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条例关联规定:注释应用本》由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
法律要点导读
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宗旨]
第二条[物业管理定义]
应用1物业管理的基本内容/3
应用2物业管理合同约定不包含人身、财产保险保管责任的,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3
第三条[选择物业服务企业的方式]
第四条[物业管理发展的途径]
第五条[物业管理的监管机关]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六条[业主定义及权利]
应用3物业服务企业侵害业主权利的行为/7
第七条[业主的义务]
第八条[业主大会代表业主合法权益]
第九条[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
第十条[业主大会成立方式]
第十一条[业主共同决定事项]
应用4委托人主动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限制/11
第十二条[业主大会会议的召开方式及决定]
应用5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13
应用6物业公司有义务公布出租经营公共区域的收支项目/13
第十三条[业主大会的会议类型及其启动方式]
第十四条[业主大会会议的通知及记录]
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的性质和职责]
应用7业主委员会有权代表全体业主向物业公司提起诉讼/15
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的登记备案制度及其成员资格]
应用8业主委员会要经房产局备案确认/16
第十七条[管理规约]
第十八条[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第十九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职责限制]
第二十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与相关单位的关系]
第三章前期物业管理
第二十一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应用9开发商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的效力/19
应用10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有约束力/20
第二十二条[临时管理规约]
第二十三条[关于对临时管理规约的说明义务以及承诺遵守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
应用11 招投标不是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唯一方式/23
第二十五条[买卖合同内容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内容]
第二十六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
应用12解除前期物业管理合同,原物业公司拒不交接的处理/25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业主共有或者共用的物业]
应用13 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业主共有或者共用的物业/25
第二十八条[共用物业的承接验收]
第二十九条[物业承接验收时应移交的资料]
应用14物业承接验收时应移交相关物业管理资料/27
第三十条[物业管理用房]
应用15 开发商应当向小区业主大会提供物业管理用房/27
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的物业保修责任]
应用16建筑工程质量有缺陷时各单位之间的责任界定/28
第四章物业管理服务
第三十二条[物业管理企业的性质、资质]
第三十三条[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
第三十四条[物业管理区域统一管理]
第三十五条[物业服务合同]
应用17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形成的事实物业合同关系有效/3l
第三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的义务和责任]
应用18业主在小区内受伤的责任界定/32
应用19小区突然停电的责任规定/32
应用20物业公司因第三人侵权的赔偿责任/33
应用21业主房屋内物品被盗,物业公司的责任/33
第三十七条[物业验收和资料移交]
第三十八条[物业管理用房所有权属和用途]
第三十九条[合同终止时物业服务企业的义务]
应用22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公司应当将相关资料移交给业委会/34
第四十条[专项服务业务的转委托]
第四十一条[物业服务收费]
应用23 业主在接受物业服务后应当支付相应物业管理费/36
第四十二条[物业服务费交纳]
应用24业主应向物业公司支付物业管理费/37
应用25物业使用人不交物业管理费,业主承担连带责任/37
应用26 已取得房产证但尚未接收房屋,应交纳物业管理费/38
应用27 已接收房屋但未实际入住,应交纳物业管理费/38
第四十三条[物业服务收费监督]
第四十四条[业主特约服务]
第四十五条[公用事业单位收费]
应用28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接受委托代收供暖费/40
第四十六条[对违法行为的制止、报告]
第四十七条[物业服务企业的安全防范义务及保安人员的职责]
应用29物业服务企业的安全防范义务/41
第四十八条[物业使用人的权利义务]
第四十九条[关于物业管理的投诉]
第五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五十条[改变公共建筑及共用设施用途的程序]
应用30业主不能擅自占用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44
第五十一条[公共道路、场地的占用、挖掘]
第五十二条[公用事业设施维护责任]
应用31 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责任的划分依据/46
第五十三条 [关于房屋装饰、装修的告知义务]
第五十四条[专项维修资金]
第五十五条[对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经营的收益]
应用32共有部分所产生的收益应属全体业主所有/49
应用33小区内发布广告的相关规定/50
第五十六条[责任人的维修养护义务]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建设单位违法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责任]
……
第七章附则
关联规定
实用附录2100433B
物业管理条例 (2003年6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号公布 根据2007年8月2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编辑本段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你好 国家只有《物业管理条例》 实施细则是各省市地区根据条例自行细化制定的制度,全国没有统一的实施细则内容。
物业管理条例对装修的规定 一、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 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 二、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先知物业管理企业,并办理有关手续,有利于物业 管理企业加强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管理。 首先,业主应当依据上述法规和地方一些相关的规定办理申 报登记手续。 (一)《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规定的报建手续 1、原有房屋装饰装修时,凡涉及拆改主体结构和明显加大荷载的,应当按照下列办法办理: (1)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必须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由房屋安 全鉴定单位对装饰装修方案的使用安全进行审定。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房屋装饰装修申 请之日起 20 日内决定是否予以批准。 (2)房屋装饰装修申请人持批准书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报建手续,并领取施工许可证。 2、建设单位按照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精品文档 2016 全新精品资料 -全新公文范文 -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1 / 12 物业管理条例释义 -第六条 物业管理条例释义 -第六条作者:佚名 时间: 2008-7-24 浏览量: 业主的权利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 ,享有下列权利 : 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 ,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 ; 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 , 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 议 ; 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 精品文档 2016 全新精品资料 -全新公文范文 -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2 / 12 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 行使投票权 ; 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 ,并享有被选举权 ; 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 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 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 情权和监督权 ;
书 名: 物业管理条例:案例注释版
作 者:《法律法规案例注释版系列》
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0年6月1日
ISBN: 9787509319444
开本: 16开
定价: 10.00元
《物业管理条例:案例注释版》内容简介:“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我国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是审判经验的结晶,是法律适用在社会生活中真实、具体而生动的表现,是联系抽象法律与现实纠纷的桥梁。因此,了解和适用法律最好的办法,就是阅读参考已发生并裁判生效的真实案例。从广大读者学法用法的实际需要出发,根据最新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我们组织编写了这套“法律法规案例注释版”丛书。该丛书侧重“以案释法”,期冀通过案例注释法条的方法,帮助读者准确理解法律条文的字里行间以及领会法律制度的内在精神。
《物业管理条例文书范本(注解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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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条文的有关规定,结合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具体要求,编辑整理法律文书示范文本或参考样本。
从法律实务的现实需要出发,根据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释明文书范本的基本格式、适用要点及其他注意事项,以便广大读者理解使用。
根据关联索引所列关联条文,本丛书广泛收录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法律文件.供广大读者查阅、参考和适用。
结合法律实务操作的具体要求,编制流程图表,方便广大读者依法行使相关权利,及时履行相关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