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西安市空调设备安装使用管理办法 | 颁布单位 | 西安市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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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时间 | 2005.06.30 | 实施时间 | 2005.08.01 |
经2005年6月30日市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二00五年六月三十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空调设备的安装使用,维护城市正常工作生活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空调设备,是指分体式空调室外机、柜式空调室外机、集中式空调室外机组以及其他辅助设施和固定支撑架。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范围内以及其他区域的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范围内空调设备的安装、使用及其监督管理。
第四条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空调设备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空调设备安装、使用监督指导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安装、使用空调设备应当维护市容整洁,不得有碍市容观瞻,不得影响交通畅通。
第六条 临街安装空调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规范。安装的空调设备托架底端距地面的高度一般不得低于2.5米;因客观条件所限,无法达到规定高度的,最低高度不得低于1.9米。
第七条 禁止在临街道的地面或台阶上安装空调设备。禁止占用人行道安装空调设备。
第八条 单位和个人安装使用空调设备,向外环境排放热量、冷凝水和噪声,应当尽可能避免妨碍相邻方或其他人的正常工作和生活。
禁止将空调设备的冷凝水排放到人行道上和建筑物的外墙面上。
第九条 空调设备的使用者应当采取有效的安全保障措施,并定期检查,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第十条 安装使用空调设备产生的噪声,应当符合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必须采取有效治理措施消除噪声污染。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由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劝阻、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进行整改的,予以拆除,并对个人处200元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罚款。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由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元罚款。
第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步:在确定了安装的位置以后,就可以安装要求打开包装盒子,如果需要在建筑楼房上按照的话,就需要对空调进行一些简单的预留。  ...
卫生间通风机安装高度,比板底下300;
中央空调设备安装要注意 1.一定要业务和业主到现场定位,确定方案,确定方案之后,除非特殊情况,一般不要更改。 2.业主,装修公司,和施工队确定内外机位置,施工队配合装修公司装修进度准备进场,一般要在水...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79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空调设备安装使用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2007年12月10日市政府第15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韩正
二○○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二、西安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1996年4月25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发布 根据1999年11月22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根据2004年8月15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根据2008年3月20 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1.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
2.第十六条修改为:“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3.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建设工程开工前”修改为“依法应当申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并增加以下内容作为第二款,“长安区、临潼区、阎良区及市辖县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需要申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4.删除第二十一条第四款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
5.第三十六条中“治安处罚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西安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2006年8月31日第1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