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物业管理招标 | 外文名 | Property management tende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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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一: 天印花园物业管理招标书 1、项目名称:天印花园 2、招标人:天印花园业主委员会 3、招标内容:本次招标的内容是天印花园小区的物业管理一体化服务,合同期期限为贰年。物业服务内容主要包括:公共部...
一、概念: 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是指业主或建设单位通过招标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通过投标方式竞聘物业管理项目的活动。其中,由建设单位通过招标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称为前期物业管理...
很多种:比如公开招标,符合要求的物业都可以来投标;比如半公开招标,只通知一些意向物业公司来招标;
1物业管理招标的程序 1成立招标领导小组 .。编制招标文件。公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发放招 标文件。投标申请人的资格预审。接受投标文件。成立评标委员会。开标评标和中标。 2 投标的程序 :获取招标信息。项目评估和风险防范。登记并取得招标文件。准备投标文件。送交投标 文件。接受招标方的资格审查。参加开标现场答辩和评标。签并执行合同。 3 物业管理方案的基本内容 ;招标物业项目的整体设想与构思,管理方式与运作程序,组织架构与人员 配置,管理制度的制订,档案的建立与管理,早期介入及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常规物业管理服务综 述,费用测算与成本控制,管理指标与措施,物资装备与工作计划,人员培训与管理。 4 物业的承接查验工作流程 ;物业建成通过竣工综合验收,物业管理企业组织人员进行承接查验,对查 验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物业移交。 5 入住流程:业主凭入住通知书购房发票及身份证登记确认。验收房
2016 全新精品资料 -全新公文范文 -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1 / 37 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概述 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概述作者:佚名 时间: 2008-6-28 浏览量: 一、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的基本概念 招投标是在国内外经济活动中常用的一种竞争性的交易形式。 1999 年 8月 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届十一次会议通过的我国第一部 《招 投标法》 ,确立了强制性的招标制度。在借鉴国际惯例和考虑中国国 情的基础上 ,法律规定 :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 益、公众安全项目 ,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及国家融资的项目 , 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包括勘察设计、施 工、监理以及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 ,必须进行招 标。将自己的要求和条件公开告示 ,让合乎要求和条件的承包者参与 竞争 ,从中选择最佳对象为中标者 ,然后双方订立合同。 投标是对招
成都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异议投诉受理处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确保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依法保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中投标人或潜在投标人向招标人或物业管理招标备案机关提出异议、投诉申请,招标人或物业管理招标备案机关受理其申请、作出处理意见,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中的异议是指招标投标活动的投标人或潜在投标人在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或其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向招标人提出的质疑和意见并要求处理的申请。
本规定中的投诉是指招标投标活动的投标人或潜在投标人在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或其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对异议处理不服,向物业管理招标备案机关提出的质疑和意见并要求处理的申请。
第四条 投标人对招标活动提出异议的,应当在评标结束且宣布中标人后24小时内书面送达招标人,同时报送该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原备案机关备案。
潜在投标人因招标人的违法行为,使其不能报名参加投标竞争,应在投标报名截止前向招标人书面提出。
第五条 招标人在收到书面异议后,应当在受理异议后48小时内作出书面答复并送达异议提出人,同时报送该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原备案机关备案。招标后续工作暂停,并由招标人书面通知其他投标人。
第六条 异议提出人对招标人的书面答复不服的,应在收到招标人对异议的书面答复后24小时内向该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原备案机关提出投诉,并抄送招标人。
第七条 投诉受理后,受理投诉机关应在24小时内书面通知招标人,招标后续工作暂停,并由招标人书面通知其他投标人。
第八条 投诉受理机关一般应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并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第九条 异议、投诉的提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异议书、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异议提出人和投诉人的名称、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3)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4)相关请求及主张;
(5)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异议书、投诉书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异议、投诉,不予受理:
(一)异议提出人、投诉人不是该异议、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异议、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
(二)提出异议、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和证据,难以查证的;
(三)异议书、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和有效联系方式的;
(四)超过规定时限、未采用书面形式的;
(五)已经做出处理意见,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的。
第十一条 在异议、投诉的调查过程中,若申请人主动提出撤销申请的,应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同时报送该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原备案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 异议、投诉受理人在收到撤销申请后,应立即停止调查工作,并在24小时内通知招标人,招标后续工作按原招标程序继续执行。
第十三条 书面异议答复发出后24小时内无投诉、书面投诉处理意见发出后24小时内无复审申请时,如处理结果不影响原中标结果的,招标后续工作继续进行;如处理结果影响原中标结果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中的“小时”,以事件发生之时起算;本规定中的“工作日”,以事件发生次日起算。
本规定所列时限,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相应顺延。
本规定中的书面形式均应加盖法定代表人、单位印章;外地投标人可先传真、后补原件,其原件和传真件应一致。
第十五条 负责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处理的工作人员必须依法行政,不得徇私舞弊,若有违法、违纪行为,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成都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暂行办法》的通知
成房发〔2004〕198号
各区(市)县房产管理局(办、所),各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各业主委员会,各物业管理企业:
为了规范我市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我局制定了《成都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我局物管处联系。
附:成都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暂行办法
2004年11月16日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人是指依法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招标的物业建设单位。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物业管理项目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格等要求。
第八条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招标人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在公共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并同时在中国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和中国物业管理协会网上发布免费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招标人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3个以上物业管理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邀请书应当包含前款规定的事项。
第九条
招标人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有能力组织和实施招标活动的,也可以自行组织实施招标活动。
物业管理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办法对招标人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物业管理项目的特点和需要,在招标前完成招标文件的编制。
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人及招标项目简介,包括招标人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基本情况、物业管理用房的配备情况等;
(二)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及要求,包括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
(三)对投标人及投标书的要求,包括投标人的资格、投标书的格式、主要内容等;
(四)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
(五)招标活动方案,包括招标组织机构、开标时间及地点等;
(六)物业服务合同的签订说明;
(七)其他事项的说明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10日前,提交以下材料报物业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与物业管理有关的物业项目开发建设的政府批件;
(二)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
(三)招标文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招标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及时责令招标人改正。
第十二条
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
实行投标资格预审的物业管理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和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办法。
资格预审文件一般应当包括资格预审申请书格式、申请人须知,以及需要投标申请人提供的企业资格文件、业绩、技术装备、财务状况和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管理人员的简历、业绩等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经资格预审后,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资格不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
在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过多时,可以由招标人从中选择不少于5家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
第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公开招标的物业管理项目,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第十五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的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六条
招标人根据物业管理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的投标申请人踏勘物业项目现场,并提供隐蔽工程图纸等详细资料。对投标申请人提出的疑问应当予以澄清并以书面形式发送给所有的招标文件收受人。
第十七条
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第十八条
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内容进行谈判。
第十九条
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择物业管理企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时限完成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工作:
(一)新建现售商品房项目应当在现售前30日完成;
(二)预售商品房项目应当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完成;
(三)非出售的新建物业项目应当在交付使用前90日完成。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称投标人是指响应前期物业管理招标、参与投标竞争的物业管理企业。
投标人应当具有相应的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和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需要澄清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内容和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函;
(二)投标报价;
(三)物业管理方案;
(四)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并妥善保存投标文件。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开启投标文件。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第二十四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送达、签收和保管。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补充或者修改的内容无效。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不得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
第二十六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二十七条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进行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由招标人存档备查。
第二十八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物业管理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代表以外的物业管理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由招标人从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专家名册中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
第二十九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评标的专家名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专家数量少的城市的专家名册予以合并或者实行专家名册计算机联网。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进入专家名册的专家进行有关法律和业务培训,对其评标能力、廉洁公正等进行综合考评,及时取消不称职或者违法违规人员的评标专家资格。被取消评标专家资格的人员,不得再参加任何评标活动。
第三十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前款所称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是指评标委员会成员以外的因参与评标监督工作或者事务性工作而知悉有关评标情况的所有人员。
第三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用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投标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进行澄清或者说明,其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三十二条
在评标过程中召开现场答辩会的,应当事先在招标文件中说明,并注明所占的评分比重。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评标要求,根据标书评分、现场答辩等情况进行综合评标。
除了现场答辩部分外,评标应当在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第三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并对评标结果签字确认。
第三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文件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物业管理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第三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阐明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意见,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推荐不超过3名有排序的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应当按照中标候选人的排序确定中标人。当确定中标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者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的,招标人可以依序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第三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期截止时限30日前确定中标人。投标有效期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三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并应当返还其投标书。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物业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资料应当包括开标评标过程、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及理由、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等资料。委托代理招标的,还应当附招标代理委托合同。
第三十八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三十九条
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