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发[2001]199号

关于发布《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经贸委(经委)、科委(科技厅):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指导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现批准发布《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请遵照执行。

附件: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造价信息

市场价 信息价 询价
材料名称 规格/型号 市场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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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税)
行情 品牌 单位 税率 供应商 报价日期
危险源公示牌 公示牌中所涉及的危险源主要指《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住建部建质[2009]87号)中所规定的一些危险源,还包括项目部认定需要公示的其它危险源;公示周期可以是日、周、旬、月;公示牌采用铝塑板制作,面层采用户外车贴;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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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源公示牌 公示牌中所涉及的危险源主要指《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住建部建质[2009]87号)中所规定的一些危险源,还包括项目部认定需要公示的其它危险源;公示周期可以是日、周、旬、月;公示牌采用铝塑板制作,面层采用户外车贴;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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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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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价
行情 品牌 单位 税率 地区/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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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具有毒性、易燃性、爆炸性、腐蚀性、化学反应性或传染性,若不加以严格的控制和管理,将会对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构成严重危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委托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危险废物管理培训与技术转让中心(清华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系)和深圳市工业废物处理站合作起草《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的技术路线是从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综合利用、处理到最终处置的全过程控制,重点废物进行特殊管理。2001年12月17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科学技术部联合发布了《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发〔2001〕199号),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1.1 为引导危险废物管理和处理处置技术的发展,促进社会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法规、政策和标准,制定本技术政策。本政策将随社会经济、技术水平的发展适时修订。

1.2 本技术政策所称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本技术政策所称特殊危险废物是指毒性大、或环境风险大、或难于管理、或不宜用危险废物的通用方法进行管理和处理处置,而需特别注意的危险废物,如医院临床废物、多氯联苯类废物、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单独收集的含汞、镉废电池、废矿物油、含汞废日光灯管等。

1.3 我国危险废物管理的阶段性目标是:

到2005年,重点区域和重点城市产生的危险废物得到妥善贮存,有条件的实现安全处置;实现医院临床废物的环境无害化处理处置;将全国危险废物产生量控制在2000年末的水平;在全国实施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制度、转移联单制度和许可证制度。

到2010年,重点区域和重点城市的危险废物基本实现环境无害化处理处置。

到2015年,所有城市的危险废物基本实现环境无害化处理处置。

1.4 本技术政策适用于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运输、分类、检测、包装、综合利用、贮存和处理处置等全过程污染防治的技术选择,并指导相应设施的规划、立项、选址、设计、施工、运营和管理,引导相关产业的发展。

1.5 本技术政策的总原则是危险废物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

1.6 鼓励并支持跨行政区域的综合性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处置设施的建设和运营。

1.7 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单位、处理处置设施的设计、施工和运营单位应具有相应的技术资质。

1.8 各级政府应通过制定鼓励性经济政策等措施加快建立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理处置体系,积极推动危险废物的污染防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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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减量化

2.1 危险废物减量化适用于任何产生危险废物的工艺过程。各级政府应通过经济和其他政策措施促进企业清洁生产,防止和减少危险废物的产生。企业应积极采用低废、少废、无废工艺,禁止采用《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中明令淘汰的技术工艺和设备。

2.2 对已经产生的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报登记,建设符合标准的专门设施和场所妥善保存并设立危险废物标示牌,按有关规定自行处理处置或交由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收集、运输、贮存和处理处置。在处理处置过程中,应采取措施减少危险废物的体积、重量和危险程度。

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收集运输

3.1 危险废物要根据其成分,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专门容器分类收集。

3.2 装运危险废物的容器应根据危险废物的不同特性而设计,不易破损、变形、老化,能有效地防止渗漏、扩散。装有危险废物的容器必须贴有标签,在标签上详细标明危险废物的名称、重量、成分、特性以及发生泄漏、扩散污染事故时的应急措施和补救方法。

3.3 居民生活、办公和第三产业产生的危险废物(如废电池、废日光灯管等)应与生活垃圾分类收集,通过分类收集提高其回收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处置,逐步建立和完善社会源危险废物的回收网络。

3.4 鼓励发展安全高效的危险废物运输系统,鼓励发展各种形式的专用车辆,对危险废物的运输要求安全可靠,要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运输的管理规定进行危险废物的运输,减少运输过程中的二次污染和可能造成的环境风险。3.5 鼓励成立专业化的危险废物运输公司对危险废物实行专业化运输,运输车辆需有特殊标志。

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转移

4.1 危险废物的越境转移应遵从《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的巴塞尔公约》的要求,危险废物的国内转移应遵从《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及其它有关规定的要求。

4.2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国家和地方制定的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对危险废物的流向进行有效控制,禁止在转移过程中将危险废物排放至环境中。

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资源化

5.1 已产生的危险废物应首先考虑回收利用,减少后续处理处置的负荷。回收利用过程应达到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的要求,避免二次污染。

5.2 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应积极推行生产系统内的回收利用。生产系统内无法回收利用的危险废物,通过系统外的危险废物交换、物质转化、再加工、能量转化等措施实现回收利用。

5.3 各级政府应通过设立专项基金、政府补贴等经济政策和其他政策措施鼓励企业对已经产生的危险废物进行回收利用,实现危险废物的资源化。

5.4 国家鼓励危险废物回收利用技术的研究与开发,逐步提高危险废物回收利用技术和装备水平,积极推广技术成熟、经济可行的危险废物回收利用技术。

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贮存

6.1 对已产生的危险废物,若暂时不能回收利用或进行处理处置的,其产生单位须建设专门的危险废物贮存设施进行贮存,并设立危险废物标志,或委托具有专门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单位进行贮存,贮存期限不得超过国家规定。贮存危险废物的单位需拥有相应的许可证。禁止将危险废物以任何形式转移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转移到非危险废物贮存设施中。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应有相应的配套设施并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6.2 危险废物的贮存设施应满足以下要求:

6.2.1 应建有堵截泄漏的裙脚,地面与裙脚要用坚固防渗的材料建造。应有隔离设施、报警装置和防风、防晒、防雨设施;

6.2.2 基础防渗层为粘土层的,其厚度应在1米以上,渗透系数应小于1.0*10^-7厘米/秒;基础防渗层也可用厚度在2毫米以上的高密度聚乙烯或其他人工防渗材料组成,渗透系数应小于1.0*10^-10厘米/秒;

6.2.3 须有泄漏液体收集装置及气体导出口和气体净化装置;

6.2.4 用于存放液体、半固体危险废物的地方,还须有耐腐蚀的硬化地面,地面无裂隙;

6.2.5 不相容的危险废物堆放区必须有隔离间隔断;

6.2.6 衬层上需建有渗滤液收集清除系统、径流疏导系统、雨水收集池。

6.2.7 贮存易燃易爆的危险废物的场所应配备消防设备,贮存剧毒危险废物的场所必须有专人24小时看管。

6.3 危险废物的贮存设施的选址与设计、运行与管理、安全防护、环境监测及应急措施、以及关闭等须遵循《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的规定。

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焚烧处置

7.1 危险废物焚烧可实现危险废物的减量化和无害化,并可回收利用其余热。焚烧处置适用于不宜回收利用其有用组分、具有一定热值的危险废物。易爆废物不宜进行焚烧处置。焚烧设施的建设、运营和污染控制管理应遵循《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及其他有关规定。

7.2 危险废物焚烧处置应满足以下要求:

7.2.1 危险废物焚烧处置前必须进行前处理或特殊处理,达到进炉的要求,危险废物在炉内燃烧均匀、完全;

7.2.2 焚烧炉温度应达到1100摄氏度以上,烟气停留时间应在2.0秒以上,燃烧效率大于99.9%,焚毁去除率大于99.99%,焚烧残渣的热灼减率小于5%(医院临床废物和含多氯联苯废物除外);

7.2.3 焚烧设施必须有前处理系统、尾气净化系统、报警系统和应急处理装置。

7.2.4 危险废物焚烧产生的残渣、烟气处理过程中产生的飞灰,须按危险废物进行安全填埋处置。

7.3 危险废物的焚烧宜采用以旋转窑炉为基础的焚烧技术,可根据危险废物种类和特征选用其他不同炉型,鼓励改造并采用生产水泥的旋转窑炉附烧或专烧危险废物。

7.4 鼓励危险废物焚烧余热利用。对规模较大的危险废物焚烧设施,可实施热电联产。

7.5 医院临床废物、含多氯联苯废物等一些传染性的、或毒性大、或含持久性有机污染成分的特殊危险废物宜在专门焚烧设施中焚烧。

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安全处置

8.1 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处置适用于不能回收利用其组分和能量的危险废物。

8.2 未经处理的危险废物不得混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安全填埋为危险废物的最终处置手段。

8.3 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必须按入场要求和经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接收危险废物,达不到入场要求的,须进行预处理并达到填埋场入场要求。

8.4 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须满足以下要求:

8.4.1 有满足要求的防渗层,不得产生二次污染。

天然基础层饱和渗透系数小于1.0*10^-7厘米/秒,且厚度大于5米时,可直接采用天然基础层作为防渗层;天然基础层饱和渗透系数为1.0*10^-7 ~ 1.0*10^-6厘米/秒时,可选用复合衬层作为防渗层,高密度聚乙烯的厚度不得低于1.5毫米;天然基础层饱和渗透系数大于1.0*10^-6厘米/秒时,须采用双人工合成衬层(高密度聚乙烯)作为防渗层,上层厚度在2.0毫米以上,下层厚度在1.0毫米以上。

8.4.2 要严格按照作业规程进行单元式作业,做好压实和覆盖;

8.4.3 要做好清污水分流,减少渗沥水产生量,设置渗沥水导排设施和处理设施。对易产生气体的危险废物填埋场,应设置一定数量的排气孔、气体收集系统、净化系统和报警系统;

8.4.4 填埋场运行管理单位应自行或委托其他单位对填埋场地下水、地表水、大气要进行定期监测;

8.4.5 填埋场终场后,要进行封场处理,进行有效的覆盖和生态环境恢复;

8.4.6 填埋场封场后,经监测、论证和有关部门审定,才可以对土地进行适宜的非农业开发和利用。

8.5 危险废物填埋须满足《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的规定。

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污染防治

9.1 医院临床废物(不含放射性废物)

9.1.1 鼓励医院临床废物的分类收集,分别进行处理处置。人体组织器官、血液制品、沾染血液、体液的织物、传染病医院的临床废物、病人生活垃圾以及混合收集的医院临床废物宜建设专用焚烧设施进行处置,专用焚烧设施应符合《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的要求。

9.1.2 城市应建设集中处置设施,收集处置城市和城市所在区域的医院临床废物。

9.1.3 禁止一次性医疗器具和敷料的回收利用。

9.2 含多氯联苯废物

9.2.1 含多氯联苯废物应尽快集中到专用的焚烧设施中进行处置,不宜采用其它途径进行处置,其专用焚烧设施应符合国家《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的要求。

9.2.2 含多氯联苯废物的管理、贮存和处置还需遵循《防止含多氯联苯电力装置及其废物污染环境的规定》的规定。

9.2.3 对集中封存年限超过二十年的或未超过二十年但已造成环境污染的含多氯联苯废物,应限期进行焚烧处置。

9.2.4 对于新退出使用的含多氯联苯电力装置原则上必须进行焚烧处置,确有困难的可进行暂时性封存,但封存年限不应超过三年,暂存库和集中封存库的选址和设计必须符合《含多氯联苯(PCBs)废物的暂存库和集中封存库设计规范》的要求,集中封存库的建设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9.2.5 应加强含多氯联苯危险废物的清查及其贮存设施的管理,并对含多氯联苯危险废物的处置过程进行跟踪管理。

9.3 生活垃圾焚烧飞灰

9.3.1 生活垃圾焚烧产生的飞灰必须单独收集,不得与生活垃圾、焚烧残渣等其它废物混合,也不得与其它危险废物混合。

9.3.2 生活垃圾焚烧飞灰不得在产生地长期贮存,不得进行简易处置,不得排放,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在产生地必须进行必要的固化和稳定化处理之后方可运输,运输需使用专用运输工具,运输工具必须密闭。

9.3.3 生活垃圾焚烧飞灰须进行安全填埋处置。

9.4 废电池

9.4.1 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应制定技术、经济政策淘汰含汞、镉的电池。生产企业应按照国家法律和产业政策,调整产品结构,按期淘汰含汞、镉电池。

9.4.2 在含汞、镉的电池被淘汰之前,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应建立分类收集、贮存、处理设施,对废电池进行有效的管理。

9.4.3 提倡废电池的分类收集,避免含汞、镉废电池混入生活垃圾焚烧设施。

9.4.4 废铅酸电池必须进行回收利用,不得用其它办法进行处置,其收集、运输环节必须纳入危险废物管理。鼓励发展年处理规模在2万吨以上的废铅酸电池回收利用,淘汰小型的再生铅企业,鼓励采用湿法再生铅生产工艺。

9.5 废矿物油

9.5.1 鼓励建立废矿物油收集体系,禁止将废矿物油任意抛洒、掩埋或倒入下水道以及用作建筑脱模油,禁止继续使用硫酸/白土法再生废矿物油。

9.5.2 废矿物油的管理应遵循《废润滑油回收与再生利用技术导则》等有关规定,鼓励采用无酸废油再生技术,采用新的油水分离设施或活性酶对废油进行回收利用,鼓励重点城市建设区域性的废矿物油回收设施,为所在区域的废矿物油产生者提供服务。

9.6 废日光灯管

9.6.1 各级政府应制定技术、经济政策调整产品结构,淘汰高污染日光灯管,鼓励建立废日光灯管的收集体系和资金机制。

9.6.2 加强废日光灯管产生、收集和处理处置的管理,鼓励重点城市建设区域性的废日光灯管回收处理设施,为该区域的废日光灯管的回收处理提供服务。

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技术设备

10.1 鼓励研究开发和引进高效危险废物收集运输技术和设备。

10.2 鼓励研究开发和引进高效、实用的危险废物资源化利用技术和设备,包括危险废物分选和破碎设备、热处理设备、大件危险废物处理和利用设备、社会源危险废物处理和利用设备。

10.3 加快危险废物处理专用监测仪器设备的开发和国产化,包括焚烧设施在线烟气测试仪器等。

10.4 鼓励研究开发高效、实用的危险废物焚烧成套技术和设备,包括危险废物焚烧炉技术、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技术和危险废物焚烧余热回收利用技术等。

10.5 鼓励研究和开发高效、实用的安全填埋处理关键技术和设备,包括新型填埋防渗衬层和覆盖材料、填埋专用机具、危险废物填埋场渗沥水处理技术以及危险废物填埋场封场技术。

10.6 鼓励研究与开发危险废物鉴别技术及仪器设备,鼓励危险废物管理技术和方法的研究。

10.7 鼓励研究开发废旧电池和废日光灯管的处理处置和回收利用技术2100433B

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相关文件文献

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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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1.1 为引导危险废物管理和处理处置技术的发展,促进社会和经济的可持续 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法规、政策和标 准 ,制定本技术政策。本政策将随社会经济、技术水平的发展适时修订。 1.2 本技术政策所称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根据国家规定的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本技术政策所称特殊危险废物是指毒性大、 或环境风险大、 或难于管理、或 不宜用危险废物的通用方法进行管理和处理处置, 而需特别注意的危险废物, 如 医院临床废物、多氯联苯类废物、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废电池、废矿物油、含汞 废日光灯管等。 1.3 我国危险废物管理的阶段性目标是: 到 2005年,重点区域和重点城市产生的危险废物得到妥善贮存,有条件的 实现安全处置;实现医院临床废物的环境无害化处理处置; 将全国危险废物产生 量控制在 2000年末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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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1?总则 1.1 为引导危险废物管理和处理处置技术的发展 ,促进社会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等有关法律 ?法规?政策和标准 , 制定本技术政策。本政策将随社会经济 ?技术水平的发展适时修订。 1.2 本技术政策所称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 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本技术政策所称特殊危险废物是指毒性大 ?或环境风险大 ?或难于管理 ?或不宜用 危险废物的通用方法进行管理和处理处置 ,而需特别注意的危险废物 ,如医院临床 废物 ?多氯联苯类废物 ?生活垃圾焚烧飞灰 ?单独收集的合汞 ?镉废电池 ?废矿物油 ? 合汞废日光灯管等。 1.3 我国危险废物管理的阶段性目标是 : 到 2005 年 ,重点区域和重点城市产生的危险废物得到妥善贮存 ,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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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防治环境污染,保障生态安全和人体健康,指导环境管理与科学治污,引领污染防治技术进步,促进废电池利用,制定本技术政策。

(二)本技术政策适用于各种电池在生产、运输、销售、贮存、使用、维修、利用、再制造等过程中产生的混合废料、不合格产品、报废产品和过期产品的污染防治。重点控制的废电池包括废的铅蓄电池、锂离子电池、氢镍电池、镉镍电池和含汞扣式电池。

(三)本技术政策为指导性文件,主要包括废电池收集、运输、贮存、利用与处置过程的污染防治技术和鼓励研发的新技术等内容,为废电池的环境管理与污染防治提供技术指导。

(四)废电池污染防治应遵循闭环与绿色回收、资源利用优先、合理安全处置的综合防治原则。

(五)逐步建立废铅蓄电池、废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等的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处置过程的信息化监管体系,鼓励采用信息化技术建设废电池的全过程监管体系。

(六)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为危险废物的废电池按照危险废物管理。

二、收集

(一)在具备资源化利用条件的地区,鼓励分类收集废原电池。

(二)鼓励电池生产企业、废电池收集企业及利用企业等建设废电池收集体系。鼓励电池生产企业履行生产者延伸责任。

(三)鼓励废电池收集企业应用“物联网 ”等信息化技术建立废电池收集体系,并通过信息公开等手段促进废电池的高效回收。

(四)废电池收集企业应设立具有显著标识的废电池分类收集设施。鼓励消费者将废电池送到相应的废电池收集网点装置中。

(五)收集过程中应保持废电池的结构和外形完整,严禁私自破损废电池,已破损的废电池应单独存放。

三、运输

(一)废电池应采取有效的包装措施,防止运输过程中有毒有害物质泄漏造成污染。

(二)废锂离子电池运输前应采取预放电、独立包装等措施,防止因撞击或短路发生爆炸等引起的环境风险。

(三)禁止在运输过程中擅自倾倒和丢弃废电池。

四、贮存

(一)废电池应分类贮存,禁止露天堆放。破损的废电池应单独贮存。贮存场所应定期清理、清运。

(二)废铅蓄电池的贮存场所应防止电解液泄漏。废铅蓄电池的贮存应避免遭受雨淋水浸。

(三)废锂离子电池贮存前应进行安全性检测,避光贮存,应控制贮存场所的环境温度,避免因高温自燃等引起的环境风险。

五、利用

(一)禁止人工、露天拆解和破碎废电池。

(二)应根据废电池特性选择干法冶炼、湿法冶金等技术利用废电池。干法冶炼应在负压设施中进行,严格控制处理工序中的废气无组织排放。

(三)废锂离子电池利用前应进行放电处理,宜在低温条件下拆解以防止电解液挥发。鼓励采用酸碱溶解-沉淀、高效萃取、分步沉淀等技术回收有价金属。对利用过程中产生的高浓度氨氮废水,鼓励采用精馏、膜处理等技术处理并回用。

(四)废含汞电池利用时,鼓励采用分段控制的真空蒸馏等技术回收汞。

(五)废锌锰电池和废镉镍电池应在密闭装置中破碎。

(六)干法冶炼应采用吸附、布袋除尘等技术处理废气。

(七)湿法冶金提取有价金属产生的废水宜采用膜分离法、功能材料吸附法等处理技术。

(八)废铅蓄电池利用企业的废水、废气排放应执行《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4)。其他废电池干法利用企业的废气排放应参照执行《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废水排放应当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和其他相应标准的要求。

(九)废铅蓄电池利用的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由《铅蓄电池生产及再生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规定。

六、处置

(一)应避免废电池进入生活垃圾焚烧装置或堆肥发酵装置。

(二) 对于已经收集的、目前还没有经济有效手段进行利用的废电池,宜分区分类填埋,以便于将来利用。

(三)在对废电池进行填埋处置前和处置过程中,不应将废电池进行拆解、碾压及其他破碎操作,保证废电池的外壳完整,减少并防止有害物质渗出。

七、鼓励研发的新技术

(一)废电池高附加值和全组分利用技术。

(二)智能化的废电池拆解、破碎、分选等技术。

(三)自动化、高效率和高安全性的废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的模组分离、定向循环利用和逆向拆解技术。

(四)废锂离子电池隔膜、电极材料的利用技术和电解液的膜分离技术。

环境保护部公告

公告 2016年 第82号

关于发布《铅蓄电池再生及生产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和《废电池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公告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完善环境技术管理体系,指导污染防治,保障人体健康和生态安全,引导行业绿色循环低碳发展,环境保护部组织制定了《铅蓄电池生产及再生污染防治技术政策》、修订了《废电池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现予公布,供参照执行。以上文件内容可登录环境保护部网站查询。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关于发布〈废电池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通知》(环发〔2003〕163号)废止。

附件:

1.铅蓄电池生产及再生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2.废电池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环境保护部

2016年12月26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6年12月26日印发

环境保护部公告 公告 2016年 第82号

关于发布《铅蓄电池再生及生产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和《废电池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公告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完善环境技术管理体系,指导污染防治,保障人体健康和生态安全,引导行业绿色循环低碳发展,环境保护部组织制定了《铅蓄电池生产及再生污染防治技术政策》、修订了《废电池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现予公布,供参照执行。以上文件内容可登录环境保护部网站查询。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关于发布〈废电池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通知》(环发〔2003〕163号)废止。

附件:

1.铅蓄电池生产及再生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2.废电池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环境保护部

2016年12月26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6年12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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