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名称 | 西安学志档案管理有限公司 | 成立时间 | 2018年06月0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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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部地点 | 陕西省西安市浐灞生态区浐河东路1688号万锦城3A5幢1单元11603室 |
XXXXX有限公司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管理制度对厂区档案文件、 图片及声像资料等收集归档、 分类、立卷、编号、借阅、 作废、销毁及保管等管理工作进行了规定,确保公司档案资料的完整及安全性,为厂区的档案 管理提供指南。 第二条 本公司档案资料包括公司的发展规划、年度 /季度 /月度经营计划、经营状况报告及报 表、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统计资料、科研技术报告及技术标准、项目建立书 / 过程文件 /总结 报告、员工工资报表、人事档案、聘书及授权书、协议、合同、供应商档案、设备资料、生产 原始记录、检验文件及报告、会议记录 /决议 /决定、通告、通知等具有参考价值的文件资料及 与公司有关的图片、声像资料。 第二章 档案室管理员工作职责 第三条 档案室管理员应具备本岗位的业务技能,全面了解本岗位的工作业务范围,熟悉本岗 位的职责。 第四条 档案室管理员负责对厂区各部门的文件、声像资料
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为建立健全公司档案工作, 规范档案管理, 更好地为企业提高经 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服务, 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结合公司具体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公司档案工作是维护公司经济利益、合法权益和历史真实 面貌的一项工作。是企业基础管理工作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 公司档案是指公司在各项经营和管理活动中形成的全部档 案总和,包括工程建设监理、财务管理、劳动工资、行政管理、董事 会等方面形成的档案资料。 第二章文件材料的形成和归档 第一条 档案是公司的集体财产, 由办公室负责统一管理和保管。 办 公室应对档案的保密和安全负责 第二条 公司经营和管理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含胶片、照片、 录音、录像和磁卡等)由责任人积累、整理后归档。 第三条 文件材料归档的基本要求 1. 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完整。 2. 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准确地反映公司工程建设和经营管理等各
本志阐述了西安市地理环境结构的特征以及气候,河流,土壤,植被等自然资源的构成及分布状况。
西安市人大常委会:
根据《西安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规定,市人大常委会将市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西安市档案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交由教科文卫委员会先行审议。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组织召开了由市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参加的座谈会,广泛听取了各方面对《条例(草案)》的意见和建议,并于2005年12月16日召开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认真的审议。
委员们认为,档案是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社会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近年来,市政府对我市档案事业的发展十分重视,2000年8月颁布的《西安市档案管理办法》,对加强档案管理工作,推进依法制档,保障和促进我市档案事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档案服务领域的不断拓展以及档案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不断深化,尤其是随着电子信息事业的发展,产生了许多新的档案形式,使档案管理出现了法律上的空缺。通过地方立法,对管理办法业已成熟的部分给予肯定,对不适应的部分予以修改和完善,是十分必要的。《条例(草案)》的制定,对加强档案管理,有效利用和保护档案,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同时,委员们对《条例(草案)》提出了以下意见和建议:
一、关于法规的适用范围
《条例(草案)》第三条关于法规适用范围规定:“本市的档案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这样规定过于笼统,表述不清楚。地方性法规的适用范围,必须在本行政区域内。鉴于我市是省会城市,驻市的中央、省级机关单位较多,《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陕西省档案管理条例》也有规定,因此,《条例(草案)》仅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不合适。建议修改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均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陕西省档案管理条例》和本条例的规定”。
二、关于档案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条例(草案)》为了避免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陕西省档案管理条例》的重复,没有规定档案管理机构及其职责。作为一部地方性法规,内容上显得不完整。《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陕西省档案管理条例》虽然对档案机构及其职责都有规定,但结合我市实际,除应当有共同的机构和职责外,还应当有不同于省级的档案管理机构及其职责,建议对我市档案机构及其职责认真研究,共性的职责可适当保留下来,同时要归纳出不同于省级档案管理机构的职责。
三、关于对档案从业人员资格的要求
《条例(草案)》对档案从业人员的资格没有做出具体规定。档案管理专业性强,对从业人员应有业务素质和专业技术方面的要求,建议在《条例(草案)》中增加相关的内容。
四、关于本《条例(草案)》与《西安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条例》的衔接问题
《条例(草案)》第九条规定:“各单位的建设工程、科学技术研究、技术改造、重要设备更新等项目验收、鉴定时,应当有本单位的档案工作人员参加,并按照规范要求对所形成的档案资料进行验收”。这些规定涉及城建档案的管理,建议除以上规定外,另外增加“城建档案应按照《西安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条例》的规定报送接收”。
五、关于列入市、区、县综合档案馆收集范围的档案
《条例(草案)》对列入市、区、县综合档案馆收集范围的档案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地方立法应当具体,可操作,建议在《条例(草案)》中,对列入市、区、县综合档案馆的收集范围予以明确。
六、关于法律责任
《条例(草案)》第二十七条第(三)项“未按规定安装消防报警系统及联网的”与其他几项行为不能归为一类,建议另增加一条。
另外,还有一些文字上的修改不再列举。
委员们认为,市政府提请审议的《条例(草案)》,符合我市档案管理、利用和保护的实际情况,可操作性较强,同意提交市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审议。
西安市档案管理条例
(2006年3月23日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2006年6月1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6年12月22日西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7年3月30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等49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