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无锡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 | 颁布单位 | 无锡市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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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时间 | 2011.02.17 | 实施时间 | 2011.05.01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监督管理,提高文明施工管理水平,维护城市环境整洁,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无锡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文明施工,是指在房屋建筑、市政道桥工程、城市轨道交通等建设工程和建(构)筑物拆除活动中,按照规定采取措施,保障施工现场环境卫生和维护施工人员身体健康,并有效改善市容环境的施工活动。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和建(构)筑物拆除等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范围内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监督管理工作。
市政园林、城管、环保、住保房管、公安、交通运输、水利、通信、供电、供水、供气、供热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委托建筑市场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市建筑市场管理机构负责市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监督检查,并对市(县)、区建筑市场管理机构的业务工作进行指导。
第六条 鼓励在工程施工中采取科学的施工技术,使用先进的文明施工设施,推进施工现场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管理,提高现场文明施工管理水平。
在建设工程文明施工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建设、设计、监理单位的文明施工责任
第七条 建设工程应当依法获得施工许可;同一建设工程分项发包的,均应当申领施工许可证。
施工现场的确定,以有关部门批准的范围为准。
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建(构)筑物拆除招标或者直接发包时,应当在招标文件和承发包合同中明确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有关文明施工的要求和措施。
第九条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为不可竞争费用,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预算时,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确定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并在招标文件和工程承发包合同中,单独开列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由基本费、考评费、奖励费三部分组成。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供承发包合同中单独开列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资料。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应当预付不少于基本费60%的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施工单位支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施工单位应当将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完成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单位和相关管线单位,对建设工程周边建(构)筑物和各类管线、设施进行现场调查,提出文明施工的具体技术措施和要求。
建设单位应当将文明施工的具体技术措施和要求,以书面形式提交设计、监理、施工单位。
第十二条 设计单位在施工图设计文件完成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勘察文件和建设单位提供的文明施工书面意见,对建设工程周边建(构)筑物和各类管线、设施提出保护要求,并优先选用有利于文明施工的施工技术、工艺和建筑材料。
第十三条 监理单位应当将文明施工纳入监理范围,并对施工单位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文明施工措施落实等情况实施跟踪监理。
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施工单位有违反文明施工行为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予以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并向建设单位报告。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筑市场管理机构报告。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筑市场管理机构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应当及时到施工现场进行查处。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审核工程竣工结算时,应当依据市、市(县)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出具的《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测定表》确定费率,计算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因故暂停施工的,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暂停期间现场的文明管理工作。
第三章 施工单位的文明施工责任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文明施工书面意见,在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明确文明施工的内容,经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同意后予以实施。
施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当认真落实和执行文明施工的目标、制度以及工程各阶段文明施工的计划、措施。
第十七条 承建2万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具有一定规模的市政道桥、城市轨道交通等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在主要出入口以及涉及工地管理的重要部位,设置实时视频监控并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筑市场管理机构联网。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大门出入口应当设有可靠固定的大门,门头有企业标志,门侧设置门卫室,标志明确,晚间照明达标;在城市主干道两旁的建设工地大门口应当设置警示桩、减速标志、减速带、反光镜等交通安全设施。
工地大门口两侧围墙上应当向社会公示施工许可牌和文明施工社会监督牌。
施工现场的醒目位置应当集中设置下列牌、图内容:
(一)工程概况;
(二)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
(三)安全生产牌;
(四)消防和综合治理牌;
(五)文明施工和环境卫生防治措施;
(六)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
(七)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告示牌;
(八)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告示牌;
(九)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
第十九条 施工现场的主要管理人员在施工现场应当佩戴证明其身份的证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大门口配备戴有标识的值勤人员,并劝阻与施工无关车辆及人员进入施工场所。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四周设置连续、封闭的围挡,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围挡应当四周连续设置,除大门出入口外,不得留有缺口,并应当根据地质、气候、用材等情况进行专门设计制作,确保围挡的稳定、牢固、顺直、安全,并做好日常的维护和保洁工作;
(二)围挡宜选用砌体、金属夹心彩钢板等硬质材料,不得使用彩条布、竹篱笆或者安全网等,在交叉路口的工地围挡不得影响行车视距,必要时可采用通透式围挡材料;
(三)市区主要路段的工地围挡高度不得低于2.5米;一般路段工地的围挡高度不得低于2米,围挡设置高度保持基本一致;
(四)不得贴靠围挡内侧堆放泥土、砂石等散状材料以及架管、模板等,不得将围挡做挡土墙使用。
管线工程以及非全封闭的城市道路工程等施工现场,根据施工现场的作业情况,适时调整路栏式围挡。
第二十一条 鼓励建设工地的围挡外侧设置公益性标语、公益性广告。
施工现场脚手架外侧应当设置整齐、清洁的绿色密目式安全网。脚手架操作层及最底层内挡应当进行封闭防护,并在各步距间采取间隔防护措施。脚手架杆件应当涂装规定颜色的警示漆。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每个施工现场大门出入口、作业区和生活区主干道地面应当进行硬化,并保持整洁。大门出入口应当设置阻水沟、车辆清洗坪和污水沉淀池,并配备车辆冲洗设施,确保净车出场。
市区快速内环内、太湖新城范围内以及城市主干道、景观道两侧桩基工程应当实行硬地坪施工。
第二十三条 施工现场堆放的建筑材料、构件、料具,应当按照平面布置图分区、分类并做到堆放整齐、有序、稳固,料堆上挂设名称、品种、规格等标牌。
第二十四条 工程运输的散装水泥运输车、混凝土搅拌输送车、混凝土泵车和建筑垃圾、渣土、泥浆运输车辆以及有资质的施工单位自备工程运输车辆均应当符合运输要求,并随车持有相关的证照。
工程运输车辆进出施工现场大门口应当有佩带安全标志且具有夜间反光功能服饰的人员进行值勤指挥。
第二十五条 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排水沟及沉淀池,确保排水畅通,施工污水应当经沉淀,并办理相关批准手续后,方可排入城市排水管网,不得将工地污水直接排入城市排水管网、河道或者外环境。
第二十六条 施工现场产生的建筑泥浆不得排入城市排水管网、河道或者外环境。建筑渣土不得随意倾倒。建筑泥浆、渣土的运输、处置,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运送到规定的处置地点。
第二十七条 施工单位除应当遵守有关防治噪音和扬尘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外,同时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易产生噪音的作业设备,应当设置在施工现场中远离居民区一侧的位置,并在设有隔音功能的临时用房(棚)内操作;
(二)施工现场不得进行敞口式搅拌混凝土或者预拌砂浆作业;
(三)市区快速内环内以及重要地区不得在施工现场消解石灰作业。
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进行建(构)筑物拆除作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制定拆除建(构)筑物的专项施工方案;
(二)设置拆除现场围栏,危险区域或者危险部位的拆除作业应当设专人监管;
(三)拆除3层以上建(构)筑物的,采用机械或者爆破方式拆除,爆破拆除遵守国家有关爆破作业管理规定;
(四)气象预报风速达到5级以上时,停止房屋爆破或者拆除房屋作业;
(五)建(构)筑物拆除施工过程中采取湿式作业法,拆除作业时对拆除的建(构)筑物进行洒水或者喷淋。
第二十九条 对施工现场易产生扬尘的建筑材料、建筑垃圾、渣土等应当采取遮盖、洒水等防尘措施。
施工现场堆放建筑渣土的,堆放高度应当低于围挡高度,并且不得影响周边建(构)筑物和各类管线、设施的安全。
第三十条 城市道路工程或者管线工程施工,需要开挖沥青、混凝土等路面的,应当采用覆罩法作业方式。
在城市道路上开挖管线沟、槽、坑,当日不能完工且需要作为通行道路的,施工单位应当在该道路上覆盖钢板,并应当使钢板与路面保持平整。对一些危险部位应当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
第三十一条 除抢修、抢险等工程外,因建设工程施工工艺需要在夜间22时至次日凌晨6时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办理夜间施工审批手续。
第三十二条 建设工程项目的外立面紧邻人行道或者车行道的,施工单位应当在道路上方搭建坚固的安全防护天棚,并设置必要的警示和引导标志。
因建设工程施工需要,对道路实施全部封闭、部分封闭或者减少车行道,影响行人出行安全的,施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通道;临时占用施工工地以外的道路或者场地的,施工单位应当设置围挡予以封闭。
施工现场范围内的临时设施、临街外立面应当保持整洁完好。
第三十三条 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宿舍。
第三十四条 施工现场设置生活区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生活区与作业区严格分开;
(二)生活区设置饮用水设施;
(三)设置盥洗池和淋浴间;
(四)设置水冲式厕所,并有专人负责保洁和消毒,高层建筑施工超过8层以后,每隔4层设有临时厕所;
(五)设置密闭式垃圾容器,生活垃圾放置于垃圾容器内并做到日产日清;
(六)生活区食堂办理卫生许可手续,并遵守食品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
(七)生活区宿舍安装可开启式窗户,保证有必要的生活空间;
(八)生活区配备消防器材,并保持良好状态。
生活区污水应当按照规定排放;鼓励生活区食堂使用清洁能源。
第三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施工现场建立民工业余学校,加强对民工进行职业道德、社会公德、文明礼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等知识教育。
第三十六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拆除施工现场围挡和其他施工临时设施,平整施工工地,清除建筑垃圾、渣土及其他废弃物,做到工完场清。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工程完工后,建筑市场管理机构应当对施工单位在工程项目整个施工过程中的现场安全文明管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价,评价意见抄送市、市(县)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施工活动有违反本办法情形的,可以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筑市场管理机构投诉。监管部门接到投诉后,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第三十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筑市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的日常巡查,发现施工活动有违反本办法情形的,应当及时制止并依法予以查处。
第四十条 市、市(县)、区建筑市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监督管理制度,并配备相应的文明施工监管人员。
第四十一条 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检查应当由2名以上监督检查人员进行,检查时应当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和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建设单位在开工前,预付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少于基本费60%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监理单位未把文明施工纳入监理范围或者对施工单位违反文明施工且拒不整改的行为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审核工程竣工结算时,未按照市、市(县)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核定的费率计算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工地四周未设置围挡进行封闭的;
(二)2万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具有一定规模的市政道桥、城市轨道交通等工程的主要出入口以及涉及工地管理的重要部位未设置实时视频监控的;
(三)工地的大门口以及醒目位置未设置有关工程公示牌、图的;
(四)脚手架杆件未涂装规定颜色,脚手架内、外挡防护有缺口、安全网破损的;
(五)建(构)筑物拆除作业未采取湿式作业法的;
(六)对施工现场易产生扬尘的建筑材料、建筑垃圾、渣土等未采取遮盖、洒水等防尘措施的;
(七)建设工程项目的外立面紧邻人行道或者车行道,施工单位未在道路上方搭建安全防护天棚,并设置必要的警示和引导标志的。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工地主干道未采取硬地坪或者工地出入口未有冲洗设施、冲洗不到位的;
(二)市区快速内环内、太湖新城范围内以及城市主干道、景观道两侧桩基工程未采用硬地坪作业法的;
(三)工程运输车辆进出施工现场大门口无人员值勤指挥的;
(四)施工中建筑泥浆直排至城市排水管网、河道或者外环境的;
(五)在市区快速内环内以及重要地区施工现场消解石灰作业的。
第四十八条 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千元以上3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筑市场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未依照本办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条 交通、水利等专业工程、抢险救灾以及其他突发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地方规章(类别)
文明施工措施 (一)现场场容管理方面的措施: 1、工地设置宽6m,高度为2.5m的大门,大门采用Φ50钢管及0.5厚铁皮焊接制作。 2、施工现场周围使用2m高高围档并涂刷或标语。 3、在现场入口的...
哪位有《大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的电子版文件,急需!谢谢
大建安发[2006]238号 关于印发大连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 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和文明施工管理,防止施工安全事故发生,根据《...
认真做好施工区域内的文明施工。工程开工前与建设单位签订《文明施工责任协议书》,明确在文明施工和文明施工管理中的各自职责。 二、在工程管理和工程建设中必须坚持社会效益第一,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一致,方便...
无锡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 (市人民政府令第 120号) 《无锡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 已经 2011 年 2 月 9 日市人民政府第 33次常务会 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 2011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市 长 毛小平 二○一一年二月十七日 无锡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监督管理,提高文明施工管理水平,维护城市环 境整洁, 根据国务院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无锡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文明施工,是指在房屋建筑、市政道桥工程、城市轨道交通等 建设工程和建(构) 筑物拆除活动中,按照规定采取措施,保障施工现场环境卫生和维护施 工人员身体健康,并有效改善市容环境的施工活动。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和建 (构)筑物拆除等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应当
无锡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 120号) 时间: 2011-02-24 [ 大 中 小 ] 浏览次数: 58 [ 打印 ] [ 关闭 ] [ 收藏 ] 《无锡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 已经 2011 年 2月 9 日市人民政府第 33次常务会 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 2011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市 长 毛小平 二○一一年二月十七日 无锡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监督管理,提高文明施工管理水平,维护城市环境 整洁,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无锡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文明施工,是指在房屋建筑、市政道桥工程、城市轨道交通等建 设工程和建 (构)筑物拆除活动中, 按照规定采取措施, 保障施工现场环境卫生和维护施工 人员身体健康,并有
第一条 为提高昆明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水平,创造整洁的市容市貌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抢险救灾和农村居民自建低层联体式和单户独院式住宅建设的文明施工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坚持层级管理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实行文明施工责任制。
第四条 昆明市人民政府负责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管理部门”)对本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进行监督、协调和指导,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管理部门”)具体对所属区域内建设工程文明施工实施监督管理。
环保、城管、市政公用、园林绿化等相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管委会、昆明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呈贡新区管委会,具体负责所属区域内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文明施工质量标准,在相关合同中明确施工、监理单位的文明施工责任,并督促施工、监理单位执行文明施工规范。
第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对文明施工负责。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文明施工全面负责,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管理,对总承包单位负责。
第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文明施工措施,落实文明施工责任制,实行文明施工目标管理。
第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批准的建设工程施工场地范围内施工。需要扩大施工场地或者临时占用道路、绿地等市政基础设施的,应当依法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占用。
第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置施工标志牌和施工现场总平面图以及安全生产、消防保卫、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市容保洁责任书等制度牌。施工标志牌应当标明建设工程名称,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名称,项目经理姓名和联系电话,开工和计划竣工日期以及施工许可证批准文号等。
第十一条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当佩戴工作牌。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对建设施工现场设置的围挡应当符合规定标准,做到砖砌围墙压顶,彩板围挡横平竖直,并结合周边环境情况采用多种形式进行美化、保持整洁,色彩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需要在临时围挡上设置广告的,应当向相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设置。
第十三条 施工现场要保持场容场貌整洁,物料分类整齐堆放。
第十四条 施工现场应当根据工程规模设置医疗卫生室或者配备保健医药箱,配置专(兼)职急救人员及医疗急救器材。
施工现场应当建立水冲式厕所,厕所墙面抹灰刷白,设专人负责,并定期进行冲刷、消毒。
第十五条 施工现场的临时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应当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职工的膳食、饮水场所应当符合卫生标准;
不得在未竣工的建筑内设置临时办公室、职工宿舍等。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防止环境污染,保持作业场所卫生:
(一)施工现场内的地坪应当平整、硬化,道路坚实畅通,入口处应当设置一定长度的混凝土路面和车辆冲洗设施,车辆应当清洗后出场;
(二)设置排水设施,保持排水系统畅通,确保地表无大面积积水;
(三)设置沉淀池,妥善处置泥浆、废水;
(四)易产生扬尘的水泥、砂石等物料应当存放入库或者遮盖;
(五)分类堆放并及时清运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
(六)防止工程施工用的油料、化学物品、外加剂等渗漏或发生危害。
第十七条 施工现场禁止下列行为:
(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
(二)凌空抛撒或者向建筑物外抛掷建筑垃圾、废弃物;
(三)焚烧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它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气体的物质;
(四)搅拌混凝土;
(五)接纳或者使用未封闭、无遮盖的运输建筑材料及建筑垃圾的车辆。
第十八条 承担拆除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文明施工方案,并将方案报送工程所在地管理部门备案。拆除工程现场应当设置围挡,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扬尘等污染环境。
第十九条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当严格控制施工区域占路范围和占路时间。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或占用道路的,建设单位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城市道路挖掘作业。
第二十条 施工需要临时停水、停电、停气、中断交通等可能影响到施工现场附近的单位和居民的工作生活时,施工单位应当按规定报有关部门批准,并事先通告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和居民。
施工造成施工现场附近居民出行不便的,施工单位应当按规定报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置安全的便道、便桥,方便居民出行。
第二十一条 对施工现场内产生噪声、振动的施工设备和机械,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消声、减振、降噪措施。
主城区内,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15日向工程所在地的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噪声污染审批管理手续。
主城区内,禁止在12时至14时、22时至次日6时进行有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混凝土浇灌、桩基冲孔、钻孔桩成型等生产工艺需要连续作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前,施工单位应当拆除施工现场围挡、安全防护措施和其它临时设施,及时清场,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
第二十三条 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文明施工措施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有关规定。
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违反文明施工规定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未按期限要求完成整改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及工程所在地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管理部门举报、投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各级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举报、投诉奖励制度,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
第二十五条 管理部门应当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文明施工检查,及时纠正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文明施工要求的行为。检查情况应当记录存档。
管理部门接到违反文明施工行为投诉举报的,应当及时受理、查处。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由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50元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五)项、第十八条规定的,由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文明施工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
施工不仅要设置安全生产标牌,还要设置连续封闭的围挡,同时要采取必要的防治噪声和防尘降尘措施,不文明施工不得参加优质工程评选,还要被重罚。近日,西宁市制定出台了《西宁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对不文明施工工程将按照工程建设、监理、施工三方的责任进行严厉处罚。本《办法》从8月1日起施行。
《办法》指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由建设单位总负责,建设工程招标或者直接发包时,就开始明确有关文明施工的要求和措施,施工单位具体负责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相关工作,监理单位要将文明施工纳入监理范围。
《办法》进一步明确,施工单位要在施工现场主要出入口设置消防保卫牌、安全生产牌、文明施工牌等标牌;同时要设置连续、封闭的围挡,并要符合规定;要采取防治噪声措施,在城市市区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作业等;另外还要进行定期洒水降尘等防尘降尘措施。《办法》还对施工现场物料的堆放、渣土的处置等作了明确规定。
《办法》明确,建设单位违反规定且逾期未改正,将被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监理单位违反规定将被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施工单位违反本规定,或未编制文明施工方案、或未按照规定对工地内道路等进行硬化处理,也将被处以一千元至三万元不等的罚款。
淮南市人民政府通知
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淮南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的通知
淮府办〔2011〕77号
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淮南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淮南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日
淮南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建设管理,提高建设工地文明施工水平,适应建设和谐文明城市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淮南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淮南市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新建、扩建、改建、维修、养护的各类建设工程,包括房屋建筑、设备安装、市政工程(包括市政道路、桥涵、广场、停车场、照明、排水、污水处理、园林绿化、供水、供气、供热、供电、通信、广电等设施),装修、装饰工程等施工活动,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由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落实到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负责协助、督促、协调施工总承包单位做好文明施工工作的落实。
第四条 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建筑管理机构负责房屋建筑、市政公用基础设施(供水、污水处理、供气、供热、市政道路、桥涵、广场)及依附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供电、通信、广电等工程,设备安装,装修、装饰工程文明施工的日常管理工作;市政管理机构负责市政设施大中修、维护工程以及照明、排水等工程文明施工的日常管理工作;园林管理机构负责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文明施工的日常管理工作;公用事业管理机构负责供水、污水处理、供气、供热等大中修、维护工程文明施工的日常管理工作。
建设系统网格化管理人员应当依照相关规定,督促施工单位做好建设工程的文明施工。
第五条 建设工程文明施工应实现施工封闭化,围墙、围板标准化,现场硬地化,食堂、厕所卫生化,宿舍、办公室规范化。
建设工程应减少对周围环境的污染和影响,鼓励美化建设工程周围环境。
第六条 安全、文明施工所需费用,按照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综合管理
第七条 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前,将文明施工方案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在城市规划区施工的建设工程,需要挖掘城市道路、占用城市道路和园林绿地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挖掘城市道路由市政管理机构组织实施;占用城市道路期满由占用者按照要求恢复城市道路原状。
挖掘城市道路和占用园林绿地期满后,挖掘、占用者应当委托具有市政、园林施工资质的单位恢复原状。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方案确定之前,会同设计、施工单位联系供水、供电、消防、排水、污水处理、燃气、热力、通信、广电、防汛等有关部门,对可能造成周围建(构)筑物、防汛设施及地下管线损坏、堵塞的现场进行勘查,并制定相应措施,保证施工安全进行。
第十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对施工现场的设备、材料堆放场地、场地道路、临时生产和生活设施进行统一合理布局,并纳入施工组织设计,经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同意后执行。
第十一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制定并实施文明施工的目标、标准、制度、计划和措施,并指定各作业场所、材料堆放场、生活设施的文明施工责任人。
制定的文明施工目标和标准等不得低于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二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建立文明施工档案,将现场文明施工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和对施工现场检查情况一并归档。
第十三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做好建设工地施工现场安全保卫工作,落实防盗、防火措施,对现场发生的违法行为要及时制止,并报告公安机关。
第十四条 建筑、市政、园林、公用事业管理部门应建立对文明施工定期监督、检查、通报制度,将文明施工行为列为企业信用管理的重要内容,作为对企业年度考核和项目经理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 场地、设施和环境建设
第十五条 施工现场应实行封闭式施工,现场四周除留必要的人员、车辆进出口通道外,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开工前设置好连续封闭的围墙或围板,临城市主干道围墙不得低于2.5米,指定的城市主干道不得低于5米,其它道路围墙不得低于2米,围板不得低于1.8米。
建设工程高出 0.00线2米以上的工程立面应当用符合规定的围网封闭。
第十六条 围墙封闭应符合淮南市建筑工地施工围墙标准;围板封闭应坚固、耐用、整齐、清洁,选用轻质彩色塑压型钢板或定型塑料板。封闭的围墙或围板,应做到泥水杂物不外泄。
鼓励使用节能、环保、美观的新型材料。
围墙封闭的施工现场应设置大门和门卫室,门头应设有企业名称等标志,并按规定在出入口醒目位置设置六牌一图(工程概况牌、安全生产制度牌、消防保卫制度牌、环境保护制度牌、文明施工制度牌、节能信息公示牌和施工现场总平面图)。
第十七条 房屋建筑、设备安装、装修、装饰工程,以及工期在半年以上的市政工程应当采用围墙封闭,工期在半年以下的市政工程可采用围板封闭。
施工围墙不得占用车行道、人行道和绿化设施,相关管理部门对擅自占用车行道、人行道和绿化设施的行为,必须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沿线单位、居民的出入口和道路的安全畅通。
市政设施的维修、养护,应当避开人流、车流高峰期,避开重大节假日。在施工现场相关位置设置施工标志牌、交通导向牌等标志,主要施工部位、作业点、危险区域及主要通道,必须针对性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牌和安全宣传牌,并对施工现场进行有效围挡,严禁施工土方、拆卸物等堆放在围挡外。
第十九条 市政工程施工现场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不得现场搅拌混凝土。确需现场拌制,应使用铁皮或其它材料铺垫,不得直接在路面上拌制;拌制完成后应及时清理,不得损坏或污染路面。
第二十条 商品混凝土运输搅拌车应车身整洁,采取相应的防渗漏措施,禁止沿途抛洒滴漏。严禁随地冲洗商品混凝土运输车辆,不得将冲洗混凝土的废水直接排入城市下水管网和河道
第二十一条 安全网、脚手架、塔吊等架设、安装,应符合规范标准和要求。安全网张挂应平整、绷紧、整齐、美观,不得漏挂、脱落。
安全网应使用有LA标志的合格产品,禁止使用毛竹脚手架。
第二十二条 施工现场主次道路应进行混凝土硬化。主要道路宽度宜在2.5米以上,碎石垫层上浇20厘米厚的C25混凝土;次要路面及临时设施,碎石垫层上浇10厘米厚的C20混凝土。
临主干道工地内车辆出入口应当设有洗车场地和沉淀池等车辆冲洗设施,建设要求宜用混凝土浇筑的宽30厘米、深40厘米沟槽围成宽3米、长5米的矩形构筑物,并配备高压冲洗水枪;驶出工地的机动车辆必须冲洗干净后方可上路行驶。
第二十三条 施工现场内设置的临时设施(办公室、宿舍、食堂、厕所、仓库等)应当统一设计、安全牢固、整齐协调,外墙面粉刷应当美观大方。
第二十四条 施工现场必须道路畅通,设有连续、通畅的排水设施等其它应急设施,做到场地内无大面积积水,泥浆、污水、废水不外漏,尘土不飞扬,有毒有害气体不排泄。泥浆、污水、废水必须采取沉淀、过滤等措施处理后,方可排入城市排水管网;废浆和淤泥必须使用封闭的车辆进行运输。
第二十五条 建筑材料、构件、料具必须按总平面布置图分门别类堆放,并标明名称、品种、规格、数量等,不得堆放在围墙或围板外。建筑物内施工垃圾,必须采用相应容器或管道运输的方式进行清运,集中堆放在垃圾池内并及时清理,严禁凌空抛掷。
在城市道路上进行道路开挖、园林绿化、市政设施的维修等现场产生的施工垃圾,应当做到即挖即清。
第二十六条 施工现场办公室场所,应在醒目处张贴悬挂施工许可证、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组织机构表以及质量管理、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工作制度。
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施工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市政道路工程在通车半个月内,市政设施、园林绿化等维修工程在完工2日内)拆除工地围墙、围板、安全防护设施和其它临时设施,清理施工现场的周围环境,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
第四章 安全生产
第二十八条 施工现场的危险区域应当设立危险警示标志,安全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等相关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第二十九条 进入施工现场的各类人员必须按照规定做好安全生产的防护措施,佩戴好安全防护用具和服装等防护措施;夜间施工应设置警示灯和照明灯,路面施工人员必须穿着有反光标志的服装,作业车辆设置反光标志;临空和高空作业的人员应当系好安全带。
施工现场的脚手架、楼梯、电梯、预窗口、通道、深基坑、坑井、阳台、屋面、楼层面等容易坠落处应当设置有效的安全防护设施。
第三十条 施工现场的用电线路、用电设施的安装和使用应当符合安装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并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架设,禁止任意拉线接电。施工现场应当设有保证施工安全要求的夜间照明,危险潮湿场所照明以及手持照明灯具,应当采用符合安全要求的电压。
第三十一条 施工机械应当按照施工总平面布置图规定的位置和线路设置,位置合理、安装牢固,不得任意侵占场内道路。施工机具进场须经过安全检查合格后方能使用。施工机械操作人员须按照有关规定持证上岗,禁止无证人员操作。
第三十二条 施工现场内木材加工间、易爆易燃仓库以及堆放现场区域内,禁止烟火;各类易爆、易燃的化学物品、建材、油料必须入库存放,不得露天堆积;乙炔和氧气必须封闭隔离存放,使用时两瓶间距必须符合安全距离。动用明火必须经项目经理和安全负责人现场核验签字同意。
第三十三条 木材加工间、仓库、宿舍、食堂、动火现场、作业区域、吸烟室以及易燃、易爆材料堆放场等场所,应当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落实专人管理,并经常检查,确保正常使用。
第五章 环境保护和卫生防疫
第三十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必须在粉尘飞扬处采取遮挡、围蔽或喷水、降尘等防尘措施,有效降低和减少粉尘对环境的影响。
第三十五条 建设工程除抢险工程外,因工程技术、质量要求,或其它因素必须在夜间连续作业并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并采取降低噪声污染的措施。
第三十六条 禁止在施工现场内使用有毒物体作燃料,禁止燃烧各类建筑废料和生活垃圾。
第三十七条 施工现场内的食堂应取得卫生许可证,相关人员应持有健康证上岗。施工现场应有茶水供应的场所和器具,夏季施工应采取防暑降温措施;极端恶劣天气,影响施工安全的,必须停止施工;工地应建有水冲式厕所,并保持清洁卫生。
第三十八条 人数超过500人的施工现场,应当设立医疗室;其它施工现场应当设立有效的医疗急救箱。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