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温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 | 发布单位 |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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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 2020年11月1日 | 实施时间 | 2020年12月1日 |
第二条 温州市市长质量奖是温州市质量领域最高奖项,包括“市长质量奖”(以下简称“质量奖”)、“质量管理创新奖”(以下简称“创新奖”)。
“质量奖”主要给予我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在工业、农林业、工程建设、服务提供等领域处于领先地位,并取得显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企业(组织)。
“创新奖”主要给予我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在工业、农林业、工程建设、服务提供等领域具有创新示范效应,并取得明显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企业(组织)。
第三条 温州市市长质量奖每年评定一次,为业务性质的绩效评价活动,坚持“申报自愿、科学公正、好中选优、宁缺毋滥”原则,每年获“质量奖”“创新奖”的企业(组织)各不超过5家。
第四条 “质量奖”“创新奖”评审采用国家标准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Z19579《卓越绩效评价实施指南》的最新版本。
第五条 鼓励先进制造业、传统优势产业、现代农业和服务 业、节能环保产业、新材料及绿色建筑产业等行业的龙头骨干企 业(组织),成长性强的中小型企业(组织),在“品字标”品牌和浙江出口名牌建设中取得显著成效的企业(组织),以及上市企业和重点拟上市企业积极申报;重点支持数字经济、智能装备、生命健康、新能源汽车、新材料等新兴产业的企业(组织)申报。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建立温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评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评审办)。
市评委会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市政府联系副秘书长和市市场监管局局长担任,其他成员由市评审办提出建议名单,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
市评审办设在市市场监管局,市市场监管局分管副局长任办公室主任。
第七条 市评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指导和监督评审工作的开展,研究决定评审过程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二)审定温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等重要工作规范。
(三)听取并审查温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报告,拟定提请市政府批准的拟获评企业(组织)名单。
第八条 市评审办承担市评委会日常工作,主要职责:
(一)组织制定温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等工作规范。
(二)组织温州市市长质量奖申报、资格审查、资料评审和现场评审等工作;负责温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审专家的聘用、管理等工作。
(三)向市评委会报告温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情况,提请审议温州市市长质量奖候选企业(组织)名单;组织初步入选温州市市长质量奖企业(组织)名单公示活动。
(四)承担市评委会的日常工作,宣传、推广获评企业(组织)的先进质量管理经验;监督获评企业(组织)持续实施卓越绩效管理,监督获评企业(组织)规范使用温州市市长质量奖称号和标识。
第九条 市评审办根据评审工作需要,聘请省级以上质量奖评审专家组建若干个评审组。每个评审组一般由3至5名专家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十条 评审专家应具有省级以上质量奖评审员资格,具备较高的法律、政策和专业水平,有丰富的质量管理工作经验,公道正派。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一条 “质量奖”“创新奖”申报条件:
(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正常运营3年以上。
(二)生产经营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产业政策要求。
(三)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满2年以上,并取得显著成效;近3年主要经济指标和社会贡献程度居全市同行业或同类型企业(组织)前列,技术、服务和质量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对数字经济、智能装备、生命健康、新能源汽车、新材料等新兴产业和农林业,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年限不作要求。
(四)积极开展质量创新、标准创新和品牌创新,特别是在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制造方式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等方面取得成效,创新成果在省内外有较大影响。
(五)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依法诚信经营,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社会信誉。近3年在各级质量监督抽查中未出现安全指标或者主要性能指标不合格,未发生较大以上的质量、安全生产、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无因组织责任导致的顾客、员工、合作伙伴和社会对其的重大投诉,无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章 申报及评审程序
第十二条 发布通知通告。一般在每年第二季度由市评审办公开发布申报温州市市长质量奖通知。
第十三条 申报推荐。凡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组织),在自愿基础上,按照评审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形成自我评价报告,填写《温州市市长质量奖申报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性材料,在规定期限内报各县(市、区)政府、瓯江口产业集聚区管委会、浙南产业集聚区管委会质量奖评审办审核。
各县(市、区)政府、瓯江口产业集聚区管委会、浙南产业集聚区管委会质量奖评审办根据申报条件组织初审工作,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予以推荐;对申报企业(组织)已获得县(市、区)政府、瓯江口产业集聚区管委会、浙南产业集聚区管委会质量奖的,应当优先推荐。省、市直属申报单位直接报送市评审办。
第十四条 资格审查。市评审办对申报企业(组织)的基本条件、申报内容的真实性进行审查,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组织)名单。
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由市评审办书面告知企业(组织)。
第十五条 资料评审。市评审办组织评审组对通过资格审查的企业(组织)的申报资料进行书面评审,形成资料评审报告。根据资料评审结果确定不超过20家企业(组织)进入现场评审。
对未能进入现场评审的企业(组织),由市评审办书面告知企业(组织)。
第十六条 现场评审。市评审办组织评审组按照规定的评审标准和程序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现场评审报告应现场反馈给受评企业(组织),并由受评企业(组织)负责人签字确认。
市评审办根据现场评审结果,确定不超过10家企业(组织)作为温州市市长质量奖候选企业(组织)提交市评委会。
第十七条 审查表决。市评委会召开全体成员会议,听取市评审办的评审工作报告,对前期评审工作进行审查,并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初步入选温州市市长质量奖的企业(组织)名单。
第十八条 初选公示。市评审办对初步入选温州市市长质量奖的企业(组织)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对公示期间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并形成调查报告提交市评委会审查。
第十九条 审定批准。经初选公示和异议处理后,市评委会确定“质量奖”“创新奖”拟获评企业(组织)名单,报市政府批准公布。
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
第二十条 获评温州市市长质量奖的企业(组织)名单由市政府进行公布,并按照相关产业政策予以褒奖。
温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经费由市财政纳入市市场监管局部门预算,予以保障。
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要广泛推广温州市市长质量奖获评企业(组织)的先进质量管理经验,树立质量标杆形象。
第二十一条 市评审办根据需要对温州市市长质量奖获评企业(组织)开展绩效评估,督促企业(组织)持续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帮助其提升质量管理水平。根据评估结果,不再具备温州市市长质量奖条件的企业(组织)由市评审办提请市政府取消温州市市长质量奖称号。
获评温州市市长质量奖的企业(组织)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骗取温州市市长质量奖的;或在获评温州市市长质量奖后,发生重大以上(含重大)质量、安全生产、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的;出现其他严重违法犯罪行为,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由市评审办提请市政府撤销温州市市长质量奖称号。被撤销温州市市长质量奖称号的企业(组织)5年内不得再次申报温州市市长质量奖。
第二十二条 温州市市长质量奖获评企业(组织)可在形象宣传中使用温州市市长质量奖称号和标识(需注明获评年份),但不得用于其产品宣传。违反上述规定的,依法责令改正。
第二十三条 温州市市长质量奖企业(组织)应持续实施卓越绩效管理,不断提高企业(组织)的管理水平和经营绩效,并积极参与先进质量管理方法的普及工作,发挥质量标杆示范作用。
第二十四条 参与温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的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格遵守评审工作有关规定和程序,公正参与评审工作。
(二)主动回避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评审工作。
(三)不收受评审对象的礼物、礼金、有价证券等;不参与评审对象的咨询服务。
(四)保守评审对象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不泄露评审工作信息。
违反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五条 市评委会成立监督组,对评审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对评审过程中发现的各种违法违规现象,及时采取纠正措施。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2月1日止。原《温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温政发〔2012〕67号)同时废止。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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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2020年10月信息价是温州市地区2020年10月建筑材料政府造价部门发布的建材市场指导价,为您提供温州市2020年10月信息价电子版期刊.pdf 下载。
温州市2020年2月信息价是温州市地区2020年2月建筑材料政府造价部门发布的建材市场指导价,为您提供温州市2020年2月信息价电子版期刊.pdf 下载。
穗府办规〔2020〕20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市场监管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7月28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政府质量奖励制度,规范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树立质量先进标杆,推动质量发展,建设质量强市,增强城市自主创新能力和综合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2〕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广州市市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市长质量奖)是广州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奖项,由市政府表彰和奖励,授予在质量管理和运营绩效上成绩突出,产品、服务、工程质量以及环保治污水平、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等在国内或国际处于领先地位,具有显著的行业示范带动作用,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卓越贡献的企业或组织。
第三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以“好中选优、树立标杆”为宗旨,遵循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不向企业或组织收取任何费用。在企业或组织自愿申请的基础上,严格按照评审标准和程序开展。
第四条 市长质量奖每三年评选一届,每届评出获奖企业或组织不超过5家。对于获得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优先推荐申报市级以上质量奖或其他项目。
第五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采用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医疗和教育行业,参考医疗、教育卓越绩效实施指南。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设立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由分管副市长担任评审委员会主任,协助分管副市长工作的市政府副秘书长和市市场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副主任,成员由市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教育、科技、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国资、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统计、文化广电旅游、地方金融监管、税务,广州海关等部门有关负责人组成。
第七条 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织协调市长质量奖评审活动,决定和处理评审过程的重大事项;
(二)审定并公布评审委员会议事规则、评审委员会秘书处工作规则、评审员管理规定等工作规范;
(三)审查、公示评审结果,审议确定拟获奖企业或组织名单并报请市政府审定。
第八条 评审委员会下设秘书处(设在市市场监管局),作为评审委员会的具体办事机构,负责组织、协调评审的日常管理工作。秘书处人员组成、工作制度、议事规则等,由评审委员会审定并公布。
第九条 评审委员会秘书处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具体组织、推动、指导市长质量奖评审活动的开展;
(二)拟(修)订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及相应的管理制度等;
(三)向社会公开招选评审专家,建立专家库,负责评审专家的培训考核,组建独立的评审专家组;
(四)向评审委员会报告市长质量奖的评审工作情况,提请评审委员会审定拟获奖企业或组织候选名单;
(五)组织宣传、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方法、技术以及应用成果。
第十条 市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教育、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商务、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文化广电旅游、地方金融监管等部门,各区政府,市行业协会分别负责本系统、本辖区、本行业企业的培育工作,积极宣传发动企业申报。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一条 申报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主体业务正常运行5年以上。
(二)符合国家、省、市的产业、环保、质量、医疗卫生、教育、安全生产等政策,列入国家强制监督管理范围的应取得相关证照。
(三)具备健全的标准体系、测量管理体系和质量管理体系,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并有效运行,质量管理成绩显著,产品、服务、工程和经营质量以及环保治污水平、自主创新能力、品牌战略实施能力、市场竞争力等在国内外处于领先地位。
(四)具有杰出的经营业绩或社会贡献。其中,企业或盈利性组织,其经营规模、年利税额、总资产贡献率等指标在近3年居全市同行业前列;非盈利性组织,其社会贡献位于行业前列,并获得市有关主管部门或市行业协会推荐。
(五)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依法诚信经营,品牌优势突出,社会美誉度高、顾客满意程度高,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六)近3年内没有发生较大及以上级别质量、安全、环保、卫生、教育等事故,没有因违反质量监督、知识产权、劳动保障、环保、安全生产、工程建设、卫生计生、教育管理、税收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受到刑事或行政处罚,且申报时没有欠缴税款。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二条 评审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公布评审相关事项。评审委员会秘书处公布评审工作方案以及相关要求。
(二)申报。企业或组织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申报表格,提交自评报告和相关证明材料,按规定日期报送秘书处。(申报启动之日起2个月内完成)
(三)材料初审。评审委员会秘书处会同市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教育、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商务、市场监管等部门进行资格审核,确定符合申报资格的企业或组织名单。(申报截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材料评审。评审专家组根据评定标准和其他评审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形成材料评审报告,并按得分高低排序,提出进入现场考评的候选企业或组织建议名单(一般不超过20家)。材料评审得分占评审总分权重的30%。(材料初审完成后45个工作日内完成)
(五)现场考评。评审专家组对候选企业或组织进行现场考评,形成现场考评报告。现场考评得分占评审总分权重的70%。(材料评审完成后45个工作日内完成)
(六)综合评估。评审委员会秘书处根据材料情况和现场考评情况,综合考虑城市发展定位和战略方向、行业代表性和评审总分排名,提出拟获奖企业或组织建议名单,提交评审委员会审议。(现场考评完成后25个工作日内完成)
(七)审议公示。评审委员会对秘书处提交的评审工作报告和建议获奖企业或组织名单进行审议,确定获奖初选企业或组织名单,向社会进行为期15天的公示。秘书处负责受理和核查公示期间的投诉并向评审委员会提交书面核查报告。(公示期限届满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
(八)审定报批。评审委员会根据公示情况,审议确定拟获奖企业或组织名单报市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公示期限届满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五章 奖励及经费
第十三条 获得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由市政府颁发证书、奖牌,给予每家获奖企业或组织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第十四条 对获得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广东省政府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五条 奖励经费由市财政统一安排,评审经费在市市场监管局业务经费中统筹解决。
第十六条 获奖企业或组织的奖励金实行专款专用,主要用于企业或组织质量管理的持续改进;其中对质量管理成绩显著的个人奖励额度,不得高于总奖励金的50%。
第六章 推广与应用
第十七条 评审委员会秘书处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教育、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商务、卫生健康、文化广电旅游、地方金融监管等部门,重点在现代服务业、先进制造业以及工程建设、医疗卫生、环保、教育、公共服务领域推动卓越绩效模式的应用,促进产品、服务、工程和环境质量的提升。
第十八条 市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科技、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商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加大对质量改进和创新活动的扶持力度,积极宣传、推广获奖单位的先进经验和成果。
第十九条 鼓励开展有关质量管理的基础研究、应用推广、咨询评估、人才培养和国际合作活动。
第二十条 获奖单位有义务按照评审委员会秘书处的推广计划,宣传、交流其质量管理的成功经验,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发挥模范带动作用,促进全市质量管理整体水平的提高。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对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由评审委员会提请市政府撤销其市长质量奖奖项,收回证书、奖牌,追缴奖金,并向社会公布。该企业或组织在存续期间不得再申报市长质量奖。
第二十二条 获奖企业或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请评审委员会报市政府撤销其市长质量奖奖项,收回证书、奖牌,并向社会公布。该企业或组织此后连续两届不得申报市长质量奖:
(一)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环境污染、医疗卫生等事故的;
(二)因产品、服务、工程、环境质量问题被国外通报或索赔,造成国家形象和信誉受到较大损害的;
(三)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被人民法院或政府职能部门判定存在欺诈消费者行为,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的;
(四)发生重大知识产权违法案件,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经营管理不善,出现严重经营性亏损的;
(六)其他违反市长质量奖宗旨和原则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获得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应当持续改进质量管理,不断追求卓越。获奖企业或组织应当自获奖次年起5年内,于每年12月份向评审委员会秘书处提交年度卓越绩效管理情况报告。
第二十四条 获奖企业或组织进行对外宣传时必须注明获奖年度,且不得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标注获奖称号。
第二十五条 承担市长质量奖评审任务的机构和人员应当严守工作纪律,依法保守企业或组织的商业秘密,确保公正廉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审。
在评审过程中,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除本办法规定的市长质量奖评审机构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进行市长质量奖的评审活动。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18〕15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 评审委员会秘书处应依据本办法制定材料评审、现场考评等相应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各区政府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级政府质量奖励管理办法。
广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
穗府办规〔2018〕15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质监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7月19日
我市自2010年起已成功举办3届质量奖评选,经过几年来质量奖的培育和评奖活动,树立了一批卓越经营的质量标杆,市长质量奖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不断扩大。期间申报市长质量奖的企业由首届的16家增加至2016年度的25家,从最初的主要是制造业企业申报,扩大到工程类、服务类、高新技术、战略性新兴产业等企业或组织积极申报。
2012年9月出台的《广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穗府办〔2012〕44号)到2017年9月有效期限届满。2017年9月1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全文发布,明确要求“健全质量激励制度,完善国家质量激励政策,继续开展国家质量奖评选表彰,树立质量标杆,弘扬质量先进”;党的十九大明确要求“坚持质量第一”、“建设质量强国”。市委市政府出台了《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强市战略的意见》(穗字〔2017〕7号),提出“优化品牌培育政策环境,形成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和影响力的品牌产品和品牌企业,到2020年力争我市获得质量奖、质量标杆等国家、省级质量激励项目在全省居前列”的要求,修订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我市质量激励政策,有利于我市在更宽领域、更高层次推进全市质量建设,助推经济向质量好、结构优、效益高、消耗低的方向发展,有效提升企业市场竞争力、产业核心竞争力和城市国际竞争力。
广州市市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市长质量奖)是广州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奖项,由市政府表彰和奖励,授予在质量管理和运营绩效上成绩突出,产品、服务、工程质量以及环保治污水平、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 力等在国内或国际处于领先地位,具有显著的行业示范带动作用,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卓越贡献的企业或组织。
申报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主体业务正常运行5年以上;
(二)符合国家、省、市的产业、环保、质量、医疗卫生、教育、安全生产等政策,列入国家强制监督管理范围的应取得相关证照;
(三)具备健全的标准体系、测量管理体系和质量管理体系,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并有效运行,质量管理成绩显著,产品、服务、工程和经营质量以及环保治污水平、自主创新能力、品牌战略实施能力、市场竞争力等在国内外处于领先地位;
(四)具有杰出的经营业绩或社会贡献。其中,企业或盈利性组织,其经营规模、年利税额、总资产贡献率等指标在近3年居全市同行业前列;非盈利性组织,其社会贡献位于行业前列,并获得市有关主管部门或市行业协会推荐;
(五)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依法诚信经营,品牌优势突出,社会美誉度高、顾客满意程度高,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六)近3年内没有发生较大及以上级别质量、安全、环保、卫生、教育等事故,没有因违反质量监督、知识产权、劳动保障、环保、安全生产、工程建设、卫生计生、教育管理、税收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受到刑事或行政处罚,且申报时没有欠缴税款。
市长质量奖每三年评选一届,每届评出获奖企业或组织不超过5家。获得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由市政府颁发证书、奖牌,给予每家获奖企业或组织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获得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广东省政府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市长质量奖评审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公布评审相关事项。评审委员会秘书处公布评审工作方案以及相关要求。
(二)申报。企业或组织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申报表格,提交自评报告和相关证明材料,按规定日期报送秘书处。(申报启动之日起2个月内完成)
(三)材料初审。评审委员会秘书处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教育局、环保局、住房城乡建设委、商务委、质监局等部门进行资格审核,确定符合申报资格的企业或组织名单。(申报截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材料评审。评审专家组根据评定标准和其他评审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形成材料评审报告,并按得分高低排序,提出进入现场考评的候选企业或组织建议名单(一般不超过20家)。材料评审得分占评审总分权重的30%。(材料初审完成后45个工作日内完成)
(五)现场考评。评审专家组对候选企业或组织进行现场考评,形成现场考评报告。现场考评得分占评审总分权重的70%。(材料评审完成后45个工作日内完成)
(六)综合评估。评审委员会秘书处根据材料情况和现场考评情况,综合考虑城市发展定位和战略方向、行业代表性和评审总分排名,提出拟获奖企业或组织建议名单,提交评审委员会审议。(现场考评完成后25个工作日内完成)
(七)审议公示。评审委员会对秘书处提交的评审工作报告和建议获奖企业或组织名单进行审议,确定获奖初选企业或组织名单,向社会进行为期15天的公示。秘书处负责受理和核查公示期间的投诉并向评审委员会提交书面核查报告。(公示期限届满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
(八)审定报批。评审委员会根据公示情况,审议确定拟获奖企业或组织名单报市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公示期限届满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完成)
(一)对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由评审委员会提请市政府撤销其市长质量奖奖项,收回证书、奖牌,追缴奖金,并向社会公告。该企业或组织终身不得再申报市长质量奖。
(二)获奖企业或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审委员会秘书处提请评审委员会报市政府撤销其市长质量奖奖项,收回证书、奖牌,并予以公布。该企业或组织此后连续两届不得申报市长质量奖: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环境污染、医疗卫生等事故的;因产品、服务、工程、环境质量问题被国外通报或索赔,造成国家形象和信誉受到较大损害的;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被人民法院或政府职能部门判定存在欺诈消费者行为,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的;发生重大知识产权违法案件,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经营管理不善,出现严重经营性亏损的;其他违反市长质量奖宗旨和原则的重大事项。
(三)获得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应当持续改进质量管理,不断追求卓 越。获奖企业或组织应当自获奖次年起五年内,于每年12月份向评审委员会秘书处提交年度卓越绩效管理情况报告。
(一)质量奖评选时间发生变化
管理办法明确广州市市长质量奖评选由每两年评选一届,变更为每三年评选一届。
(二)申报条件发生变化
不再强调独立法人资格。明确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主体业务正常运行5年以上可申报。鼓励更多经营业绩良好、具有较大社会贡献的组织(如:教育类、医疗卫生等)或独立单元(事业部、部门、分公司等)参与本市市长质量奖评选工作。
(三)质量奖评审程序优化
为提高质量奖评审过程的科学性、严谨性,确保我市质量奖的权威性,在材料评审、现场考评环节增设相应评价权重。
(四)市长质量奖评选数量及奖励资金发生变化
市长质量奖每届评出获奖企业或组织不超过5家,取消市长质量奖提名奖。增加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给予获奖企业或组织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五)加强对获奖企业的监督管理
明确获得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应当自获奖次年起五年内,于每年12月份向评审委员会秘书处提交年度卓越绩效管理情况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