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充县公路养护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县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提高公路养护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路包括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和村道及其所属的设施,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公路的养护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路养护管理是指公路的日常维修保养、大中修、灾毁抢修和路产路权保护等。

第四条 公路养护管理的总体目标:体制科学,机制灵活,制度健全,责任到位,经费落实,应养尽养,路况完好,路容整洁,畅通无阻。

第五条 国、省、县、乡、村道公路养护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责权明确、管养并重、专群结合、市场运作"的原则。建立责权明确、管养分离的养护体制,国、省、县道实行专业化养护,乡道实行市场化养护,村道实行个人承包和群众季节性集中养护相结合的运行机制。

第二章 管养职责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养护管理的领导责任主体。负责决策、统筹和安排全县公路养护管理、资金预算、监督指导等工作。

第七条 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是本行政辖区内公路养护管理的监督主体。主要职责是:

(一) 编制全县公路行政等级规划和养护规划。

(二) 审定大中修、水毁、安保等养护工程项目,统筹安排公路大中修养护工程专项资金。

(三) 监督全县公路养护管理,组织检查评定养护质量和综合考核工作。

(四) 加强路政管理工作,切实保护好路产路权。

第八条 县公路管理局是国、省、县公路养护管理的实施主体。主要职责是:

(一) 负责县境内国道、县道及旅游干线和重要产业园区乡道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

(二) 负责乡道公路养护的业务指导,监督检查养护质量与计划执行情况。

(三) 负责完成国、省、县、乡公路大中修、危桥改造及安保等养护工程的实施与上报工作。

(四) 负责国、省、县公路桥梁的日常养护工作。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是乡道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主要职责是:

(一) 负责辖区内乡道的养护管理工作,编制与落实辖区内乡道和村道公路养护计划。

(二) 加强乡道和村道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检查和考核,将每月自查情况报县交通公路主管部门备案。

(三) 负责辖区内乡道和村道公路桥梁及涵洞日常养护和安全管理。

(四) 组织因自然灾害损毁公路的抢修保畅工作。

(五) 协助路政管理部门做好路产路权维护工作。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道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主要职责是:

(一) 制定村道管养公约和管养制度并组织实施养护。

(二) 按照"一事一议"等多渠道筹集村道管养资金。

(三) 负责水毁、大中修、安保等养护工程的实施。

(四) 对村道养护管理工作进行村级检查考核。

(五) 做好路政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县公安、规划和建设、农牧、水务、农机、国土资源、林业、工商、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县交通运输部门,支持做好公路养护管理工作。

第三章 养护管理

第十二条 国、省、县、乡、村道公路养护按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JTG H10-2009的相关技术标准执行。总体要求:

路面:清扫排除路面砂砾、泥土、杂物等保持路面清洁。

路肩:填补修复车辙、坑塘、隆起,修复缺失的路缘石,保持横坡顺适,与路面协接平顺。

排水系统:清理疏通边沟、排水沟、截水沟、泄水槽等排水设施,保持水系畅通。

桥梁:清除桥面污泥、杂物,保持桥面清洁,清理伸缩缝,清除桥梁墩台杂草,确保桥下流水通畅。

涵洞:保持涵洞进出水口及涵洞内无堵塞物,排水通畅。

边坡:保持边坡平顺、坚实、无冲沟,清除杂草、杂木,清除边坡上的危岩、浮石。

沿线设施:保持路标、路牌完好无损,防撞墙、防撞墩、防护栏的完好无损,经常补漆、刷漆,确保醒目、整洁。

绿化:行道树、绿化带要经常规范修剪、浇水、施肥、除虫、清除杂草,冬季刷白,保持鲜活整洁。

第十三条 县公路管理局负责组织本单位养护职工,采取内部分段包养的方式,对县道实施实名制专业养护;乡(镇)人民政府应成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站,对乡道可通过公开竞争的方式,选择养护路段沿线的村民或下岗职工从事该段乡道的养护管理工作并签订养护合同;村民委员会通过公开竞争或村民投工投劳管护等方式,落实专人对村道进行养护并签订管护合同。

第十四条 公路维修养护实行病害修复时限制度,对公路出现的病害,各管养单位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各种病害的处理,并纳入考核范围。

第十五条 因严重自然灾害致使公路损坏或交通中断时,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县公路管理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委会要按照分级管理原则,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组织人员、机械进行抢通抢修,保障车辆及时安全通行。

第十六条 国、省、县、乡公路大中修管理实行项目申报审批制度,各管养单位依实上报,由交通主管部门审批下达计划,县公路管理局按相关规定组织实施与管理。

第十七条 路政管理部门负责国、省、县、乡公路的乱修乱建、乱堆乱占、超限超载等违规行为的发现、制止和查处工作,各乡镇应予以协助配合,全力维护好路产路权;村民委员会可在县交通运输部门的指导下依法制定有关路政管理的村规民约,提高群众爱路护路意识,加强村道的路产路权保护。

第十八条 养护安全生产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管养单位抓好辖区内公路养护管理的安全生产。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 国、省、县、乡、村公路养护资金的筹集与管理遵循"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资、统筹安排、专款专用、强化监管"的原则。日常养护经费按国道1.2万元每年每公里、省道1万元每年每公里、县道0.8万元每年每公里、乡道0.6万元每年每公里、村道0.1万元每年每公里的标准纳入公路养护专项资金预算,县财政按养护需求、养护成本及本县财力的增长逐步增加公路养护资金预算。

第二十条 国、省、县、乡道小修和因自然灾害损毁的公路应急抢修工程经费,纳入本级年度交通建设资金财政预算;大中修、危桥改造、安保等养护工程经费,由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年初计划编制在财政专项预算资金中统筹安排;村道灾毁抢修和大中修的经费,以村民委员会自筹为主,县、乡(镇)人民政府视情况可以给予适当补助。

第二十一条 纳入年度养护计划的村道,按照"村民自筹、社会捐助、政府补助、乡(镇)管理、村委使用、财务公开、村民监督"的原则,多渠道筹集村道管养资金,并设立专户专项用于村道养护管理支出,年终向村民公布收支情况。

第二十二条 公路日常养护管理的报酬支付标准。

(一)县道由县公路管理局按国家有关规定在管养合同中与养护职工约定。

(二)乡道由沿线村民或下岗职工竞争承包养护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的年度目标、考核办法和奖惩细则,在管养合同中与管养人约定。

(三)村道由村民委员会,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确定考核办法、奖惩细则,在管养合同中与管养人约定。

第二十三条 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应加强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筹集、使用的监督管理,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五章 检查考核

第二十四条 建立县、乡、村三级检查考核体系,各乡(镇)和相关考核部门应结合自身实际,建立健全养护管理制度,制定具体的检查考核标准,切实加强对辖区道路养护管理的检查考核。

第二十五条 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年度养护计划执行情况、养护质量和管理进行检查督促、考核评比,检查考核分养护质量检查评定和管理综合考核。养护质量检查评定严格按照《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评定标准》执行。

第二十六条 养护管理年度综合考核纳入乡(镇)、部门年度目标考核,乡(镇)人民政府签定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年度目标责任书,年度综合考核结果作为参与全县年度考核等次奖励和拨付养护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交通运输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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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充县公路养护管理实施办法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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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县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提高公路养护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路包括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和村道及其所属的设施,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公路的养护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路养护管理是指公路的日常维修保养、大中修、灾毁抢修和路产路权保护等。

第四条 公路养护管理的总体目标:体制科学,机制灵活,制度健全,责任到位,经费落实,应养尽养,路况完好,路容整洁,畅通无阻。

第五条 国、省、县、乡、村道公路养护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责权明确、管养并重、专群结合、市场运作”的原则。建立责权明确、管养分离的养护体制,国、省、县道实行专业化养护,乡道实行市场化养护,村道实行个人承包和群众季节性集中养护相结合的运行机制。

第二章 管养职责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养护管理的领导责任主体。负责决策、统筹和安排全县公路养护管理、资金预算、监督指导等工作。

第七条 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是本行政辖区内公路养护管理的监督主体。主要职责是:

(一) 编制全县公路行政等级规划和养护规划。

(二) 审定大中修、水毁、安保等养护工程项目,统筹安排公路大中修养护工程专项资金。

(三) 监督全县公路养护管理,组织检查评定养护质量和综合考核工作。

(四) 加强路政管理工作,切实保护好路产路权。

第八条 县公路管理局是国、省、县公路养护管理的实施主体。主要职责是:

(一) 负责县境内国道、县道及旅游干线和重要产业园区乡道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

(二) 负责乡道公路养护的业务指导,监督检查养护质量与计划执行情况。

(三) 负责完成国、省、县、乡公路大中修、危桥改造及安保等养护工程的实施与上报工作。

(四) 负责国、省、县公路桥梁的日常养护工作。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是乡道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主要职责是:

(一) 负责辖区内乡道的养护管理工作,编制与落实辖区内乡道和村道公路养护计划。

(二) 加强乡道和村道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检查和考核,将每月自查情况报县交通公路主管部门备案。

(三) 负责辖区内乡道和村道公路桥梁及涵洞日常养护和安全管理。

(四) 组织因自然灾害损毁公路的抢修保畅工作。

(五) 协助路政管理部门做好路产路权维护工作。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道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主要职责是:

(一) 制定村道管养公约和管养制度并组织实施养护。

(二) 按照“一事一议”等多渠道筹集村道管养资金。

(三) 负责水毁、大中修、安保等养护工程的实施。

(四) 对村道养护管理工作进行村级检查考核。

(五) 做好路政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县公安、规划和建设、农牧、水务、农机、国土资源、林业、工商、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县交通运输部门,支持做好公路养护管理工作。

第三章 养护管理

第十二条 国、省、县、乡、村道公路养护按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JTG H10-2009的相关技术标准执行。总体要求:

路面:清扫排除路面砂砾、泥土、杂物等保持路面清洁。

路肩:填补修复车辙、坑塘、隆起,修复缺失的路缘石,保持横坡顺适,与路面协接平顺。

排水系统:清理疏通边沟、排水沟、截水沟、泄水槽等排水设施,保持水系畅通。

桥梁:清除桥面污泥、杂物,保持桥面清洁,清理伸缩缝,清除桥梁墩台杂草,确保桥下流水通畅。

涵洞:保持涵洞进出水口及涵洞内无堵塞物,排水通畅。

边坡:保持边坡平顺、坚实、无冲沟,清除杂草、杂木,清除边坡上的危岩、浮石。

沿线设施:保持路标、路牌完好无损,防撞墙、防撞墩、防护栏的完好无损,经常补漆、刷漆,确保醒目、整洁。

绿化:行道树、绿化带要经常规范修剪、浇水、施肥、除虫、清除杂草,冬季刷白,保持鲜活整洁。

第十三条 县公路管理局负责组织本单位养护职工,采取内部分段包养的方式,对县道实施实名制专业养护;乡(镇)人民政府应成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站,对乡道可通过公开竞争的方式,选择养护路段沿线的村民或下岗职工从事该段乡道的养护管理工作并签订养护合同;村民委员会通过公开竞争或村民投工投劳管护等方式,落实专人对村道进行养护并签订管护合同。

第十四条 公路维修养护实行病害修复时限制度,对公路出现的病害,各管养单位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各种病害的处理,并纳入考核范围。

第十五条 因严重自然灾害致使公路损坏或交通中断时,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县公路管理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委会要按照分级管理原则,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组织人员、机械进行抢通抢修,保障车辆及时安全通行。

第十六条 国、省、县、乡公路大中修管理实行项目申报审批制度,各管养单位依实上报,由交通主管部门审批下达计划,县公路管理局按相关规定组织实施与管理。

第十七条 路政管理部门负责国、省、县、乡公路的乱修乱建、乱堆乱占、超限超载等违规行为的发现、制止和查处工作,各乡镇应予以协助配合,全力维护好路产路权;村民委员会可在县交通运输部门的指导下依法制定有关路政管理的村规民约,提高群众爱路护路意识,加强村道的路产路权保护。

第十八条 养护安全生产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管养单位抓好辖区内公路养护管理的安全生产。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 国、省、县、乡、村公路养护资金的筹集与管理遵循“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资、统筹安排、专款专用、强化监管”的原则。日常养护经费按国道1.2万元每年每公里、省道1万元每年每公里、县道0.8万元每年每公里、乡道0.6万元每年每公里、村道0.1万元每年每公里的标准纳入公路养护专项资金预算,县财政按养护需求、养护成本及本县财力的增长逐步增加公路养护资金预算。

第二十条 国、省、县、乡道小修和因自然灾害损毁的公路应急抢修工程经费,纳入本级年度交通建设资金财政预算;大中修、危桥改造、安保等养护工程经费,由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年初计划编制在财政专项预算资金中统筹安排;村道灾毁抢修和大中修的经费,以村民委员会自筹为主,县、乡(镇)人民政府视情况可以给予适当补助。

第二十一条 纳入年度养护计划的村道,按照“村民自筹、社会捐助、政府补助、乡(镇)管理、村委使用、财务公开、村民监督”的原则,多渠道筹集村道管养资金,并设立专户专项用于村道养护管理支出,年终向村民公布收支情况。

第二十二条 公路日常养护管理的报酬支付标准。

(一)县道由县公路管理局按国家有关规定在管养合同中与养护职工约定。

(二)乡道由沿线村民或下岗职工竞争承包养护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的年度目标、考核办法和奖惩细则,在管养合同中与管养人约定。

(三)村道由村民委员会,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确定考核办法、奖惩细则,在管养合同中与管养人约定。

第二十三条 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应加强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筹集、使用的监督管理,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五章 检查考核

第二十四条 建立县、乡、村三级检查考核体系,各乡(镇)和相关考核部门应结合自身实际,建立健全养护管理制度,制定具体的检查考核标准,切实加强对辖区道路养护管理的检查考核。

第二十五条 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年度养护计划执行情况、养护质量和管理进行检查督促、考核评比,检查考核分养护质量检查评定和管理综合考核。养护质量检查评定严格按照《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评定标准》执行。

第二十六条 养护管理年度综合考核纳入乡(镇)、部门年度目标考核,乡(镇)人民政府签定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年度目标责任书,年度综合考核结果作为参与全县年度考核等次奖励和拨付养护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交通运输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确保我县公路养护质量,加强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根据《西充县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试行)》,参照交通部《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评定标准》(JTJ07 5—94),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县国、省、县、乡、村公路的日常养护管理检查考核工作。检查考核按照“明确职责、分级考核、奖优罚劣”的原则执行。

第三条 公路日常养护管理质量标准:

(一)路基养护

1.道路基础、边坡、护肩、构造物等完整、稳固,无严重影响行车安全的危石、塌方、杂草和树丛;

2.排水沟、截水沟排水畅通,无淤塞、无漫水;

3.桥洞、涵洞过水通畅,无堵塞、无垃圾和废弃物。

(二)路面养护

1.路面无坑凼、无车槽、无隆起、无积水,道路平整顺适;

2.路面无抛洒物、堆积物、飞石及其它障碍物,路容整洁。

(三)安全及附属设施维护

1.公路构造物、招呼站、标志标牌、警示桩、防护栏等设施完好、齐备;

2.道路基础、边坡、桥梁、涵洞、等无重大危险情况,道路安全。

(四)路政管理

1.无超限超载车辆、铁脚车、手扶防滑轮上路行驶;

2.无摆摊设点、堆放杂物、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打场晒粮、占道停车、私挖乱种、开沟挖渠、毁坏路肩与边沟等现象;

3.行道树修剪、粉刷美观、大方,无被盗伐情况发生。

(五)灾毁抢修

及时清除单位小于5立方米的塌方、泥石流等,并及时上报单体超过5立方米的灾毁情况 。

第四条 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管理工作标准:县道和乡道养护人员,每周上路实施全面彻底日常养护管理的工作日不得少于5天,村道每周上路实施全面日常养护管理次数不得低于1次,并做好养护管理记录。

第五条 公路养护管理检查考核分养护质量检查评定和养护管理综合考核,其中养护管理综合考核由“养护质量评定”和“养护管理”组成。

第六条 公路的养护质量检查分为月检、季度检查和年终检查三种方式。月检由各管养单位进行自查;季度检查与年终检查由县交运局组织县公路管理局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对各管辖道路养护质量进行检查。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评定分道路、桥涵、附属设施、绿化及日常巡查情况五个项目,实行百分制养护缺陷扣减法,检查评定方法详见《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评定表》(附件3)。

第七条 公路养护管理的考核由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村道养护管理的考核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实施。考核分半年考核和年终考核,年度综合考核按半年考核和年终考核分值各占50%进行。考核标准及方法详见《公路养护管理综合考核表》(附件4)。

第八条 公路养护管理综合考核实行分级考核制,按“优、良、中、差”四个等级评定。考核在90分以上(含90分)的为“优”;80分(含80分)至90分的为“良”;70分(含70分)至80分的为“中”;70分以下的为“差”。

第九条 半年与年度综合考核结果,作为拨付养护资金和参与全县年度考核等次奖励的重要依据。养护经费的拨付采取每半年一次的支付方法,拨付标准方法如下:

养护综合考核结果为优的全额拨付养护经费;考核结果为良的拨付养护经费的90%;考核结果为中的对责任单位进行经济处罚,按管养里程300元/公里扣减养护经费;考核结果为差的停拨养护经费,取消管养人员资格并通报批评。

第十条 在养护管理年度综合考核的基础上,开展公路养护管理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评比活动,对于评选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奖励资金从扣减的养护经费中列支;对养护不力、管理不善和社会不良反映大的乡(镇)及有关管养单位,扣减或停拨养护经费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县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2100433B

绥化市人民政府通知

绥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绥化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绥政发〔2009〕3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

现将《绥化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绥化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六月十日

绥化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提高养护质量和投资效益,保证农村公路完好、安全、畅通,更好地为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依据《黑龙江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及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农村公路的管理和养护。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所属的桥梁、隧道。县道是指连接县与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或连接县与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主要商品粮生产和集散地的公路;乡道是指连接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乡(镇)或国省道连接乡(镇)的公路,以及连接乡(镇)与乡(镇)之间的公路;村道是指经地方交通主管部门确认、连接乡(镇)与建制村或建制村与建制村的公路。

第三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因地制宜、注重实效、全面养护、保障畅通”的原则,逐步建立责权明确、管养分离的养护管理机制,实行专业化养护和个人承包养护等多种方式,推进农村公路养护的市场化。

第四条 鼓励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不断提高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水平。

第二章 管理职能

第五条 市政府负责全市农村公路的行政管理,具体管理职能由市级交通部门履行。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全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行业管理,组织实施本地农村公路发展规划,负责养护管理考评工作及农村公路养护工程从业单位资质的初审,指导、监督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的招标,对农村公路的管理和养护及养护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第六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本辖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对辖区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负总责。其交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管理养护工作,主要职责是:负责组织实施农村公路建设规划,编制农村公路养护建议性计划,筹集和管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监督公路管理机构的管理养护工作,检查养护质量,组织协调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农村公路及其设施的保护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具体承担农村公路的日常管理养护工作,拟定公路养护建议计划并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组织养护工程的招投标和发包工作,对养护质量进行检查验收,负责公路路政管理和路产路权保护。

各乡(镇)人民政府有关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保护以及养护资金筹措等方面的具体职责,由县级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确定。乡(镇)人民政府及村民委员会执行“一事一议”的筹资筹劳制度,在乡(镇)人民政府设兼职或专职人员,协助、配合县(市、区)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做好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

第三章 养护管理

第七条 县道公路养护要执行交通部《公路养护技术规范》(JTJ073-96)、《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养护技术规范》(JTJ073.1-2001)、《公路沥青路面养护技术规范》(JTJ073.2-2001)和《公路桥涵养护技术规范》(JTG H11-2004),积极引进、开发、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大力推进公路养护机械化进程,降低劳动强度,降低养护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第八条 乡道、村道按照《黑龙江省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手册》要求要进行日常养护和管理。

第九条 市、县(市、区)公路管理机构分别设置主任工程师、主管工程师,连同其相应的技术管理部门组成技术管理体系,负责辖区内的公路养护技术管理工作。

第十条 农村公路养护采取“管养分离、专群结合”的管理模式;农村公路建设、改造工程交工验收后,应及时列入养护计划,开展各项日常养护工作。

全市农村公路中的水泥、沥青高等级公路的路面养护统一由各县(市、区)公路管理站按相关规定实施专业化养护;乡、村道的路面保洁、路肩维护可由乡(镇)和村民委员会组织群众养护。

第十一条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应逐步推行市场化运作,通过竞争或招标方式择优选择具备资质条件的专业化养护单位;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管理应结合本地实际实行责任目标管理,各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与乡(镇)人民政府及行政村逐级签订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责任状,逐条线路责任到人。

第十二条 养护生产要认真贯彻执行交通部《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 H30-2004)“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要求,加强安全教育,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上路作业要着标志服,作业区域设立明显警告、警示标志。严禁机械(具)带病作业,消除不安全隐患,杜绝事故发生。

第十三条 坚持“以养护路面为中心,加强全面养护”的方针,通过全面、科学、常年养护和规范化管理,形成畅、洁、绿、美的公路交通环境,达到“路面平整、横坡适度、标志齐全、里程碑整洁、料堆整齐、排水通畅”的公路养护标准。

第十四条 农村公路绿化要因路制宜,做到防护与观赏相结合,“栽、管、护”相结合,可绿化路段全部绿化。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十五条 县道、乡道的路政管理由地方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按《路政管理规定》执行。村道的路政管理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参照《路政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要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加强路政管理队伍建设,提高路政管理人员执法水平,严格管理好,维护好路产路权,保障农村公路畅通。

第十七条 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应结合养护工作,充分发挥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的作用,调动沿线村民的积极性,共同做好农村公路养护工作。

第十八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农村公路上超限超载车辆的治理。可根据农村公路技术等级设置相关设施,限制超限超载车辆在农村公路上行驶。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农村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移动、涂改农村公路附属设施。

第二十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依法负有管理和保护公路的责任,有权检查、制止各种侵占、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及其他违法行为。

第五章 资金筹措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筹措与管理应遵循“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资、统筹安排、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强化监管”的原则。

第二十二条 资金来源

(一)中央财政对特殊困难地区通过转移支付安排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二)省级财政用于农村公路养护补贴资金;

(三)为确保农村公路正常养护,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财政预算安排的农村公路小修保养资金。

(四)受益企业或个人捐助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五)村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方式筹集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第二十四条 资金使用

(一)中央财政、省级财政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的资金,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农村公路养护计划拨付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市、县两级财政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的资金,由其财政部门拨付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纳入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范围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企业和个人捐助的资金,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统筹安排使用。

(三)村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筹集的养护资金,由村民委员会按照公路养护计划,专项用于村道的小修保养。

第二十五条 资金管理与监督

(一)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管理制度,规范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二)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使用应当接受当地审计、财政部门和上级交通主管部门的审计和监督检查。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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