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市道路架空线缆落地管理办法基本信息

中文名 西安市城市道路架空线缆落地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 西安市人民政府
颁布时间 2010.07.26 实施时间 2010.08.27

《西安市城市道路架空线缆落地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公布,自2010年8月27日起施行。

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道路架空线缆管理,加快城市道路架空线缆落地,充分利用城市地下空间资源,美化城市环境,创建国际化大都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西安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道路架空线缆,是指架设在城市道路上空的线缆,包括高(低)压输配电线路(均指110KV以下的线路)、信息传输线路、电车供电馈线等线路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架空线缆落地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城市道路架空线缆落地的实施和管理,依照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维护、统一管理。

第五条 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是城市道路架空线缆落地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规划、工业信息、发展改革、财政、建设、市容园林、价格、公安、电力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架空线缆落地的管理工作。

相关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的架空线缆落地工作。

第六条 电力、通信、交通信号等线缆权属单位应当积极配合、支持架空线缆落地工作。对主动配合线缆落地工作的线缆权属单位,市政府给予扶持和优惠。具体扶持和优惠政策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七条 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架空线缆落地管沟建设专项规划。

第八条 城市架空线缆落地过程中,城市供电、交通、通信等线路的变配电设施和通信交换设备的设置,应当统一规划定点。权属单位应当按照规划定点的位置进行设置,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

第九条 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制定年度城市道路架空线缆落地项目建设计划,并纳入年度城建计划统一管理。架空线缆权属单位应当按照城市道路架空线缆落地建设计划制定配套实施方案。

第十条 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架空线缆落地管沟建设专项规划要求,将沿线的架空线缆和已有地下线缆随道路工程同步埋设至规划新建管沟。

第十一条 其他城市道路上已建成的架空线缆应当按照年度城市道路架空线缆落地项目建设计划进入规划新建管沟,已有地下线缆应当按照规范埋设至规划新建管沟。

第十二条 城市上空原则上不得新建架空线缆。确需新建架空线缆的,须经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和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暂未落地的城市架空线缆,由线缆权属单位负责日常维护工作,确保线缆技术状况良好、整体美观。

第十三条 对废弃的架空线缆、地下线缆及其附属设施,线缆权属单位应当及时拆除。

第十四条 架空线缆落地工程施工中应当推广应用非开挖施工工艺等技术,避免重复挖掘城市道路。

第十五条 线缆管沟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市政工程施工许可手续。与道路同步建设的,建设单位可以委托道路建设单位与道路工程一并办理相关手续。

线缆管沟施工过程中,因场地条件等原因需变更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经原审批部门同意后方可组织施工。

第十六条 线缆管沟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工程竣工档案。

第十七条 管沟使用单位可以根据需要,采取租赁、买断等形式取得管沟使用权。

第十八条 管沟权属单位应当加强对管沟的巡查和检修,做好管沟的维护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设在城市道路上的管线井盖、柜等设施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方便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出现缺损或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况,各权属单位应当及时补缺或者修复。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年度计划要求实施架空线缆落地的,由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线缆落地,所需费用由线缆权属单位承担。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架空线缆维护管理义务且影响城市容貌的,由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个人处200元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新建架空线缆的,由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组织拆除,所需费用由线缆权属单位承担,对个人处200元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对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罚款。

第二十四条 对在架空线缆落地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起施行。

地方规章(类别)

西安市城市道路架空线缆落地管理办法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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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城市道路架空线缆落地管理办法常见问题

西安市城市道路架空线缆落地管理办法文献

上海市城市道路架空线管理办法(2008年修正) 上海市城市道路架空线管理办法(2008年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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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市道路架空线管理办法( 2008 年修正) 2008 年 08月 19 日 15 时 47分 81 主题分类 : 建设建筑 交通运输 “城市道路” “架空线” 上海市城市道路架空线管理办法 (2001 年 9 月 1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 106 号发布根据 2004年 7月 1 日《上海市人民政府 关于修改〈上海市化学危险物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等 32件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 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 2008年 8 月 1 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上海市城市道路架空线 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对本市城市道路架空线的管理,充分利用城市道路地下空间资源,改善城市市 容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架空线,是指架设在城市道路上空的线缆,包括高(低)压输配电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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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办法 西安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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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82504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1994-11-05 【生效日期】 1994-11-0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西安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办法 (1994年 8月 26日陕西省西安市第十一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1994年 11月 5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畅通,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第二条 凡在本市市区道路上通行的车辆、行人、乘车人以及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 有关活动的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道路,是指市区公路、城市街道、街巷,以及公共广场、公 共停车场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 第四条 第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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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挖掘占用城市道路施工管理办法》全文如下。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挖掘占用城市道路施工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城市发展环境,切实加强对挖掘、占用城市道路工程施工的管理,保障市政设施的完好及安全,提高城市道路运行效率,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西安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等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挖掘占用城市道路施工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挖掘、占用城市道路工程建设活动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挖掘占用城市道路施工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挖掘、占用城市道路工程包括:挖掘、占用城市道路进行的城市道路、桥涵及城市供水、再生水、排水、燃气、热力、照明、电力、通信、消防、广播电视、交通信号、园林绿化、地铁、人防等设施的建设和养护工程。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挖掘占用城市道路施工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四条

挖掘、占用城市道路工程按城建计划安排制定实施计划,实行统筹安排、统一管理,遵循同区域错时实施、同路段同步建设的原则。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挖掘占用城市道路施工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五条

市市政公用局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市市政设施管理局是市本级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各开发区依照市市政公用局委托的范围和内容,按本办法的规定对挖掘、占用城市道路工程进行管理,并在完成每项挖掘、占用施工工程许可后,一个工作日内将项目情况报备市市政公用局。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项目同时报备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交警、规划、环保、市容园林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挖掘、占用城市道路施工管理的有关工作。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挖掘占用城市道路施工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按照《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西安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的规定处罚。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挖掘占用城市道路施工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九条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应加强占道施工区域交通管理,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可提出整改及处罚意见,由市政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挖掘占用城市道路施工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三十条

市政管理部门对无特殊情况不按期限完工或拒不落实整改措施的施工单位建立不良施工单位记录档案,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在城市道路范围内的挖掘、占用施工作业资格。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挖掘占用城市道路施工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三十一条

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各开发区工作人员,在执行本办法的过程中,不依法、依规履行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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