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共分10个章节,运用安全系统工程的理论和科学研究方法,结合安全评价工作的实际经验,充分参照相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深入分析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论证和设立安全评价过程中产生的操作性问题,并依据危险化学品项目的评价案例,对部分适用的安全评价方法进行了详细介绍。具体内容包括设立安全评价基础、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论证、建设项目的安全设计、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适用安全评价方法等。该书可供各大专院校作为教材使用,也可供从事相关工作的人员作为参考用书使用。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图片
字 数 | 622000 | ISBN | 97875641207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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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 数 | 368 | 开 本 | 16开 |
纸 张 | 胶版纸 | 出版社 | 东南大学出版社 |
作 者 | 沈立,吴起 | 书 名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 |
出版时间 | 2010-3-1 | 装 帧 | 平装 |
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包括项目设立评价和安全设施验收评价,根据45号令的要求还包括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的专家评审。而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只是项目设立安全评价完成以后评价单位出具的评价报告。
所谓建设项目“三同时”是源自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
不适用,如前面答友回答《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写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废弃化学品可以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审查书 (试行) 项目名称 许可事项 受理编号 受理日期 受 理 人 实施部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样 填 写 说 明 一、本审查书由负责实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以下 简称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简称实施部门) 填写。 二、本审查书可以用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要清晰、工整;也 可以用打印机打印四号字文本,所有“签字”处必须由本人用钢笔、 签字笔签署姓名。 三、本审查书封面中,“项目名称”栏,填写申请单位提交的 《建 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书》中的建设项目名称; “许可事项”栏,分别 填写设立审查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 “受理编号”、“受理 日期”和“受理人”栏,填写《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上载明的受理编号、签发日期和受理人; “实施部门”栏,填写实施 部门的全称。 四、本审查书“申请单位”、“所在单位”、“项目类型
关于法人设立的原则,不同国家和地区在不同历史阶段对不同类型的法人,甚至对同一类型的法人的设立所采取的原则也不完全一致,因此,法人的设立原则并不是单一的,一成不变的,它因法人的类型不同以及时代的演变而有所差别,概括起来,法人设立的原则有如下几种:
放任主义也称自由设立主义,即法人的设立完全听凭当事人的自由,国家不加以干涉或限制。
特许主义是指法人的设立需要有专门的法令或国家的特别许可,在特许主义下设立的法人称为“特许法人”。
行政许可主义又称为核准主义,指法人设立时除了应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外,还要经过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
准则主义也称为登记主义,指由法律规定法人的条件,法人设立时,如果其章程具备规定的要件,无须主管部门批准,就可以直接向登记机关登记,法人即告成立。
严格准则主义是指法人设立时,除了具备法律规定的要件外,还必须符合法律中明确规定的其他一些限制性条款。
强制主义也称为命令主义,是指国家对于法人的设立、实行强制设立,即在一定行业或一定条件下,必须设立某种法人。
中国的法人设立,对于不同类型的法人采取不同的设立原则。对于企业法人,传统上一律采用行政许可主义,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颁布后,开始有所区别对待,即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主要采用严格准则主义,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非公司法人的设立仍采用行政许可主义;对于机关法人的设立采用强制设立主义;对于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的设立,根据《民法通则》第50条第2款的规定,分别采用两种不同的原则;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其设立采用特许主义,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因其一般要经过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其设立采用的是行政许可主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安全生产法》有如下规定:
第二十九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
第六十二条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
《安全生产许可条例》有如下规定:
第二条 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六条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
(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六)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
(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八)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九)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十)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十一)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十二)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安全评价按照实施阶段的不同分为三类:安全预评价、安全验收评价、安全现状评价。
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工业园区规划阶段或生产经营活动组织实施之前,根据相关的基础资料,辨识与分析建设项目、工业园区、生产经营活动潜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确定其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行政规章、规范的符合性,预测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及其严重程度,提出科学、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建议,做出安全评价结论的活动。
在建设项目竣工后正式生产运行前或工业园区建设完成后,通过检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情况或工业园区内的安全设施、设备、装置投入生产和使用的情况,检查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到位情况,检查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健全情况,检查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情况,审查确定建设项目、工业园区建设满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的符合性,从整体上确定建设项目、工业园区的运行状况和安全管理情况,做出安全验收评价结论的活动。
针对生产经营活动中、工业园区的事故风险、安全管理等情况,辨识与分析其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审查确定其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要求的符合性,预测发生事故或造成职业危害的可能性及其严重程度,提出科学、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建议,做出安全现状评价结论的活动。
安全现状评价既适用于对一个生产经营单位或一个工业园区的评价,也适用于某一特定的生产方式、生产工艺、生产装置或作业场所的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