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登记机关 | 桑珠孜区工商行政管理分局 |
---|---|---|---|
成立时间 | 2010年08月03日 | 发照时间 | 2017年05月26日 |
你好,力诺位列行业前茅。集团以“投资、建设、运营太阳能光伏电站”为核心业务,秉承“专业、专家”的理念,在全球范围内从事太阳能光伏电站的投资建设、光伏电站EPC总承包和太阳能光伏产品的推广应用。在应用产...
山东力诺太阳能电力集团和口碑都很好,我好几个朋友都有和这个公司在合作,服务也做得很不错,是个相当不错的公司,您可以参考一下,不错的选择。
山东力诺太阳能电力集团和口碑都很好,我好几个朋友都有和这个公司在合作,服务也做得很不错,是个相当不错的公司,您可以参考一下,不错的选择。
河北隆华太阳能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前身是石家庄市明德投资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5月,主要从事太阳能光伏发电的开发与利用,业务涵盖房地产业、珠宝首饰、绿色温室农业、文化传媒、教育培训、旅游服务等领域。全球气候变暖加速了太阳能的开发和利用,国际金融危机为太阳能的开发利用创造了难得的历史机遇。长期以来,公司致力于太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 有限公司 编制日期: 2012年 7 月 24 日 国家环境保护部制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说明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由具有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资质 的单位编制。 1、项目名称——指项目立项批复时的名称, 应不超过 30个字(两 个英文字段作一个汉字)。 2、建设地点——指项目所在地详细地址,公路、铁路应填写起 止地点。 3、行业类别——按国标填写。 4、总投资——指项目投资总额。 5、主要环境保护目标——指项目区周围一定范围内集中居民住 宅区、学校、医院、保护文物、风景名胜区、水源地和生态敏感点等, 应尽可能给出保护目标、性质、规模和距厂界距离等。 6、结论与建议——给出本项目清洁生产、达标排放和总量控制 的分析结论,确定污染防治措施的有效性, 说明本项目对环境造成的 影响,给出建设项目环境可行性的明确结论。 同时提出减
2007年的艰辛起步,发展快速
2006年底,按照力诺集团规划部署,以力诺光伏高科技有限公司的工程部和国内销售部为主,由张锋担任总经理筹建光伏工程公司。
在创业之初,整个公司只有十多个人,严重缺乏技术设计人员,甚至没有专门的设计人员,摸着石头过河,在探索中前行。在2007年的销售人员,同时也是设计人员,还是工程人员,把第一批业务人员都培养成了全面型人才。
2007年也是电力工程公司值得骄傲的一年。这一年做了几个大工程,其中日照水上运动中心路灯项目、商河路灯项目和济菏高速监控项目等金额上百万的光伏工程项目,是行业少有的大项目。而当时的光伏发电应用,在国内主要是太阳能路灯和西藏、青海等无电地区的政府援助太阳能户用系统。
在人员方面,2007年也为将来的大发展打下坚实基础。2007年初只有张锋总经理带领李君来、彭剑等十多名员工,到2007年底,已经接近30人,而且健全了办公室、技术部、工程部、财务部、销售部等,已经是一个相对正规化的公司。
2008年 加入力诺瑞特,营销走向全国
2007年底,按照力诺集团战略部署,新成立的力诺太阳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整体加入力诺瑞特。
加入力诺瑞特,利用瑞特的营销网络开展光伏工程业务,把业务推向全国,2008年也是力诺电力工程的营销走向全国的一年。在2008年,公司的主营业务仍然是太阳能路灯,当时国内光伏工程市场主要就是太阳能路灯。在这一年:唐冶新城路灯项目、山东建筑大学路灯项目、济宁任城区路灯项目、济宁唐口没矿路灯项目、潍坊白浪河太阳能照明工程、潍坊三元朱村太阳能照明工程等,而且在省外市场有了长足进步,黑龙江海林太阳能路灯项目、河北邯郸太阳能路灯项目、郑州湖光新苑太阳能路灯项目、无锡东蠡太阳能路灯项目、西藏日喀则太阳能路灯项目等。
2008年的光伏电站工程也有了长足进步,山东省科技大厦光伏发电项目、山东建筑大学光伏项目、临沂交通局光伏项目、济南人民银行地下车库照明项目、济南中学光伏电站项目等。
2009年,政策启动国内工程市场,力诺电力工程第一次转型
2008年全球性经济危机,对严重依赖出口的中国光伏行业造成极大冲击,这也促使了中国政府开始出台金太阳和光电建筑项目等政策,国内光伏工程市场正式启动。
这一年,力诺电力工程公司最大的亮点就是完成了力诺科技园1.6MWp光电建筑应用示范项目,在此之前,放眼全国1兆瓦以上的光伏电站项目屈指可数,力诺科技园1.6MWp项目,也让力诺电力工程看清楚了未来的方向,国内光伏电站工程时代到来了!
力诺电力工程公司开始了第一次转型,主营业务由太阳能路灯转向光伏电站工程,这一年,太阳能路灯业务仍然在发展,力诺集团和浪潮集团战略合作的“天仙配”系列太阳能路灯把这一业务推向了顶峰。受国家政策导向影响,国内光伏电站工程市场启动了,力诺科技园1.6兆瓦光伏电站工程,在当时这一工程造价在4000万元左右。
地面大型光伏电站开始出现,甘肃敦煌10兆瓦光伏电站上网电价招标,国内有实力的光伏企业和五大发电集团为代表的国企巨头都参与,0.69元/瓦的超低价震惊全行业,虽然敦煌这个项目招标搞得“一地鸡毛”,但西北大型地面光伏电站市场的大门要开启了。
公司营销业务架构相应做出重大调整,取消原来以业务领域划分的工程销售部、照明销售部和组件销售部,改为山东大区、北京大区和西北大区的地域划分,业务范围都是光伏发电工程为主,兼做太阳能路灯和组件销售。
2010年划归光伏集团 国内工程大发展
2010年初,力诺电力工程公司划归力诺光伏集团,2009年开始的金太阳政策和光电建筑政策,正式启动了国内光伏工程市场,2010年的金太阳示范项目仍唱主角,力诺电力工程公司的主营业务战略转型,也极大地促进了国内光伏工程业务的开展。
在区域市场上,河南市场成为亮点。力诺电力工程公司成为入围河南省招标的唯一一家非河南企业,后来成功拿下黄淮学院2兆瓦项目、南阳惠农达项目、河南重工项目、郑州大学项目等,占据了2010年河南光伏工程市场90%以上的份额。北京大区也不相让,成功中标中国移动集团集中采购,此后几年,移动项目一直是力诺电力工程公司主要的项目之一,山东省内也有重大突破,承建了大唐禹城1兆瓦地面光伏电站。
在西藏日喀则,规划投资建设10兆瓦地面光伏电站,在2010年度完成了前期手续,即将开工。
2011年西部地面电站和东部EPC业务并行发展,电力工程二次战略转型
2011年是力诺电力工程大发展的一年,最显著特点是地面光伏电站的建设。2011年6月份,西藏日喀则10兆瓦地面光伏电站成功并网,是力诺电力工程公司发展史上的一个重大里程碑,2011年12月,青海德令哈30兆瓦光伏电站并网,是国内已建成的最大光伏电站之一。
2011年东部地区的EPC业务也有较大发展,河南市场持续坚挺,鲁山一高项目、郑州大学2兆瓦项目等;广西市场成为新亮点,广西中烟1兆瓦项目、广西体育中心项目,广西中科中广9MW金太阳示范项目,成为有一个重点市场。
随着投资大型地面光伏电站业务的兴起,力诺电力工程公司再次战略转型。在坚持光伏工程EPC业务的同时,转型发展地面光伏电站的投资和运营。因建设地面光伏电站需要,在西藏、青海等地注册了分公司,而甘肃、新疆等地也在筹划注册分公司投资地面电站。
2012年集团运作 战略布局 行业寒冬 申报亮点
2012年,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力诺工程公司成为力诺太阳能电力集团。根据西北地面电站业务需要,新疆、甘肃、宁夏、内蒙也都设立分公司开发地面电站。电力集团在西北各省储备了超过200兆瓦的项目,是国内光伏企业在投资地面电站领域的领军企业。
东部地区光伏工程EPC领域,广西贺州8兆瓦项目是电力工程承接的最大EPC项目,山东建筑大学1兆瓦项目、郑州大学2兆瓦项目、天津生态城和河北张家窝项目,规模都在兆瓦以上。
2012年下半年的金太阳项目申报,是力诺电力集团的又一重要里程碑,在2012年第二批金太阳项目申报中,公司加大申报力度,统筹安排各地项目申报,最终成功批复135兆瓦项目。2100433B
山东力诺太阳能电力集团隶属全球太阳能新能源领域最具影响力的企业集团——力诺集团,公司于2002年正式注册,经过十年发展,公司凭借优良的信誉、卓越的品质和优质的服务,累计实现光伏电站装机10万KW,名列行业前茅。集团以“投资、建设、运营太阳能光伏电站”为核心业务,秉承“专业、专家”的理念,在全球范围内从事太阳能光伏电站的投资建设、光伏电站EPC总承包和太阳能光伏产品的推广应用。
在应用产品领域,集团专业从事光伏发电系统、照明系统、交通系统、风电互补系统、便携式电源的设计、研发与销售,已自主开发了户用电源、屋顶电站、交通照明及太阳能手电、太阳能台灯等一系列产品。集团的主营业务在国外已经扩展到欧美、日韩、非洲、澳大利亚、东南亚等十多个国家和地区,国内业务范围遍及全国。集团在2011年先后建成了西藏日喀则10MW、青海德令哈30MW和山东力诺科技园10MW等光伏电站。
集团始终坚持以“让中国老百姓用上太阳能发电”为己任,彰显社会责任,在行业和社会上的影响力不断扩大,先后荣获国家火炬计划济南太阳能特色产业基地和山东省太阳能光伏工程技术中心称号,拥有太阳能光电玻璃幕墙、太阳能电池板安装支架等多项技术专利。与国家电网、中电集团华北设计院、中国水电集团成都院、山东电力研究院、山东大学等科研院所进行长期的研发合作,集团建设的大型光伏电站系统效率达到82%以上。
集团将继续加大太阳能发电投资建设力度,“四五”期间总装机容量将达到3000MW,努力打造成为国内一流的太阳能发电公司 !
【文件来源】
西藏自治区电力设施保护办法
(1989年9月25日西藏自治区第五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电力设施的保护范围和保护区
第三章 电力设施的保护
第四章 对电力设施与其它设施互相妨碍的处理
第五章 奖励与惩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电力生产和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共安全,根据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西藏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西藏境内各类已建或在建的电力设施。
电力设施包括发电厂、变电所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 电力设施的保护,实行电力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人民群众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电力设施属于国家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从事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对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向电力、公安部门报告。
第五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电力主管部门对电力设施的保护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
第六条 县以上各级电力主管部门保护电力设施的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贯彻执行;
(二)开展保护电力设施的宣传教育工作;
(三)会同有关部门及沿电力线路的各乡、村,建立群众护线组织,并建立责任制;
(四)会同当地公安部门,负责所辖地区电力设施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七条 各级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破坏电力设施或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案件。
第二章 电力设施的保护范围和保护区
第八条 发电厂、变电所设施保护范围:
(一)发电厂、变电所内与发(变)电生产有关的设施;
(二)发电厂、变电所外各种专用的管道(沟)、水(汽)井、冷却水塔、道路、桥梁、避雷针、消防设施及附属设施;
(三)水力发电厂使用的水库、大坝、取水口、引水隧洞(含支洞口)、引水渠道、调压井(塔)、露天高压管道、厂房、尾水渠、厂房与大坝间的通讯设施及附属设施。
第九条 电力线路设施的保护范围:
(一)架空电力线路:杆塔、基础、拉线、接地装置、紧固螺丝、导线、避雷线、金具、绝缘子、登杆塔的爬梯和脚钉,导线跨越通讯线路、航道的保护设施,巡(保)线站(房),巡视检修专用道路、船舶和桥梁,标志牌及附属设施;
(二)电力电缆线路:架空、地下电力电缆和电缆联结装置,电缆管道、电缆隧道、电缆沟、电缆桥、电缆井盖板、人孔、标石、水线标志牌及附属设施;
(三)电力线路上的变压器、电容器、断路器、刀闸、避雷器、互感器、熔断器、计量仪表装置、配电室、箱式变电站及附属设施。
第十条 电力线路保护区:
(一)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导线边线向外侧延伸所形成的平行线内的区域,在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为:
1-10千伏 5米
35-110千伏 10米
154-330千伏 15米
在厂矿、城镇等人口密集地区,架空电力线路的保护区的区域可小于上述规定。但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不得小于导线边线在最大计算弧垂及最大计算风偏后的水平距离和风偏后距建筑物的安全距离之和即:
1-10千伏 3.5米
35-110千伏 8米
154-330千伏 10米
(二)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地下电缆为线路两侧各零点七五米所形成的两条平行线内的区域。
第三章 电力设施的保护
第十一条 县以上各级电力主管部门应采取以下措施保护电力设施:
(一)在必要的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区界上,应设立标志牌,并标明保护区的宽度和保护规定;
(二)在架空电力线路导线跨越重要公路和航道的区段,应设立标志牌,并标明导线距离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
1-10千伏为2米 35-110千伏为3米
220千伏为4米
(三)地下电力电缆铺设后,应设立永久性标志,并将地下电缆所在位置书面通知有关单位。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电力设施周围进行爆破作业,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确保电力设施的安全,并事先通知电力部门。对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电力部门有权制止。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发电厂、变电所设施的行为:
(一)闯入发电厂、变电所内扰乱生产和工作秩序,移动、损害标志物;
(二)危及输水、输汽、排灰管道(沟)的安全运行;
(三)影响专用公路、桥梁的使用;
(四)在用于水力发电的水库、水渠内炸鱼,在距水工建筑物300米区域内捕鱼、游泳、划船,其它危及水工建筑物安全的行为;
(五)在距水库、水渠堤坝基础底部向外30米之内取土、挖砂、采石、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等行为。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
(一)向电力线路设施射击;
(二)向导线抛掷物体;
(三)擅自在导线上接用电器设备;
(四)擅自攀登杆塔或在杆塔上架设电力线、通信线、广播线、安装广播嗽叭;
(五)利用杆塔、拉线作起重、牵引地锚;
(六)在杆塔、拉线上拴牲畜、悬挂物体、攀附农作物;
(七)在杆塔、拉线基础的规定范围(10-35千伏为4米,110-220千伏为5米)内取土、打桩、钻探、开挖或倾倒酸、碱、盐及其它有害化学物品;
(八)在杆塔内(不含杆塔与杆塔之间)或杆塔与拉线之间修筑道路;
(九)拆卸杆塔上的器材,移动、损坏永久性标志或标志牌。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堆放谷物、柴草、垃圾、矿渣、易燃易爆物品及其它影响安全供电的物品;
(二)不得烧窑、烧荒;
(三)不得兴建各种建筑物(包括民用住房);
(四)经过当地电力主管部门同意,可以保留或种植自然生长最终高度与导线之间符合安全距离的树木(安全距离:1-10千伏为2米,35-110千伏为3.5米,220千伏为4米)。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地下电缆线路保护区内不得堆放垃圾、矿渣、易燃易爆物品,不得倾倒酸、碱、盐及其它有害化学物品,不得兴建建筑物或种植树木。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经县以上电力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下列作业或活动:
(一)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及打桩、钻探、开挖作业;
(二)起重机械的任何部位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进行施工;
(三)小于导线距离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通过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
(四)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进行作业。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电力设施建设的行为:
(一)非法侵占电力设施建设项目依法征用的土地;
(二)涂改、移动、损害、拔除电力设施建设的测量标桩和标记;
(三)破坏、封堵施工道路,截断施工水源和电源。
第十九条 经县以上地方物资、商业管理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部门批准的商业企业可以在批准的范围内查验证明、登记收购电力设施器材。
任何单位出售电力设施器材,必须持有本单位证明,任何个人出售电力设施器材,必须持有所在单位所或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到规定的商业企业出售。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非法出售、收购电力设施器材。
第二十条 电力主管部门专用架空通信线路、通信电缆线路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保护,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对电力设施与其它设施互相妨碍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 电力设施的建设和保护应尽量避免或减少给国家、集体和个人造成损失。
第二十二条 新建架空电力线路不得跨越储存易燃易爆物品仓库的区域;一般不得跨越房屋,特殊情况或因受地理条件和出线走廊的限制,无法避开的情况下可以跨越房屋,但电力主管部门必须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采取安全措施。
第二十三条 公用工程、城市绿化和其它设施与电力设施在新建、改建或扩建中相互妨碍时,双方主管部门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协商,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
第二十四条 电力主管部门应将经批准的电力设施新建、改建或扩建的规划和计划通知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并划定保护区域。
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应将电力设施新建、改建或扩建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第二十五条 新建、改建或扩建发电厂、变电所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附属设施,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与有关主管部门达成协议后,需要损害农作物、砍伐树木或拆迁建筑物及其它设施,电力主管部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补偿。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县以上电力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已划定的保护区内进行任何设施建设。否则,电力部门有权制止,或通过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令其限期拆除。
第五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保护电力设施有功者,电力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一次性物质奖励:
(一)对破坏电力设施或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行为检举、揭发有功;
(二)对破坏电力设施或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行为进行斗争,有效地防止事故发生;
(三)为保护电力设施而同自然灾害斗争,成绩突出;
(四)为维护电力设施安全,做出显著成绩。
奖励数额可根据贡献大小给予10至1000元的物质奖励;对作出重大贡献或使电力部门免受巨大损失的,可给予1000元以上的物质奖励。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十七条之规定,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电力主管部门有权制止并责令其限期改正,制止无效或限期内不改正的,可处以3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多次制止无效或限期内拒不改正、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的罚款,同时,经电力主管部门批准,可采取临时停止供电的安全保护措施,但应事先通知用电户;
(三)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四项规定,限期内未改正的,电力主管部门有权强行伐剪树木,所需费用由设障者负担;
(四)违反本办法规定对电力设施造成损失的,电力主管部门应责令其赔偿直接经济损失并处以罚款(直接经济损失赔偿费=修复电力设施成本费+少供<发>电量损失折款),罚款金额为赔偿费的50%以下;
(五)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造成电力设施损失的,赔偿费和罚款的负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非法侵占电力设施依法征用的土地,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或电力设施遭到人为破坏、盗窃而造成单位和公民的人身伤亡和经济损失的,由肇事者承担全部责任。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非法收购或出售电力设施器材,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奖励、限期改正、罚款由各级电力主管部门决定、执行,并填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或罚款决定书。当事人应在指定期限内改正或交清罚款,逾期不交者,按规定征收滞纳金。收到罚款、滞纳金应开具凭证。
奖励或罚款1000元以上,由自治区电力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对电力主管部门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在接到处罚通知书后15日内,向上一级电力主管部门申请复议。上一级电力主管部门应及时进行复议,并将复议结果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对复议结果仍不服的,可在接到通知书后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起诉,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电力主管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四条 凡违反本办法规定而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者,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电力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玩忽职守,徇私枉法,对电力设施及其他单位或个人造成损失的,应负责赔偿,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电力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1990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