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西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 发布日期 | 2015年5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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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 则 …………………………………………………………4
1.1 编制目的 …………………………………………………4
1.2 编制依据 …………………………………………………4
1.3 适用范围 …………………………………………………4
1.4 工作原则 …………………………………………………4
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5
2.1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 …………………………………5
2.2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各单位职责 …………………………5
3 监 测 …………………………………………………………8
3.1 预测预报 …………………………………………………8
3.2 会商分析 …………………………………………………8
4 预警与响应 ……………………………………………………9
4.1 预警划分 …………………………………………………9
4.2 预警启动与解除 …………………………………………9
4.2.1 预警启动程序 ………………………………………9
4.2.2 预警升、降级和解除 ………………………………10
4.3 应急响应 ………………………………………………11
4.3.1 应急响应分级 ………………………………………11
4.3.2 应急响应启动 ………………………………………11
4.3.3 响应措施 ……………………………………………11
4.4 应急响应升、降级和终止 ………………………………17
5 监督检查与宣传 ……………………………………………17
5.1 应急监督检查 …………………………………………17
5.2 社会公众监督 …………………………………………17
5.3 宣传与教育 ……………………………………………18
6 总结评估 ……………………………………………………18
7 应急保障 ……………………………………………………19
7.1 组织保障 ………………………………………………19
7.2 经费保障 ………………………………………………19
7.3 物资保障 ………………………………………………19
7.4 监测预警能力保障 ……………………………………19
7.5 通信与信息保障 ………………………………………20
7.6 医疗卫生保障 …………………………………………20
7.7 制度保障 ………………………………………………20
8 预案管理 ……………………………………………………20
8.1 预案培训 ………………………………………………20
8.2 预案演练 ………………………………………………20
9 附 则 ………………………………………………………21
9.1 预案更新 ………………………………………………21
9.2 预案报备 ………………………………………………21
9.3 预案实施时间 …………………………………………21
10 附 录 ……………………………………………………21
10.1 名词解释 ………………………………………………21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机制,确保重污染天气时应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促进社会和谐。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环办函〔2013〕504号)、《陕西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陕政函〔2014〕126号)、《西安市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重污染天气预警、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1.4.1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作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出发点,提前预防,最大程度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
1.4.2 属地管理,区域统筹。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实行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应对本行政区域内重污染天气。全市按照污染控制分区,统筹实施区域预警、响应。
1.4.3 科学预警,及时响应。加强对全市大气污染源监控,做好日常监测,及时准确把握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变化情况,科学预警并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的监测、预警、响应体系。
1.4.4 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加强各有关部门协调联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完善信息公开制度,提高公众自我防护意识及参与意识。
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西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工作由西安市治污减霾工作领导小组统一指挥。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级相关部门负责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
2.1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
西安市治污减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日常工作,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工信委、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政府督查室、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建委、市交通局、市农委、市人口计生委、市国资委、市质监局、市食品药监局、市气象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市容园林局、市商务局、市应急办、市法制办、西安城投集团为重污染天气应急成员单位。
2.2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各单位职责
市治污减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委、市政府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指示;拟定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方针、政策和规定;指挥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做好各单位间协调工作。根据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及未来发展变化趋势,及时启动(或解除)空气重污染日应急响应;对各成员单位落实应急响应措施情况进行督导。
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应急响应工作,落实各项应急响应措施;各成员单位在空气重污染预警启动后,根据预警级别,及时启动本单位预案,组织落实各项应急响应措施,并对执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市委宣传部:制订西安市重污染天气应对宣传报道方案。负责督导协调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做好预警、响应等信息的发布工作,督导协调各级各类新闻媒体开展健康防护、公民和企业自愿减排措施的宣传工作。
市发改委:协调应急状态下的能源保障工作;督导3家电力企业(大唐灞桥热电厂、大唐户县第二热电厂、西安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编制污染物减排应急预案,并对预案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教育局:制订并组织实施重污染天气条件下幼儿园、中小学停止户外活动和停课应急方案。
市科技局:开展全市重污染天气预防、应对等科研工作,加强基础科研能力储备。
市工信委:督导全市重点工业类大气污染源企业编制并落实应急预案。
市公安局:制订并组织实施重污染天气条件下控制机动车排放应急方案;会同环境保护部门落实对超标排放车辆的检查。
市财政局: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所需的资金保障,并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市环保局:负责全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以及工业污染源的排放监管,落实重点大气污染源企业驻厂监管制度;会同市气象局制订重污染天气监测、预测、预警方案并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会商;负责全市秸秆禁烧工作。
市建委:制定重污染天气条件下各类建设工地及两类企业(预拌混凝土、砂浆企业)分级分类扬尘控制方案并组织落实。
市交通局:制订并组织实施重污染天气公共交通运力保障应急预案,加强公路养护保洁人员教育,杜绝所辖区域内焚烧问题发生。
市卫生局:制订重污染天气卫生应急预案,组织医疗救治,及时监测、处置重污染天气引发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开展大气污染对人体健康影响的防病知识宣传。
市国资委:督促直管企业按照政府职能部门要求,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督促做好预防、应对等工作。
市质监局:负责对全市煤碳交易市场煤质进行检测,确保煤碳质量达标。
市气象局:负责污染物扩散气象条件分析,污染变化趋势预报、预警;联合市环保局制定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方案,开展预警及重污染天气会商工作;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市市容园林局:负责制定全市道路清扫扬尘控制预案,组织落实城市道路扬尘控制措施;制定全市渣土清运作业审批制度,并监督落实。
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全市拆迁工地湿法作业措施落实,组织落实焚烧冒黑烟、明火烧烤、油烟净化设施使用监管措施。
市机关事务局:负责督导全市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落实财政供养车辆停驶工作。
市商务局:负责监督煤炭交易市场落实扬尘防治措施,督促油气回收装置正常使用。
市市政局、西安城投集团:督导所属供热企业编制并落实应急预案,按要求督促落实各项限排措施。
市应急办:负责重污染天气预防、预警、响应协调工作。
市法制办:负责对本预案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问题进行解释说明。
市政府督查室、市监察局:组织对各项应急预警、响应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执行不力的单位和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3 监 测
3.1 预测预报
环保、气象部门应加强重污染天气监测预报,每周对未来一周气象状况及空气质量情况进行预测;应急情况下,每日会商、预测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变化情况,并及时报送市治污减霾办。
3.2 会商分析
接到上级对本辖区预警信息后,环保、气象部门立即开展应急监测和会商,对我市环境空气质量变化情况进行预判、分析。
4 预警与响应
4.1 预警划分
按照重污染天气的发展趋势和严重程度,将预警划分为四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Ⅳ级预警、Ⅲ级预警、Ⅱ级预警、Ⅰ级预警,分别用蓝、黄、橙、红颜色标示,Ⅰ级预警(红色)为最高级别。
Ⅳ级预警(蓝色):预测未来我市将出现48小时重度污染天气(AQI>200),或连续出现72小时以上中度污染天气(150
Ⅲ级预警(黄色):预测未来我市将连续出现72小时重度污染天气(200
Ⅱ级预警(橙色):预测我市将出现连续72小时严重污染天气(300
Ⅰ级预警(红色):预测我市将出现24小时以上极重污染天气(AQI≥500),发布Ⅰ级预警。
4.2 预警启动与解除
根据预警级别,分别由市治污减霾工作领导小组或市治污减霾办负责下达空气重污染预警发布与解除指令。
4.2.1 预警启动程序
当预测未来将出现中度以上污染天气时,环保、气象部门应加强监测频次,及时会商,确定污染天气发生的时间、范围和污染程度。经会商达到预警条件时,及时将预警信息报送市治污减霾办。
Ⅰ级预警(红色)由市治污减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批准,由市应急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发布。
Ⅱ级预警(橙色)由市治污减霾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批准,由市治污减霾办负责组织发布。
Ⅲ级预警(黄色)、Ⅳ级预警(蓝色)由市治污减霾办主任批准,由市治污减霾办负责组织发布。
预警信息报送内容包括:重污染天气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预警等级、不利于空气污染物稀释、扩散和清除的空气污染气象条件、AQI值范围及平均值、主要污染指标、主要污染物浓度范围及平均值,以及未来一定时期内的定性潜势分析。
预警信息发布内容包括:重污染天气发生的时间、预警等级、不利于空气污染物稀释、扩散和清除的空气污染气象条件、主要污染指标,以及未来一定时期内的定性潜势分析。
4.2.2 预警升、降级和解除
环保、气象部门根据空气质量、气象条件预测预报信息,组织会商,分析评估重污染天气的现状、潜势,当不满足已发布的重污染天气预警条件时,向市治污减霾办报送预警降级或解除信息;当会商结果显示空气污染程度有加剧趋势,预计将达到更高级别,应及时升级预警等级。预警等级可越级升降。
Ⅰ级预警(红色)、Ⅱ级预警(橙色)、Ⅲ级预警(黄色)升降、解除程序与发布程序一致。
预警升、降级和解除要及时通过电视、广播、网站、手机等途径发布,方便公众及时了解空气污染情况及相关应急措施,加强自身健康防护。
4.3 应急响应
4.3.1 应急响应分级
应急响应分为四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Ⅳ级应急响应、Ⅲ级应急响应、Ⅱ级应急响应、Ⅰ级应急响应。
4.3.2 应急响应启动
预警与响应同步启动,即预警启动的同时启动相应等级的响应措施。
4.3.3 响应措施
4.3.3.1 Ⅳ级应急响应措施
宣传部门要依托新闻宣传联席会议制度平台,顺畅信息发布渠道,通过电视、广播、短信、网络等手段,确保公众及时获得预警信息以做好相关健康防护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1)各级宣传管理部门负责督导、协调媒体在全市发布以下健康防护警示:
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呼吸系统等疾病的易感人群留在室内,确需外出需采取防护措施;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如不可避免建议采取防护措施。
(2)各级教育部门督导各幼儿园、中小学校等教育机构减少户外活动。
(3)各级卫生部门督导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急)诊,增加医护人员,延长工作时间。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1)各级宣传管理部门负责督导、协调媒体发布以下建议信息:
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尽量减少能源消耗,夏季空调温度调高2—4摄氏度,冬季调低2—4摄氏度;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2)排污单位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建设部门负责督导全市建设施工场所和两类企业(预拌混凝土、砂浆企业)在严格按照我市相关规定、要求落实各项防尘措施的基础上,限停60%以上涉土施工(场内倒土作业、打桩、开挖等)工地;市容园林部门限停全市60%以上出土工地及渣土清运车队作业审批,减少建筑垃圾清运总量。限停出土工地及渣土清运车队名单及时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市监察局备案。
4.3.3.2 Ⅲ级应急响应措施
在执行Ⅳ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以下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工业减排措施
各级环保部门负责督导10蒸吨以下燃煤工业锅炉停止运行;加大对燃煤发电企业、燃煤锅炉、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检查频次和监管力度,确保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
2.机动车减排措施
(1)公安部门负责实行黄标车、无标车、大型货车、三轮车以及摩托车区域限行,引导过境车辆避开禁行区行驶。
(2)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督导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在确保持非绿标的公务车全部停驶的基础上,再停驶30%公务车,停驶车辆停放于所在单位指定地点。停驶公务车车牌号由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汇总后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监察局和市公安局备案。监察部门负责督导公车停驶措施落实情况,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应急期间停驶车辆违规上路行驶查处工作,结果每日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3.防止扬尘措施
(1)建设部门负责督导建设施工单位和两类企业严格按照我市相关规定、要求落实各项防尘措施,暂停涉土施工作业及未建设密闭料场的两类企业生产,对裸露场地增加洒水降尘频次(至少3次/日);全市暂停涉土作业的工地及停产的两类企业名单及时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市监察局备案。
(2)市容部门在保证作业安全和日常道路清扫保洁的前提下,中心城区主干道及主要次干道增加清扫保洁频次,除低温天气(0℃以下)和交通高峰时段外,每天冲洗洒水不少于3次;中心城区以外区县政府所在地主要道路每日清扫保洁,并加强冲洒水工作;适时开展城市主要区域大冲洗活动;暂停建筑垃圾清运审批,消纳场所停止土方作业,并配合城管执法部门对违规清运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3)公路管理部门加大所管养公路保洁工作,禁止沿线焚烧落叶、垃圾。
(4)城管执法部门负责督促全市拆迁工地落实停工措施,名单及时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市监察局备案。
(5)商务部门负责监督各煤炭交易市场落实扬尘防治措施,停止煤炭筛选作业。
4.其他措施
(1)城管执法部门负责禁止露天烧烤、垃圾杂物焚烧等行为,环保、农业部门负责禁止秸秆焚烧行为。
(2)城管执法部门督促未按要求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或净化设施未正常使用的餐饮单位停业。中等规模(400m2)以上停业餐饮单位名单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市监察局备案。
(3)公安部门负责禁止在城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加大警力增强巡回劝阻力度。
(4)气象部门在具备人工增雨(雪)的气象条件时,及时实施人工增雨(雪)作业;每日向公众公布气象条件变化情况。
(5)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增加公共交通运输运力,保障市民出行。
4.3.3.3 Ⅱ级应急响应措施
在执行Ⅲ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1)教育部门督导各幼儿园、中小学校等教育机构停止户外活动。
(2)卫生部门督导医疗机构增设的相关疾病门急诊进行24小时值班。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宣传管理部门负责督导、协调媒体发布以下信息:
(1)减少机动车日间加油。
(2)停车超过3分钟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
(3)有机溶剂使用量大的企业优先使用低毒性、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原辅材料。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工业减排措施。
①各级环保部门督导20蒸吨以下工业燃煤锅炉停止运行。
②市发改委负责督导大唐灞桥热电厂、大唐户县第二热电厂、西安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在保证供热的前提下,实施分阶段轮流限制发电;环保部门落实驻厂监管制度。
③市市政局、西安城投集团负责监督供热类重点大气类污染源企业,市工信委负责督导全市工业类重点大气污染源企业落实限产限排等措施,确保污染物排放量削减30%。
④工信部门负责监督所有水泥粉磨企业停止生产。
(2)机动车减排措施。
公务车停驶比例由30%调整为50%。
(3)防止扬尘措施。
①建设部门督导建设施工单位停止建筑工地室外作业,落实各项防尘措施,裸露场地要增加洒水降尘频次(至少3次/日)。
②建设部门负责督导两类企业严格落实各项防尘措施,并停止生产。
(4)其他措施。
环保部门根据污染现状及未来趋势,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启动关中五市一区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措施,缓解周边地区对我市空气质量的影响。
4.3.3.4 I级应急响应措施
在执行II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增加以下强制性措施:
1.教育部门督导辖区所有幼儿园、中小学停课。
2.公安部门督导全市机动车(除公交车、出租车、新能源汽车及其它特种车辆外)按照黄标车限行区域每日限行两个尾号(按最后一位数字确定)。
3.重点大气类污染源企业工业生产实行限产限排,减少50%污染物排放量。
4.企事业单位采取弹性工作制。
5.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对辖区各类企业进行排查,摸清底数,建立大气类污染企业名单并列入本级预案之中,执行限产、停产措施,暂停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企业生产。
4.4 应急响应升、降级和终止
应急响应与预警同步升、降级和终止,即预警升、降级和解除的同时,应急响应同步升、降级和终止。
5 监督检查与宣传
5.1 应急监督检查
市治污减霾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对全市空气重污染应急的督查考核工作,由市政府督查室、市监察局、市治污减霾办具体承担。对各成员单位细化实施分预案制定、应急体系建设等情况进行日常检查;空气重污染预警启动时,派出督查检查组对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应急措施的组织落实情况进行抽查。督查考核结果纳入对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级相关部门的考核,对因工作不力、行政效率低下、履职缺位等导致未有效落实应急措施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5.2 社会公众监督
市委宣传部要积极引导媒体、公众等社会力量依法、有序监督各项应急措施的落实。鼓励媒体监督,畅通公众监督渠道,对有关措施不落实、不到位等情况予以曝光。各区县、开发区和市级相关部门要建立公众监督机制,制定奖惩制度,空气重污染应急响应启动后,要利用网站、热线、微信等公众监督平台,鼓励公众对各类大气污染源预警及应急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举报。
5.3 宣传与教育
市委宣传部要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微信、手册、刊物、宣传画等手段,广泛宣传针对重污染天气的各项应急法律、法规,积极向群众宣传重污染天气的健康防护常识和技能,及时、准确发布重污染天气事件有关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6 总结评估
应急响应终止后的3个工作日内,涉及的市治污减霾各成员单位应对本级应急预案实施程序的有效性、预警应急措施实施效果、工作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及时发现应急过程中的缺陷,将应急响应总结报告报市治污减霾办,由市治污减霾办将全市总结报告上报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治污减霾办可根据应急处置情况,对人员、资金、物资、监测、预警、通信、医疗卫生等提出应急保障调整要求,各成员单位应根据要求,落实相应的调整工作。
7 应急保障
7.1 组织保障
为加强全市重污染天气应对,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纳入市级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专家库。
7.2 经费保障
全市各级政府要逐步加大投入力度,设立专项资金,为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应急处置、监督检查各项工作提供资金保障。将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建设、信息发布平台等基础设施建设及运行、维护费用及应急技术支持和应急演练等工作资金,列入各职能部门预算。
7.3 物资保障
各重污染天气应急相关单位要制定应急期间应急仪器、车辆、人员防护装备调配计划,明确各项应急物资的储备维护主体、种类与数量。各级职能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能分工,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仪器、车辆和防护器材等硬件装备,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顺利开展。
7.4 监测预警能力保障
环保、气象部门要加快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建设,完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仪器设备、预测预报模型等软硬件配备,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数据库,加强环境空气质量、气象条件预测预报等相关领域基础研究,建立我市空气质量信息发布和预报预警平台。
7.5 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成员单位明确重污染天气应急负责人和联络员各1名,并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应急启动后各相关单位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7.6 医疗卫生保障
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建立健全市重污染天气所致疾病突发事件卫生应急专家库,并按照预案做好患者诊治工作,确保应急状态下相关医务人员及时到位。加强相关医疗物资储备与应急调配机制建设。以易感人群为重点,加强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常识宣教。
7.7 制度保障
涉及的市治污减霾各成员单位要进一步加强重污染天气工作制度建设,按照职责分工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重点建立健全工业大气污染源减排、机动车限行、道路和施工工地扬尘管理、社会动员以及监督检查等工作机制。
8 预案管理
8.1 预案培训
市应急办应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培训制度,根据应急预案职责分工,制订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内容与时间,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考核,确保培训规范有序进行。
8.2 预案演练
市治污减霾办应定期组织预案演练,编制演练方案,明确演练目的、方式、参与人员、内容、规则以及场景等,重点检验各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组织机构预警信息发布、应急响应措施落实、监督检查执行等内容,对各单位执行情况进行评估。
9 附 则
9.1 预案更新
本预案根据《西安市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视情况变化及时修订。
9.2 预案报备
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级相关部门应参照本预案,制订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详细编制各级限停、限产及关停目录,并于1月内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9.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10 附 录
10.1 名词解释
10.1.1 AQI:即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ir Quality Index,简称AQI),是定量描述空气质量状况的指标。
10.1.2 重污染天气: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指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或者等于201,即空气质量达到5级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
10.1.3 新能源汽车:按照财政部《关于继续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财建〔2013〕551号),纳入中央财政补贴范围的新能源汽车车型应是符合要求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按照相关规定,陕A____X(中间为4个数字)为西安市新能源汽车专用号段。 2100433B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西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暂行)的通知》(市政办发〔2014〕5号)从即日起废止。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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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预案体系
1.5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应急指挥中心
2.2应急指挥中心成员单位职责
2.3专家委员会
2.4各县(市、区)政府职责
2.5企事业单位、媒体职责及公众义务
3 监测与预警
3.1监测
3.2预警
4 应急响应
4.1响应程序
4.2响应措施
5 应急终止
5.1应急终止条件
5.2善后处置
6 信息报送
6.1信息报送要求
6.2信息报送内容
7 应急保障
7.1资金保障
7.2物资装备保障
7.3应急科技保障
8 监督管理
8.1预案演练
8.2应急能力评估
9 责任与奖惩
10 附 则
10.1名词解释
10.2预案管理
10.3预案实施时间
1.1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机制,做好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最大限度减缓大气重污染程度,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保护公众身体健康。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按照《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江苏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江苏省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江苏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应急预案,结合《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环保部《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江苏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苏政办发〔2013〕14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盐城市境内重污染天气的预警、控制和应急处置工作。
1.4预案体系
盐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包括盐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市直各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方案)、各县(市、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
1.5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属地管理、分级负责、部门分工、加强协作的应急管理体制。
(2)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切实履行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高度重视人的健康权,把保障公众的财产安全和人体健康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危害。
(3)强化责任,预防为主。各县(市、区)政府及市直相关部门要增强责任意识,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认真做好应急各项准备,及时开展应急处置。
(4)科学预警,积极响应。及时准确把握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变化情况,科学预警并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积极做好应对重污染天气的物资储备和技术准备,加强培训演练,整合监测网络,提高预警及响应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5)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强化部门之间的沟通协作,提高联防联控和快速反应能力。充分发挥各部门专业优势,采取准确、有效的应对措施。积极倡导公众参与,提高社会参与程度。
2.1应急指挥中心
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负责全市重污染天气预警与应急处置工作,当本市发生大范围区域重污染天气时,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即转为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由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统一领导、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下设办公室(简称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作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办事机构。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由市环保局局长兼任主任,负责贯彻落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的决定,组织重污染天气形势研判及预警信息的发布,负责指导市内重污染天气发生地区的应急处置工作,跟踪事态变化和应对情况,做好新闻和舆情处置工作,负责与国家及省、有关县(市、区)的联络工作。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成员单位包括市委宣传部、市应急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城乡建设局、市城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委、市卫生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安监局、盐城气象局、盐城电信公司、盐城移动公司、盐城联通公司及盐城供电公司等相关部门。
2.2应急指挥中心成员单位职责
市委宣传部:负责重污染天气预警应急宣传报道工作,协调政府网站、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等新闻媒体,做好重污染天气预防的宣传、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等工作。
市应急办:履行应急值守、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协助市政府领导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应急处置、调查评估及善后工作;协助组织跨县(市、区)、跨部门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清洁能源保障工作,制定并落实能源企业应急减排及能源保障方案。
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环保局拟定在不同预警等级下需要降低生产负荷(限产)和停产的重点排污企业名单。落实在不同等级预警启动时对排放大气污染物重点企业实施限产、停产措施。在预案启动实施期间,配合市环保局加大督导巡查力度,汇总限产、停产对工业生产造成的影响,并向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报告。
市教育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条件下教育系统应急工作方案,做好重污染天气发生时中小学校、幼儿园健康防护工作。及时汇总中小学停课等措施落实情况,并向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报告。
市公安局:负责制定并实施重污染天气机动车限行预案;会同市安监局实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措施;做好重污染天气的社会治安工作;做好老旧机动车特别是黄标车报废以及环保不达标车辆转入和上牌的把关工作。及时汇总高速道路受影响情况及执法督查情况,并向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报告。
市财政局:负责落实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工作所需市级经费保障。
市环保局:负责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全市大气环境质量监测,会同盐城气象局建立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制度,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指导、支持和督促工业企业环境监管和秸秆禁烧工作。及时汇总各地、各部门工作情况。
市城乡建设局:负责制定落实重污染天气城市建筑工地扬尘控制应急工作方案;强化建筑施工扬尘、工地内道路扬尘的监管;及时汇总应急期间我市强化建筑工地管理情况,评估重污染天气对建设领域造成的影响,并向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报告。
市城管局:负责制定落实重污染天气城市道路扬尘控制应急工作方案;强化道路扬尘和渣土运输处置扬尘的监管;加强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冲洗)保洁作业;加强对露天食品烧烤的监管。及时汇总应急期间我市强化渣土运输处置以及道路机械化清扫(冲洗)保洁作业的情况,并向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报告。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制定交通运输行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督促相关责任主体加大公共交通保障力度;协助公安局做好道路交通管控。及时汇总应急期间客货运输、港口、码头、机场受影响情况,评估重污染天气对交通造成的影响,并向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报告。
市农委:协同市环保局开展秸秆禁烧工作;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工作。
市卫生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公众健康防护及医疗保障工作方案;指导重污染天气引发疾病的预防和治疗,及时统计报告因重污染天气引发的呼吸道疾病、心脑血管疾病及儿科门诊诊疗情况。与市环保局、盐城气象局等部门联合评估重污染天气相关的健康影响与疾病负担,并向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报告。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负责指导、督促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做好预警信息的发布工作。
市安监局:会同市交通运输、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做好危险化学品企业的生产、运输、存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生产工作;做好重污染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和储存企业、烟花爆竹经营企业等暂停、限产时的安全生产工作。
盐城气象局:负责全市大气环境气象条件监测、预报及信息发布工作;会同市环保局做好重污染天气预报及信息发布工作,并落实重污染天气干预方案,根据天气条件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改善空气质量。
盐城电信公司、盐城移动公司和盐城联通公司:为应急救援提供信息通信保障和移动通信保障。
盐城供电公司:负责与省对接全市电力生产企业发电机组调停工作,适时对煤耗高、效率低、治污设施不完善或运行不正常的机组实施限产或停产,及时汇总机组停产、限产情况,并向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报告。
2.3专家委员会
专家委员会主要负责参与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响应及总结评估,针对重污染天气应对涉及的关键问题提出对策和建议,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提供科学技术支撑指导。
2.4各县(市、区)政府职责
各县(市、区)政府成立相应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编制当地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工作方案);在各县(市)空气质量达到规定的预警级别时,及时启动预警和应急工作(区级纳入市统一调度指挥);在重污染天气预警与应急指挥中心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组织和指挥本地区重污染天气的预警和应急响应工作,并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的信息上报工作。
2.5企事业单位、媒体职责及公众义务
(1)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应加强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管理和维护,自觉采取措施,努力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列入重点大气排污源的企业,应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环保部门备案;在应急响应启动时,按属地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的要求,采取减排、限排、提高大气污染物处理效率等应急措施。
(2)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制定工作制度和实施方案,按要求统一、及时发布预警信息,为公众提供健康防护和出行建议。
(3)公众在收到预警信息后,应自觉参与应急行动,遵守机动车限行、禁燃禁烧等规定,减少生活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易感人群要积极采取健康防护措施,避免户外运动。
3.1监测
市环保局和盐城气象局的监测机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监测,及时掌握环境空气质量信息和气象条件信息,并组织开展市内已经发生或者未来1天重污染天气监测和预测工作;建立环保和气象信息共享机制和平台,加强环保和气象部门的交流和沟通,盐城气象局应及时掌握空气质量指数(AQI)数据提前开展气象条件预测;当前1天AQI指数达到200以上时,市环境监测中心站要及时编制空气质量快报,并向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报告。
3.2预警
3.2.1预警级别
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和环保部《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综合考虑污染程度、区域范围进行预警响应分级,将预警从低到高分为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四个级别,红色预警为最高级别。
蓝色预警:经监测预测,我市空气质量指数(AQI)达到200以上,且气象预测未来1天内仍将维持不利气象条件。
黄色预警:经监测预测,我市空气质量指数(AQI)达到300以上,且气象预测未来1天内仍将维持不利气象条件。
橙色预警:经监测预测,我市空气质量指数(AQI)达到400以上,且气象预测未来1天内仍将维持不利气象条件。
红色预警:经监测预测,我市空气质量指数(AQI)达到450以上,且气象预测未来1天内仍将维持不利气象条件。
3.2.2预警信息发布与解除
(1)预警信息审签发布。
预警信息发布实行严格的审签制。根据空气质量监测和气象预测预报信息,形成预警信息发布建议,按以下程序发布:
蓝色预警信息由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副主任批准,并经主任同意后发布;
黄色预警信息由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主任批准后发布;
橙色预警信息由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应急指挥中心总指挥批准后发布;
红色预警信息由应急指挥中心主任审核,经应急指挥中心总指挥同意后,报请市长签发后发布。
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同时向社会及各职能部门发布信息。
(2)预警信息调整与解除。
预警信息发布后,应继续保持滚动播报,并根据实时监测结果及时调整预警级别。
当重污染天气加重时,高等级预警发布后,低等级预警自动解除;当重污染天气好转时,由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及时调整相应的预警等级。
当全市空气质量指数(AQI)连续12小时小于200,市环境监测中心站要及时编制空气质量快报,报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经由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确认后解除预警。
(3)预警方式。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等方式进行。
4.1响应程序
预警信息发布后,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组织相关部门、专家对应急响应执行情况、效果及重污染天气趋势等进行定期会商。
4.2响应措施
4.2.1蓝色预警响应措施
蓝色预警信息发布后,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的宣传工作,并加强与气象部门会商,分析空气质量变化情况,做好预测分析工作。具体应急措施如下:
(1)健康防护措施。
提醒公众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并适当开展户外防护;
建议儿童、孕妇、老年人和患有呼吸道疾病、心脑血管疾病等易感人群尽量留在室内,停止户外运动;
中小学和幼儿园停止户外体育课及户外活动。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小汽车上路行驶;
倡导公众节约用电;
禁止露天烧烤;
禁止农作物秸秆及杂物露天焚烧;
严格控制烟花爆竹燃放;
加大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管理;
加大道路机械化清扫(冲洗)保洁频次和作业范围,减少人工清扫保洁;
对建筑工地出入口道路实施机械化冲洗,减少交通扬尘污染。
4.2.2黄色预警响应措施
黄色预警信息发布后,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的宣传工作,并加强与盐城气象局会商,分析空气质量变化情况,做好预测分析工作。具体应急措施如下:
(1)健康防护措施。
提醒儿童、孕妇、老年人和患有呼吸道疾病、心脑血管疾病等易感人群留在室内;
中小学和幼儿园停止体育课及户外活动;
一般人群应避免户外活动,户外作业者应开展防护。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小汽车上路行驶;
加大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管理;
加大道路机械化清扫(冲洗)保洁频次和作业范围,减少人工清扫保洁;
对建筑工地出入口道路实施机械化冲洗,减少交通扬尘污染;
禁止露天烧烤;
禁止农作物秸秆及杂物露天焚烧;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前提下,加大对燃煤锅炉、施工场地、机动车排放、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确保其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
土石方施工工地尽量减少土方开挖规模,严格控制建筑拆除工程;
严格控制散装建筑材料、工程渣土、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上路行驶;
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码头、堆场和搅拌站停止作业,并做好场地洒水降尘工作;
冶金、水泥、石化、化工、火电等行业的重点排污单位,通过减少生产负荷等方式减少污染物排放。
4.2.3橙色预警响应措施
橙色预警信息发布后,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迅速组织专家研判和分析气象条件、实时大气污染物数值、重要污染源情况等相关信息,及时补充完善相应的应对措施;及时汇总整理各成员单位预警相应措施执行情况。具体应急措施如下。
(1)健康防护措施。
儿童、孕妇、老年人和患有呼吸道疾病、心脑血管疾病等易感人群留在室内;
停止露天体育比赛活动及其他露天举办的群体性活动;
学校和幼儿园停止户外活动;
一般人群应避免户外活动,户外作业者应开展防护并缩短户外作业时间。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限制小汽车上路行驶;
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加大公交运力保障;
加大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管理;
加大道路机械化清扫(冲洗)保洁频次和作业范围,减少人工清扫保洁;
对建筑工地出入口道路实施机械化冲洗,减少交通扬尘污染。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停止建筑物拆除作业,施工工地停止土石方作业;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码头、堆场和搅拌站停止作业,并做好场地洒水降尘工作;
根据列入限产、停产的重点排污企业名单,对冶金、水泥、石化、化工等企业有计划地部分实施限产或停产,火电企业燃用优质煤,削减大气污染物排放,对排放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重点企业和区域,停止各类开停车、防放空等作业;
运输散装物料、煤、焦、渣、沙石和土方等运输车辆全部禁行(生活垃圾清运车除外);
加大对燃煤锅炉、施工场地、机动车排放、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确保其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对不能 做到稳定达标排放的排污企业立即停产整顿;
禁止露天烧烤;
禁止焚烧农作物秸秆及杂物;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4.2.4红色预警响应措施
红色预警信息发布后,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主要成员单位和有关专家合署办公,加大会商和研讨频次;加大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的督导力度,对未做好应急响应工作的单位按有关制度实行问责。应急指挥中心各成员单位要根据职责和工作方案,落实相关应急响应措施,必要时,气象部门组织人工增雨工作,缓解重污染天气状况。具体应急措施如下:
(1)健康防护措施。
儿童、孕妇、老年人和患有呼吸道疾病、心脑血管疾病等易感人群留在室内;
学校和幼儿园停止户外活动,中小学和幼儿园必要时可以临时停课;
停止所有户外大型活动;
一般人群应避免户外活动,户外作业者临时停止户外作业。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加大公交运力保障;
加大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管理;
加大道路机械化清扫(冲洗)保洁频次和作业范围,减少人工清扫保洁;
对建筑工地出入口道路实施机械化冲洗,减少交通扬尘污染。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一切露天拆除、易产生扬尘的施工工地作业暂停;
除与应急相关及执行任务的特种车辆外,其他公私车辆单双号限行;
运输散装物料、煤、焦、渣、沙石和土方等运输车辆全部禁行(生活垃圾清运车除外);
根据列入限产、停产的重点排污企业名单,对冶金、水泥、石化、化工、火电(不包括公用热电)等企业依次有计划地扩大范围,实施限产或停产,公共热电企业燃用优质煤,削减大气污染物排放,对排放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石化、化工企业和区域,严禁各类大型连续生产装置开停车、放空等作业;
禁止露天烧烤;
禁止农作物秸秆及杂物露天焚烧;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5.1应急终止条件
当解除预警信息发布后,经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批准,宣布终止应急状态。
5.2善后处置
(1)应急指挥中心各成员单位在应急终止后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总结报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
(2)由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组织开展应急过程的调查评价。
(3)根据应急处置总结报告和应急过程评价,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组织对本预案进行评估,并适时修订。
(4)参加应急行动的相关成员单位负责组织、指导应急队伍维护、保养应急仪器设备,使之始终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6.1信息报送要求
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在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后3小时内报告省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橙色、红色预警信息同时报告省应急办。
6.2信息报送内容
重污染天气信息报告分为初报、续报、终报。初报中应包括发生预警级别、主要污染物、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内容。续报在初报后每天上报,内容包括预警级别变化情况、采取的应急措施和取得的效果等。终报在预警解除后报送,内容包括应急响应终止情况、采取的应急响应措施效果评估情况、下一步工作计划等。
7.1资金保障
财政部门要统筹安排专项资金,加大大气污染防治和应急投入力度,用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和保障各项大气污染应急措施的开展,以确保各项措施及时有效执行,保障“设备配备、人员组织、措施落实”三到位。
7.2物资装备保障
有关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应急指挥系统、应急处置联动系统,并加强应急技术、装备、物质的储备;要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确保本预案启动时有关部门和现场应急小组间的联络畅通。
7.3应急科技保障
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要加强应急专家队伍建设,加快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加快建设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系统,增强重污染天气的监测分析和指挥协调能力。
8.1预案演练
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组织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切实提高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
8.2应急能力评估
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对各地、各有关部门应急机构的设置情况、制度和工作程序的建立与执行情况、队伍的建设和人员培训与考核情况、预警和应急监测装备、经费管理与使用情况等实施监督、检查和评估。
监察机关加大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有关职能部门履职情况的督查力度,对未做好应急响应工作的部门,按有关制度进行问责;对于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犯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人员,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对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对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中反应迅速、措施妥当、贡献突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
10.1名词解释
重污染天气:指在静、小风、逆温、雾等不利气象条件下,由于大面积秸秆焚烧、机动车尾气、工业废气、工地扬尘等污染物排放而发生在较大区域的累积性大气污染。
10.2预案管理
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负责本预案的制定和日常管理,并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大气环境安全管理动态,及时组织修订、更新,并报市政府批准备案。
10.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2100433B
为切实发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作用,及时发布相应级别预警,采取有效措施,减少重污染天气发生频率和污染程度,强化重污染天气应对,不断提高城市环境管理精细化水平,保护公众健康,2018年8月,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印发《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8〕875号),在国家层面统一了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同时提出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式管理要求。2019年7月,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9〕648号)。2019年2月,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湖北省环境空气质量考核预警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19〕16号),提出省、市(州)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根据实际及时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根据国家、省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我市对原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进行了修订,出台《武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武政规〔2020〕4号,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现解读如下:
一、明确适用范围
《应急预案》适用于武汉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重污染天气的预警和应急响应。因沙尘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参照沙尘天气相关要求执行,不纳入应急预案范畴。
二、统一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
为有效防范重污染天气的发生,将原预警分级标准由已经发生重污染天气统一为预测到未来将发生重污染天气,以预测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为指标,以AQI>200持续天数作为各级别预警启动的基本条件。重污染天气预警共分为黄色(AQI>200将持续2天及以上)、橙色(AQI>200将持续3天及以上)、红色(AQI>200将持续4天及以上)三类预警,取消原蓝色预警,改为健康防护提示性信息,即当预测全市空气质量指数日均值>200将持续1天时,不再发布预警,改为将健康防护提示性信息随同空气质量预报信息一同发布。增加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按一次重污染过程计算,从高级别启动预警;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尽早采取升级措施等内容。
三、增加区域应急联动
为应对重污染天气联防联控,增加了区域应急联动启动内容。启动条件为在收到生态环境部或省生态环境厅发布的区域应急联动启动通知或要求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照要求及时发布预警,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措施,开展区域应急联动,与周边城市共同应对区域重污染天气。
四、细化应急响应措施
《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黄色、橙色、红色预警分别对应Ⅲ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各级别应急响应措施均分为三类:健康防护引导、建议性减排和强制性减排措施。健康防护引导措施旨在提醒公众做好自身健康防护;建议性减排措施主要是倡导全社会、公众绿色出行、低碳生产生活,主动节能减排;强制性减排措施则是对扬尘源、移动源和工业源的具体减排要求。其中,扬尘源减排措施主要是停止土方类的施工作业,停止混凝土和砂浆作业,增加道路保洁洒水频次,暂停建筑垃圾车、砂石车等车辆的运行;移动源减排措施主要是减少柴油车辆的使用,包括三环线区域禁止柴油货车通行和全市范围内柴油车辆分单双号通行以及暂停燃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使用等;工业源减排措施主要是纳入应急减排项目清单企业制定“一厂一策”操作方案,按操作方案实施停产限产,将减排措施细化到具体的生产线、生产工艺环节。
五、完善应急保障体系
根据机构改革后各部门的职责和人员变动,调整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及成员单位,成员单位主要增加武汉海事局、武汉新港管委会、市公交集团、武汉港务集团、武汉供电公司、中国电信武汉分公司、中国移动武汉分公司、中国联通武汉分公司等,并明确各成员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职责。
六、规范预警发布权限
为及时有效启动《应急预案》,预警发布权限按黄色、橙色、红色不同类别,分别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后发布。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5月20日2100433B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减少重污染天气发生频率和污染程度,切实保护公众健康,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荆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现解读如下:
一、《预案》制定的背景
我市于2017年印发《荆州市中心城区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荆政办发〔2017〕12号),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8〕875号)以及《湖北省环境空气质量考核预警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19〕16号),要求各地开展应急预案修订和应急减排清单编制工作,原《预案》涵盖区域仅为中心城区,且相关内容已无法满足当前管理要求,因此制定本预案。
二、《预案》的前瞻性和实用性
《预案》优化了重污染应急启动、三级响应及应急终止程序,建立了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全市域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体系,明确了各部门职责、协同要求及责任追究,保障了各项工作任务的顺利施行。同时要求对重点行业实施绩效分级管控,建立“一厂一策”应急体系,增强了各项措施的操作性,能够防止简单粗暴“一刀切”停产,在有效减轻重污染天气影响的同时,也有利于推动企业绿色发展,促进全行业提标改造升级转型。
三、《预案》主要内容
《预案》内容分为总则、组织机构与职责、监测与预警、应急响应、总结评估、应急保障、监督管理和附则等8个方面。
(一)总则。包括编制目的、编制依据、适用范围、工作原则、预案体系。本预案适用范围为荆州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污染天气的预警和应急响应。预案体系包括:荆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各县(市、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市直各相关部门及重点排污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预案。
(二)组织机构和职责。明确领导机构、办事机构、成员单位和专家组及其职责。荆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为领导机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指挥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副指挥长,统一领导全市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承担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聘请大气污染防治、气象等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负责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提出工作建议并进行技术指导。
(三)监测与预警。监测包括空气质量监测和气象监测,预警包括预警分级、预警发布、预警解除和升级以及预警措施。按照国家、省关于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将我市重污染天气预警分为3个级别,由轻到重依次为Ⅲ级(黄色)预警、Ⅱ级(橙色)预警、Ⅰ级(红色)预警。
(四)应急响应。包括响应程序和响应分级、响应指挥与组织实施、应急监测和响应措施。各地各部门以及相关企业在收到预警信息后,立即启动各自保障预案和实施方案,并严格落实应急响应措施,预警解除信息发布后终止应急响应。
(五)总结评估。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结束后,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在24小时内按照职责分工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送应急响应情况,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及应急专家组及时开展总结评估,并向省生态环境厅报告。
(六)应急保障。包括人力资源保障、监测与预警能力保障、通信与信息保障、资金保障、宣传保障。
(七)附则。对预案管理及实施进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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