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技术开发合同,又称“委托开发合同”。是指研究开发方依据委托方的要求完成一定技术项目的开发,并交付研究成果,而委托方应接受研究开发的技术成果并支付报酬的协议。委托开发合同不同于承揽合同和委托合同。其合同标的是待开发的技术成果或无形财产;研究开发方以自己的技术和劳务独立地进行开发工作,但研究开发中的技术风险原则上由委托方承担;研究开发中完成的智力成果权一般归于研究开发方。
合作开发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和新材料及其系统的共同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就其合同涉及的技术一般是在订阅合同时双方都尚未掌握的,不是一项成熟或基本成熟、直接可以使用的技术。而技术联营合同则是一方当事人以技术为邮资,与另一方当事人签订的联合生产经营的合同。这里的技术一般是一方当事人已经掌握的,可以直接用于生产实践的专利技术或者非专利技术。2100433B
技术服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技术服务合同中包括技术培训合同和技术中介合同。技术培训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对指定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特定项目的技术指导和...
“城市东扩”——— 这是东营新阶段确定的城市发展战略。今年是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区建设的开局之年,东营经济开发区今年重点推进科技公园港湾建设项目、悦来湖整体开发项目、企业总部区项目、府前街南片项目、...
国内外企业利用低温等离子体技术在环保方面开发出了“低温等离子体有机废气净化设备”、“低温等离子体废水净化设备”及“低温等离子体汽车尾气净化技术”。1、低温等离子体在保鲜、杀菌、除臭等方面产品开发,目前...
(1)委托开发合同的标的必须是双方当事人尚未掌握的技术成果。
委托开发合同的委托方通过开发方的研究开发,最终获得以图纸、产品设计等为载体的技术成果,这是委托开发合同与加工承揽合同的根本区别。加工承揽合同的标的是承揽方提供的劳务,而不包括在此过程中形成的劳务技术成果。同时委托开发合同的标的必须是技术合同当事人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尚未掌握的技术成果,这是委托开发合同与技术转让合同的重要区别。技术转让合同的标的是合同双方订立合同时就已经存在的技术成果。
(2)委托开发合同的委托方一般应当承担技术开发的风险。
通常情况下,合同双方会在合同中约定:委托人不仅有义务向研究开发方提供经费、支付报酬,还应该承担因现有科技发展水平等客观原因造成的技术开发失败的风险。
(3)委托开发合同的研究开发方工作具有独立性。
委托开发合同的研究开发方是以自己的名义、技术、劳务独立进行研究开发工作。委托方所提出的技术经济要求规定了研究开发方的主要工作方向,但不能以此限制研究开发方的独立性。
委托人的主要义务是支付费用、支付报酬和赔偿损失。
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无论委托合同是否有偿,委托人都有义务提供或偿还委托事务的必要费用。
1、根据受托人的权限范围,委托合同可以分为特别委托和概括委托。
特别委托是指委托人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数项事务的委托;
概括委托是指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的委托。关于特别委托和概括委托,《合同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作了明确规定:“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
2、根据受托人的人数,委托合同可以分为单独委托和共同委托。
单独委托是指受托人为一人的委托;共同委托是指受托人为两人以上的委托。
关于共同委托,《合同法》第四百零九条规定:“两个以上的受托人共同处理委托事务的,对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3、根据受托人产生的不同,委托合同可以分为直接委托和转委托。
直接委托是指由委托人直接选任受托人的委托;
转委托
转委托是指受托人为委托人再选任受托人的委托。受托人为委托人进行转委托,除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而需要转委托的以外,应当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关于转委托,《合同法》第四百条明确规定:“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