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梧州市生态环境局 | 所属地区 | 梧州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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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部门 | 梧州市人民政府 | 现任领导 | 封雷(局长) |
(一)办公室。
管理和协调局机关日常办公事务;拟定局机关的规章制度,组织监督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拟定局机关的年度、季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并检查执行情况;负责重要事项的督办;管理机关的机构、编制、人事劳资和职称评审工作并对直属单位进行指导。负责局机关的会议组织、文电处理、对外接待、政务公开以及档案、保密、计生、财务、安全、保卫、物资、基建、后勤等工作;负责环境信访和公众举报接待工作;负责机关、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的管理;管理局机关职工的进修和培训工作。
负责全市环境信息管理工作,组织制定全市环境信息化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本局环境信息管理制度、有关保密措施和信息编码、标准;归口管理环境信息介质的收集、存贮,构成规范化的环境信息数据库;通过计算机网络,协助各科室收集环境信息并进行处理,搜集、存储、加工和处理、传输全市环境质量、污染物排放和治理、自然保护、环境管理以及相关的社会经济信息;为国家环保部和自治区环保厅提供规范化的环境信息与数据;为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提供各种环境信息支持和管理决策服务;负责本局计算机网络的管理及指导培训;负责指导辖区内的环境信息建设工作和有关软件应用工作;进行环境信息方面的合作与交流。
(二)综合科。
组织编制全市环境保护计划;参与制定本辖区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全市环境保护统计工作;负责提出全市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负责辖区内环境保护项目(补助资金)的组织审核、申报;参与排污收费的管理和使用的审核监督;负责环境保护对外经济合作交流及环境保护利用外资项目的洽谈和管理;组织、指导环境功能区划。
组织协调环境保护科学研究和技术引进;组织环境保护科技攻关和技术示范工程;管理本辖区环境保护系统对外技术交流合作;监督实施环境保护国家标准;指导、推动本辖区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承担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初审;组织实施环境保护资质认可制度,并进行监督管理;监督管理本辖区环境保护产业技术市场的规范,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三)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科(行政审批办公室)。
按规定权限审批本辖区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监督工作。承担权限内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政策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负责审批涉核与辐射以外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负责本辖区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机构日常管理;对超过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生态破坏严重或尚未完成生态恢复任务的地区,承担暂停审批除污染减排和生态恢复项目外所有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工作。负责环保行政审批工作。
(四)污染防治科(固体废料管理科)。
拟订贯彻执行大气、水体、噪声以及机动车的污染防治实施管理办法并依法组织实施;组织协调和指导实施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证、排污收费、行政代执行、污染源限期治理和达标排放等环境管理制度;组织协调对辖区内重点污染源的环境监管;负责组织环境监理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组织拟订和监督实施我市重点流域、重点区域污染防治规划,管理跨县(市)水质达标交接工作;指导和协调解决辖区内各地方、各部门以及跨县(市)重大环境问题;牵头协调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县(市)的环境污染纠纷;指导组织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协同有关部门推行和指导清洁生产;参与建设项目及重点污染治理项目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拟订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并组织实施;提出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考核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情况;承担环境统计和污染源普查工作。
拟订固体废物及有毒化学品的污染防治实施管理办法并依法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转移联单等环境管理制度;承办可用作原料的废物进出口许可审查工作;组织对梧州进口再生资源加工园区废物进口的环境监管;组织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的产生、收运、转移、处理处置过程的监督管理;负责医疗废物和其他危险废物的经营许可,组织实施危险废物(处置)经营单位及其设施运行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参与有毒化学品准运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处置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技术的开发研究,为有关部门提供技术、政策咨询服务工作;发布年度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公报。
(五)核与辐射安全管理科。
拟订贯彻执行放射性物质、电磁辐射的污染防治实施管理办法并依法组织实施;承担核安全、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参与核事故、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工作;对核设施安全和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伴有放射性矿产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承担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物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竣工验收及日常监管工作;对核材料的管制实施安全监督;组织协调本辖区履行环境保护等有关国际公约。
(六)自然生态与农村环境保护科。
监督管理本辖区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和农村环境保护;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协调提出国家级、自治区级和市级自然保护区新建和调整的申报或审批建议;组织开展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评估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指导、协调、监督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指导生态示范创建与生态农业建设;承担梧州生态市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七)法规宣教科。
承担环境保护政策法规调研工作,拟订我市贯彻国家环境保护政策和法规、规章的实施办法;对有关部门拟订的与环境保护有关的规范化文件提出修改意见;负责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负责本局和指导本辖区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行政复议以及应诉工作;承担本局新闻审核和发布工作;组织开展对辖区内各地方、各部门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拟定和组织全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计划、协调有关部门开展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组织有关环境保护的培训教育,组织环保系统各种评比活动;研究拟订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组织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宣传教育工作。
(八)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科
拟订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并组织实施;提出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负责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及监测体系的督查、督办、核查及考核工作;负责环境统计,协调、组织实施污染源普查工作;承担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污染减排组的日常工作。负责环境监测管理和环境质量、生态状况等环境信息发布。
2020年2月15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命名“广西壮族自治区无烟政府机关”。
(一)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提出本辖区环境保护和防治污染方面的建议,参与研究辖区内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经济、技术、资源配置和产业等方面的政策;拟定全市环境保护计划,参与本辖区可持续发展纲要、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编制及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组织拟订和监督实施我市确定的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组织、指导和监督全市环境保护执法工作,牵头协调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县(市)的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市重点流域污染防治工作。
(三)负责协调和组织实施全市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组织制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并监督实施,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主要污染物控制指标,督查、督办、核查各县(市)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牵头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四)负责提出全市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规定权限审批本辖区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监督工作,指导、管理和监督排污费的征收和使用,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环境保护产业发展,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五)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组织对本辖区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规定审批重大开发建设区域、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七)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工作。拟订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负责向市人民政府提出本市新建的各类市级自然保护区审批建议,协调、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生态示范建设,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协调和组织实施梧州生态市建设工作。
(八)负责核安全、辐射安全、放射性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设施实施监督管理,参与核事故、辐射环境事故的应急处理。
(九)负责环境监测、统计和信息发布工作。组织制定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统一发布全市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十)开展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组织开展环境保护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对上市企业环保核查申请提出初步意见。
(十一)开展环境保护方面的国际合作与交流,组织协调有关环境保护国际条约在本辖区的履约工作,参与处理有关涉外环境保护事务。
(十二)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全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并组织实施,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三)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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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长:封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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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新兴一路胜隆里21号梧州市环保局
根据《中共梧州市委员会、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梧发〔2010〕7号),设立梧州市环境保护局,为梧州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梧州市市政管理局主要职责:
(一)梧州市市政管理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房地产管理、园林绿化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并负责其行政执法工作。
(二)梧州市市政管理局根据梧州市的实际,编制全市市政管理和房地产管理的发展计划和行业中长期规划,提出各个时期城市管理的中心任务,并组织实施。
(三)梧州市市政管理局负责城市环境卫生、园林绿化、道路桥梁、风景名胜、公园广场、照明燃气、给水排水、污水垃圾处理管理职责。
(四)梧州市市政管理局负责城市市容市貌、户外广告设置管理。
(五)梧州市市政管理局负责编制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发展规划,城市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管理、维修改造和相关市政公用设施项目建设。
(六)梧州市市政管理局负责房地产行政和行业管理。依法管理产权产籍、房地产行业,规范房地产市场。负责全市商品房预售管理;负责城市规划区内的房地产转让、抵押、典当、租赁、房屋安全鉴定、白蚁防治的管理以及房产测绘、房地产评估等中介服务的行业管理;负责全市直管公有房屋的管理和经营;负责全市物业管理行业的监督管理,依照规章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进行审核和审批。负责全市廉租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七)梧州市市政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的城市绿化行政和行业管理。负责全市风景名胜区的审查报批和监督管理;依法依规负责城市规划区绿化以及所辖公园、绿地、山林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八)梧州市市政管理局负责本系统财务收支、统计、资金预决算编制、城市维护费的审核、指导、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检查系统所属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九)梧州市市政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筹建梧州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提高梧州市城市现代化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