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 名 | 物业管理条例新解读 | 作 者 | 中国法制出版社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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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BN | 9787509318362 | 定 价 | 25.00元 |
出版社 | 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时间 | 2010-5-1 |
开 本 | 16开 |
物业管理条例解读与应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关联法规归类解读与应用
一、综合
二、业主及业主大会
三、前期物业管理
四、物业管理服务
五、物业服务收费
六、物业的使用维护
七、物业纠纷与法律责任
实用附录 2100433B
全书将重难点法条以【解读与应用】形式进行阐释,注释内容在吸取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对条文的权威解读中精华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全新撰写,简单明了、通俗易懂,并突出百姓日常生活中经常遇到的纠纷与难题,并专设“以案说法”生动形象展示解决法律问题的实例,这是市面上其他图书所无法比拟的。
书末收录经提炼的法律流程图、诉讼文书、纠纷处理常用数据等内容,帮助读者大大提高处理法律事务的效率。
物业管理条例 (2003年6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号公布 根据2007年8月2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编辑本段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
这个还是建议您到物业处去详细咨询呢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及监督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住宅小区内的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
精品文档 2016 全新精品资料 -全新公文范文 -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1 / 12 物业管理条例释义 -第六条 物业管理条例释义 -第六条作者:佚名 时间: 2008-7-24 浏览量: 业主的权利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 ,享有下列权利 : 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 ,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 ; 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 , 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 议 ; 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 精品文档 2016 全新精品资料 -全新公文范文 -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2 / 12 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 行使投票权 ; 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 ,并享有被选举权 ; 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 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 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 情权和监督权 ;
宁波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活动,促进业主自治管理物业,维护业主和物业服 务企业的合法权益, 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环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国务院《物 业管理 条例》、《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 等法律、 法规的 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 使用、维护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 (以下称市物业主管部门 )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 监督管理工作。 县 (市 )、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 (以下称辖区物业主管部门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 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城管、公安、价格、环保、工商、民政、财政、人防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 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 )负责协调物业管理
书 名: 物业管理条例案例解读本
作 者: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9-6-1
ISBN: 9787503694677
开本: 16开
定价: 8.00元
2017年,民心网平台收到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问题的诉求占民心网诉求总量的10%。随着物业管理问题的逐渐增多,原《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已不能适应物业管理工作需要。2017年11月30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今日起正式施行。
与原条例相比,新修订的《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增加了37条内容,亮点频现。
亮点一:
启动专项维修资金可走“绿色通道”
在现实生活中,业主经常会遇到住宅公共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等需要启用维修资金,按原来规定上述情况需要三分之二的业主同意,但这一规定在实际中很难实现。新《条例》中对此现象做出了新规定,物业保修期满后,发生危及安全情形,需要立即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业主委员会或者居(村)民委员会、相关业主提出应急处置方案,或者由物业服务企业提出建议,经业主委员会或者居(村)民委员会、相关业主同意,报送物业行政主管部门于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同意后使用。
《条例》明确规定了七种危及安全情形,包括屋面、外墙体防水损坏造成渗漏的;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的;消防设施损坏的;公共护(围)栏破损严重,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楼体外立面有脱落危险的;共用排水设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碍,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其他危及房屋安全的情形。
亮点二:
不得以拖欠物业费为由中断服务
《条例》提出,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重复收费,以及合同期满继续服务收费的,业主有权拒绝。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物业服务合同预收物业服务费用,预收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业主拖欠物业服务费用、不配合管理等理由,中断或以限时限量等方式变相中断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以及实施阻碍业主进入物业管理区域等损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亮点三:
新小区前期物业合同不得超过三年
《条例》提出,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并与之签订不超过三年的前期物业服务书面合同。合同期满继续聘用的,应当续签物业服务合同;更换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经过已经交付的半数以上业主同意。
在物业服务合同解除或者终止以前,原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撤离物业管理区域和停止物业服务。
亮点四:
业主大会成立前
物业经营收入70%纳入维修资金
业主大会成立前,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从事经营性活动的,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经营所得的70%纳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其余部分用于补贴物业服务费。业主大会成立后,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从事经营性活动的,应当经业主大会、相关业主同意,经营收益归全体业主共有,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10月18日下午,《泸州市物业管理条例》《泸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新闻发布会在南苑宾馆召开,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姚福康在会上进行了主题发布。
《泸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共计七章八十三条。第一章总则。规定了立法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定义以及物业管理的体制。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规定了业主的定义、权利与义务、业主大会的职责、业主大会筹备组的建立、经费来源、业主委员会的产生和入选条件、业主委员会的职责和禁止行为、换届选举、离任交接及工作补贴等。第三章物业服务。规定了物业服务事项、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记分制度、公共收益归属等。第四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规定了物业服务设施配置标准、物业区域的划分、物业的承接查验、应急情形下使用维修资金的条件和程序等。第五章监管职责。明确了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政府相关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管理职责。第六章法律责任。规定了业主、业主委员会、建设单位以及物业服务企业等相关义务主体的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对物业、物业使用人、共有部位以及共用设施设备等作了名词解释,明确市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意见。《泸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的特色亮点:1、创新了业主大会的召开方式。2、增加了保障业主委员会人选素质的措施。3、创新了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管手段。4、简化了维修资金的动用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