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自建住宅建设及拆迁补偿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 类 型 | 政府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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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 | 城乡建设 | 政府会议 | 关于农村宅基地建设拆迁补偿问题 |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农村宅基地自建住宅建设管理,依法打击突击加建行为,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规范拆迁补偿工作,避免社会资源浪费,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本意见中农村宅基地是指西安市城市总体规划内的主城区、重点镇及政府确定的“切块”管理区域(以下简称开发区)内村民自建住宅所使用的集体土地。
一、明确管理责任,条块结合做好农村宅基地自建住宅建设和拆迁补偿管理工作
(一)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对辖区内农村宅基地自建住宅建设和拆迁补偿管理工作负总责,负责组织联合执法,查处农村宅基地自建住宅建设中的违法行为。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辖区内农村宅基地自建住宅建设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三)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用地的审批管理工作。
(四)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自建住宅规划管理工作,制定村民宅基地自建住宅的规划管理办法。
(五)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自建住宅拆迁评估行业管理工作。
(六)城改、公安、质检、建设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宅基地自建住宅建设管理工作。
二、完善审批程序,规范村民宅基地自建住宅建设行为
(七)凡申请划拨宅基地新建住宅应严格按程序履行土地、规划审批手续;在原有宅基地上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应严格履行规划审批手续。未办理审批手续或手续不全的房屋,在拆迁过程中一律不予补偿。
(八)村民申请划拨宅基地自建住宅的,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前提下,应当向村民小组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区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在实施建设前,须经区(开发区)规划部门审查同意并办理规划手续。
规划部门办理规划手续时应当明确用地位置和面积,建筑物层数和面积。
列入城中村改造计划的村庄建设按照城中村改造相关规定执行,不再新划拨宅基地。
(九)村民申请在已划拨宅基地上新建、改建、扩建的,应按上述程序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十)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针对不同区域的实际情况,编制农民宅基地自建住宅通用设计图,免费发放给村民,指导村民建房。
三、建立健全拆迁补偿工作的利益导向机制
(十一)因城市建设需拆除村民宅基地自建住宅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同拆迁改造主体编制拆迁安置补偿方案,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由区(开发区)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作为征收集体土地的附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纳入城中村改造范围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按照城中村改造的有关政策执行。
(十二)给予村民的住房安置,原则上按照规划审批的面积进行安置。原人均房屋不足65平方米的,按照人均不少于65平方米的标准补差安置,补差增加的面积收取房屋重置价。
本意见实施前村民已建成的住房,二层(含二层)以下部分的补偿,结合原房屋建筑面积,按照人均不少于65平方米的标准安置。超出应安置面积部分,严格按重置成新价予以补偿;对于临时搭建非正常使用的面积部分,除严格按重置成新价补偿外,须扣除拆除费和建筑垃圾清运费。
对于严格按程序建设,拆迁前未突击加建的村民,其宅基地上未建房的空地,拆迁安置时可以按照不同区域给予一定数额的补偿。
(十三)对于在村民宅基地自建住宅建设及拆迁安置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未出现突击加建的村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同意后,按实际拆迁补偿费用(安置房建设除外)的5%予以奖励。
(十四)因城市建设需要,村民自建住宅被拆除超过1/3户数以上且耕地较少的村庄,可以由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实施整村拆迁安置,剩余土地依法征收后纳入储备。
四、规范评估行为,保证国家和社会资金的合理使用
(十五)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大对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评估工作的管理力度,进一步规范评估市场行为,尽快制定集体土地房屋估价技术标准和实施细则,完善评估行为的约束机制,按照有关规定对房屋重置价定期进行调整并予以公布。
十六)评估机构在评估中应严格按照拆迁评估标准对现状房屋及其附属物进行评估,对不符合质量标准、不合理的结构布局、工序工艺不到位的房屋墙体、门窗、粉刷以及附属物和装修等,在相应的评估补偿标准中予以扣减。评估结果应报评估委托单位审核,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五、加大打击力度,坚决遏制突击加建行为
(十七)对以获利为目的,在农村宅基地房屋拆迁安置过程中,组织村民突击加建的个人或组织,以及因生产、销售、使用伪劣建材和违规施工等造成伤亡事故的个人或组织,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刑事责任。
(十八)评估机构不严格执行房屋评估技术标准和实施细则,不按房屋实际质量进行评估,造成国家和社会资金不合理使用的,由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
六、落实责任追究,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十九)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切实加强监管工作,凡发生1次死亡5人以上(含5人)责任事故的,在目标责任考评、表彰奖励等方面实行“一票否决”,并按相应组织原则处理。
(二十)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加强本辖区内农村宅基地自建住宅建设和拆迁补偿管理工作,制定具体管理措施,将管理责任落实到人,对不履职尽责、失职渎职者,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二十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对辖区内宅基地自建住宅现状进行摸底分类,并登记造册,保留影象资料,报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备案,为今后拆迁安置提供补偿依据。
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结合城市规划及辖区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整个区域内村庄的规划建设、拆迁安置实施方案。
(二十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农村宅基地自建住宅建设的日常巡查和管理工作,对违法占用集体土地和擅自在原有宅基地上新建、改建、扩建自建住宅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责令自行拆除。不自行拆除的,由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组织相关部门依法拆除,并由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十三)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积极探索村民住房产权登记的具体办法,进一步规范村民建房行为。
(二十四)市综合考核办将农村宅基地自建住宅建设和拆迁补偿管理工作纳入全市综合考核范围。
(二十五)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可依据本意见制定实施细则。
西安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自建住宅建设及拆迁补偿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城乡建设
市政发49号
西安市政府
2011-6-28
建议上安阳市人民政府http://www.anyang.gov.cn/的网站,去找找!
如果不同意补偿标准可以不签拆迁协议,申请行政裁决.如果签了,不拆就不行了.
近年来,随着城镇化的发展,不少农村宅基地都成了政府的征用土地。农村宅基地补偿标准此时也成为了大家所关心的问题。下面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农村宅基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吧!农村宅基地补偿标准:1、农村宅基地产...
赢了网 s.yingle.com 法律咨询 s.yingle.com 遇到房屋土地纠纷 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 免费解惑!访 问>>http://s.yingle.com 农村宅基地拆迁补偿明细 ,农村宅基地和房屋拆迁怎么补偿 随着经济的发展, 很多农村宅基地进行拆迁重建, 但是涉及到到补偿 事情时却有些麻烦, 2017年农村宅基地拆迁补偿明细 的内容是什么 ? 农村宅基地和房屋拆迁怎么补偿 ?这些事关大家利益的问题小编将会 作出详细解答,请仔细阅读。 一、2016农村宅基地拆迁补偿明细的内容是什么 ? 1、土地法修正草案明确单独补偿农村村民住宅。草案规定,征收农 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的具体办法, 由国务院制定。依照国务院制 定的具体办法,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规定补偿安置的具体标准。 现行第四十七条规定,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 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
<正>市政发[2016]17号2016年4月6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强化电梯安全管理职责,保障市民安全乘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西安市电梯安全与节能监督管理办法》(市政府94号令)、《西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市政府85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意见
一、“大洋怪”建筑是老问题
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如城市规划前瞻性、严肃性、强制性和公开性不够,城市建筑贪大、媚洋、求怪等乱象丛生,特色缺失,文化传承堪忧。
二、还要强化对工程监理的监管
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强化政府对工程建设全过程的质量监管,特别是强化对工程监理的监管,充分发挥质监站的作用;深化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改革,推广工程总承包制;实行施工企业银行保函和工程质量责任保险制度。
三、既有建筑要有体检表了
实施工程全生命周期风险管理,重点抓好房屋建筑、城市桥梁、建筑幕墙、斜坡(高切坡)、隧道(地铁)、地下管线等工程运行使用的安全监管,做好质量安全鉴定和抗震加固管理,建立安全预警及应急控制机制。
四、推广装配式建筑有了时间表
大力推广装配式建筑,建设国家级装配式建筑生产基地。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力争用10年左右时间,使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的比例达到30%。
五、地源热泵再受宠
支持和鼓励各地结合自然气候特点,推广应用地源热泵、水源热泵、太阳能发电等新能源技术,发展被动式房屋等绿色节能建筑。完善绿色节能建筑和建材评价体系,制定分布式能源建筑应用标准。分类制定建筑全生命周期能源消耗标准定额。
六、以后家里采暖要分户计量了
大力推行采暖地区住宅供热分户计量,新建住宅必须全部实现供热分户计量,既有住宅要逐步实施供热分户计量改造。
七、棚改项目还可以干几年
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到2020年,基本完成现有的城镇棚户区、城中村和危房改造。
八、新城区必须建地下管廊
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域新建道路必须同步建设地下综合管廊,凡建有地下综合管廊的区域,各类管线必须全部入廊,管廊以外区域不得新建管线。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建立合理的收费机制。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和运营地下综合管廊。
九、新小区推广街区制
新建住宅要推广街区制,原则上不再建设封闭住宅小区,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和单位大院要逐步打开。
十、地铁建还得建
统筹公共汽车、轻轨、地铁等多种类型公共交通协调发展,到2020年,超大、特大城市公共交通分担率达到40%以上,大城市达到30%以上,中小城市达到20%以上。
十一、推进海绵城市建设。
十二、推进城市智慧管理
国务院: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2016年2月6日)
城市是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产生活的重要载体,是现代文明的标志。新中国成立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成就显著,城市规划法律法规和实施机制基本形成,基础设施明显改善,公共服务和管理水平持续提升,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优化城乡布局、完善城市功能、增进民生福祉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务必清醒地看到,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城市规划前瞻性、严肃性、强制性和公开性不够,城市建筑贪大、媚洋、求怪等乱象丛生,特色缺失,文化传承堪忧;城市建设盲目追求规模扩张,节约集约程度不高;依法治理城市力度不够,违法建设、大拆大建问题突出,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不足,环境污染、交通拥堵等“城市病”蔓延加重。
积极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把城市规划好、建设好、管理好,对促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发展,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解决制约城市科学发展的突出矛盾和深层次问题,开创城市现代化建设新局面,现提出以下意见。
#p#分页标题#e#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及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认识、尊重、顺应城市发展规律,更好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依法规划、建设和管理城市,贯彻“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建筑方针,着力转变城市发展方式,着力塑造城市特色风貌,着力提升城市环境质量,着力创新城市管理服务,走出一条中国特色城市发展道路。
(二)总体目标。实现城市有序建设、适度开发、高效运行,努力打造和谐宜居、富有活力、各具特色的现代化城市,让人民生活更美好。
(三)基本原则。坚持依法治理与文明共建相结合,坚持规划先行与建管并重相结合,坚持改革创新与传承保护相结合,坚持统筹布局与分类指导相结合,坚持完善功能与宜居宜业相结合,坚持集约高效与安全便利相结合。
二、强化城市规划工作
(四)依法制定城市规划。城市规划在城市发展中起着战略引领和刚性控制的重要作用。依法加强规划编制和审批管理,严格执行城乡规划法规定的原则和程序,认真落实城市总体规划由本级政府编制、社会公众参与、同级人大常委会审议、上级政府审批的有关规定。创新规划理念,改进规划方法,把以人为本、尊重自然、传承历史、绿色低碳等理念融入城市规划全过程,增强规划的前瞻性、严肃性和连续性,实现一张蓝图干到底。坚持协调发展理念,从区域、城乡整体协调的高度确定城市定位、谋划城市发展。加强空间开发管制,划定城市开发边界,根据资源禀赋和环境承载能力,引导调控城市规模,优化城市空间布局和形态功能,确定城市建设约束性指标。按照严控增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的思路,逐步调整城市用地结构,把保护基本农田放在优先地位,保证生态用地,合理安排建设用地,推动城市集约发展。改革完善城市规划管理体制,加强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推进两图合一。在有条件的城市探索城市规划管理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合一。
(五)严格依法执行规划。经依法批准的城市规划,是城市建设和管理的依据,必须严格执行。进一步强化规划的强制性,凡是违反规划的行为都要严肃追究责任。城市政府应当定期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城市规划实施情况。城市总体规划的修改,必须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并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从制度上防止随意修改规划等现象。控制性详细规划是规划实施的基础,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区域,不得进行建设。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实施以及对违规建设的处理结果,都要向社会公开。全面推行城市规划委员会制度。健全国家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实现规划督察全覆盖。完善社会参与机制,充分发挥专家和公众的力量,加强规划实施的社会监督。建立利用卫星遥感监测等多种手段共同监督规划实施的工作机制。严控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设立,凡不符合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建设的,一律按违法处理。用5年左右时间,全面清查并处理建成区违法建设,坚决遏制新增违法建设。
三、塑造城市特色风貌
(六)提高城市设计水平。城市设计是落实城市规划、指导建筑设计、塑造城市特色风貌的有效手段。鼓励开展城市设计工作,通过城市设计,从整体平面和立体空间上统筹城市建筑布局,协调城市景观风貌,体现城市地域特征、民族特色和时代风貌。单体建筑设计方案必须在形体、色彩、体量、高度等方面符合城市设计要求。抓紧制定城市设计管理法规,完善相关技术导则。支持高等学校开设城市设计相关专业,建立和培育城市设计队伍。
(七)加强建筑设计管理。按照“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建筑方针,突出建筑使用功能以及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和环保,防止片面追求建筑外观形象。强化公共建筑和超限高层建筑设计管理,建立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后评估制度。坚持开放发展理念,完善建筑设计招投标决策机制,规范决策行为,提高决策透明度和科学性。进一步培育和规范建筑设计市场,依法严格实施市场准入和清出。为建筑设计院和建筑师事务所发展创造更加良好的条件,鼓励国内外建筑设计企业充分竞争,使优秀作品脱颖而出。培养既有国际视野又有民族自信的建筑师队伍,进一步明确建筑师的权利和责任,提高建筑师的地位。倡导开展建筑评论,促进建筑设计理念的交融和升华。
(八)保护历史文化风貌。有序实施城市修补和有机更新,解决老城区环境品质下降、空间秩序混乱、历史文化遗产损毁等问题,促进建筑物、街道立面、天际线、色彩和环境更加协调、优美。通过维护加固老建筑、改造利用旧厂房、完善基础设施等措施,恢复老城区功能和活力。加强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合理利用,保护古遗址、古建筑、近现代历史建筑,更好地延续历史文脉,展现城市风貌。用5年左右时间,完成所有城市历史文化街区划定和历史建筑确定工作。
四、提升城市建筑水平
(九)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完善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等五方主体质量安全责任。强化政府对工程建设全过程的质量监管,特别是强化对工程监理的监管,充分发挥质监站的作用。加强职业道德规范和技能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深化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改革,推广工程总承包制,加强建筑市场监管,严厉查处转包和违法分包等行为,推进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实行施工企业银行保函和工程质量责任保险制度。建立大型工程技术风险控制机制,鼓励大型公共建筑、地铁等按市场化原则向保险公司投保重大工程保险。
(十)加强建筑安全监管。实施工程全生命周期风险管理,重点抓好房屋建筑、城市桥梁、建筑幕墙、斜坡(高切坡)、隧道(地铁)、地下管线等工程运行使用的安全监管,做好质量安全鉴定和抗震加固管理,建立安全预警及应急控制机制。加强对既有建筑改扩建、装饰装修、工程加固的质量安全监管。全面排查城市老旧建筑安全隐患,采取有力措施限期整改,严防发生垮塌等重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十一)发展新型建造方式。大力推广装配式建筑,减少建筑垃圾和扬尘污染,缩短建造工期,提升工程质量。制定装配式建筑设计、施工和验收规范。完善部品部件标准,实现建筑部品部件工厂化生产。鼓励建筑企业装配式施工,现场装配。建设国家级装配式建筑生产基地。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力争用10年左右时间,使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的比例达到30%。积极稳妥推广钢结构建筑。在具备条件的地方,倡导发展现代木结构建筑。
五、推进节能城市建设
(十二)推广建筑节能技术。提高建筑节能标准,推广绿色建筑和建材。支持和鼓励各地结合自然气候特点,推广应用地源热泵、水源热泵、太阳能发电等新能源技术,发展被动式房屋等绿色节能建筑。完善绿色节能建筑和建材评价体系,制定分布式能源建筑应用标准。分类制定建筑全生命周期能源消耗标准定额。
(十三)实施城市节能工程。在试点示范的基础上,加大工作力度,全面推进区域热电联产、政府机构节能、绿色照明等节能工程。明确供热采暖系统安全、节能、环保、卫生等技术要求,健全服务质量标准和评估监督办法。进一步加强对城市集中供热系统的技术改造和运行管理,提高热能利用效率。大力推行采暖地区住宅供热分户计量,新建住宅必须全部实现供热分户计量,既有住宅要逐步实施供热分户计量改造。
六、完善城市公共服务
(十四)大力推进棚改安居。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以政府为主保障困难群体基本住房需求,以市场为主满足居民多层次住房需求。大力推进城镇棚户区改造,稳步实施城中村改造,有序推进老旧住宅小区综合整治、危房和非成套住房改造,加快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切实解决群众住房困难。打好棚户区改造三年攻坚战,到2020年,基本完成现有的城镇棚户区、城中村和危房改造。完善土地、财政和金融政策,落实税收政策。创新棚户区改造体制机制,推动政府购买棚改服务,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构建多元化棚改实施主体,发挥开发性金融支持作用。积极推行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因地制宜确定住房保障标准,健全准入退出机制。
(十五)建设地下综合管廊。认真总结推广试点城市经验,逐步推开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统筹各类管线敷设,综合利用地下空间资源,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域新建道路必须同步建设地下综合管廊,老城区要结合地铁建设、河道治理、道路整治、旧城更新、棚户区改造等,逐步推进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加快制定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标准和技术导则。凡建有地下综合管廊的区域,各类管线必须全部入廊,管廊以外区域不得新建管线。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建立合理的收费机制。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和运营地下综合管廊。各城市要综合考虑城市发展远景,按照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编制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专项规划,在年度建设计划中优先安排,并预留和控制地下空间。完善管理制度,确保管廊正常运行。
(十六)优化街区路网结构。加强街区的规划和建设,分梯级明确新建街区面积,推动发展开放便捷、尺度适宜、配套完善、邻里和谐的生活街区。新建住宅要推广街区制,原则上不再建设封闭住宅小区。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和单位大院要逐步打开,实现内部道路公共化,解决交通路网布局问题,促进土地节约利用。树立“窄马路、密路网”的城市道路布局理念,建设快速路、主次干路和支路级配合理的道路网系统。打通各类“断头路”,形成完整路网,提高道路通达性。科学、规范设置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管理设施,提高道路安全性。到2020年,城市建成区平均路网密度提高到8公里/平方公里,道路面积率达到15%。积极采用单行道路方式组织交通。加强自行车道和步行道系统建设,倡导绿色出行。合理配置停车设施,鼓励社会参与,放宽市场准入,逐步缓解停车难问题。
(十七)优先发展公共交通。以提高公共交通分担率为突破口,缓解城市交通压力。统筹公共汽车、轻轨、地铁等多种类型公共交通协调发展,到2020年,超大、特大城市公共交通分担率达到40%以上,大城市达到30%以上,中小城市达到20%以上。加强城市综合交通枢纽建设,促进不同运输方式和城市内外交通之间的顺畅衔接、便捷换乘。扩大公共交通专用道的覆盖范围。实现中心城区公交站点500米内全覆盖。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改革公交公司管理体制,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公共交通设施建设和运营,增强公共交通运力。
(十八)健全公共服务设施。坚持共享发展理念,使人民群众在共建共享中有更多获得感。合理确定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标准,加强社区服务场所建设,形成以社区级设施为基础,市、区级设施衔接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网络体系。配套建设中小学、幼儿园、超市、菜市场,以及社区养老、医疗卫生、文化服务等设施,大力推进无障碍设施建设,打造方便快捷生活圈。继续推动公共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站)、博物馆、科技馆免费向全社会开放。推动社区内公共设施向居民开放。合理规划建设广场、公园、步行道等公共活动空间,方便居民文体活动,促进居民交流。强化绿地服务居民日常活动的功能,使市民在居家附近能够见到绿地、亲近绿地。城市公园原则上要免费向居民开放。限期清理腾退违规占用的公共空间。顺应新型城镇化的要求,稳步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在住房、教育、文化、医疗卫生、计划生育和证照办理服务等方面,与城镇居民有同等权利和义务。
(十九)切实保障城市安全。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实施地下管网改造工程。提高城市排涝系统建设标准,加快实施改造。提高城市综合防灾和安全设施建设配置标准,加大建设投入力度,加强设施运行管理。建立城市备用饮用水水源地,确保饮水安全。健全城市抗震、防洪、排涝、消防、交通、应对地质灾害应急指挥体系,完善城市生命通道系统,加强城市防灾避难场所建设,增强抵御自然灾害、处置突发事件和危机管理能力。加强城市安全监管,建立专业化、职业化的应急救援队伍,提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水平,形成全天候、系统性、现代化的城市安全保障体系。
七、营造城市宜居环境
(二十)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充分利用自然山体、河湖湿地、耕地、林地、草地等生态空间,建设海绵城市,提升水源涵养能力,缓解雨洪内涝压力,促进水资源循环利用。鼓励单位、社区和居民家庭安装雨水收集装置。大幅度减少城市硬覆盖地面,推广透水建材铺装,大力建设雨水花园、储水池塘、湿地公园、下沉式绿地等雨水滞留设施,让雨水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不断提高城市雨水就地蓄积、渗透比例。
(二十一)恢复城市自然生态。制定并实施生态修复工作方案,有计划有步骤地修复被破坏的山体、河流、湿地、植被,积极推进采矿废弃地修复和再利用,治理污染土地,恢复城市自然生态。优化城市绿地布局,构建绿道系统,实现城市内外绿地连接贯通,将生态要素引入市区。建设森林城市。推行生态绿化方式,保护古树名木资源,广植当地树种,减少人工干预,让乔灌草合理搭配、自然生长。鼓励发展屋顶绿化、立体绿化。进一步提高城市人均公园绿地面积和城市建成区绿地率,改变城市建设中过分追求高强度开发、高密度建设、大面积硬化的状况,让城市更自然、更生态、更有特色。
(二十二)推进污水大气治理。强化城市污水治理,加快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全面加强配套管网建设,提高城市污水收集处理能力。整治城市黑臭水体,强化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污水截流、收集,抓紧治理城区污水横流、河湖水系污染严重的现象。到2020年,地级以上城市建成区力争实现污水全收集、全处理,缺水城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20%以上。以中水洁厕为突破口,不断提高污水利用率。新建住房和单体建筑面积超过一定规模的新建公共建筑应当安装中水设施,老旧住房也应当逐步实施中水利用改造。培育以经营中水业务为主的水务公司,合理形成中水回用价格,鼓励按市场化方式经营中水。城市工业生产、道路清扫、车辆冲洗、绿化浇灌、生态景观等生产和生态用水要优先使用中水。全面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加大城市工业源、面源、移动源污染综合治理力度,着力减少多污染物排放。加快调整城市能源结构,增加清洁能源供应。深化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健全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提高环境监管能力,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倡导文明、节约、绿色的消费方式和生活习惯,动员全社会参与改善环境质量。
(二十三)加强垃圾综合治理。树立垃圾是重要资源和矿产的观念,建立政府、社区、企业和居民协调机制,通过分类投放收集、综合循环利用,促进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到2020年,力争将垃圾回收利用率提高到35%以上。强化城市保洁工作,加强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统筹城乡垃圾处理处置,大力解决垃圾围城问题。推进垃圾收运处理企业化、市场化,促进垃圾清运体系与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对接。通过限制过度包装,减少一次性制品使用,推行净菜入城等措施,从源头上减少垃圾产生。利用新技术、新设备,推广厨余垃圾家庭粉碎处理。完善激励机制和政策,力争用5年左右时间,基本建立餐厨废弃物和建筑垃圾回收和再生利用体系。
八、创新城市治理方式
(二十四)推进依法治理城市。适应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新形势和新要求,加强重点领域法律法规的立改废释,形成覆盖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全过程的法律法规制度。严格执行城市规划建设管理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坚决遏制领导干部随意干预城市规划设计和工程建设的现象。研究推动城乡规划法与刑法衔接,严厉惩处规划建设管理违法行为,强化法律责任追究,提高违法违规成本。
(二十五)改革城市管理体制。明确中央和省级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确定管理范围、权力清单和责任主体,理顺各部门职责分工。推进市县两级政府规划建设管理机构改革,推行跨部门综合执法。在设区的市推行市或区一级执法,推动执法重心下移和执法事项属地化管理。加强城市管理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提高管理、执法和服务水平。
(二十六)完善城市治理机制。落实市、区、街道、社区的管理服务责任,健全城市基层治理机制。进一步强化街道、社区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以社区服务型党组织建设带动社区居民自治组织、社区社会组织建设。增强社区服务功能,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加强信息公开,推进城市治理阳光运行,开展世界城市日、世界住房日等主题宣传活动。
(二十七)推进城市智慧管理。加强城市管理和服务体系智能化建设,促进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与城市管理服务融合,提升城市治理和服务水平。加强市政设施运行管理、交通管理、环境管理、应急管理等城市管理数字化平台建设和功能整合,建设综合性城市管理数据库。推进城市宽带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强化网络安全保障。积极发展民生服务智慧应用。到2020年,建成一批特色鲜明的智慧城市。通过智慧城市建设和其他一系列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措施,不断提高城市运行效率。
(二十八)提高市民文明素质。以加强和改进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以提升市民文明素质推动城市治理水平的不断提高。大力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学习教育实践,促进市民形成良好的道德素养和社会风尚,提高企业、社会组织和市民参与城市治理的意识和能力。从青少年抓起,完善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的教育网络,将良好校风、优良家风和社会新风有机融合。建立完善市民行为规范,增强市民法治意识。
九、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二十九)加强组织协调。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要加大对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和支持力度,建立城市工作协调机制,定期研究相关工作。定期召开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研究解决城市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中央组织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要定期组织新任市委书记、市长培训,不断提高城市主要领导规划建设管理的能力和水平。
(三十)落实工作责任。省级党委和政府要围绕中央提出的总目标,确定本地区城市发展的目标和任务,集中力量突破重点难点问题。城市党委和政府要制定具体目标和工作方案,明确实施步骤和保障措施,加强对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落实工作经费。实施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监督考核制度,确定考核指标体系,定期通报考核结果,并作为城市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本意见精神,明确责任分工和时间要求,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各地区各部门贯彻落实情况要及时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中央将就贯彻落实情况适时组织开展监督检查。
【发布单位】甘肃省
【发布文号】甘政发[2009]37号
【发布日期】2009-04-22
【生效日期】2009-04-2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甘肃省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工作的意见
(甘政发[2009]37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近年来,随着我省城镇化进程的稳步推进,城市面貌不断改观,市民居住环境明显改善,城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与此同时,城市管理工作也遇到新的挑战,传统的粗放型管理模式已不能适应城市基础设施容量不断扩大和人民群众对城市优质空间需求不断增长的需要。为提高城市运行效率,改善城市环境质量,优化城市发展空间,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现就加强城市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城市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加强城市管理,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稳步推进城镇化进程的重要举措,是优化城市发展环境,提高城市运行效率的迫切需要,是强化城市公共服务,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有力保障。加强城市管理,有利于城市规划的正确实施,增强城市规划的权威性和综合调控作用,有利于城市基础设施的正常运行,发挥城市建设的投资效益,提高城市综合功能和市民生活质量,有利于改善城市环境,保持城市特色风貌,促进对外开放,有利于优化城市发展空间,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各市州、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城市管理的重要性,切实发挥职能作用,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努力把全省城市管理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认真实践科学发展观,以解决市民最关心的热点和难点问题为重点,进一步优化城市管理程序,整合城市管理资源,创新城市管理体制和机制,扩大市民参与,不断提高城市管理效率和管理水平,努力创造良好的城市人文环境、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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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目标任务。到2010年,全省基本建立起完善的城市管理法规体系和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城市管理体制及运行机制。通过不断提高城市综合管理水平,完善城市服务功能,使城市环境脏、乱、差,污水、垃圾处理滞后等状况得到基本好转。力争使全省设市城市建成区供水普及率达到88%以上,燃气普及率达到60%以上(兰州市达到80%以上),绿化覆盖率达到27%以上、污水处理率达到60%以上、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50%以上。
三、进一步提高城市规划编制水平。
加强各类城市规划编制的前期研究工作,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科学预测城市人口发展规模,合理确定城市生态环境、土地、水资源、能源、自然和历史文化资源保护等方面的综合目标,划定禁止建设区、限制建设区、适宜建设区范围,制定严格的空间管治措施。
按照“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的要求,积极转变城市规划修编方式,广泛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学者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确保城市规划修编既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规律和城市规划的专业要求,又能体现地方特色。
加强对规划纲要和规划成果的审查工作。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必须首先制定规划纲要,明确编制思路和方法,提出重大项目方案,经审查通过后,方可开展规划成果的编制工作。城市总体规划成果须依法经同级人大或其常委会审查同意后方可上报审批。强化对城市规划实施工作的监管,确保城市规划得到有效实施。严格落实城市规划的空间管治要求,凡已纳入城市规划“蓝线”(水系保护范围)、“绿线”(绿地保护范围)、“紫线”(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范围)、“黄线”(基础设施用地保护范围)管治的空间,必须依法加强控制,不得另作他用。进一步强化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许可管理,切实做好选址论证和评估工作,提高建设项目选址的科学性、合理性。各类建设项目报发改部门审批、核准和备案前,必须按项目建设程序,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选址意见书。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区)的重点保护区等特殊保护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选址,由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选址意见书。各类建设项目竣工后,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管,并将选址意见执行情况纳入竣工验收内容,使其建筑物按照规划许可的用途使用,有关部门依此核发房屋产权证明等文件。
四、不断加强对城市基础设施运行的调控和监管。
加强城市水源和水质管理,加快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污染整治,依法取缔一级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排污口和二级饮用水源地的直接排污口,严防面源污染影响城市饮用水源水质。对经整治仍达不到国家规定水质标准的集中式饮用水源地,要寻找替代水源地。同时,各城市要建设好城市备用水源。坚持城市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和城市供水水质检测通报制度,逐步改善和提高城市供水水质,确保城市供水安全。加强对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和垃圾处理设施的维护与监管,已建成的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必须安装环保在线监测装置,以确保其正常运行。加强城区河道、排洪道的维护和管理,对侵占城区河道、排洪道、棚盖河道的行为限期予以清理。结合实施城市“绿线”管治制度,搞好排洪道两侧的绿化建设,提高城市景观效果。加强对城市燃气和城市集中供热供应与使用的监控,确保市民用气用热安全。
在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中,要加强商业网点规划布局,推动城市商业及社区商业有序发展,完善新区商业服务功能,优化老区商业结构布局,为市民创造便捷的消费环境。规范旧城改造中的房屋拆迁管理,完善拆迁制度,合理控制房屋拆迁规模,认真落实补偿政策,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注重对旧城区保留建筑的维护改造,保证其在规定使用年限内安全服务。同时,在此类建筑物所在区域尽可能增设各种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绿地,满足市民生活需要。各级城市政府应安排专项资金支持此类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进一步建立健全应对城市突发事件预警应急机制,增强城市综合防灾减灾能力,确保城市安全。加大对盗窃、破坏城市市政公用设施案件的侦破力度,依法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五、积极推进城市环境综合整治。
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治脏、治乱、治差。整治区域主要包括城区主干道路、建筑工地、集贸市场、园林景点、居住小区、企业和学校周边地段、城区与郊区结合部、车站、广场、城市出入口等。规范城区公共卫生管理,逐段逐片落实城区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和生活垃圾收集、清运责任制,全面落实“门前三包”卫生工作责任制,及时清理脏源点和积存垃圾,消除公共卫生死角。改进垃圾收集方式,实行袋装收集,有条件的可逐步实行分类收集。建设规范的垃圾收集站,撤除城区主干道两侧的垃圾方箱、垃圾台。强化城乡结合部、城市出入口、铁路沿线、排洪沟道等易脏区域的卫生管理,严禁在上述地段倾倒生活垃圾和其他固体废弃物,确保其干净、整洁。
规范城区交通秩序、治安秩序和市容市貌管理,加大对城区乱停车辆、乱设摊点、乱贴广告、乱养宠物等违规行为的整治。加快集贸市场和停车场建设,为还路进场疏通渠道。要加快城市交通规划编制工作步伐,确立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中的主体地位。进一步整顿城区交通秩序,完善城市道路交通网络建设,科学合理地编制交通运行方案,有效提高城区路网整体通行能力。城区交通网络要做好与城市出入口、过境高速公路的衔接,过境公路应靠近城区但不进入城区。加强车辆停放管理,纠正不文明交通行为。通过多管齐下,切实改变我省城市公共交通总体发展滞后,人民群众出行不便的状况。户外广告、牌匾、灯饰等要坚持统一规划,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设置,并保持安全、完好、整洁、美观。各类夜市、烧烤、小吃摊点,应在城市规划确定的区段集中设置,限时经营,限时清理废弃物。各类餐饮酒店的泔水等废弃物应定时集中收集处理,不得随意排入城区排水管道。运输易抛洒物料的车辆,必须加盖苫布。市民饲养宠物,必须实行严格的许可登记制度,并做好预防接种工作。各级城市政府应结合本地实际,尽快制定疏导和约束市民饲养宠物活动的管理规定,积极引导其遵守公共道德和保护环境,防止扰民、伤人事件的发生。节假日,允许流动商贩在不影响城市道路交通和公共卫生的前提下,从事临时性的便民经营活动。
加强城市空气质量监测,加大机动车尾气和烟尘、粉尘、扬尘等污染物的治理力度,继续巩固和完善烟尘控制区建设,提高城市大气环境质量。全面开展城市噪声综合整治,积极开展城市安静小区创建活动,营造清静的人居环境。
六、加快城市管理法制建设步伐。
各级城市政府要按照城市管理立法规划,抓紧制定城市供排水与污水处理、城市生活垃圾清运与处理、城市市政设施、城市管理监察等方面的地方法规、规章及实施细则,逐步建立和完善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城市发展规律要求的城市管理规章制度体系。
积极推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加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建设,严格按照国家公务员标准进行考试,择优录用,并完善培养教育制度,以保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素质得到持续提升。执法队伍要统一执法标识,统一执法文书,统一处罚程序,统一上岗资格,提高文明执法水平。建立综合执法监督制约机制,由同级政府法制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执法程序、执法质量、执法水平进行年度监督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予以公布,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和奖惩的依据之一。建立问责制,对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粗暴执法、严重损害群众合法权益的行为,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完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运行机制,进一步明确综合执法与专业管理的职能分工,加强综合执法与专业管理的衔接,建立综合执法与专业管理适当分离而又有机结合的协调运行机制。积极探索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信息化运作机制。建立综合执法与市民的信息交流平台,公开执法标准,方便市民投诉,及时公布处理结果,提高政府执法的透明度,使城市管理从传统的以行政手段为主向以法律手段为主的方向转变,逐步形成“依法管理、全面覆盖、综合执法、一专多能、部门协作、上下联动”的城市管理执法新体系。
七、积极创新城市管理体制。
各级城市政府要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责权一致、讲求实效的原则和科学有序、协调高效的要求,进一步强化城市管理职能,形成城市管理与城市规划、建设相互协调、相互促进的新机制。进一步完善“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的新体制,坚持管理重心下移和属地管理,增强条块管理的互补性,努力消除管理盲区。要赋予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市容整洁、环境卫生、道路秩序、公共设施、园林绿化等方面的城市管理、监督和维护职能,其所需工作经费逐步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要充分发掘街道、居委会、物业部门的管理潜力,落实各层面管理职责,形成立体交叉管理网络,通过疏堵结合和源头控制,变突击整治为长效管理。进一步健全城市管理工作的监督考核机制,要把城市管理工作作为层级监督和效能监察的重要内容,加强法律监督、行政监督、社会监督。进一步完善城市管理投入机制,合理控制政府城市建设负债规模,推行特许经营权制度,运用市场机制,多方引导国内外各类社会资金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要以城市管理信息化为突破口,优化管理秩序,整合管理资源,推进体制机制创新,扩大市民参与面,继续抓好以投诉解难为主要内容的服务热线建设,积极创造条件,推进“数字”城管,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宣传教育等多种手段拓展城市管理的广度和深度,做到市区与郊区、治标与治本、整治与疏导并举,基本形成规范有序、结构合理、开放透明、足以保障城市安全高效运行、市民安居乐业的长效管理机制。
八、切实加强对城市管理工作的领导。
健全工作机制。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城市管理工作,真正将其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市州、县市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完善由政府主要领导负责,建设、公安、工商、卫生、环保、林业、交通等有关部门参加的城市综合管理协调机构,负责城市管理的决策、协调、监督工作。建立城市管理工作责任制,把城市管理工作责任分解落实到各有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城市管理工作,努力形成分工协作、责任明确、考核科学的良好工作机制。
发动全民参与。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深入开展城市管理宣传教育,积极发动群众,在全省上下形成舆论宣传有力、市民认识到位、公众参与广泛的城市管理新氛围,提高市民素质,增强参与城市管理的意识和能力。有关城市管理的重大决策、重要法规政策的制定,要逐步引入公众听证制度,进一步扩大社会和市民对城市管理的参与度。
开展创建活动。在全省继续开展人居环境、园林城市(县城)、卫生城市、环保模范城市等创建活动,并将城市管理纳入创建活动内容,利用竞争激励机制推动城市管理工作。
加强领导干部培训。对城市各级领导干部要进行多形式、多层次的城市管理知识和能力培训,定期举办市长、县长和分管副市长、副县长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专题研讨班,学习借鉴发达地区的成功经验和做法,不断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管理城市的能力和水平。
城市管理是贯穿于城市发展过程的一项长期工作,各级城市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积极探索科学管理城市的新方法、新机制,努力提高城市管理水平,不断改善城市环境,促进全省城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甘肃省人民政府
二○○九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