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区级政府采购管理工作规程基本信息

中文名 西藏自治区区级政府采购管理工作规程 外文名
类    别 规程 对    象 采购

具体内容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自治区级政府采购管理与监督,建立规范的政府采购运行机制,促进自治区级政府采购工作有序地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自治区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及与财政性资金相配套的自筹资金 (统称采购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本规程以政府采购工作涉及的自治区财政厅内部相关处室职能为基础,进行分工协调。

第四条自治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以下简称采购办)是具体负责自治区级政府采购日常管理的职能机构,隶属于自治区财政厅,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二)依法制定西藏自治区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

(三)审核采购人的年度政府采购预算;

(四)编制政府采购目录草案;

(五)审核年度政府采购计划;

(六)对政府采购信息进行管理;

(七)对政府采购方式进行管理;

(八)对政府采购合同的制定、履行等情况进行管理;

(九)审定供应商准入政府采购市场资格,并依法管理;

(十)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进行管理;

(十一)对政府采购项目资金的拨付进行审核;

(十二)对政府采购人员进行管理;

(十三)受理政府采购投诉;

(十四)依法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理;

(十五)对下级政府采购工作进行指导;

(十六)自治区财政厅授权的其他有关政府采购事务。

第五条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是自治区级政府采购的执行机构,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自治区政府采购的有关政策、法规和规定;

(二)根据经审批的政府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组织集中采购具体活动;

(三)建立与自治区级政府采购相适应的信息系统;

(四)编制自治区级集中采购信息统计报表;

(五)对进入自治区级政府采购市场的供应商资格进行审查,提出意见报自治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六)组成评标委员会,组织和参与评标;

(七)审查招标的货物、工程、服务是否符合采购计划的规定标准;

(八)确定招标结果,监督供需双方按合同履约,参与招标的货物、工程、服务的验收;

(九)对下级政府集中采购活动和对部门分散采购活动进行业务指导;

(十)参与政府采购业务的培训;

(十一)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定,加强业务基础工作;

(十二)政府采购管理机构授权和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政府采购类型。自治区级政府采购类型分为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两种,以集中采购为主。集中采购包括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分散采购指采购单位自行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属于通用的政府采购项目,要委托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代理集中采购;属于部门、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具备实行机构和相关采购人员的、事先报采购办核准后,可以要求实行部门集中采购;在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或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不属于政府集中采购范围的,采购人可以实行自行采购。

第七条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与审批。政府采购预算是部门预算的组成部分。财政厅预算处在布置编报年度预算工作时,一并布置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编制工作。按照编报年度预算的有关要求,由采购人将本单位的政府采购项目预算审核汇总后及时报送财政厅归口主管业务处 (室);有下属预算单位的,由一级预算单位将本单位及其下属单位的政府采购项目预算审核汇总后及时报送财政厅归口主管业务处(室)。财政厅归口主管业务处 (室)负责对采购人政府采购项目预算进行初审,重点审查采购项目的必要性、资金来源、采购数量和配置标准等;审核完毕后及时送采购办,由采购办对所涉及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或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采购预算单价的合理性等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意见返回归口主管业务处(室),由主管业务处(室)将政府采购预算需修改的部分修改后送财政厅预算处审核汇总编制成自治区级政府采购预算草案,由财政厅预算处通知相关业务处 (室),并抄送采购办。

第八条经审批的政府采购预算按预算控制、定项实施、结余收回财政的原则执行。

第九条政府采购计划(格式见附件一)的编制与审批。采购人在收到财政厅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后,按季度编制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执行计划,经审核汇总后送财政厅归口主管业务处(室)审核;有下属预算单位的,由一级预算单位将本单位和下属预算单位的政府采购项目执行计划审核汇总后送财政厅归口主管业务处(室)审核。归口主管业务处(室)审核完毕后送采购办审查。经采购办核准后,汇总编制成自治区级政府采购项目执行计划,报经领导批准后,批复给一级预算单位,并抄送政府采购中心、财政厅归口主管业务处、预算处和国库处。要求实行分散采购的,必须填报“西藏自治区区级政府采购实行分散采购形式申报表”(格式见附件二),并按以上程序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政府采购计划的主要内容包括采购项目名称、技术规格、数量、资金来源及金额、支出科目、采购类型及采购方式、采购时间、资金支付方式和要求说明。

第十条政府采购计划的实施。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都必须按批复计划确定的政府采购方式和政府采购制度规定的程序实施(有关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政府采购资金的管理。根据《西藏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资金管理暂行规定》(藏财库字[2003 ]5号)规定执行。财政厅国库处应将采购人自筹资金缴纳情况及时反馈采购办。采购人自筹资金不按时到位的,暂停执行相应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

第十二条政府采购预算调整。在年初预算之内的项目变更和年中追加预算应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根据预算调整或追加的内容,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计划。编制程序按本规程第七、八、九条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政府采购统计信息发布。由政府采购中心负责办理的政府采购项目,在项目完成后及时填制《政府采购信息统计表》(格式见附件三),并送采购办;由采购人自行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由采购人在项目完成后及时填制《政府采购信息统计表》,并送采购办。采购办按季在财政厅局域网和有关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统计信息,重要信息同时在《西藏日报》等区内重要媒体公布。年度终了后,公布当年政府采购有关情况。

第十四条政府采购投诉受理。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提出有关政府采购活动情况的投诉。采购办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第十五条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的监督检查要求,采购办负责政府采购活动日常监督检查,财政厅监督监察局负责政府采购实施情况的重点检查。财政厅各业务处室和政府采购中心要积极予以协助和配合。

第十六条本规程由西藏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规程(西藏自治区区级政府采购管理工作规程 )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西藏自治区区级政府采购管理工作规程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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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区级政府采购管理工作规程常见问题

  • 国家对西藏自治区的管理方针是什么

    近日,西藏自治区政府组织2008年7月至2009年6月审计涉及的自治区27个单位(部门)的主要领导召开了专题会议,会议就审计工作报告中所反映的问题整改落实工作进行了专门的部署。自治区主席亲自主持会议并...

  • 西藏自治区有多少平方公里?

    西藏自治区面积122万平方千米,人口270万人。西藏自治区简介  西藏自治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五个民族自治区之一,成立于1965年9月1日。位于中国的西南边疆,青藏高原的西南部。它北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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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区级政府采购管理工作规程文献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林业局《西藏自治区农牧民安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林业局《西藏自治区农牧民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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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林业局《西藏自治区农牧民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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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招投标工作情况介绍 西藏自治区招投标工作情况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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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理事长、各位理事、各位代表:大家好!能够借此机会与来自全国各地的各位同仁互相交流,增进友谊,我倍感荣幸,在此我要对中国土木工程学会建筑市场与招投标研究分会六届理事会第三次扩大会议邀请我本人参会表示衷心感谢!这次会议既是一次难得的学习机会,也是一次向全国各兄弟省市介绍宣传西藏的机会,因此我们一定会虚心向大家学习,向兄弟省市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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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内容

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府采购供应商的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维护政府采购市场秩序,保证政府采购质量,保护供应商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西藏自治区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供应商,是指向西藏自治区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第三条凡进入西藏自治区政府采购市场的供应商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供应商参加西藏自治区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纪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五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取得西藏自治区政府采购境外供应商资格:

(一)经自治区以上人民政府或国家有关部委批准,一次性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境外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二)根据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公约、条约、协定所承诺的准许进入我国政府采购市场的境外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第六条凡取得本区政府采购资格的供应商,方可向本区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服务。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第八条凡需取得西藏自治区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者,应当向西藏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和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并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一式两份,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及其他有关资信证明;2、机构的设置 (含维修、服务网点)、法人代表及主要技术、管理人员简况;3、机构的章程、业务规范、工作程序及内部管理制度;4、业务经营情况及业绩工程证明;5、承担政府采购货物供应、工程和服务的能力分析;6、特约经销、维修等有关资格证明文件7、政府采购管理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政府采购中心负责按政府采购管理机构规定的资格条件和管理办法对供应商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判定其资格的有效性和合法性,并提出资格认定意见报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审批、备案。

第十条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对政府采购中心提交的供应商资格认定意见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予以批准,核发由自治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统一印制的《西藏自治区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证书》,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对审批情况进行备案。同时根据审批、备案情况建立区内供应商信息库。

第十一条自治区政府采购供应商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区内政府采购活动;

(二)对政府采购程序有疑议的,可向自治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咨询或投诉;

(三)对其他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欺诈行为或营私舞弊行为提出指控;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供应商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为采购单位提供符合规定质量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三)接受政府采购办的监督、管理;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对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供应商,每年进行一次资格审核,符合条件的加盖审验合格章,不符合条件的或者2年内未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应取消其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

第十四条供应商工商变更、注销,应书面报告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并办理有关政府采购供应商的资格变更或注销手续。

第十五条供应商的质疑和投诉的受理、处理等,由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和政府采购中心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切实履行各自职责。

第十六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给予警告或禁止其在一至三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给采购单位或其他供应商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骗取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的;

(二)伪造、涂改《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证书》的;

(三)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

(四)采用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五)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六)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政府采购单位签订采购合同的;

(七)擅自变更或者终止政府采购供货合同的;

(八)向采购主管部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九)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十)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十一)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供应商有前款第(三)、(四)、(五)、(八)、(九)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第十七条各地(市)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有关规定。第十八条本办法由西藏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西藏自治区政府采购供应商管理暂行办法 )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对政府采购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公平交易,维护市场秩序,依照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纳入西藏自治区各级财政预算管理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使用财政性资金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用等方式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前款所称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

第三条下列政府采购不适用本办法:

(一)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

(二)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需紧急采购的;

(三)人民生命财产遭受危险,需紧急采购的;

(四)自治区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工作的主管部门,政府采购实行分级管理、集中采购的方式。

自治区、各地区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设立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监察、审计等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对政府采购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六条 本规程《开县政府采购中心政府采购操作工作规程(试行) 》由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程从发布之日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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