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 实施时间 | 2018年6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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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0013338/2018-00069 | 发文单位 | 住房城乡建设部 |
文 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建部令第37号 | 生成日期 | 2018年03月08日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补充本地区危大工程范围。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 前期保障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
第六条 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
第三章 专项施工方案
第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危大工程实行分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可以由相关专业分包单位组织编制。
第十一条 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实施。
危大工程实行分包并由分包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共同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二条 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专家论证前专项施工方案应当通过施工单位审核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
专家应当从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的专家库中选取,符合专业要求且人数不得少于5名。与本工程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
第十三条 专家论证会后,应当形成论证报告,对专项施工方案提出通过、修改后通过或者不通过的一致意见。专家对论证报告负责并签字确认。
专项施工方案经论证需修改后通过的,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后,重新履行本规定第十一条的程序。
专项施工方案经论证不通过的,施工单位修改后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重新组织专家论证。
第四章 现场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名称、施工时间和具体责任人员,并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第十五条 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者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进行方案交底。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当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由双方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
因规划调整、设计变更等原因确需调整的,修改后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按照本规定重新审核和论证。涉及资金或者工期调整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约定予以调整。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危大工程施工作业人员进行登记,项目负责人应当在施工现场履职。
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对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立即整改,并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组织限期整改。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危大工程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应当结合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并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
第十九条 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要求其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对于按照规定需要进行第三方监测的危大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监测。
监测单位应当编制监测方案。监测方案由监测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报送监理单位后方可实施。
监测单位应当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及时向建设单位报送监测成果,并对监测成果负责;发现异常时,及时向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报告,建设单位应当立即组织相关单位采取处置措施。
第二十一条 对于按照规定需要验收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危大工程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明显位置设置验收标识牌,公示验收时间及责任人员。
第二十二条 危大工程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施工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报告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应当配合施工单位开展应急抢险工作。
第二十三条 危大工程应急抢险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制定工程恢复方案,并对应急抢险工作进行后评估。
第二十四条 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
施工单位应当将专项施工方案及审核、专家论证、交底、现场检查、验收及整改等相关资料纳入档案管理。
监理单位应当将监理实施细则、专项施工方案审查、专项巡视检查、验收及整改等相关资料纳入档案管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专家库,制定专家库管理制度,建立专家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所属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根据监督工作计划对危大工程进行抽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所属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技术服务方式,聘请具有专业技术能力的单位和人员对危大工程进行检查,所需费用向本级财政申请予以保障。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所属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在监督抽查中发现危大工程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施工单位整改;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单位和个人的处罚信息纳入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本规定提供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的;
(二)未按照本规定在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的;
(三)未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或者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
(四)未按照本规定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第三方监测的;
(五)未对第三方监测单位报告的异常情况组织采取处置措施的。
第三十条 勘察单位未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的,责令限期改正,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进行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设计单位未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未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编制并审核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进行处罚,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一)未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方案交底和安全技术交底的;
(二)未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并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
(三)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的。
第三十四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专家论证的;
(二)未根据专家论证报告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修改,或者未按照本规定重新组织专家论证的;
(三)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或者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的。
第三十五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项目负责人未按照本规定现场履职或者组织限期整改的;
(二)施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的;
(三)未按照本规定组织危大工程验收的;
(四)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未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
(五)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的。
第三十六条 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进行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总监理工程师未按照本规定审查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
(二)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未要求其整改或者停工的;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时,未向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的。
第三十七条 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本规定编制监理实施细则的;
(二)未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的;
(三)未按照本规定参与组织危大工程验收的;
(四)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的。
第三十八条 监测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取得相应勘察资质从事第三方监测的;
(二)未按照本规定编制监测方案的;
(三)未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的;
(四)发现异常未及时报告的。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所属施工安全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危大工程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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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施工单位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应该编制专项方案;应该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 2、总承包的工程,专项方案应当施工总承包组织编制。其中,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深基坑工...
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下列分部分项工程中,需要专家论证的有( )。
【答案】A、B、C 【答案解析】需要专家论证的工程范围:(1)深基坑工程:①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②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安全管理规定》 2 ———————————————————————————————— 作者: ———————————————————————————————— 日期: 3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明确自 6 月 1 日起施 行。《规定》要求: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 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 施费 以及 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保障危大工程施工 安全。 施工单位应当在危大工程 施工前组织 工程技术人员 编制专项施 工方案 。未按照本规定编制并审核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 案的, 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进行处罚,并 暂扣 安全生产许可证 30 日。 对于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 ,施工单位应当组织 召开专家论 证会 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 勘察单位 应在勘察文件中 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设计单位 应当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明确自 6 月 1 日起施 行。《规定》要求: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 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 以及 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 施工单位应当在危大工程 施工前组织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的通知
近期,一些地区接连发生建筑施工群死群伤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必须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认真贯彻落实《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切实加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安全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群死群伤事故的发生,确保社会和谐稳定,为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创造良好的建筑安全生产环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健全危大工程安全管控体系
各地要督促工程建设各方主体严格执行危大工程安全管理制度,着力健全危大工程安全管控体系。建设单位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资料和工程周边环境的相关资料,保障危大工程的工期和费用,并在办理项目安全监督手续时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勘察单位应当针对工程实际,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列出可能涉及到的危大工程,并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技术措施。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辨识危大工程,编制危大工程专项方案,加强全过程管控。监理单位应当将危大工程列入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对施工单位危大工程管控情况进行监督。
二、严格危大工程安全管控流程
(一)严把方案编审关。
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组织相关技术人员针对危大工程单独编制专项方案,专项方案应当包括计算书及相关图纸。专项方案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报项目总监审核签字。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
(二)严把方案交底关。
专项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现场管理人员进行专项方案交底,现场管理人员应当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
(三)严把方案实施关。
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专项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专项方案。应当指定专人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发现不按专项方案实施的,要立即整改;发现有危及人身安全情况的,立即组织人员撤离。
(四)严把工序验收关。
对于按规定需要验收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验收完成后,应当在危大工程所在区域设置验收标识牌,公示验收时间及责任人。
三、强化危大工程安全管控责任
各地要进一步强化危大工程安全管控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危大工程安全生产负总责,分包单位在各自范围内对分包的危大工程安全生产负责。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是危大工程安全管控第一责任人,必须在危大工程施工期间现场带班,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时,施工单位负责人应当带班检查。监理单位对危大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或其委托的专业监理工程师必须对危大工程实施旁站监理。建设、勘察、设计等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对危大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相应责任。
四、严肃查处危大工程安全违法行为
各地要把危大工程作为日常监管、安全巡查的重点,加大抽查频次和力度。要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的理念,对危大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严格依法处罚,对于未编制危大工程专项方案或未按照专项方案施工等行为,立即责令整改,依法实施责令项目经理、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停止执业及暂扣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行政处罚。要加大生产安全事故问责力度,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资质资格实施处罚,并对查处情况予以公开曝光。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7年5月17日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定义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方案”),是指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即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当编制专项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
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群死群伤施工安全事故,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部署要求,我厅起草了《山东省房屋市政施工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实施细则》起草的背景
危大工程是指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一旦发生事故,必将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失,国家和省高度重视。2018年3月8日,住建部发布37号部长令,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强化对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认真落实,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源头防范”,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结合我省房屋市政施工行业实际,细化起草了本《实施细则》。经征求各市住建主管部门及厅相关处室、单位意见,多次修改完善,厅长办公会集体研究通过后印发实施。
二、《办法》起草的依据
(一)有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二)国务院和省政府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三)住建部规范性文件:《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8章39条,包括以下内容。
(一)明确属地监管。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明确省厅对全省危大工程安全管理进行指导监督;县级以上有关主管部门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以委托相应安全监督机构负责。主管部门或监督机构应对危大工程进行抽查,可通过政府购买技术服务方式进行。
(二)界定工程范围。按照危大工程发生事故易致群死群伤、严重经济损失或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定义,将基坑、模板支撑、起重吊装及起重机械、暗挖、水下作业、装配式建筑混凝土预制构件安装等12类作业列入危大工程范围,并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进行了明确。
(三)细化主体责任。建设单位履行前期保障职责,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安全措施费,提供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办理安全监督手续。勘察、设计单位履行源头防控职责,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施工单位履行过程控制职责,编制专项方案,组织专家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方案进行论证,严格按专项方案组织施工、验收。监理单位履行监理职责,对危大工程专项方案审核把关,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实行旁站监理。
(四)深化方案论证。一是明确设区市有关主管部门应建立专家库并严格专家管理。二是明确参加论证专家人数不得少于5名,并应具备相关专业经验和高级职称。三是明确施工企业提前3日将专项方案报论证专家预审,之后召开论证会出具论证结论。四是明确论证结论为需修改后通过的,施工单位按要求修改完善专项方案后实施;专项方案经论证不通过的,施工单位修改后重新组织专家论证。
(五)强化现场管控。一是要求施工单位在现场显著位置对危大工程进行公告、警示。二是要求编制人员或者项目技术负责人向现场管理人员作方案交底,现场管理人员向作业人员交底。三是要求项目负责人在危大工程施工时到场履职,项目安全员和监理人员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现场监督。四是明确建设单位应委托第三方对有关危大工程进行监测。五是明确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组织相关人员对有关危大工程进行验收,参加验收人员至少包括2名原专项方案论证专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六)严格处理处罚。一是明确有关主管部门或监督机构在监督抽查中发现危大工程存在安全隐患时,应立即采取责令整改、暂停施工等措施。二是明确发现有关单位、人员违反危大工程管理有关规定时,依法依规给予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行政处罚。三是明确对危大工程有关处罚信息,实施信用联合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