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无锡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决定 | 颁布单位 | 无锡市人民政府 |
---|---|---|---|
颁布时间 | 2011.10.25 | 实施时间 | 2011.10.25 |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无锡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1年10月19日市人民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无锡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无锡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地方规章(类别)
汕头经济特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 http://www.people.com.cn/item/flfgk/dffg/1997/D411074199709.html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第二条(适用范围)凡在本市国有土地上实施房...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
1 / 2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 建设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 无锡市政府 【发布日期】 2004.10.22 【实施日期】 2004.12.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无锡市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无锡市人民政府 二 00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第一条 为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促进散装水泥的发展,根据《国务院进一步加快发展 散装水泥意见的批复》、《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 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 》和《江苏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 》等有关规定,结合本 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2 / 2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一切生产、经营、运
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通知 锡政发 [2004]363 号 各市 (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无锡市市区 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无锡市人民政府 二 00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无锡市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 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 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 管理法实施条例》 、《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 和《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征收或者征用集体土地拆迁 房屋及其附属物,并需要对房屋所有权人 (以下统称被拆迁人 )进行补偿安置的, 适用本办法。 撤组剩余国有土地上原建于集体土地上房屋被拆迁的,以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12年10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2012年10月31日
无锡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第6次会议决定,对《无锡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无锡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无锡市市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无锡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作出修改:
一、《无锡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1.将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禁养区域内现有的畜禽养殖场,由所在市(县)、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搬迁或者关闭;逾期不搬迁或者关闭,经催告仍不搬迁或者关闭,并且后果已经或者将造成环境污染的,所在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依法代履行。”
二、《无锡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2.将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行为的,对违法安装、悬挂的装置、物品、标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责令拆除;逾期不拆除,经催告仍不拆除,并且后果已经或者可能危害交通安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依法代履行,予以收缴并销毁。”
三、《无锡市市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3.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户外广告设置不符合户外广告设施规划及设置技术规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未经许可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或者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满后未按照规定拆除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拆除,可以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人逾期拒不拆除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法强制拆除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
四、《无锡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4.将第四条修改为“房屋租赁管理应当坚持以块为主、属地负责和依法管理与效能管理相结合、租住管理与人口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房屋租赁管理应当纳入社区综合管理的范围。”
5.将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是本市房屋租赁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屋租赁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并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市(县)、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是本辖区房屋租赁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房屋租赁的监督管理工作。”
6.将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前款规定的禁租房屋,有关部门掌握情况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房屋租赁行政主管部门,由房屋租赁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禁租房屋信息数据库。”
7.将第八条修改为“住宅房屋出租必须具备基本的生活和安全设施,不得将房屋分隔搭建后出租。出租住宅房屋应当以一间原始设计为居住空间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建筑面积不得低于12平方米。
原始设计为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储藏室的,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8.将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当事人自行建立房屋租赁关系的,出租人应当告知承租人并和承租人一起共同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通过房屋租赁中介机构建立房屋租赁关系的,房屋租赁中介机构应当书面告知房屋租赁当事人共同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并在2日内将租赁信息录入市房屋租赁信息采集系统。”
9.将第十九条第(四)项修改为“按照房屋规划用途、结构、消防安全要求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变租赁房屋使用性质,不得在房屋内分隔搭建后转租,或者实施其他违法建设行为;”
10.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租赁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房屋租赁管理相关工作。发现租赁当事人有违法行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予以劝阻,并报告相关部门。”
11.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从事房屋租赁的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并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地房屋租赁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12.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房屋租赁中介服务机构未书面告知房屋租赁当事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或者未及时录入房屋租赁信息的,由房屋租赁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13.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出租住宅房屋不符合最小出租单位,出租面积低于最低人均面积,或者对房屋分隔搭建后出租的,由房屋租赁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责任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4.将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六条,并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房屋租赁中介服务机构未及时到所在地房屋租赁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由房屋租赁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15.将第二十七条修改为“非住宅出租房屋附带有员工宿舍的,其宿舍部分出租的,参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住宅出租的有关手续。
实行政府定价的公有房屋、廉租住房租赁管理,根据有关规定执行。”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以上政府规章中部分条、款、项的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以上政府规章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地方规章(类别)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已经2019年3月19日市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2019年5月10日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经研究,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11月1日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88号发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