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招标投标交易管理工作的意见基本信息

中文名 关于加强和规范招标投标交易管理工作意见 发布机构 许昌市人民政府

我市招标投标体制改革以来,各级各部门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制度逐步完善,程序逐步规范,交易更加透明,监管更加有力。但随着改革逐步深入,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严格进场项目交易程序,规范交易各方主体行为,厘清部门职责分工,建立更加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市场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放宽市场准入,促进公平竞争

降低投标门槛。外地企业进入许昌从事招投标活动,不再提供进豫、进许备案手续。在招标文件中不得要求投标企业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诚信、质量安全、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无在建项目等证明。招标人自行决定是否要求投标企业法定代表人到达开标现场。

扩大完善代理机构名录库。承揽财政投资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凡符合法定条件的,市招标投标交易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全部纳入名录库管理。名录库按代理性质和资质等级分类分档,入库信息在网上公示。名录库实行动态管理,随时清出和录入。

二、完善制度标准,优化管理方式

合理控制招标规模和标准。50万元以上的财政投资工程项目必须进行招标。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按照每年度制定的《许昌市市级政府采购目录与限额标准》执行。

修订完善建设工程项目评标办法。按照上级有关规定修订《许昌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量清单计价评标办法》,合理设置废标条款,科学制定评标程序,规范设定评标标准,鼓励工程项目总承包招标模式。

明确评标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所有进场工程建设项目按照《河南省评标专家评标劳务报酬指导意见》(豫招联字【2012】1号)执行。“异地评标”界定、交通补助发放和其他项目评标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等,由中心另行制定。

规范招标代理机构的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由招标人在代理机构名录库中自主选择,所选代理机构须符合相应资格条件。财政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选择应经项目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并有明确记载可查。项目责任单位要加强对代理机构代理行为的监督,并对代理机构出现的违规行为承担相应监督责任。

进一步规范医疗设备集中招标采购。许昌市行政区域内大型医疗机构采购医疗设备,应当提出申请,先经市卫生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按照类别不同分别报国家或省卫生计生委批准,涉及财政资金的还需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再统一进入中心进行招标采购。许昌市医疗卫生评标专家库由市卫生主管部门、财政局和中心共同组建。

三、实行特事特办,严格审批把关

从严审批变更方式。应公开招标的政府采购工程、货物和服务项目,项目单位要注重前期手续的办理,在确定开工节点时要为招投标预留时间,不得以赶时间、赶进度为由提出简化手续进行招标或变更招标采购方式。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其他方式的,按照《许昌市政府采购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审批规范》履行签批手续。

规范“绿色通道”审核程序。对开工时间节点要求特别紧迫而相关手续进行到一定阶段但又一时难以完备的市重点项目,由项目单位提出申请,经分管市领导签字同意后可进入招投标程序。

四、统筹谋划实施,建立电子招投标平台

加快推进我市电子化招投标工作。我市电子招投标系统包括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和行政监督平台等三大平台,要按照区别功能定位、明确责任主体、统一技术标准的原则一同谋划、一同研发、一同实施。交易平台要实现全过程在线交易、交易情况全过程留痕,公共服务平台要达到政策法律完备、办事程序规范、信息公开完全,行政监督平台要实现过程监管、在线监督。

五、改进工作流程,规范交易操作

规范进行专家抽取。进场项目的评标专家,在中心通过计算机系统进行抽取。上级建立专家库抽取系统的,应在中心设立抽取终端。抽取工作在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进行。中心应改善评标专家抽取的场所、设备、人员和制度等条件,并适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通报评标专家抽取使用情况。抽取专家数量,条块规定不一致的,执行上级规定。

规范保证金收退。所有进场项目的投标(竞买)保证金,由中心统一设立保证金专用账户进行日常管理,各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实施监督。对出现投诉、违法违规行为等情形的,中心依据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暂停退还或没收其投标(竞买)保证金。

规范中标通知书发放。在中心完成的交易项目,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招标人(代理机构)向中标人发放中标通知书;出现投诉等例外情况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招标人(代理机构)暂停发放中标通知书,待问题澄清或作出处理后,按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执行。

六、明确监管职责,完善监管体系

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行行业管理和监督。对交易项目、招标文件进行审批、核准或备案,对招标代理机构和评标专家进行资格认定、动态管理,对工程项目现场进行查看,对交易现场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裁决开评标现场争议,处理招投标投诉,监督标后履约,对违法违规问题进行查处。

中心为进场交易事项提供场所、服务和技术支持,对进场项目有关手续资料进行核对,对社会代理机构和评标专家的进场行为进行管理,对开评标秩序进行维护,参与超千万元财政投资项目招标文件联合会审,对交易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对明显违法违规事项向有关部门及时反映并提出处理建议等。中心继续履行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职能,加挂“许昌市政府采购中心”牌子,保留独立法人地位。中心负责对县级中心进行业务管理和考核。

市监察局派驻中心监察机构,履行对中心工作人员的监督责任,包括对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等;同时履行对进入交易现场各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的履职尽责情况进行实时监督的责任,包括制定监督规则,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行为的批评、劝止和纠正,对重大异常情况的临机处置和报告、以及协助调查等。

行政主管部门和中心制发的与招投标工作相关的规范性文件要抄送至市招投标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有关招投标交易的信息也要相互通报,以便于形成监管合力。

七、加大惩戒力度,严格责任追究

加大对违规交易主体的惩戒。对违法违规的评标专家,取消其参与财政投资项目评标资格并通报其所在单位,同时在一定时期内限制其参加非财政投资项目的评标资格。对违法违规的招标代理机构,限制其进入许昌市财政投资项目招投标市场并对社会进行公开。投标企业有借用挂靠资质、围标串标、无故放弃中标、出现质量安全事故等情形的,清出许昌市招投标市场并对社会进行公开。

加大问责力度。财政投资工程项目未招标先开工的,依照有关规定对项目单位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行政主管部门和中心对招投标活动履职不严、监管不力的,依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县(市)参照执行,其他市级规定的条款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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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府[2007]8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近期,《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琼府[2006]43号)相续下发,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消防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任务予以了进一步明确,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和指导性。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消防工作,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文件精神,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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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甘肃省

【发布文号】甘政发[2009]37号

【发布日期】2009-04-22

【生效日期】2009-04-2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甘肃省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工作的意见

(甘政发[2009]37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近年来,随着我省城镇化进程的稳步推进,城市面貌不断改观,市民居住环境明显改善,城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与此同时,城市管理工作也遇到新的挑战,传统的粗放型管理模式已不能适应城市基础设施容量不断扩大和人民群众对城市优质空间需求不断增长的需要。为提高城市运行效率,改善城市环境质量,优化城市发展空间,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现就加强城市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城市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加强城市管理,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稳步推进城镇化进程的重要举措,是优化城市发展环境,提高城市运行效率的迫切需要,是强化城市公共服务,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有力保障。加强城市管理,有利于城市规划的正确实施,增强城市规划的权威性和综合调控作用,有利于城市基础设施的正常运行,发挥城市建设的投资效益,提高城市综合功能和市民生活质量,有利于改善城市环境,保持城市特色风貌,促进对外开放,有利于优化城市发展空间,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各市州、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城市管理的重要性,切实发挥职能作用,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努力把全省城市管理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认真实践科学发展观,以解决市民最关心的热点和难点问题为重点,进一步优化城市管理程序,整合城市管理资源,创新城市管理体制和机制,扩大市民参与,不断提高城市管理效率和管理水平,努力创造良好的城市人文环境、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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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目标任务。到2010年,全省基本建立起完善的城市管理法规体系和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城市管理体制及运行机制。通过不断提高城市综合管理水平,完善城市服务功能,使城市环境脏、乱、差,污水、垃圾处理滞后等状况得到基本好转。力争使全省设市城市建成区供水普及率达到88%以上,燃气普及率达到60%以上(兰州市达到80%以上),绿化覆盖率达到27%以上、污水处理率达到60%以上、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50%以上。

三、进一步提高城市规划编制水平。

加强各类城市规划编制的前期研究工作,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科学预测城市人口发展规模,合理确定城市生态环境、土地、水资源、能源、自然和历史文化资源保护等方面的综合目标,划定禁止建设区、限制建设区、适宜建设区范围,制定严格的空间管治措施。

按照“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的要求,积极转变城市规划修编方式,广泛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学者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确保城市规划修编既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规律和城市规划的专业要求,又能体现地方特色。

加强对规划纲要和规划成果的审查工作。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必须首先制定规划纲要,明确编制思路和方法,提出重大项目方案,经审查通过后,方可开展规划成果的编制工作。城市总体规划成果须依法经同级人大或其常委会审查同意后方可上报审批。强化对城市规划实施工作的监管,确保城市规划得到有效实施。严格落实城市规划的空间管治要求,凡已纳入城市规划“蓝线”(水系保护范围)、“绿线”(绿地保护范围)、“紫线”(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范围)、“黄线”(基础设施用地保护范围)管治的空间,必须依法加强控制,不得另作他用。进一步强化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许可管理,切实做好选址论证和评估工作,提高建设项目选址的科学性、合理性。各类建设项目报发改部门审批、核准和备案前,必须按项目建设程序,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选址意见书。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区)的重点保护区等特殊保护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选址,由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选址意见书。各类建设项目竣工后,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管,并将选址意见执行情况纳入竣工验收内容,使其建筑物按照规划许可的用途使用,有关部门依此核发房屋产权证明等文件。

四、不断加强对城市基础设施运行的调控和监管。

加强城市水源和水质管理,加快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污染整治,依法取缔一级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排污口和二级饮用水源地的直接排污口,严防面源污染影响城市饮用水源水质。对经整治仍达不到国家规定水质标准的集中式饮用水源地,要寻找替代水源地。同时,各城市要建设好城市备用水源。坚持城市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和城市供水水质检测通报制度,逐步改善和提高城市供水水质,确保城市供水安全。加强对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和垃圾处理设施的维护与监管,已建成的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必须安装环保在线监测装置,以确保其正常运行。加强城区河道、排洪道的维护和管理,对侵占城区河道、排洪道、棚盖河道的行为限期予以清理。结合实施城市“绿线”管治制度,搞好排洪道两侧的绿化建设,提高城市景观效果。加强对城市燃气和城市集中供热供应与使用的监控,确保市民用气用热安全。

在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中,要加强商业网点规划布局,推动城市商业及社区商业有序发展,完善新区商业服务功能,优化老区商业结构布局,为市民创造便捷的消费环境。规范旧城改造中的房屋拆迁管理,完善拆迁制度,合理控制房屋拆迁规模,认真落实补偿政策,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注重对旧城区保留建筑的维护改造,保证其在规定使用年限内安全服务。同时,在此类建筑物所在区域尽可能增设各种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绿地,满足市民生活需要。各级城市政府应安排专项资金支持此类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进一步建立健全应对城市突发事件预警应急机制,增强城市综合防灾减灾能力,确保城市安全。加大对盗窃、破坏城市市政公用设施案件的侦破力度,依法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五、积极推进城市环境综合整治。

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治脏、治乱、治差。整治区域主要包括城区主干道路、建筑工地、集贸市场、园林景点、居住小区、企业和学校周边地段、城区与郊区结合部、车站、广场、城市出入口等。规范城区公共卫生管理,逐段逐片落实城区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和生活垃圾收集、清运责任制,全面落实“门前三包”卫生工作责任制,及时清理脏源点和积存垃圾,消除公共卫生死角。改进垃圾收集方式,实行袋装收集,有条件的可逐步实行分类收集。建设规范的垃圾收集站,撤除城区主干道两侧的垃圾方箱、垃圾台。强化城乡结合部、城市出入口、铁路沿线、排洪沟道等易脏区域的卫生管理,严禁在上述地段倾倒生活垃圾和其他固体废弃物,确保其干净、整洁。

规范城区交通秩序、治安秩序和市容市貌管理,加大对城区乱停车辆、乱设摊点、乱贴广告、乱养宠物等违规行为的整治。加快集贸市场和停车场建设,为还路进场疏通渠道。要加快城市交通规划编制工作步伐,确立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中的主体地位。进一步整顿城区交通秩序,完善城市道路交通网络建设,科学合理地编制交通运行方案,有效提高城区路网整体通行能力。城区交通网络要做好与城市出入口、过境高速公路的衔接,过境公路应靠近城区但不进入城区。加强车辆停放管理,纠正不文明交通行为。通过多管齐下,切实改变我省城市公共交通总体发展滞后,人民群众出行不便的状况。户外广告、牌匾、灯饰等要坚持统一规划,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设置,并保持安全、完好、整洁、美观。各类夜市、烧烤、小吃摊点,应在城市规划确定的区段集中设置,限时经营,限时清理废弃物。各类餐饮酒店的泔水等废弃物应定时集中收集处理,不得随意排入城区排水管道。运输易抛洒物料的车辆,必须加盖苫布。市民饲养宠物,必须实行严格的许可登记制度,并做好预防接种工作。各级城市政府应结合本地实际,尽快制定疏导和约束市民饲养宠物活动的管理规定,积极引导其遵守公共道德和保护环境,防止扰民、伤人事件的发生。节假日,允许流动商贩在不影响城市道路交通和公共卫生的前提下,从事临时性的便民经营活动。

加强城市空气质量监测,加大机动车尾气和烟尘、粉尘、扬尘等污染物的治理力度,继续巩固和完善烟尘控制区建设,提高城市大气环境质量。全面开展城市噪声综合整治,积极开展城市安静小区创建活动,营造清静的人居环境。

六、加快城市管理法制建设步伐。

各级城市政府要按照城市管理立法规划,抓紧制定城市供排水与污水处理、城市生活垃圾清运与处理、城市市政设施、城市管理监察等方面的地方法规、规章及实施细则,逐步建立和完善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城市发展规律要求的城市管理规章制度体系。

积极推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加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建设,严格按照国家公务员标准进行考试,择优录用,并完善培养教育制度,以保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素质得到持续提升。执法队伍要统一执法标识,统一执法文书,统一处罚程序,统一上岗资格,提高文明执法水平。建立综合执法监督制约机制,由同级政府法制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执法程序、执法质量、执法水平进行年度监督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予以公布,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和奖惩的依据之一。建立问责制,对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粗暴执法、严重损害群众合法权益的行为,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完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运行机制,进一步明确综合执法与专业管理的职能分工,加强综合执法与专业管理的衔接,建立综合执法与专业管理适当分离而又有机结合的协调运行机制。积极探索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信息化运作机制。建立综合执法与市民的信息交流平台,公开执法标准,方便市民投诉,及时公布处理结果,提高政府执法的透明度,使城市管理从传统的以行政手段为主向以法律手段为主的方向转变,逐步形成“依法管理、全面覆盖、综合执法、一专多能、部门协作、上下联动”的城市管理执法新体系。

七、积极创新城市管理体制。

各级城市政府要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责权一致、讲求实效的原则和科学有序、协调高效的要求,进一步强化城市管理职能,形成城市管理与城市规划、建设相互协调、相互促进的新机制。进一步完善“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的新体制,坚持管理重心下移和属地管理,增强条块管理的互补性,努力消除管理盲区。要赋予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市容整洁、环境卫生、道路秩序、公共设施、园林绿化等方面的城市管理、监督和维护职能,其所需工作经费逐步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要充分发掘街道、居委会、物业部门的管理潜力,落实各层面管理职责,形成立体交叉管理网络,通过疏堵结合和源头控制,变突击整治为长效管理。进一步健全城市管理工作的监督考核机制,要把城市管理工作作为层级监督和效能监察的重要内容,加强法律监督、行政监督、社会监督。进一步完善城市管理投入机制,合理控制政府城市建设负债规模,推行特许经营权制度,运用市场机制,多方引导国内外各类社会资金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要以城市管理信息化为突破口,优化管理秩序,整合管理资源,推进体制机制创新,扩大市民参与面,继续抓好以投诉解难为主要内容的服务热线建设,积极创造条件,推进“数字”城管,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宣传教育等多种手段拓展城市管理的广度和深度,做到市区与郊区、治标与治本、整治与疏导并举,基本形成规范有序、结构合理、开放透明、足以保障城市安全高效运行、市民安居乐业的长效管理机制。

八、切实加强对城市管理工作的领导。

健全工作机制。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城市管理工作,真正将其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市州、县市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完善由政府主要领导负责,建设、公安、工商、卫生、环保、林业、交通等有关部门参加的城市综合管理协调机构,负责城市管理的决策、协调、监督工作。建立城市管理工作责任制,把城市管理工作责任分解落实到各有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城市管理工作,努力形成分工协作、责任明确、考核科学的良好工作机制。

发动全民参与。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深入开展城市管理宣传教育,积极发动群众,在全省上下形成舆论宣传有力、市民认识到位、公众参与广泛的城市管理新氛围,提高市民素质,增强参与城市管理的意识和能力。有关城市管理的重大决策、重要法规政策的制定,要逐步引入公众听证制度,进一步扩大社会和市民对城市管理的参与度。

开展创建活动。在全省继续开展人居环境、园林城市(县城)、卫生城市、环保模范城市等创建活动,并将城市管理纳入创建活动内容,利用竞争激励机制推动城市管理工作。

加强领导干部培训。对城市各级领导干部要进行多形式、多层次的城市管理知识和能力培训,定期举办市长、县长和分管副市长、副县长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专题研讨班,学习借鉴发达地区的成功经验和做法,不断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管理城市的能力和水平。

城市管理是贯穿于城市发展过程的一项长期工作,各级城市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积极探索科学管理城市的新方法、新机制,努力提高城市管理水平,不断改善城市环境,促进全省城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甘肃省人民政府

二○○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和管理工作和意见

茂府[200976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副处以上单位,中央、省驻茂单位:

    近年来,我市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积极推进招标投标各项工作,出台了加强监督的政策措施,进 一步规范了我市招标投标活动和建筑市场的交易行为,节约了工程投资。但目前我市依然存在如下不容忽视的突出问题:各县()工 程评标专家库的专家人数较少,招标公告发布不够规范,有的媒体招标公告收费过高;工程交易中心的业务经费严重不足;招标事项核准不规范;评标专家补助费标 准偏低;预防匿标事标的监督和管理机制不够完善;存在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现象等。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招标投标监督和管理工作,有效预防和遏制图标串标行为,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加强招标投标工作的领导

    加强对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规范和完善工程招投标制度;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是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治本之策。各县()和 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做好招标投标工作,切实加强招标投标工作的领导。为进一步推进全市招标投标各项工作的开展,市招标投标领导小 组及其办公室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召开会议,研究解决我市招标投标工作中面临的一些突出问题并提出有关对策建议。市发展和改革部门要 按职责分工要求,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上述政策建议拟定有关综合性政策或规范性文件报市政府批准,以促进各部门监管规范、规则的衔接统一。

    二、重新整合和组建全市性的综合评标专家库

    鉴于我市存在各县()专家库的专家人数较少、各专业类别专家人数很难满足专业评标分类要求、容易产生评标不公平、不公正和腐败等问题,我市应重新整合和组建一个茂名市综合评标专家总库,并按行业(专业)分类设置子库,其中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类的要按县()设置子库。招标项目按行业类别从相应的子库中抽取专家,对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类的项目,总投资300万元及以上的在市专家库抽取,项目总投资低于300万元的在本县()子库抽取。参照省的做法(《广东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由市发展和改革部门牵头,会同市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共同组建和管理茂名市综合评标专家库,市综合评标专家库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负责,监察机关要加强对参与评标专家认定和管理工作有关部门以及人员的监督。

    为提高评标专家参与评标的积极性,应适当提高评标专家的补助标准。补助费标准由评标专家管理机构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协议商定。

    三、全面开放建筑市场,允许更多外地企业到我市投标

    为有效遏制围标串标行为,节约工程投资,要全面开放我市有形建筑市场,吸引更多外地企业到我市投标,外地企业只要完成在我市的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手续并具 备相应资质,即可参加招投标活动。如果外地企业尚未在我市完成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手续的,企业法人代表到建设部门办理单项投标备案手续后也可参加招投标活 动。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工程所需的最低条件设置投标人资格条件。禁止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无论招标项目实行资格预审或资格后审的方式,均不得设置投标人上限数量。该项工作由市建设局和市招标办负责落实。

    四、抓好工程交易中心硬件和软件建设,营造开标评标及其监管工作良好环境。

    为了营造开标评标及其监管工作的良好环境,进一步促进招标投标的公开、公平、公正,各地要积极创造条件,加强工程交易中心硬件和软件建设:一是推行计算机 自动抽取评委系统,由计算机自动完成所需评标专家的抽取过程和通知过程;二是购置评委与投标人“背靠背”答辩变声系统,以满足评标过程中澄清问题时的保密 需要;三是在评标室中设置监控摄像和隐蔽麦克风录音设备,对评标全过程通过音频视频监控系统进行监控和录像。该项工作由市招标办负责督促落实。

    为稳定有形建筑市场队伍,预报建设工程领域中的腐败行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工资和行政经费参加照市政府采购中心,土地交易中心的做法,由地方财政安排解决,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所有收费全部上缴财政。

    五、所有财政性资金和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都要到县县级以上政府批准成立的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招投标

    所有财政性资金投资和国有资金投资的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工业、交通、水利、供电、电信等工程项目,达到招标条件的,一律要到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招投标。

    既有财政性资金或国有资金投资又有群众集资的公路、水利设施等农村小额项目,自本意见施行之日起两年内,可暂不进入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招投标,由行业主管部 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核准招标事项。建设单位必须向当地群众公示施工单位、工程造价等内容,并公布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县、市纪检监察部门的举报电话,接受群 众监督。本意见实行之日起两年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农村小额项目,要进入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招投标。两年内可暂不进入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农村小额工程项目 的范围,由市建设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对于凡应进入工程交易中心而不经交易中心进行发承包的场外交易行为,对其主要责任人和分管领导要按《关于建设工程项目场外交易行为的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该项作由市监察局牵头,会同各行政监督部门负责贯彻落实。

    对于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和重要材料等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不符合到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招标的规模标准的,要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进行采购。该项工作由市财政局负责,市发展和改革局协办。

    六、加强项目管理,严格控制投资

    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要严格执行基建程序,切实贯彻投资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决算)的原则。在具体操作上:(一)要加强概算控制。凡概算总投资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估算总投资10%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重新报批;经批准的总概算作为该项目的最高投资控制额,工程预算超过总概算中建安工程投资额的,由建设单位通知设计单位压缩规模、降低建设标准或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二)加强招标投标最高报价值(标底)的 审核工作,从源头上控制工程造价。对招标工程项目,工程预算经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建设单位将报审前的工程预算和财政部门审核后的结果一齐报行业主管部门, 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财政部门参与,组织本地或外地专家库中的造价工程师进行复审,复审的专家劳务费用由招标招标单位负责,费用标准由评标专家管理机构与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协议商定。经复审后的预算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后才能最高报价价值进行招标投标。(三)要加大对设计变更的审查工作,预防低价中标、高 价结算的现象。1、对设计变更投资超过中标价、但未超过总概算中建安工程投资额的,应先报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再报行业主管部门办理工程量变更的备案手续;2、对设计变更投资超过总概算中建安工程投资额10%以下(20%)的,应先报发改、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办理概算的变更后由原设计部门修改变更,再报行业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的有关手续;3、如果设计变更投资超过原批复总概算中建安工程投资额20%的, 由发改部门会财政、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并报同及政府批准。(四)严格签证制度。对政府投资的项目,除按设计,更程序进行的设计变更外,实行零签证制 度,对未经发改、财政、审计、建设部门同意,无故签证增加的造价,结算时,财政部门一律不得支付。(五)严格审核工程结算。由施工企业按规定编制竣工结算 文件并经建设单位确认后送造价咨询单位审核,审核后报送财政部门复核,复核后将审结前后的结果一并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备案,经备案后才能作为支付工程 款的依据。(六)加强中标后的监督检查工作。监察、发改、建设部门要加强有形建筑市场与施工现场的“两场”联动管理,对中标后任意变更合同、违规签证等违 法、违规和违约行为进行严肃的查处。

    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上述意见重新修订《茂名市本级财政性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茂府[200454号文),该项工作由市监察局牵头,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建设局、法制局共同落实。

    七、规范招标公告的发布

    所有项目招标公告的发布,要严格按照《广东省招标公告发布管理办法》和原市发展计划局《关于指定发布招标公告媒体的通知》(茂计[200451)规定,在国家、省、市指定的媒体发布。今后,对违反有关招标公告发布规定的单位,要按规定严肃处理,并在媒体暴光。该项工作由市发展和改革局牵头,市建设局和招标办协助做好有关工作。

    八、规范招标事项的核准

    各级发改、经贸等项目审批部门,在审批项目时,要严格按有关规定核准项目勘察、设计、监理等等服务的招标事项。一对社会资金投资的市政道路、桥梁、影剧院、小水电、供气、体育旅游、民办学校等关系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的项目,由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核准招标形式。

    九、规范建设单位在招投标和工程管理过程中的行为

    规范建设单位在招标投标和工程管理中的行为。一是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招标的组织形式为委托招标的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具有相应资质:二是项目业主的建设资金只能拨付中标人在项目实施地银行开设的企业法人账户。该项工作由市财政和招标办负责落实。

    十、加强投标保证金的规范化管理。

    投标保证金要按国家规定的最高限额缴交,即按投标总价的2%缴交,超过80万元的,按80万元缴交,以增加围标串标成本;投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必须是从投标单位的基本账户划到招标单位,招标人不得接受个人或投标人以外单位代投标人缴纳的投标保证金。该项工作由市招标办负责落实。

    十一、加强监管,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

    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切实做好监管工作:一是要加强对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的监管,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保证招标投标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 二是要加强中标后监管,对中标项目施工现场实行动态跟踪检(抽)查,主要检查工程承包合同执行情况、中标单位现场到位人员与投标承诺的人员是否一致、工程 款的支付和流向等;对中标价明显偏低的项目,行政监督部门要进行重点跟踪监督;严格控制设计变更,防止恶意低价竞标、标后高价结算;对发现恶意低价中标、 高价结算及存在挂靠行为的,一经查实,依法依规严肃处理。三是要加大对中标后转包、违法分包行为的查处力度。四是要强化对政府投资工程招投标的监管,加强 对学校危房改造项目、农村公路、乡镇市政工程以及水利工程招投标的监管。五是加强监督检查。由监察部门牵头,会同发改、建设、交通、水利、工商、财政等部 门组成联合执法小组,定期进行检查,及时通报违规案件。对有买标卖标、围标串标行为的投标企业,一经查实,坚决追究法律责任,该罚款的一律要按有关规定罚 款,并立即清理出茂名有形建筑市场,2年内不准参加我市授标活动,若是本市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还要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经办人的纪律责任。对参与围标串标的招标单位和个人,要坚决追究法纪律责任和法律责任。要建立举报人奖励制度,举报经查实的,从罚款所得的款项中安排资金给予奖励。

 

茂名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南充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

南府发〔2014〕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我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范招标投标各方行为责任主体行为,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控制工程造价,增加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南充市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政策,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分类建立资源库

根据我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实际,分类建立施工企业库、 工程咨询专家库、招标代理机构库、勘察设计企业库、规划企业库、监理企业库。各类资源库入库单位采取向社会公开征集和由市级相关部门分行业进行推荐,企业自愿申请等方式,经相关行政和行业主管部门资格审查合格后进入资源库。其中工程咨询专家库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建立;施工企业库、勘察设计企业库、规划企业库、监理企业库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城乡规划局等行业和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招标代理机构库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建立。资源库实行动态管理,对符合条件的企业随时或定期审核入库,对违规企业及时清理出库,管理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商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各类资源库建立后,在全市行政区域内实行资源共享共用,各县(市、区)不再另行建立各类资源库。市发展改革委等相关行政监督部门联合加密对资源库运行进行统一管理。

二、编制和实行各类招标文件范本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南充市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政策,结合南充实际,编制各类招标文件范本,范本必须在评标办法中明确废标具体条款,非评标办法中明确的废标条款,一律不得作为废标依据(此条必须写入招标文件评标原则及评标程序中)。今后,我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一律采用统一的招标文件范本,不得擅自对范本进行删改;凡与范本不一致的地方必须用黑体字或异体字予以注明,否则,评标时不予认可,并不得作为废标理由。各类招标范本编制工作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等部门具体负责编制。

三、实行自行招标制度

加强自行招标能力,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包括融资项目) 需公开招标的,具有自行招标能力的招标人一律自行招标,其他 的由业主委托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中心进行招标,招标 公告和招标文件由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中心会同业主审定。招标成功后,由业主按规定发出中标通知书和签订合同。自行招标实施细则由市发展改革委商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等行业和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各县(市、区)参照此办法,积极推行项目自行招标工作。

凡达到限额标准需公开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应推行方案招 (竞)标制度。方案招(竞)标应严格按照工程设计方案深度编制招标文件。具体的方案招(竞)标实行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

四、完善项目发包管理

限额以下和非公开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包括应急工程), 由在施工企业库的施工企业自愿报名,经强制性标准审查合格 后,在监督部门的监督下,在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中实行随机抽取 的方式确定中标单位,其中标价为经评审机构审定并下浮一定比 例后的固定包干价(只限清单及图纸范围内)。

限额以上和公开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由在施工企业库内的

施工企业自愿报名,在强制性标准审查合格后,经评审的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企业为中标单位。投标企业以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后,如其投标报价低于招标控制价的85%,必须以现金方式按时缴纳3倍以上差额履约保证金,招标人才可与其签订合同,否则,视中标人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严格控制变更和增加工程,因特殊情况,新增和变更达到限额标准以上且能独立施工的工程必须另行组织招标;以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的企业如不能按合同约完成建设任务,将其进行无条件清场,被清场企业五年内禁止在南充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政府投资项目的投标和承建各类工程,并将其从资源库中除名,所缴纳的差额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实施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法招标的项目,必须做深、做细勘察设计、工程量清单编制等项目实施的前期工作,招标控制价必须经财评机构进行详细评审确定。积极探索在政府工程中试点完全最低价中标,新增工程重新招标。

对涉及工程服务性收费项目(如节能评审、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招标代理),直接分别在各类资源库中随机抽取符合资质要求的单位为中标单位;或抽取三家以上单位竞标,投标报价不得高于相关法规政策规定标准的80%,在此基础上,让利最多者中标。

五、完善开评标方法

投标人投标资料递交结束后,在符合开标条件基础上,先抽

取评标专家,待评标专家全部到场且进入评标室后再唱标,唱完标再将投标文件送入评标室评标,具体程序由市发展改革委商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

六、实行中标单位投标文件备案制

实行电子投标前,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标成功后,建设单位应将施工合同与中标单位投标文件一并报发改、住建等部门备案。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颁发施工许可证时,未进行投标文件备案的项目一律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各级审计机关在工程结(决)算审计时,建设单位应向审计机关提供备案的招标和投标文件,否则,审计部门不予审计;审计决算时如出现与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应以备案的投标文件为准;如出现虚假的投标文件,要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七、强化项目标后监管

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成功后,业主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合同的 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 人的投标文件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 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业主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政府投资项 目的标后日常管理工作,对施工及监理方人员到位、工程进度、 安全管理、民工工资发放等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建立 项目标后巡查制度,由相关行政主管及监督部门采取定期和不定 期、明察暗访等方式加强项目标后管理的巡查,如发现标后管理 不到位等问题,严格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由市发展改革 委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监察局

等部门制定政府投资项目标后监督管理办法。

八、建立招标投标不良行为记录查询系统

依托南充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建立招标投标不良行为记录查询系统,各级监察、公安、财政等部门以及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在对工程建设项目及政府采购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查处过程中,将被查实有不良行为的企业、人员(包括评标专家)等信息传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及时收集、录入,并进行公布。各地各部门不得对被查实有不良行为的企业、人员(包括评标专家)的信息进行瞒报、不报或变通处理,一旦发现,由监察机关依据相关规定,严格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凡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招投标开标前,相关部门应先进入该系统进行查询,发现有不良行为记录的企业(含从业人员)报名,应根据相关规定,会同监督部门,判断其投标是否属于限制投标情形。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九、加大违规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严格实行惩戒制度,各地各部门在查处招标投标投诉过程中,对被查实有违规违法行为的企业及人员,必须依据招标文件和相关法规政策规定处理到位,否则将严格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在我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过程中有违规行为的企业,直接从我市各类资源库中剔除,并禁止在南充市行政区域内投标。各地要建立联动机制,由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等查处的涉嫌违规违法但不够追究法律责任的企业及相关人员,要及时移交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对涉嫌违规违纪的评标专家移交发改部门,由发改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处理;对涉嫌违规违法的其他人员,依据相关规定,由有权机关作出处理。具体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和行政监督部门共同制定。

南充市人民政府

2014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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