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中央有关部署,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坚持问题导向、举一反三,坚持夯实责任、齐抓共管,聚焦突出问题,严惩违法行为,加大保护力度,加强督查检查,还秦岭以宁静、和谐、美丽,切实筑牢秦岭生态安全屏障。
二、目标任务
针对《秦岭生态环境突出问题整治工作台账》指出的具体问题,制定整治方案,夯实整治责任,明确整改时限,强化督导检查,有序推进整改,确保2019年6月底前,秦岭违建专项整治后续工作全面完成,乱搭乱建、乱排乱放等突出环境问题整治到位;宗教场所、旅游景点、农家乐等常态化管理工作全面加强。
三、工作举措
(一)制定工作方案。对《通知》要求进一步整治的问题,各区县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结合当前开展的秦岭北麓有关整治工作,按“六定”原则制定专项工作方案,明确整治措施、完成时限、责任单位、保障措施、分管领导、责任人。对已完成整治的问题,完善工作资料,及时进行销号。
(二)建立工作台账。对照《通知》公布的问题台账认真梳理,各区县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建立完整工作台账,报市秦岭保护局备案,并抄送市级相关部门。
(三)依法分类整治。各区县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要全面统筹,对已列入有关整治工作的问题,按原计划组织实施整治;对新的问题按照专项工作方案,依法认真组织实施整治。
(四)加强督促检查。市秦岭保护局、市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水务局组成专项督查组,每月分类开展一次督查检查,并对各区县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整治工作进行具体指导,督查检查结果报市政府。各区县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建立相应的督查检查机制。
(五)严格销号制度。建立严格的整治工作流程,对完成整改的问题,由各区县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组成专门验收组进行自查和验收。验收工作要坚持标准,验收结论经相关会议审定通过后,予以销号;对没有通过验收销号的问题,及时组织整改。销号结果报市秦岭保护局和相关市级部门,市秦岭保护局汇总后报市政府,并按程序报告省秦岭办。
(六)完善档案资料。对确认销号的问题,由各区县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档案部门对整治过程的工作资料进行整理归档。
四、任务分工
坚持属地负责和部门指导督查相结合的原则,各区县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为实施整治工作的主体,相关市级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加强指导,形成工作合力,加快推进整治。
各区县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秦岭生态环境突出问题整治工作。
市秦岭保护局:负责制定《秦岭生态环境突出问题整治工作方案》;统筹建立《秦岭生态环境突出问题整治工作台账》;牵头组织秦岭北麓违建专项整治后续工作;组织开展相关专项督查检查;负责信息报送。
市资源规划局:负责秦岭北麓违建专项整治土地收回工作;指导“拉网式”排查问题、乱搭乱建问题整治工作;组织开展相关专项督查检查;负责秦岭北麓违建专项整治中保留别墅监管工作,配合建档立卡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指导乱排乱放问题整治工作;组织开展相关专项督查检查。
市住建局:指导乱搭乱建问题整治工作;组织开展相关专项督查检查;负责秦岭北麓违建专项整治中保留别墅监管工作,配合建档立卡工作。
市水务局:指导村庄、“农家乐”乱排乱放问题整治工作;组织开展相关专项督查检查。
市档案馆:负责秦岭北麓违建专项整治档案整理归类;指导区县和高新区建档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提高政治站位。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中央有关部署,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决做到“两个维护”,深刻汲取秦岭违建教训,按照全市“一盘棋”部署,将秦岭生态环境突出问题列入当前首要政治任务和头等大事来抓。
(二)形成工作合力。各区县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定期督,参照秦岭北麓违建专项整治工作模式,加强工作力量,成立相应工作专班,扎实推进整治工作。
(三)严格整治标准。对标《秦岭生态环境突出问题整治工作方案》,逐项逐条落实整治措施,确保整治工作不留尾巴、彻底整治。
(四)加强信息报送。各区县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相关市级部门要落实专人,负责信息统计、报送工作,相关信息要按时报送市秦岭保护局,之后由市秦岭保护局整理,按程序上报市政府和省秦岭办。 2100433B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中央有关部署,全面贯彻《中共陕西省委关于全面加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陕发〔2018〕28号)精神,巩固和拓展秦岭北麓违建别墅专项整治工作成效,加快推进秦岭生态环境突出问题整治工作,持之以恒有效保护秦岭生态安全屏障,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行动方案的通知》(陕政发〔2019〕3号)及《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秦岭生态环境突出问题整治工作台账的通知》(陕秦岭办〔2019〕1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整治方案。
你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借鉴其他地方的成功经验,这样来得最快最有效,省时省力提供范文一篇: 为加快推进生态县建设步伐,切实改善生态环境,根据省、市环境污染整治行动统一部署,特制定新昌环境污染整治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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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保护生态环境 保护环境人人有责 环境是一个人类生存最基本的条件,如果我们破坏了环境,这等于破坏了我们生存的条件。 目前,生态环境日益恶劣,对我们影响最大的就是水资源。据有关资料报道:排水系统的铺设...
根据省政府关于开展秦岭北麓生态环境保护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陕政发[2003]17号)精神,现将我市《关于开展秦岭北麓生态环境保护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防御山洪灾害直接关系人民的生命安全,责任重于泰山。随着经济社会的飞速发展,山洪灾害防御工作显得尤为重要,建立健全基层防御责任制体系、县乡村各级山洪灾害防御预案编制、山洪灾害监测预警、宣传培训演练等基层山洪灾害防御手段是确保山洪灾害防御工作的重要保证。为此,针对秦岭山区山洪灾害防御工作中问题,提出了区域山洪灾害防御体系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工作,根据《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本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对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行监督管理,协调处理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中的相关问题。
灞桥区、临潼区、长安区、蓝田县、周至县、户县人民政府(以下统称相关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区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具体监督管理和协调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秦岭生态保护监督,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做好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发展和改革、规划、建设、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务、农林、公安、旅游、文物、交通运输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各自职责,做好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协调处置重大事件和严重违法案件。
联席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时,可即时组织召开。市、区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会议的组织工作。
第五条 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区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的领导。
区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报告下列事项:
(一)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年度工作;
(二)本辖区内影响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重大事件、案件;
(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下达任务的完成情况。
第六条 本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四至界限为:
(一)东、西、南至本市行政界限;
(二)周至县、户县、长安区行政区域内北至107省道以北一千米;
(三)蓝田县行政区域内,北至107省道;
(四)灞桥区行政区域内北至灞桥区临潼区交界,南至灞桥区蓝田县交界,西至沿阴坡村、下鲁峪村西界至柿园接二网路,沿二网路至新兴王柯寨段南延伸线至灞桥区蓝田县交界,东至灞桥区行政界限;
(五)临潼区行政区域内,南至临潼区行政界限,北至西临城市快速干道临马路至临蓝路,其中陕鼓厂至华清池段北至骊山坡脚线,西至临潼区灞桥区交界,不含西安临潼国家旅游休闲度假区规划范围。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的四至界限需要调整的,由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征求各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和市级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的专项规划由发展和改革、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务、农林、旅游、文物、交通运输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和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编制。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的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大秦岭西安段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大秦岭西安段生态环境保护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统一的生态管控边界,实现用地边界、空间信息、建设项目参数的统一,避免各类规划之间的矛盾,并就环境影响进行专门说明,作为规划的组成部分。
第八条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内容包括:
(一)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
(二)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
(三)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各成员单位的法定职责;
(四)调查取证、告知、听证、送达等行政执法程序法律知识;
(五)联合执法、委托执法、行政执法协助等法律知识;
(六)其他法律、法规。
第九条 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应当采用遥感监测、数字化监控系统等措施,建立秦岭生态环境保护信息系统,实行地域网格化监管。
第二章 执法体制
第十条 市级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加强监督指导,依法查处跨区县违法案件。
第十一条 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机构应当制定本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巡查通报制度。
市级相关部门、区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巡查通报制度的要求,做好巡查通报工作。
第十二条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在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建立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联合执法机制。
区县人民政府涉及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派驻行政执法人员,具体派驻部门由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派驻人员应当接受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一领导,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制止、纠正违反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第十四条 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对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的违法建设行为,应当在调查、核实后,提出处理意见,移交相关区县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应当办理建设项目准入手续未办理进行建设的,由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依法查处。
非法占用土地进行建设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非法占用的土地属于林地或者河道管理范围的,由林业、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其他违法行为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在村庄规划区内,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依法查处。
第十五条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下列影响生态环境的违法案件,对生态环境影响重大、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的,可由市或者相关区县人民政府根据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需要,组织联合执法:
(一)非法探矿、采矿;
(二)违法建造房屋、乱搭乱建棚房等违法建设;
(三)污染水源地;
(四)破坏耕地、湿地、林地;
(五)破坏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林或者破坏地貌、植被;
(六)非法捕捞、捕杀野生动物;
(七)其他重大违法案件。
第十六条 市、区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和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公布投诉举报电话、邮箱、单位地址和其他便于公众投诉举报的方式,接受单位和个人对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
市、区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和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投诉举报情况,并将结果及时答复投诉举报人。投诉举报的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依法进行处理,并告知投诉举报人。
第十七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监督员队伍。
监督员发现违法行为时,应当立即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第十八条 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应当与相邻地市建立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协作机制,加强行政执法协作和案件协查,互相通报信息,实现资源共享。
第三章 项目准入
第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提出项目准入申请,依法依规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条 房地产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相关区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由区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在二十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
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准入或不予准入意见书,书面送达申请人,并抄送区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提出准入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项目申请文件;
(二)营业执照;
(三)项目的名称、性质、用途、规模;
(四)项目拟选地址;
(五)其他相关文件。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取得项目准入意见书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土地、规划及其他手续。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许可时,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审查,并查验项目准入意见书。对不符合法定许可条件的,不得许可。
第二十三条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在办理准入手续时,需要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查阅资料或者咨询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配合。
第二十四条 在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内拍摄电影、电视、广告和音像资料或者举办其他大型活动,举办单位应当向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按规定报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意见,并书面告知举办单位及区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机构。
第二十五条 活动举办单位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活动对秦岭生态环境的影响评估;
(二)环境保护措施;
(三)活动基本情况。
第四章 生态环境保护
第二十六条 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应当组织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农林、公安、水务、气象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划定秦岭生态敏感区、生态脆弱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秦岭生态敏感区、生态脆弱区需要调整的,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生态敏感区、生态脆弱区封闭实施方案,采取封闭措施,禁止游客等与生态环境保护无关的人员进入。封闭实施方案应当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七条 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应当设置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适度开发区、生态敏感区和生态脆弱区的标志、标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擅自移动、拆除。
第二十八条 因防汛、防火等预防灾害的原因,确需对相关区域采取封闭措施的,市、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布。
因抢险、救灾等原因,对相关区域确需采取紧急封闭措施的,市、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九条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历史人文资源,由市级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组织整理,建立档案,报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汇总,由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报送市人民政府列入秦岭历史人文资源保护名录,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按照项目批准的位置、范围、数量等内容进行建设,并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同步恢复生态,减少对水体、山体和植被的破坏。
国土资源、水务、农林、环境保护、规划、建设及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的实施过程进行监督管理,督促建设单位和个人履行治理义务。
第三十一条 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商相关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区域经济和旅游发展等情况,统筹编制农家乐集中经营场所,以及供水、污水和垃圾处理、环境卫生、道路、公共停车场等基础设施的设置规划。
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设置规划的要求,制定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二条 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农家乐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相关区县人民政府的要求,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农家乐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指导农家乐经营者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第三十三条 农家乐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违法占地或者占用河道经营;
(二)按规定处理和收集生活污水、垃圾,不得随意排放、弃置。
(三)优先选择清洁能源,不得砍伐林木作为燃料;
(四)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 村民建设住宅应当按照镇规划、村庄规划和村民住宅技术规范的要求,自主设计或者选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推荐的住宅设计图。
未制定规划的村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具体情况和村民住宅技术规范,对村民住宅的建筑总面积、层数等作出具体规定。
禁止超越批准的宅基地面积或者在批准的宅基地面积内擅自加宽加高建设村民住宅。
第三十五条 从事设施农业等现代农业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禁止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
(二)不得超过用地标准,禁止擅自扩大设施用地规模或通过分次申报用地变相扩大设施用地规模;
(三)不得改变直接从事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的设施性质;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应当根据秦岭生态环境保护以及户外活动情况,商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划定旅游景区外穿越山岭、攀登山峰的路线和露营地,并向社会公布。
从事穿越山岭、攀登山峰等户外活动的人员,应当按照公布的路线开展活动,并将产生的垃圾带离。
第三十七条 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峪口和硬化道路的峪道,设置垃圾收集设施,配备保洁人员,保持环境卫生整洁。
第三十八条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的旅游景区,应当设置机动车停放点。景区管理机构可以采用新能源车辆运送游客,减少尾气和噪音对环境的污染。
第三十九条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实行生态环境治理保证金制度,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应当会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秦岭生态环境治理保证金相关管理规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条 区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负责组织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相关管理规定,核算、存储、使用和管理秦岭生态环境治理保证金。建设项目单位应当在项目开工前,按照核定的数额缴纳。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一条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执法,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进行处理。
第四十二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对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单位和个人发现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有权向监察部门举报。
第四十三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建立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机制。市、区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及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未履行相关管理职责,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约谈制度,对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履职不到位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行政管理部门对相关单位负责人进行约谈,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布约谈过程和结果。
第四十五条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对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违法行为的处理情况进行监督。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可以建议监察部门追究其行政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6年12月25日起施行。 2100433B
2019年1月31日,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局正式挂牌成立。西安市副市长杨广亭,市秦岭办党组书记邢宏锋共同为新成立的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局揭牌。市政府办公厅副巡视员鲁强同志,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局全体同志出席了揭牌仪式。
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局是西安市机构改革组建的新部门,为西安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根据《西安市机构改革实施方案》,新组建的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局将承担市委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进一步整合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力量,建立沿山区县与部门之间、部门与部门之间、部门与执法单位之间的沟通联络、信息共享机制,形成条块结合、职责分明的保护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