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温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 发布单位 | 温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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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防办,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
现将《温州市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温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15年6月15日
温州市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人民防空(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的监督管理,规范人防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人防主管部门)及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质量监督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是人防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人防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和防护设备质量及人防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含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下同)及相关责任单位(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和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机构等,下同)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实施监督的行政执法行为。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和加固改造的单建掘开式人防工程,坑(地)道式人防工程,附建式防空地下室,兼顾人防工程以及防护设备、人防专用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安装等均应接受人防工程质量监督。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市人防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人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市级功能区人防主管部门参照执行。人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属地人防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可由县级人防主管部门委托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县级人防主管部门负责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第六条 县级人防主管部门或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人防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设计文件,对单建掘开式人防工程、坑(地)道式人防工程负责全面的质量监督;对附建式防空地下室和兼顾人防工程负责防护方面的质量监督。防护方面包括:防护结构、孔口防护设施、防化、防电磁脉冲、隔震设备,战时使用的通风设备、给排水、电气、通信设备管道,平战功能转换措施等。
第七条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应持有相应证书或者是经过专业培训的合格者。
第八条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实行分级属地管理。
市本级人防指挥工程和市人防主管部门投资建设的人防工程(以下简称自建人防工程)项目接受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组织的工程质量监督。
市本级人防工程(指挥工程、自建人防工程除外)、县(市、区)和市级功能区自建人防工程由温州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工程质量监督。
县(市、区)和市级功能区人防工程(指挥工程、自建人防工程除外)由项目立项所在地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分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工程质量监督。
第九条 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在市人防主管部门领导下,负责全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国家和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拟制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实施细则;
(二)监督检查参建人防工程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和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以及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机构履行质量责任行为、工程实体质量、防护设备质量与工程资料;
(三)参与全市人防工程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四)对县(市、区)、市级功能区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五)协助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本辖区内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厂区生产质量实施监督检查;
(六)总结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经验、掌握人防工程质量状况,定期向市人防主管部门和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汇报;
(七)承担市人防主管部门赋予的其他任务。
第十条 县(市、区)、市级功能区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同级人防主管部门领导下,接受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业务指导,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国家、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拟制本区域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具体措施;
(二)对人防工程实体质量实施监督,并对人防工程责任主体及相关责任单位的质量行为进行监督;
(三)负责本区域人防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四)掌握、总结本区域人防工程质量情况,定期向同级人防主管部门和上级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汇报;
(五)制定本机构工作规范;
(六)承担同级人防主管部门赋予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监督程序与方法
第十一条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应遵照以下基本程序。
(一)受理建设单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申请;
(二)制定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相关责任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进行监督;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抽查、抽测;
(四)监督人防工程隐蔽工程验收、主体结构验收和竣工验收;
(五)出具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六)建立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档案。
GB50134-2004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现行版本为2004年修订的。参考依据:
人防地下室战时会有许多污水产生,比如生活污水、洗消废水、柴油电站的部分冷却污水等,国家相关规范规定,“防空地下室的污废水宜采用机械(排水泵)排出”“一般在隔绝时间内不向外部排水”等等,故必然要有个集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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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广州市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注释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 建设的监督管理,确保人防工程建设质量 ,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人民防空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广东省实 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人民防空工程质 量监督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规定。 (说明:?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国人防〔 2010〕288 号 下同)第八条有关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人民防空重点城市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履行职责其中包括制定 本地区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是指依据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和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强制性标准,对人防工程 建设的责任主体质量行为和人防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 (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人防办字[2001]第11号
各军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中央直属机关、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办公室:
现将《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望遵照执行。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
2001年2月13日
中共温州市委办公室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温委办发〔2011〕100 号
中共温州市委办公室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单位:
《温州市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实施。
中共温州市委办公室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7月19日
中共温州市委办公室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区整治和查处违法建筑暂行办法》的通知
温委办发〔2011〕89 号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单位:
《温州市区整治和查处违法建筑暂行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温州市委办公室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