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和平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党组书记、副厅长
格桑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厅长
石文江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党组成员、副厅长
李新昌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党组成员、副厅长
李进忠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党组成员、副厅长
刚晋美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党组成员、驻厅纪检组组长
宋长明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党组成员、副厅长(援藏干部)
姜月霞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党组成员、总工程师
郝立东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副巡视员
土登尼玛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级巡视员
(更新时间至2021年1月 )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位于西藏拉萨市热西路1号。
1.自治区公有房屋管理局
2.自治区抗震办
3.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与监督总站
4.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投标与造价中心
5.自治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6.自治区建筑工程交易中心
7.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执业注册中心
8.自治区建筑勘察设计院
9.自治区住房城乡岗位培训中心
地址:常州市武进区行政中心建设苑。主管全市工程建设、建筑业、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和风景名胜事业的市政府组成部门。参与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审查、规划建筑设计方案评审、交通影响评价工作。负责全...
地址:武昌区中南路14号建设大厦1层
你好,商报讯为解决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在执行过程现的问题,省发改委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监察厅、省审计厅等部门,于昨日共同下发《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等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简称《通知》)要求,房地产开...
厅办公室
政策法规处
规划财务处(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处)
科技节能和设计标准定额处
住房保障和改革处
房地产市场监管处
城市建设处
村镇建设处
建筑市场监管处
质量和安全管理处
城市管理监督处
政工人事处
机关党委
后勤中心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完善施工现场相关资料的紧急通知
根据《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办公厅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藏委厅〔2019〕22号)机构改革情况,现将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部门(概况)补充公开如下:
一、部门职责和机构设置
(一)部门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的有关法律法规,研究起草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制定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提出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政策建议。
2、负责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拟订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制定全区住房保障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城镇保障性住房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3、负责推进住房制度改革。拟订适合区情的住房政策,指导全区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拟订全区住房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监督全区公有房屋管理工作。
4、负责建立科学规范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组织制订和实施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制订发布工程建设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拟订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拟订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5、负责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管理政策并监督执行,制订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制定房地产开发、房屋交易和租赁、房地产评估与经纪管理、物业服务管理等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指导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
6、负责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全区建筑活动,指导监督建筑市场准入和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拟订建筑业发展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等强制性标准实施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国内和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7、负责指导城市建设。拟订城市建设的政策、规划并指导实施。负责组织城市(镇)总体设计、区域设计和专项设计以及建筑设计工作。开展藏式传统建筑研究、保护、开发和利用工作。指导全区市政工程项目的管理和实施,指导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指导全区建设工程防灾减灾的综合管理。指导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垃圾处理设施及配套工程的建设管理。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8、负责指导村镇建设。拟订全区村镇建设发展规划、政策、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拟订全区小城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村镇规划编制、农牧区住房建设和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导村镇生态环境改善工作,建立健全乡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加强乡村建筑风貌引导。指导全区重点镇的建设。
9、负责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行业质量管理工作。制订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制订建筑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技术政策并指导实施。组织或参与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10、负责推进行业科技发展和建筑节能、城镇减排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行业科技发展规划和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城镇减排工作。
11、负责全区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区住房公积金政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监督全区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管理全区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
12、负责全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工作的政策研究、业务指导、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工作。
13、负责行业人才工作。制定行业人才培养规划,指导行业人才队伍建设。负责行业职业技术教育培训工作。负责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工作。负责行业执业资格制度和岗位技能鉴定制度的组织实施。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区域合作与交流。
14、完成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15、职能转变。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要进一步强化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规划、发展、管理职责,强化行业人居环境整治和生态保护职责,强化科技进步、绿色建筑、智慧城市和行业地方标准管理职责。要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加强城市管理,创新城市管理体制,促进城市居住环境改善。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最大限度缩小审批和行政许可范围,进一步下放审批权限,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二)部门机构设置
根据上述职责,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机关设12个内设机构(正处级),具体如下 :
1、办公室
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宣传、档案、信访、政务公开等工作。起草综合性文稿。指导城市建设档案工作。
下设机要秘书科、文档科、信访科。
2、政策法规处
研究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承担行业改革工作,研究提出改革的重大政策措施建议。指导住房和城乡建设普法、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工作。
3、规划财务处(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处)
组织编制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制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行业重大投资计划,负责行业重大项目资金监督管理,研究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财税价格政策,监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负责财政、价格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监督管理工作。完善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统计制度,组织开展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统计工作。拟订全区住房公积金政策、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监督全区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的管理、使用,依法查处公积金管理违规行为。负责管理全区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负责区域交流合作。
4、科技节能和设计标准定额处
拟订智慧城市、智能建筑、绿色建筑、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政策。组织重大科技项目研发。组织科技合作项目的实施及引进项目创新工作,指导科技成果的转化和推广。监督执行国家和行业工程建设规程规范、技术标准,组织地方工程建设设计标准的编制、审定、发布和推广工作。研究制订全区工程建设统一定额和工程造价管理制度,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统一定额的实施。负责全区城市设计监督管理,组织城市(镇)总体设计、区域设计和专项设计。负责建筑风貌管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等强制性标准实施管理工作。指导城市勘察、市政工程测量和城市雕塑。
5、住房保障和改革处
拟订全区住房保障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全区住房制度改革。拟订全区住房保障发展规划、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指导并监督实施全区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工作。承担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有关工作。提出进城定居农牧民的住房政策建议。
6、房地产市场监管处
拟订房地产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规章制度。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和稳定住房价格的政策、措施并监督执行。负责全区房地产市场监管信息系统的建设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房地产开发、销售、租赁、中介、物业服务等市场行为。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和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工作。负责房地产业从业企业准入、清出、信用评价管理工作。指导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
7、城市建设处
拟订全区城市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的发展规划。指导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的发展。指导监督城市燃气、热力、供排水等的安全运营管理和城市防洪工作。指导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和城市规划区的绿化工作。参与中央预算内资金投资的重大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的工艺技术路线、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审查工作,对财政资金投资的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进行审查。承担历史文化名城(镇、村)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8、村镇建设处
拟订全区村镇建设发展规划、政策、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指导和管理全区镇、乡、村庄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监督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工作。指导村镇生态环境改善工作,建立健全乡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加强乡村建筑风貌引导。指导农牧区住房建设、安全管理、危房改造工作。指导农牧区建筑工匠培训和管理。组织村镇建设试点工作,指导全国重点镇建设,会同有关部门负责传统村落保护发展有关工作。
9、建筑市场监管处
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施工许可、合同管理、工程风险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建筑业企业、工程勘察企业、工程设计企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城乡设计规划编制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核和动态核查工作。负责建设类企业的诚信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建筑业企业参与国内和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10、质量和安全管理处
拟订全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指导全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组织或参与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安管人员考核合格证书的核发。负责推行提高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水平的工艺技术和相关政策措施。组织编制城乡建设防灾减灾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拟订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的建设工程抗震设计规范。指导协调自治区级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优质工程的评审和国家级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优质工程的审核推荐工作。指导协调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和行业质量、安全工作。
11、城市管理监督处
拟订全区城市管理执法的政策,制定相关标准、规范和制度并指导实施。负责全区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集中行使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行政执法权,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重大案件、跨区域案件的查处工作。负责城市管理执法舆情监测、研判、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和监督全区建设领域主管部门与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协调配合工作。
12、政工人事处(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教育培训等工作。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人才队伍建设。牵头制定并监督实施行业职业标准、执业资格标准、专业技术职称标准。负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党群和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
厅属单位的机构设置和部门职责暂无变化。
二、其他需补充的重要事项
(一)2019年度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无地方政府债券资金预算;
(二)2019年度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无扶贫资金项目预算。
藏建市管〔2022〕155号
各地(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中级人民法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信访局、中国人民银行辖区各地市(口岸)中心支行:
为进一步完善我区建筑市场信用考核机制,经研究决定对《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试行)》部分条款进行修订,现通知如下。
一、第二条第二款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增加“施工图审查机构”。
二、第七条(一)增加“以核发机关正式文件、证书等为准”认定条件内容。
(三)建筑工人用工考勤天数由“90天”修改为:“60天”。
(四)修改为:“企业使用绿色建材信息(绿色建材是指在国家绿色建材产品目录框架清单内的建材;以合同和生产厂家开具发票信息为准,中间商销售的需出具厂家的出厂原始资料)”。
(八)增加“信息以主管部门发布的正式文件或公益组织出具的票据为准”认证条件内容。
增加“以上(一)(五)(六)(七)(八)项包括企业在我区行政区域内形成的良好信息或注册在我区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在区外形成的良好信息”内容。
三、删除第八条(七)。
四、删除第十一条(一)“地市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县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记录的信息进行审核”内容。
五、第十四条(三)中“公示期为6个月”前增加“受到警告、通报批评的”内容。
六、第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和从业人员的信用评价实行年度量化评分和平时动态计分制,基础分100分。良好和不良信息根据《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和从业人员信用等级评定标准》(附件)进行计分,其信用等级根据分值划分为A(优秀)、B(良好)、C(合格)、D(不合格)四个等级”。
(四)修改为:“D级(不合格):年度得分为70分(不含)以下或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删除“黑名单”内容。
增加“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和从业人员信用等级评定标准各项加分设定上限(150分),达到最高加分上限的不再累计加分”内容。
七、第十八条删除“对连续1年内无业绩的建筑业企业,第二年基础分为80分;对连续2年无业绩的建筑业企业,第三年基础分为70分;对连续3年无业绩的建筑业企业,直接进入D级”内容。
增加“评价周期内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包括依法限制市场行为的冻结、锁定等)、司法判决或劳动仲裁认定为存在不良行为的企业和人员不得参加A级(优秀)评选”内容。
八、第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和从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列入建筑市场主体严重失信名单”。删除“黑名单”内容。
(一)修改为:“利用虚假材料、以贿赂、欺骗手段取得企业资质、从业资格的”。
(二)修改为:“发生转包、出借资质、资格证书,受到行政处罚的”。
删除(三)(七)(八)(九)(十)(十一)(十三)。
将(六)序号调整为(三)并修改为:“发生重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2次及以上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
将(十二)序号调整为(四)并修改为:“经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认定为拖欠工程款,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将(四)序号调整为(五)。
增加(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纳入建筑市场主体严重失信名单的及被诚信管理部门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
九、第二十条修改为:“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和从业人员的信用评价周期为一年,评价期满后恢复初始计分(基础分100分,依法限制市场行为的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除外)。年度信用等级、综合评分根据信用记录由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与诚信一体化平台自动评价。对建设单位(业主)等不进行综合评分的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对不良信用信息进行记录、公开和惩戒”。
十、第二十六条修改为:政府投资、全部或者国有投资占主导或控股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中,信用得分在评标分中应占10%,按照年度信用评价结果和动态管理评价得分情况进行实际计分。联合体参与投标的,其信用分按联合体中最低分认定。具体评标信用计分方法如下:
(一)企业年度信用计分。被评为A级的企业加6分、评为B级的企业加4分、评为C级的企业加2分,评为D级的企业不加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限制市场行为)。
(二)企业动态信用计分。按照《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和从业人员评分标准》,企业在我区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上评定分值(最高分值150分)的4%计取得分。发生严重失信行为信用等级被降为D级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限制市场行为。
以上两项得分合计不得超过10分。
十一、删除第二十七条(一)。
将(二)序号调整为(一)并修改为:“交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时,按照《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人社部发〔2021〕65号)依法享受优惠政策”。
十二、第三十条中“列入企业信用‘黑名单’”修改为“列入严重失信名单”,删除“黑名单”内容。
删除(一)(二)。
十三、第三十一条(四)中“列入人员信用‘黑名单’”修改为“列入严重失信人员名单”。
十四、增加“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企业填报的良好信息实时审核,对不良信息实时录入,确保信用信息时效性。”内容,作为第三十三条。
十五、增加“在不良信息公开期限内,信用主体在积极纠正不良信用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通过信用核查、提交信用报告等方式,按规定向作出不良信息行为认定的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信用主体在行政处罚期内提出信用修复申请的,不予受理。”内容,作为第三十七条。
十六、对相关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十七、附件《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和从业人员信用等级评定标准》相关内容进行了修改。
现将修订后的《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西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西藏自治区信访局
中国人民银行拉萨中心支行
2022年3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我区建筑市场信用体系,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营造公平有序、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中,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的认定、采集、交换、公开、评价、使用及监督管理。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是指在我区行政区域内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业主)和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质量检测、施工图审查机构以及工程总承包、全过程工程咨询等单位,以及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和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等技术经济管理人员。
信用信息是指用于识别企业、个人身份及相关行政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从业人员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与信用行为有关的信用记录和信用状况的数据、资料。
第三条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的管理指导工作,制定相关配套制度,建立全区统一的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和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从业人员信用档案,汇总和发布全区建筑市场信用信息。
各地(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负责对本地区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认定、采集、审核、记录、公开、评价、使用,建立健全信用信息档案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遵循合法、客观、公正和审慎的原则,保障信用信息的真实、完整和及时性,并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发展改革、人民银行、人民法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水利、市场监管等部门和单位的联系,加快推进信用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逐步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机制。
第二章 信用信息分类及采集
第五条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分为基本信用信息、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三类。
第六条 基本信用信息包括:
(一)企业基本信息
1、企业注册登记信息;
2、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信息;
3、企业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及主要执业人员状况信息;
4、工程业绩信息
5、企业承建工程项目相关信息;
6、行政机关依法登记的其他有关信息。
(二)从业人员基本信息
1、身份证明及履历;
2、执业注册状况及持证上岗信息;
3、执业人员参建工程项目相关信息;
4、工作业绩信息;
5、依法登记的其他有关信息。
第七条 良好信用信息包括:
(一)企业及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从业人员受到地(市)级以上行政机关或群团组织表彰和奖励的信息(以核发机关正式文件、证书等为准);
(二)企业按规定纳税信息(以税务局信息或企业提供的纳税发票为准);
(三)企业吸纳就业贡献信息(吸纳西藏高校毕业生以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系统采集为准;农牧民转移就业以西藏自治区建筑工人实名制系统采集为准,按照评价周期内使用西藏籍建筑工人用工考勤天数累计超过60天计算);
(四)企业使用绿色建材信息(绿色建材是指在国家绿色建材产品目录框架清单内的建材。以合同和生产厂家开具发票信息为准,中间商销售的需出具厂家的出厂原始资料);
(五)参建工程获奖信息(包括国家或部委、行业、自治区、地(市)设立的奖项);
(六)工程管理项目评选为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质量安全节能及样板示范工程信息;
(七)企业及从业人员获评省级及以上科技成果、工法研究、标准编制成果信息;
(八)企业参加救灾、扶贫及其它公益活动信息(信息以主管部门发布的正式文件或公益组织出具的票据为准)。
以上(一)(五)(六)(七)(八)项包括企业在我区行政区域内形成的良好信息或注册在我区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在区外形成的良好信息。
第八条 不良信用信息包括:
(一)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及从业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业行为规范,受到县级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的信息;
(二)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出借资质和围标串标、恶意低价竞标、虚假招标、规避招标等违法违规行为,对市场秩序造成影响的信息;
(三)违反合同管理,拖欠工程款或者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分包款,以及建设资金来源未落实让施工企业垫资建设造成拖欠工程款行为的信息;
(四)违反相关劳动法,不依法签订建筑劳务用工合同,不落实建筑用工实名制管理,不执行农民工工资分账管理和银行代发工资管理,不按规定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不按时支付工人工资或拖欠工人工资;在吸纳西藏高校毕业生和农牧民转移就业当中弄虚作假的信息;
(五)发生质量事故、生产安全事故,造成损失的行为,被认定为责任单位、责任人的信息;
(六)通过告知承诺制取得审批事项,在规定时间内不履行承诺的信息;
(七)行贿、受贿、渎职等违法信息(以各级纪检监察系统通报为准);
(八)司法机关作出的需要进行信用联合惩戒的信息;
(九)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其它不良信息。
第九条 基本信用信息通过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与诚信一体化平台关联归集。按照“谁监管、谁负责,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根据建设工程企业审批权限、进藏信息报送和招标投标活动,由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记录
区内企业及从业人员基本信用信息由自治区、各地(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资质申报、从业人员资格、实名制平台等获取数据记录。
区外进藏企业及从业人员的基本信用信息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企业进藏基本信息报送登记时,根据相关材料予以记录。
工程项目信息、工程业绩及从业人员信息由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职责采集并审核记录。
第十条 良好信用信息按以下原则记录:
(一)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和从业人员在我区行政区域内所获得的市级奖项、表彰等良好信用信息由企业申报,企业注册地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审核确认和录入;
(二)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和从业人员在我区行政区域内所获得的国家级和省级奖项、表彰等良好信用信息由企业申报,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审核确认和录入;
(三)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和从业人员在我区行政区域外所形成的良好信用信息,由企业申报,企业注册地市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确认和录入。
第十一条 不良信用信息按以下原则记录:
(一)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由作出部门在生效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负责记录;
(二)我区其他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由作出部门在生效之日起30日内,应当通过各部门间相关信息系统共享不良信用信息,对未建共享信息系统的应当函告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记录;
(三)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区外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区外其他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记录;
(四)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由审理法院所在地的同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记录;
(五)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由同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记录。
第十二条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和从业人员不良信用行为应经过下列法律文书或其他文件认定:
(一)已生效的判决书、认定失信人的决定书、限制相关行为的司法文书或仲裁裁决书;
(二)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各级相关行政部门签发的责令停工(停业整顿)通知书、通报批评等文书;
(四)经有关职能部门或机构查实并做出处理决定的文书;
(五)经媒体披露并经查实的不良行为事实认定文书或文件。
第三章 信用信息发布
第十三条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和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由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通过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向社会公布。
良好信用信息发布内容包括建筑市场主体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从业人员姓名、证件号码、良好行为内容、授予部门和时间、记录部门和发布期限及批准文号等。
不良信用信息发布内容包括建筑市场主体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从业人员姓名、证件号码、不良行为内容、行政处理或者行政处罚机关、行政处理文件、行政处罚决定文号和内容、作出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决定时间、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文号和内容、法律文书生效时间、记录部门和发布期限等。
第十四条 信用信息公示期限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和从业人员相关证照未注销前,基本信用信息长期公开;
(二)良好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一般为三年,自受到表彰、获得荣誉称号之日起算;
(三)不良信用信息公示期一般为六个月至三年,并不得低于相关行政处罚期限,自确认该不良信息之日起算;受到警告、通报批评的,公示期为6个月;属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不良信用信息,公示期为2至3年;其它不良信用信息最短6个月,最长不超过2年,具体公示期限由认定部门按照不良行为严重程度合理确定;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前款第(二)(三)项信息发布期限届满后,系统自动转为信用档案长久保存。
第十五条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和从业人员对记录的信用信息有异议的,可以持有关证明材料向原信用信息登记部门或者上一级信用信息管理部门提出书面核查申请。原信用信息登记部门或者上一级信用信息登记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核查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经核查信用信息记录存在错误的,原信用信息登记部门应当立即更正。
第十六条 有关单位应当依法使用信用信息,不得使用超过公开期限的不良信用信息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和从业人员进行失信惩戒,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信用评价
第十七条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和从业人员的信用评价实行年度量化评分和平时动态计分制,基础分100分。良好和不良信息根据《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和从业人员信用等级评定标准》(附件)进行计分,其信用等级根据分值划分为A(优秀)、B(良好)、C(合格)、D(不合格)四个等级。”。
(一)A级(优秀):年度得分在120分(含)以上;
(二)B级(良好):年度得分为90(含)-120分(不含);
(三)C级(合格):年度得分为70(含)-90分(不含);
(四)D级(不合格):年度得分为70分(不含)以下或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
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和从业人员信用等级评定标准加分设定上限(150分),达到上限分值的不再累计得分。
第十八条 新设立和新入藏的建设工程企业,且当年没有承接建设工程业务的,原则上不参加当年的年度信用评价,直接进入B级基础分为100分。
评价周期内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包括依法限制市场行为的冻结、锁定等)、司法判决或劳动仲裁认定为存在不良行为的企业和人员不得参加A级(优秀)评选。
第十九条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和从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列入建筑市场主体严重失信名单:
(一)利用虚假材料、以贿赂、欺骗手段取得企业资质、从业资格的;
(二)发生转包、出借资质、资格证书,受到行政处罚的;
(三)发生重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2次及以上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
(四)经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认定为拖欠工程款,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五)以暴力、威胁等方式拒绝、阻挠有关主管部门执法人员实施现场监督检查,或者拒不配合违法行为查处的;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纳入建筑市场主体严重失信名单的及被诚信管理部门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
第二十条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和从业人员的信用评价周期为一年,评价期满后恢复初始计分(基础分100分,依法限制市场行为的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除外)。年度信用等级、综合评分根据信用记录由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与诚信一体化平台自动评价。对建设单位(业主)等不进行综合评分的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对不良信用信息进行记录、公开和惩戒。
第二十一条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和从业人员本年度所有记录的申报,均应通过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与诚信一体化平台在次年度2月1日前全部完成,逾期不予申报。
第二十二条 信用评价结果通过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15天。公示无异议的,推送给同级市场监管部门,并通过信用中国(西藏)、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西藏)等网站及其它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受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和从业人员对评价结果、综合评分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提出书面申诉。企业提出异议的,应经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个人提出异议的,并附身份证复印件和联系方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应当依据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申诉内容进行核实、处理和答复,根据核查结果相应维持或调整该企业或从业人员本次评价等级和综合得分。
第二十四条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和从业人员的信用评价等级自向社会发布之日起算,有效期为一年。
第五章 评价结果应用
第二十五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督机构应当将信用信息作为市场准入、行政许可、招标投标、资质管理、监督检查、政策扶持、创优评先、表彰奖励的重要依据,积极应用信用信息和信用评价结果,实行差别化动态管理,建立健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全部或者国有投资占主导或控股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中,信用得分在评标分中应占10%,按照年度信用评价结果和动态管理评价得分情况进行实际计分。联合体参与投标的,其信用分按联合体中最低分认定。具体评标信用计分方法如下:
(一)企业年度信用计分。被评为A级的企业加6分、评为B级的企业加4分、评为C级的企业加2分,评为D级的企业不加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限制市场行为)。
(二)企业动态信用计分。按照《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和从业人员评分标准》,企业在我区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上评定分值(最高分值150分)的4%计取得分。发生严重失信行为信用等级被降为D级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限制市场行为。
以上两项得分合计不得超过10分。
第二十七条 对年度评价为A级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实行激励机制,以扶持发展、加强服务为主,鼓励其做大做强。
(一)交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时,按照《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人社部发〔2021〕65号)依法享受优惠政策;
(二)在办理工程建设手续和行政审批事项过程中,依法优先允许采用承诺制和“容缺受理”等服务措施;免予资质资格年度动态核查,直接判定为合格;
(三)在同等条件下,可获得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优先信贷支持;
(四)优先推荐申报创优工程项目和国家部委、自治区、地(市)级的先进企业。
第二十八条 对年度评价为B级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实行正常监管。
第二十九条 对年度评价为C级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实行预警机制,防范与监管并重,实施强化检查监管,必要时将其列入专项检查的重点监管对象。
(一)在项目建设中,建设单位选用C级企业参与工程建设活动时,应对工程质量、安全及农民工工资支付等情况做出承诺;
(二)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工程质量保证金以最高额度缴纳;
(三)限制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信贷支持,贷款额度不得增加;
(四)自信用评价结果发布之日起,一年内不受理企业资质升级、增项申请,资质延续不得享受承诺制服务;不推荐申报省级及以上创优工程项目和部、省级先进企业。
第三十条 对年度评价为D级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实行惩戒机制,以重点防范为主,列入严重失信名单和重点监管对象。
(一)自信用评价结果发布之日起,三年内不受理企业资质升级、增项申请,资质延续不得享受承诺制服务;不得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不得申报创优工程项目和各级先进企业。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对其发放任何形式的贷款。
(三)连续2年评价结果为D级企业的,建议原发证机关依法撤回或吊销其资质证书。
第三十一条 对从业人员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差别化管理。
(一)对年度评价为A级的从业人员,在其所在单位承接业务或参加建设工程招投标时,所在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
(二)对年度评价为B级的从业人员, 实行正常监管;
(三)对年度评价为C级的从业人员, 实施强化检查监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其实施强化监督和提高检查频次;一年内不推荐申报部、省级优秀先进个人;
(四)对年度评价为D级的从业人员,列入严重失信人员名单。注册建筑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等一年内不得参加招投标活动,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从业人员不得担任项目负责人。
第六章 信用信息管理
第三十二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协调相关部门,采取措施做好信用信息的采集和记录工作,建立辖区内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和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
第三十三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企业填报的良好信息实时审核,对不良信息实时录入,确保信用信息时效性。
第三十四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信用评价工作中不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对于推送虚假信用信息,故意瞒报信用信息,篡改信用评价结果的,应当依法追究主管部门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对各地信用信息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对各地的评价质量予以定期通报,对建立信用档案工作开展不力或存在严重瞒报、漏报、迟报企业信用信息的,应当进行通报批评。
第三十六条 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监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举报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在不良信息公开期限内,信用主体在积极纠正不良信用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通过信用核查、提交信用报告等方式,按规定向作出不良信息行为认定的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信用主体在行政处罚期内提出信用修复申请的,不予受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各地(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0年6月1日起实施。本办法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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