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案信息
备案号:54465-2016
备案公告: 2016年第6号(总第198号) 。
一般我们看铆钉有以下几个方面:1:材质。(铆钉其实对材质要求很高的,材质不好,头部可能开裂)2:表面。(看表面有无划痕)3:尺寸。(看尺寸是否符合图纸要求,头部是否圆,头部是否开裂)4:表面处理是否到...
灌注桩桩身质量检验和桩基承载力检验(1)桩端持力层检验 1)人工挖孔桩终孔时,应进行桩端持力层检验,重点检验持力层的岩土特征。应视岩性检验桩底下3d或5m深度范围内有无空洞、破碎带、软弱夹层等不良...
灌注桩桩身质量检验和桩基承载力检验 (1)桩端持力层检验 1)人工挖孔桩终孔时,应进行桩端持力层检验,重点检验持力层的岩土特征。应视岩性检验桩底下3d或5m深度范围内有无空洞、破碎带、软弱夹层等不良地...
抽样检验方法简介 质量管理历程中经过了传统质量检验阶段到统计质量控制,再到全面质量管理等阶段,质量 检验阶段虽成为历史,但质量检验却是品质管理的重要基础。当统计方法应用于质量检验及质 量管理中时,质量管理的效果和经济性得到了很大的提升。统计方法在质量检验中的典型应用 就是抽样检验。 抽样检验与全数检验相对应,全数检验是将送检批的产品或物料全部加以检验而不遗漏的检 验方法。适用于以下情形:批量较小,检验简单且费用较低;产品必须是合格;产品中如有少 量的不合格,可能导致该产品产生致命性影响。 抽样检验是从一批产品的所有个体中抽取部分个体进行检验,并根据样本的检验结果来判断 整批产品是否合格的活动,是一种典型的统计推断工作。根据生产作业过程,抽样检验可分别 进货抽样检验、生产过程抽样检验、成品最终检验等环节。 1、抽样检验适用于以下情形: a. 对产品性能检验需进行破坏性试验; b. 批量太大,
喷射混凝土用速凝剂 1规范性引用文件 GB/T 1345水泥细度检验方法( 80μm筛筛析法) GB/T 1346 水泥标 准稠度用水 量、 凝结时 间、 安定 性检验 方法 (eqv 150 9597:1989) GB 8076 混凝土外加剂 GB/T 8077混凝土外加剂匀质性试验方法 GB/T 17671水泥胶砂强度检验方法( ISO法)( idt ISO 679:1989) JGJ 63 混凝土拌合用水 2分类 按照产品等级分为:一等品与合格品。 3要求 3.1 匀质性指标 匀质性指标应符合表 1 的要求。 实验项目 指标 细度 80μm筛余量 % ≦ 15 含 水 量 % ≦ 2 一等品 合格品 初 凝 时 间 m i n 3 5 ≦ 终 凝 时 间 m i n ≦ 8 12 一等品 合格品 1 d 抗 压强度 / M P a ≧
铆钉的检验方法见下表:
项目 |
示意图 |
偏差原因 |
检验方法 |
铆钉头的周围全部与被铆边不密贴 |
|
铆钉头和钉杆在连接处有凸起部分 铆钉头未顶紧 |
外观检查 用厚0.1mm塞尺检查 |
铆钉头部分周边与被铆板贴不密 |
|
顶把位置歪斜 |
外观检查 用厚0.1mm塞尺检查 |
铆钉头磕伤 |
|
铆钉不良 |
外观检查 |
铆钉头裂纹 |
|
加热过度 铆钉钢材质量不良 |
外观检查 |
铆钉头偏心 |
|
铆接不良 |
外观检查 |
铆钉头过小 |
|
铆模过小 |
外观检查,或用样板检查 |
铆钉周围有压边 |
|
钉杆过长 |
外观检查 |
铆钉头周围不完整 |
|
铆钉杆长度不够 铆钉头顶压不正 |
外观检查,并用样板检查 |
铆钉歪斜 |
|
扩孔不正 |
外观检查 测量相邻铆钉的中心距离 |
埋头不密贴 |
|
划边不准确 钉杆过短 |
外观检查 |
铆模磕伤钢材 |
|
铆接不良 |
外观检查 |
埋头凸出 |
|
钉杆过长 |
外观检查 |
埋头钉周围有部分缺边 |
|
钉杆过短 划边不准确 |
外观检查 |
埋头凹进 |
|
钉杆过短 |
外观检查 |
铆钉头表面不平 |
|
铆钉钢材质量不良 加热过度 |
外观检查 |
除了进行上述检验外,对于公称直径至6.4mm的抽芯铆钉和击芯铆钉,还要进行力学性能试验,包括剪切试验、拉力试验、钉头保持能力试验、钉芯拆卸力试验和钉芯断裂载荷试验,试验方法按GB/T 3098.18《紧固件机械性能 盲铆钉试验方法》进行 。
LED外延片简介
LED外延片生长的基本原理是:在一块加热至适当温度的衬底基片(主要有蓝宝石和、SiC、Si)上,气态物质InGaAlP有控制的输送到衬底表面,生长出特定单晶薄膜。目前LED外延片生长技术主要采用有机金属化学气相沉积方法。
LED外延片衬底材料是半导体照明产业技术发展的基石。不同的衬底材料,需要不同的LED外延片生长技术、芯片加工技术和器件封装技术,衬底材料决定了半导体照明技术的发展路线。
LED外延片衬底材料选择特点:
1、结构特性好,外延材料与衬底的晶体结构相同或相近、晶格常数失配度小、结晶性能好、缺陷密度小
2、界面特性好,有利于外延材料成核且黏附性强
3、化学稳定性好,在外延生长的温度和气氛中不容易分解和腐蚀
4、热学性能好,包括导热性好和热失配度小
5、导电性好,能制成上下结构 6、光学性能好,制作的器件所发出的光被衬底吸收小
7、机械性能好,器件容易加工,包括减薄、抛光和切割等
8、价格低廉。
9、大尺寸,一般要求直径不小于2英吋。
10、容易得到规则形状衬底(除非有其他特殊要求),与外延设备托盘孔相似的衬底形状才不容易形成不规则涡流,以至于影响外延质量。
11、在不影响外延质量的前提下,衬底的可加工性尽量满足后续芯片和封装加工工艺要求。
衬底的选择要同时满足以上十一个方面是非常困难的。所以,目前只能通过外延生长技术的变更和器件加工工艺的调整来适应不同衬底上的半导体发光器件的研发和生产。用于氮化镓研究的衬底材料比较多,但是能用于生产的衬底目前只有二种,即蓝宝石Al2O3和碳化硅SiC衬底。表2-4对五种用于氮化镓生长的衬底材料性能的优劣进行了定性比较。
LED外延片的衬底材料考虑的因素:
1、衬底与外延膜的结构匹配:外延材料与衬底材料的晶体结构相同或相近、晶格常数失配小、结晶性能好、缺陷密度低;
2、衬底与外延膜的热膨胀系数匹配:热膨胀系数的匹配非常重要,外延膜与衬底材料在热膨胀系数上相差过大不仅可能使外延膜质量下降,还会在器件工作过程中,由于发热而造成器件的损坏;
3、衬底与外延膜的化学稳定性匹配:衬底材料要有好的化学稳定性,在外延生长的温度和气氛中不易分解和腐蚀,不能因为与外延膜的化学反应使外延膜质量下降;
4、材料制备的难易程度及成本的高低:考虑到产业化发展的需要,衬底材料的制备要求简洁,成本不宜很高。衬底尺寸一般不小于2英寸。
目前LED外延片衬底材料
当前用于GaN基LED的衬底材料比较多,但是能用于商品化的衬底目前只有两种,即蓝宝石和碳化硅衬底。其它诸如GaN、Si、ZnO衬底还处于研发阶段,离产业化还有一段距离。
外延就是指具有概念所反映的本质属性的对象类,通常也可以叫做概念适用范围。由于证明标准在外延上只是与证明要求和证明责任概念发生混乱,下面本文仅就这两个方面分别进行阐述,以求达到郭清证明标准概念外延之目的。
(一)证明标准与证明要求:证明标准是否等同于证明要求?
首先可以从“要求”的基本含义来理解。“要求”,在《现代汉语词典》中被赋予两种含义:“①提出具体愿望或条件,希望得到满足或实现:要求转学;严格要求自己。②所提出的具体愿望或条件:满足了他的要求;符合规定的要求。”在①中,“要求”是动词,与证明要求中的“要求”的名词属性不同;而“要求”在②具有“愿望”或“条件”两种含义。其中,“愿望”指的是一种心理活动,也不是我们所说的证明要求中的“要求”,因为证明要求是一些法律条件,而不是心理活动。显然,“证明要求”与“证明条件”的含义接近。反过来,再来比较证明标准与证明条件,一目了然地是,两者完全是“风马牛不相及”。当然,这只是从语义上进行的解析,在法律专业领域并不一定成立。下面,我们将在法律专业术语的意义上进行另一番分析。
从上文列出的证明标准的第1个定义来看,可以采取提取句子主干成分的办法,把它缩短为:“证明标准是要求。”显然,这个句子在内部逻辑上说不通,是个病句。套用第2个定义的话来说,“证明要求所要解决的问题是确认在何种状态下可以采取某一诉讼行为,启动某一诉讼程序或者实现某一诉讼结果……证明状态体现为一定质的和量的证据所能达到的揭示全部或部分案情的明晰程度。”这正说明证明要求所关注的是证明活动的内容。由此可见,证明标准与证明要求是包含与被包含关系,前者是证明要求的一个内容,两者有着非常大的区别。具体说来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
1.性质不同证明要求具有明显的主观性;而证明标准具有客观性。具体说来,证明要求往往由多项具体内容组合而成,一种尺度,更准确地说是一把抽象意义上的尺子,用来衡量这些具体的证明活动。它既不容过分夸大,也不容过分缩小,具有较强的客观性。在诉讼证明主体的灵活掌握之下形成一联串的证明活动。
2.内容不同证明要求比较抽象、笼统,而证明标准相对具体。比如,证明要求只是概括地提出诉讼证明活动要达到客观真实或是法律真实的程度,但在何种类型的案件中应当达到何种程度,则它在所不问,而是由证明标准来解决。相反,只有通过诸如证明标准等证明要求的具体内容,诉讼证明活动的证明要求才能实现。
3.导致的结果不同证明要求导致的结果是证明责任的分配,证明标准导致的是实体责任的承担。这可以用一个案例来说明。比如在民事诉讼中,甲举证证明某年某月某日他在乙的三层小洋楼下经过时被楼上掉下来的花盆砸伤,当时乙、丙和丁等三人正在阳台上激烈争吵,而花盆不知是谁不小心碰落的。按照《民法通则》第126条的规定,甲的损害赔偿承担责任首先应当分配给乙、丙、丁三人。该三人中的任何一人若想摆脱此责任就必须证明自己无过错,这是民法中过错推定责任规则设定的证明要求。与证明要求不同的是,证明标准只过问事实的清晰程度。在本案中,甲只须证明自己的伤害是乙家的花盆砸伤的就可以提出赔偿请求;而对甲的损害赔偿责任首先应当认定由乙、丙、丁三人来承担;如果三人都不能证实自己无过错,则责任由三人共同承担;如果三人中某人能够证实花盆不是他碰落的,则可以以他已达到了相应的证明标准,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可见,本案中证明要求导致证明责任的分配,而在证明责任的基础上,证明标准是确定甲、乙、丙、丁各自是否承担损害责任的最直接依据。
(二)证明标准与证明责任:区分证明标准与证明责任远远没有区分证明标准与证明要求困难
因为大多数学者并没有把两者完全混同起来。但是由于这两者的关系非同寻常,故而区分两者更有利于理清证明标准概念的外延。本文以为这两个概念存在以下区别:1.在诉讼法中的地位不同证明标准是诉讼证明主体按照法律规定证明案件事实所应当达到的程度。这一尺度的意义在于衡量当事人的证明活动是否达到了法律规定的胜诉的标准:越过这一标准,当事人的诉讼主张就会得到法庭的支持;相反,则将承担败诉责任。并且相当特别的是,证明标准在许多情况下只针对诉讼的一方当事人而设。比如,在刑事诉讼中公诉人的证明活动惟有达到相应的证明标准法庭才会判决被告人承担刑事责任;相反,被告人无须承担自证其罪的责任与义务,“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反而可以成为其一个摆脱刑事责任追究的积极抗辩理由。可见,在诉讼过程中证明标准是法庭的判决依据,是形成判决的前提条件,必不可少。
而证明责任的诉讼法地位则不同。“证明责任的设置与当事人的提供证据责任没有任何关系,即不论当事人在诉讼中是否实施了提供证据行为,也不论当事人是否证明了该要件事实的真伪……,它作为一种法律规定都是存在着的,只是在一个具体的诉讼中,当该要件事实上处于真伪不明时,它才被实际运用。”可见,证明责任虽然在立法上不可少,但是它并不是在每一个案件中都实际性的起作用的,从而不是判决的必然前提。原因就在于证明责任的实质性依据有多样性,证明责任的分配问题不是正确的实质性依据问题,而是一个立法者的抉择取舍问题。
2.内涵不同证明责任是一种风险分配和责任承担机制,当法律在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是对当事人证明义务的一种风险分配。分配的结果将决定是由原、被告或是第三人来承担证明义务,证明不能承担不利益的裁判后果。这说明证明责任至少有两部分内容:一是具体事项的证明义务由谁来承担;二是有证明义务而不承担或承担不能的承担败诉风险。而证明标准是一个工具,它的功用是衡量证明义务人对案件事实证明所达到的清晰程度。是10%,49%,51%,70%,还是90%以上?这才是证明标准所规制的内容。可见证明标准与证明责任的内涵根本不一致。
3.性质不同在性质上说来,证明标准只是衡量当事人诉讼证明活动对案件事实证实程度的一个法律标尺。法官运用什么样的证明尺度去衡量案件事实在现代诉讼中的典型方式有两种:一是依法律规定的程序与形式进行自由证明,达到一定的法律规定性(即形式证明标准);二是完整的自由心证,即由法官依据自己的良心与理智进行判断(实质证明标准)。至于法官到底如何运用有关证明标准的法律条文或是自由心证法则,则是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范围,无论公权力还是私权利都无法介入。可见,诉讼证明标准在属性上是一个相对客观的工具,是法官凭借来衡量案件事实的一把尺子。这把尺子既可能是一个法律规范,也可能是为世人所迷信的公正与良心。但不管它的表现形式如何,但有一点是确定的,即它是相对确定的,并且是可以说服人的。
证明标准在外延上的混乱局面基本上与证明要求与证明责任概念相混淆而产生的,区别开来三者也就基本上扫清了证明标准概念外延上的混乱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