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孝昌县政府投资项目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集中管理办法 | 发布单位 | 孝昌县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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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县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工作,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履约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第30号令)、《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06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时应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按招标文件收取,其所有权属投标人、中标人。
第四条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设立投标(履约)保证金专户,负责全县招投标活动中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集中管理。
县招投标监督管理局将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缴纳情况列入投标、中标人资信考评和市场准入管理范畴,并记入当事人诚信档案。
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收取与管理工作。
第二章 保证金的收取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履约保证金为中标合同金额的5%—10%,县级重点项目按上限收取。
第七条所有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应以自己名义提交,不得以分公司、办事处或其他机构的名义缴纳。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的,视为相互串通投标;以联合体参加投标活动的,应当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保证金。
第八条政府投资项目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可以是现金,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和现金支票等形式。
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应当从投标人、中标人基本账户转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专用账户。
第九条投标人中标后,可以将投标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不足部分另行缴纳。
第三章 保证金的管理
第十条投标保证金收据作为投标文件组成部分;不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作废标处理。
第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签订合同,在签订合同时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十三条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投标文件,应当书面通知招标人。已缴纳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在招标人收到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
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十四条政府投资项目终止招标,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及时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十五条中标的施工单位违反合同条款,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一)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
(二)因偷工减料,使用劣质材料、不合格设备,或因技术、管理等自身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规定标准的;
(三)施工过程中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四)施工工期达不到合同工期要求的;
(五)合同约定的其他违约条款。
中标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给政府投资项目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应当对超过的部分予以赔偿。
中标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情节严重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二至五年参加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移交有权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因不可抗力因素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适用前三款规定。
第十六条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竣工后,未发生违约情况的施工单位凭竣工验收文件提出退还履约保证金申请,经县招投标监督管理局审核同意后办理退还手续。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以本县各级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县招投标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有效期5年,自发布之日施行。
1、投标保证金是在购买招标文件和递交投标文件之间缴纳,缴纳凭证需要装订在投标文件么? 缴纳凭证原件需要留存退款用,提供缴纳凭证也是复印件或副本。
投标保证金是指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向招标人出具的,以一定金额表示的投标责任担保。 投标保证金办理流程也就是说,投标人保证其投标被接受后对其投标书中规定的责任不得撤销或者反悔。否则,招标人将对投标保...
履约保证金和履约保函的区别如下:履约保函具体指的就是应劳务方以及承包方的请求,银行金融机构向工程的业主方做出一种履约保证承诺,如果劳务方和承包方在日后并没能够按时按量的完成所承建的工程,那么银行将会向...
投标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 申 请 表 申请人资料 申请单位名称 投标工程名称 缴纳日期 缴纳金额 中标情况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申请人意见 申请将投标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 申请人: 招标人意见 经办人意见 经查实,该单位于 2019年 6月 10日汇入我单位投标保证金 6万元整。由于 该单位已中标,建议将投标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 审批意见
1 投标保证金与履约保证金的区别 1.提交主体:投标保证金由所有投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仅由中标人提交。 2.保证金的期限:投标保证金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期限内提交, 一般在投标同 时提交;履约保证金应在签定正式施工合同前提交; 投标保证金返还时间为签定施工合同或提 供履约保证时的第 28天;履约保证金返还时间为工程经验收合格之日或合同约定时间。 3.后果:没有按照招标文件提交投标保证金或所提供的投标保证金有瑕疵的, 按废标处理; 提交投标保证金但违反下述方投标保证金的两种情况之一, 没收投标保证金;没有按招标文件 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将失去订立合同的资格, 并没收投标保证金。 提交履约保证金方不履 行合同,接受方可按合同约定没收保证金, 并不以此为限; 接受方不履行合同, 须向提交方双 倍返还履约保证金,并不以此为限。 4.目的:投标保证金的目的有二: 其一,投标人在有效期内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全过程的审计监督,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审计署《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等,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全程审计监督是指审计机关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全过程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的审计监督。包括:前期准备审计、招标控制价审计、现场跟踪审计、工程结算审计、竣工决算审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以本县各级政府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包括:财政预算内外资金(含国债资金)项目;国家主权外债资金项目;使用各类专项建设资金项目;政府融资贷款项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 项目主管部门下达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文件时,应当将项目投资规模、年度投资安排和建设内容一并抄送审计机关。
第五条 前期准备审计是指审计机关在项目开工前,对项目立项与批复、论证与规划、资金筹集、征地拆迁、勘察设计、监理、咨询服务等工作及相关财务收支进行的审计。
第六条 前期准备审计,建设单位应当向审计机关报送下列资料:
(一)项目审批文件;
(二)项目前期财务支出等有关资料;
(三)施工图预算(分项预算或者单项工程预算)及其编制依据;
(四)与项目前期审计相关的其他资料。
第七条 审计机关在收到上述材料十五日内完成前期准备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作为结算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招标控制价审计是指在项目招标前,审计机关对拟招标预算的工程量和计价、适用定额和取费文件、施工工序、用材设计、材料价格的审查,对可以依法包干、合理减少价款的事项提出审计建议。
第九条 开展招标控制价审计,建设单位应当向审计机关报送下列资料:
(一)招标文件及补充招标文件;
(二)设计图纸及说明;
(三)招标答疑文件;
(四)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信息或市场价格调查资料;
(五)拟招标工程预算的纸质(电子)资料、工程量计算单、相关专业软件。
第十条 审计机关应当收到上述材料十五日内完成招标控制价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当作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和签订合同的重要依据。招标控制价未经审计,招标不得进入下一程序。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相关合同中列明,必须经审计机关审计后方可办理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
第十二条 现场跟踪审计是指审计机关对设计变更、隐蔽工程变更是否经过审批,变更是否真实,变更计价是否准确并符合招标文件和合同规定,以及对工程现场管理、监理签证、设备材料采购、工程款预付等情况进行的审计。
现场跟踪审计,审计机关可以不出具审计报告,但应当将跟踪审计结果纳入项目信息系统管理,留待工程结算或竣工决算审计时一并出具审计报告。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于工程变更批准之日起三日内提交书面材料,报审计机关备案。
审计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派员到现场进行审计确认,并出具工程变更价款审计确认单。项目工程变更价50万元以下的,经县政府研究同意后,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签批;项目工程变更价在50万元以上的,由县政府县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由县政府常务副县长签批。未经上述程序,工程变更不得增加价款。
第十四条 现场跟踪审计,建设单位应当向审计机关报送下列资料:
(一)设计变更图纸、指令及相应预算;
(二)隐蔽工程变更图纸、施工处理文件及相应预算;
(三)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的施工签证;
(四)建设单位设备材料采购的资料及付款凭证。
第十五条 工程结算审计是指工程竣工后,审计机关对实际执行合同的工程量、计价、变更与投标承诺等工程造价事项以及项目建设执行法人制、招投标制、监理制、合同制情况进行的审计。
第十六条 工程结算审计,建设单位应当向审计机关报送下列资料:
(一)施工合同及协议;
(二)工程施工价款结算书;
(三)与工程价款结算相关的其他资料。
第十七条 审计报告必须作为工程款结算的依据。在项目建设合同中应约定在工程完工后预留合同价款20%以上的工程款(不含质量保证金)。在项目建设中,建设单位可以根据合同约定和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但工程完工后应当预留合同价款20%以上的工程款(不含质量保证金)待审计后结算。未经工程结算审计,建设单位不得结清工程款。
第十八条 竣工决算审计是指工程竣工验收后,审计机关对建设工程从项目立项至竣工全过程进行的财务审计。包括:
(一)竣工决算报表和竣工决算说明书;
(二)项目建设规模及总投资控制与资金到位情况;
(三)征地、拆迁费用支出情况;
(四)建筑安装工程、设备投资、待摊投资以及其他投资核算情况;
(五)有无转移、侵占、挪用建设资金的情况;
(六)基建收入来源、分配、上缴和留成使用的情况;
(七)投资包干指标完成和包干结余资金分配以及项目尾工工程未完工的情况。
第十九条 开展竣工决算审计,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审计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一)工程竣工图、竣工验收报告;
(二)工程竣工决算报表;
(三)项目资金来源、运用、结存相关的财务资料;
(四)与项目竣工决算相关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条 实施竣工决算审计的,审计机关应当在进点审计六十日内完成,并出具审计报告。确需延长时间的,应报本级政府批准。审计报告应当作为办理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审计机关应当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结果,并通报县纪检监察机关和有关部门。
第二十二条 在全程审计中,发现被审计单位或个人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的,审计机关有权予以制止,并依法进行处理处罚;认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处分的,应当提出处分的建议,交由有权处分的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或个人对审计机关所作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四条 审计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受聘参与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和相关专业人员在实施审计时,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不得向被审计单位收取费用;所需审计经费,由财政予以专项保障。
第二十六条 审计机关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制定政府投资项目全程审计规程。
第二十七条 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有效期为5年,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根据规定,投标人应提交规定金额的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书的一部分。
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买方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退还。但是,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1、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
2、中标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
(1)根据投标人按规定签订合同或按规定接受对错误的修正;
(2)根据招标文件规定未提交履约保证金。
3、投标人采用不正当的手段骗取中标。
投标保证金的递交形式多种多样,但是哪一种更安全可靠、简便易行呢"_blank" href="/item/银行汇票">银行汇票、银行保函等形式交纳。”我们对交纳投标保证金的形式逐一分析,现金,是我们经济交往中常用的交易方式,但是作为投标保证金的递交形式有很多弊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