪声扰民的;
(四)不照章交纳各种费用的。
第十五条 物业管理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房地产产权人和使用人有权投诉;管委会有权制止,并要求其限期改正;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对其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并可处以罚款:
(一)房屋及公用设施、设备修缮不及时的;
(二)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的;
(三)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
(四)私搭乱建,改变房地产和公用设施用途的;
(五)不履行物业管理合同及管理办法规定义务的。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生效前,未按本办法实施管理的住宅小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四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商标名称:亿兴达
申请/注册号:27277497
国际分类:9
申请人名称:河南亿兴达电缆有限公司
地块是可辨认出同类属性的最小土地单元。在地面上确定一个地块实体的关键在于根据不同的目的确定“同类属性”的含义。它可以是权利的,或生态的,或经济的,或利用类别的,等等。如地块具有权利上的同一性,则称为权利地块,实质上就是我们所说的宗地或丘;如地块具有利用类别上的同一性,则称分类地块,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中称图斑;如地块具有质量上的统一性,则称质量地块(均质地域);如地块是受特别保护的耕地,则叫农田保护区或基本农田保护区,等等。地块的特征如下:
(1)在空间上具有连续性。
(2)空间位置是固定的,边界是相对明确的。
(3)“同类属性”既可以是某一种属性,也可以是某一类属性的集合,即可以采用土地的权利、质量、利用类别等中的一个属性或几个属性的组合作为“同类属性”来标识一个地块的具体空间位置。在地籍工作中,宗地、图斑、均质地域、农田保护区等都是具有确定的“同类属性”的地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