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燃气管理暂行办法基本信息

中文名 梧州市燃气管理暂行办法 类    型 政府文件
发文单位 梧州市市政管理局 发布年份 2005年

梧州市燃气管理暂行办法造价信息

市场价 信息价 询价
材料名称 规格/型号 市场价
(除税)
工程建议价
(除税)
行情 品牌 单位 税率 供应商 报价日期
PE燃气管材SDR11 32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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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燃气管材SDR11 125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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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规格/型号 除税
信息价
含税
信息价
行情 品牌 单位 税率 地区/时间
燃气管 1216.0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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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管 5163.0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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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管 1014.0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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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管 1620.0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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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管 2025.0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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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规格/需求量 报价数 最新报价
(元)
供应商 报价地区 最新报价时间
燃气管 PE80燃气管De160 SDR11|261.0m 3 查看价格 四川森普管材股份有限公司    2015-06-18
燃气管 SDR11 PE聚乙烯燃气管D315|2800m 2 查看价格 东莞市南风塑料管材有限公司 广东  广州市 2017-07-13
燃气管 SDR11 PE聚乙烯燃气管D250|100m 2 查看价格 东莞市南风塑料管材有限公司 广东  广州市 2017-07-13
PE燃气管 聚乙烯(PE)燃气管,DN110×10,PE100,SDR17系列|100m 3 查看价格 南塑建材塑胶制品(深圳)有限公司 广东  深圳市 2021-03-26
PE燃气管 聚乙烯(PE)燃气管,DN200×11.9,PE100,SDR17系列|100m 3 查看价格 南塑建材塑胶制品(深圳)有限公司 广东  深圳市 2021-03-26
PE燃气管 聚乙烯(PE)燃气管,DN160×9.1,PE100,SDR17系列|100m 3 查看价格 南塑建材塑胶制品(深圳)有限公司 广东  深圳市 2021-03-26
PE燃气管 聚乙烯(PE)燃气管,DN315×17.9,PE100,SDR17系列|100m 3 查看价格 南塑建材塑胶制品(深圳)有限公司 广东  深圳市 2021-03-26
PE燃气管 SDR11系列燃气管材 1.0MPa 外径DN50×4.6mm|434m 4 查看价格 云南鑫森泰塑胶工贸有限公司 云南  昆明市 2015-12-16

梧州市燃气管理暂行办法常见问题

  • 城镇燃气管理办法是什么?

    1,城市燃气的发展应当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因地制宜、合理利用能源、建设和管理并重的原则。 2,在燃气设施的地面和地下规定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禁止堆放物品和挖坑取土等危害供气设...

  • 城镇燃气管理办法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83号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已经2010...

  • 请问商品住宅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商品住宅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一)未取得房地产中介资格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的,责令停止房地产中介业务,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罚款;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吊销资格证书,并可处以罚款; (...

梧州市燃气管理暂行办法文献

厨房燃气管理办法 厨房燃气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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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页 共 9 页 行业资料: ________ 厨房燃气管理办法 单位: 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部门: 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第 2 页 共 9 页 厨房燃气管理办法 一、目的 鉴于厨房承包商使用燃气距离本公司饭堂公共区域较近, 为了确保 本公司人员安全,列出此办法进行管理。此办法为燃气使用专项管理, 不于其他鉴署的文件相冲突。 二、燃气使用常识 1、使用煤气之前保持良好通风;观察煤气是否有臭味;确认无漏 气时再开火使用。⑴、嗅觉 -- 家用煤气中掺有臭剂,漏出时会有自味。 ⑵、视觉 -- 煤气外泄,会造成空气中形成雾状白烟。⑶、听觉 -- 会有嘶 嘶的声音。⑷、触觉 -- 手接近外泄的漏洞,会有凉凉的感觉。 2、使用燃气时,观察火焰正常呈淡蓝色,如发现呈红色,即表示 不完全燃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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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燃气管理办法》 《城市燃气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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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 62号 《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已于 1997年 12月 18日经第八次部 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 1998年 1月 1日起施行。 部长 侯捷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城市燃气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燃气管理, 维护燃气供应企业和用户的合法 权益,规范燃气市场,保障社会公共安全,提高环境质量,促进燃气 事业的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燃气的规划、建设、经营、器具的生 产、销售和燃气的使用及安全管理。 第三条 城市燃气的发展应当实行统一规划、 配套建设、因地制 宜、合理利用能源、建设和管理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 城市燃气管理工作。 第五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城市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 术,提高城市燃气的科学技术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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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由梧州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总 则

第一条 梧州市市辖区行政区划范围内的国有土地收回储备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土地收回储备,是指由政府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运用市场机制,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通过收回、收购、置换和征用等方式取得土地,直接或进行前期开发后储备,并以公开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等方式供应土地,调整各类建设用地需求的制度。

第四条 梧州市国有土地储备中心(以下简称“储备中心”)是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由市国土资源局直接管理,代表政府实施土地收回、储备和供地前期准备工作的机构。

第五条 下列土地应当进行储备:

(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政府统一征用的土地。

(二)依法无偿收回的国有土地:

1.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土地。

2.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的划拨土地。

3.经核准报废的公路、矿场等用地。

4.尚未确定使用者的国有土地。

(三)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依法没收使用权的国有土地:

1.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土地。

2.未按出让合同的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市国土资源局依法解除出让合同的土地。

3.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的国有土地。

4.非法批准占用的国有土地。

5.其他依法没收的国有土地。

(四)依法有偿收回的国有土地:

1.因实施城市规划和旧城区改造或为公共利益需要,市政府指令收回使用权的划拨土地。

2.因企业破产、产业结构调整等原因,停止使用的划拨土地。

3.因公共利益需要,政府提前收回使用权的出让的土地。

4.因建设需要收回的农转非村庄土地及国有农、林、牧、渔场用地。

5.改变原批准用途用于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项目的用地。

6.土地使用权人交还使用权的。

7.土地转让申报价低于标定地价20%以上的。

(五)其他需要进行储备的国有土地。

第六条 土地收回储备实行预报制度。凡符合本暂行办法规定储备条件的土地,用地单位应提前书面报告储备中心。

第七条 储备中心应根据城建规划和产业结构调整及土地市场供求现状,制定土地储备计划。

第八条 土地使用权被依法收回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按期、按规定交付土地。

第九条 市计划、建设规划、财政、市政管理(房产)、国土资源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密切配合,适时做好土地收回储备的相关工作。

梧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自行招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及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工程施工自行招标的,必须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梧州市建设局委托梧州市建筑安装工程招标站(以下简称市招标站)负责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备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 招标人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的5日前,向市招标站备案。未备案的,不得办理工程施工招标事宜。   第五条 招标人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专门的施工招标工作小组;   (二) 有与工程规模、复杂程度相适应并具有同类工程施工招标经验,熟悉有着工程施工招标法律法规的工程技术、及工程管理的联系我们。 具体条件是:   (一) 土建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工程:   1. 招标工作小组负责人应熟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当地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2. 配备有2人或2人以上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制定评标定标办法及评标能力的初级职称以上的建筑工程专业技术经济人员。   (二) 土建投资在10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的工程:   1. 招标工作小组负责人应熟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当地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2. 配备有3人以上(其中在职的中级职称以上专业技术、经济人员不小于1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制定评标定标办法及评标能力的初级职称以上的建筑工程专业技术经济人员。   (三) 土建投资在4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工程:   1. 招标工作小组负责人应熟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当地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2. 配备有4人以上(其中在职的中级职称以上建筑工程专业技术、经济人员不小于2人,并具有造价工程师1人以上)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制定评标定标办法及评标能力的初级职称以上的建筑工程专业技术经济人员。   (四) 土建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工程:   1.招标工作小组负责人应熟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当地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2.配备有5人以上(其中在职的中级职称以上建筑工程专业技术、经济人员不小于3人,并具有造价工程师1人和高级工程师1人以上)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制定评标定标办法及评标能力的初级职称以上的建筑工程专业技术经济人员。   第六条 招标人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的,向市招标站备案时,应报送下列材料:   (一)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各项批准文件;   (二) 本办法第五所列条件的证明材料,包括专业技术人员的名单、职称证书或者执业资格证书及其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   (三)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施工招标。   第八条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第九条 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条件而自行招标的,其招标结果无效。梧州市建设局依据国家、自治区的有关法律、法规对违反者进行查处。   第十条 本办法由梧州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梧州市建设局 二〇〇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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