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山县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县招标代理机构管理,规范招标机构代理行为,提高招标代理机构服务质量,保障国有资金项目招投标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办法》及国家住建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巫山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县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或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招标代理业务是指对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规划等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方面的招标代理业务。

第四条县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对招标代理机构实施管理和考核工作。

第二章招标代理机构管理

第五条从事中央投资项目或工程建设招标代理业务的机构,必须依法取得国家发展改革委认定的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或国家住建部或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和有效期内承接招标代理业务,依法接受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与管理。

第六条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代理超越其资质许可范围的代理业务,不得以其它招标代理机构的名义承接招标代理业务,不得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机构的名义承接招标代理业务,不得从事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或者投标咨询服务,不得与被代理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有隶属关系或者其它利益关系,不得对已施工或已签订合同的项目进行招标代理。

第七条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业务时,应当认真了解招标项目的审批和招标方案的核准情况,招标人未办理招标方案核准,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告知招标人先办理招标方案核准。

第八条招标代理机构在接受招标人委托后,应在送招标文件审核备案前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并报县发展改革委和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同时报送《巫山县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备案表》(附件1)。项目组人员的构成,代理机构根据项目的特点和招标人的要求确定有从业资格的人员。人员若有变更,应经招标人、县发展改革委同意,填写《巫山县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变更备案表》(附件2)。招标代理机构每次出席开标现场会工作人员不得少于3人,其中注册造价师或注册招标师1人。若造价师或招标师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开标会,招标代理机构应写出详细说明,法定代表人出具委托书委托所代理项目的开标负责人,经县发展改革委领导签字同意后才能出席开标会。

第九条招标代理机构受理招标代理项目后,应依法编制招标文件,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对其盖章和签字的招标代理文件的合法性和准确性负责;凭执业资格证、单位工作证进入开、评标室,严格按照规程组织开标、评标活动;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30日内,向招标人、县发展改革委、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交完整招标投标档案资料。

第三章招标代理机构考核

第十条对招标代理机构的考核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实事求是的原则。招标人、发展改革委、相关行政监督部门、评标委员会、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分别对招标代理机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分,实行一项目一考核制度。

第十一条开、评标结束后,评标委员会、行政监督部门对招标代理机构的代理情况进行评价,填写《评标委员会对招标代理机构评分表》(附件3)、《行政监督部门对招标代理机构评分表》(附件4)送县发展改革委。招标结束后,招标人、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招标代理机构的代理情况进行评价,填写《招标人对招标代理机构评分表》(附件5)、《巫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招标代理机构评分表》(附件6),在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3日内送县发展改革委和行政监督部门。

第十二条县发展改革委根据城乡建委、农委、经济信息委、交通局、国土房管局、水务局、市政园林局、移民局、林业局等行政监督部门及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反映招标代理机构在从事招标代理各环节中存在服务不到位、业务出现差错、违反相关规定等情况,进行考核扣分,填写《巫山县发展改革委对招标代理工作考核扣分表》(附件7)。

第十三条考核计分办法。县发展改革委在每个招标项目签订合同后5日内填写《巫山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考评分汇总表》(附件8)进行汇总计分。县发展改革委按照招标人、评标委员会、行政监督部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评分乘其权重比(招标人30%、评标委员会20%、行政监督部门30%、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20%)减县发展改革委的考核扣分,即为招标代理机构代理项目的最终考评得分。

第十四条因招标代理机构责任导致招标失败或重新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或中央投资项目,该项目评价分得零分,并承担相应的经济等责任。非招标代理机构责任导致招标失败或重新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或中央投资项目,不对该项目评分。

第四章考核管理

第十五条招标代理机构代理项目的最终考评得分每月在巫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上公布。

第十六条招标代理机构对考评结果有异议,自考评结果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县发展改革委书面提出,详细说明理由或提供相关证据,否则,不予受理。县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经过调查后认为招标代理机构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予以采纳。

第五章考核结果运用

第十七条考核结果作为招标代理机构选择、信用评定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八条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扣减代理机构考核分,给招标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代理不具备招标条件项目的;

(二)与招标人、投标人或者评标专家串通的;

(三)在招标中弄虚作假的;

(四)泄露依法不得透露的有关资料、信息的;

(五)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承接招标代理业务或者转让招标代理业务的;

(六)有行贿、索贿、受贿行为的;

(七)编制的招标文件严重失实或招标文件内容不全、质量低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代理工作准备不充分(如组织开评标活动的项目组人员不足、未为评委准备好必要的评标资料、项目组人员不能熟练操作电子辅助评标系统等)或代理工作差错而影响评标工作正常进行的;

(九)帮助投标人借用资质参加投标的;

(十)在同一项目中同时为招标人、投标人或者不同投标人提供咨询服务的;

(十一)拒绝接受依法实施的行政监督或者不配合调查、检查等行为的;

(十二)与其代理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不回避的;

(十三)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国家工作人员或委托直接参加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和服务的工作人员的父母、配偶、子女从事巫山县招标代理工作的;

(十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量化考核得分低于80分的代理机构行政监督部门对其法定代表人进行约谈,暂停一年巫山的代理业务,低于70分的代理机构暂停三年巫山的代理业务。因投诉、举报正在接受相关监督部门调查的代理机构,暂停在巫山县的招标代理业务;暂停或停止在巫山县的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若在巫山县有其它项目代理业务同时停止,经监督部门同意由招标人自行确定其它招标代理机构。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县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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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山县农村建设用地复垦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县农村建设用地复垦资金(简称复垦资金)的管理,根据《重庆市国土房管局规范地票价款使用促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复垦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渝国土房管〔2010〕384号)、《巫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巫山县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巫山府办发〔2012〕41号)和《中共巫山县委办公室、巫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巫山县村级财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巫山委办〔2012〕120号)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复垦资金,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对依法取得的利用效益不高或废(放)弃的乡镇企业用地、农村公共设施用地、公益事业用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及特殊用地等,复垦为耕地或可转为耕地的园地及其他农用地的资金。包括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后节余建设用地指标换取的收益和用于复垦的周转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巫山县管理和使用复垦资金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复垦资金管理原则:资金统筹、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分级负责。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挪用或挤占。

第五条县土地开发整理储备中心设置县复垦资金专户,储存和管理全县农村建设用地复垦资金和指标收益;县农委设置农委财政双控代管账户与乡镇、街道村级财务代管账户分级储存和管理本辖区内的农村集体经济复垦资金。

第二章支出范围及预算标准

第六条复垦资金的支出范围为组织、实施、管理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工程成本、融资(借款)成本、管理成本和补偿(助)费等。

第七条工程成本即工程施工费,是指实施土地平整、农田水利和田间道路等各项土地复垦工程发生的费用。按1.5万元/亩预算。

第八条融资(借款)成本是指通过垫资和金融机构贷款等筹集资金开展农村建设用地复垦支付的资金利息。按1.1万元/亩预算。

第九条管理成本包括乡镇(街道)管理成本、村社管理成本和县土地开发整理储备中心管理成本。按1万元/亩预算。

第十条补偿(助)费是指退出利用效益不高或废(放)弃的乡镇企业用地、农村公共设施用地、公益事业用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及特殊用地等土地使用权后,给予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的补偿(助)费。包括房屋和地上构(附)着物补偿费、土地使用权补偿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偿费和农户购房补助费。

第十一条复垦成本费用结余由县政府统筹安排使用。

第三章资金拨付

第十二条工程成本、融资(借款)成本、管理成本由土地开发整理储备中心按《巫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巫山县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实施细则的通知》(巫山府办发〔2012〕41号)的规定及合同拨付。

第十三条地票交易完成后,由县国土房管局完善相关资料,报重庆市农村土地交易所审核拨付相关资金:工程成本、融资(借款)成本、管理成本拨付至土地开发整理储备中心复垦资金专户;农户补偿资金直接拨付至农户个人账户;集体经济组织补偿资金拨付至乡镇、街道村级财务代管账户。

第四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偿费的管理

第十四条乡镇、街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复垦补偿费,由村级财务代管中心于收到后五个工作日内划入县农委财政双控代管账户集中存储管理。使用时由农委、财政部门按审核的使用方案于三个工作日内将所需资金划拨到村级财务代管中心管理使用。

第十五条按规定补偿给集体经济组织的补偿费,应用于复垦项目区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时实行备案制。

第十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其拥有部分的复垦补偿收益时,村支两委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征求群众意见提出使用项目和方案。

(二)召开2/3以上村民代表参加的代表会议进行票决,参会人员一半以上同意的,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村务监督委员会按民主决策的要求进行监督。

(三)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项目报县农委和财政局备案;100万元(含100万)以上的项目报县人民政府备案。

(四)项目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国家基本建设相关要求组织项目区村支两委实施;村级财务代管中心按《巫山县村级财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巫山委办〔2012〕120号)进行资金拨付和财务核算。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按“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对本辖区内的复垦资金管理负责,县国土房管局应对本单位划转和使用的复垦资金负责,县农委应对集中管理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复垦补偿资金负责。

第十八条各单位应加强复垦资金管理,严格执行复垦资金支出的范围和标准,财务人员应加强对各项费用的审核。对不合规、不合法、手续不齐备的,一律不得报销。

第十九条县国土房管局、县农委、县财政局、县监察局、县审计局,应对复垦资金的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和管理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和定期审计,追踪问效。

第二十条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和挤占复垦资金等违纪违法行为,应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和终止项目等措施。情节严重的,追究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经济、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腾冲市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招标投标市场监督管理,规范招标代理机构行为,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腾冲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区域内从事招标代理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是指接受招标人的委托,以招标人的名义,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项目管理、咨询以及与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及其他服务招标的行为。

第四条腾冲市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投标办)负责对本市区域内招标代理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业的代理机构进行行业监督管理。

第五条招标代理活动应当依法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六条招标代理机构应为依法成立并取得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招标代理资格的中介组织,不得与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及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存在行政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招标代理机构在其资格许可的业务范围和有效期内承接招标代理业务。

第七条工程建设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采用公开性竞争性比选方式确定招标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工程建设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的;招标人采用直接委托方式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对其盖章和签字的招标代理文件合法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八条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中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将变更事项报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招投标办。

第九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在合同约定的权限范围内依法从事招标代理活动。

第十条招标代理机构受招标人的委托,承担下列工作:

(一)向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提请招标备案申请;

(二)拟定招标方案;

(三)协助招标人拟定招标公告,并按规定程序发布;

(四)协助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包括工程量清单);

(五)协助招标人编制招标控制价(拦标价)并报审;

(六)协助招标人组织开标、评标、发出中标通知书;

(七)协助招标人签订项目合同;

(八)编制和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九)协助招标人办理合同备案;

(十)合同约定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招标代理文件包括招标方案、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含工程量清单)、质疑答复、投标文件、招标控制价(拦标价)、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招标人与中标人的合同、投诉处理资料、招标人的评价意见、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以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等。

招标方案、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质疑答复、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等招标代理文件必须由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招标代理机构法人公章。

中标通知书应由招标人签发,招标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招标代理机构法人公章。

招标控制价(拦标价)需报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备案后生效。

第十二条招标代理实行项目负责人制。招标代理机构应当组建能够满足项目需要的项目组,项目组应当由本机构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组成,总人数不少于3人,其中持有招标代理执业资格证的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确定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为注册在本机构的招标相关专业注册执业人员或者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职人员;

(二)熟悉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三条招标代理机构有权拒绝招标人提出的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修改要求。

第十四条招标代理机构出售招标文件等资料,不得以盈利为目的;不得向投标人或者中标人附加不合理的条件或者收取额外费用。

第十五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妥善保存招标项目代理全过程资料,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保存期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不少于15年。

第十六条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的,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一)代理不具备招标条件项目的;

(二)项目组组成人员不符合第十二条规定的;

(三)与招标人、投标人或者评标专家串通的;

(四)在招标中弄虚作假的;

(五)泄露依法不得透露的有关资料、信息的;

(六)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承接招标代理业务或者转让招标代理业务的;

(七)有行贿、索贿、受贿行为的;

(八)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获取招标代理业务的;

(九)编制的招标文件、招标控制价(拦标价)严重失实的;

(十)在同一项目中同时为招标人、投标人或者不同投标人提供咨询服务的;

(十一)对招标投标监督部门依法责令改正的招标文件内容拒不改正的;

(十二)与其代理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不回避的;

(十三)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

第十七条市招投标办依法对招标代理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对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条件、经营行为、工作质量等采用定期、不定期检查和抽查的方式进行动态管理。

第十八条市招投标办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招标代理机构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许可的,建议资质核发部门撤销其资格许可。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15年10月15日起施行。 2100433B

关于印发《南宁市江南区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城区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南宁市江南区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已经江南区十三届人民政府第15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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