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机关行政编制为8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

另核定机关后勤工作人员事业编制2名。

乌审旗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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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规格/型号 市场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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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价
行情 品牌 单位 税率 地区/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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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2015年7月信息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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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英德市2015年2季度信息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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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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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述职责,旗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设8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政务工作,起草文稿并负责文件核稿工作;负责有关会议的组织协调、筹备工作;承担机关规章制度建设、文电处理、会务、机要、信息、保密、信访、综治、文书档案等工作;并指导直属单位的保卫、保密、文档管理工作;负责督查督办重要工作事项,组织办理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负责组织局属单位的公益活动;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人事、劳资、统计、机构编制、档案管理和老干部管理工作;负责干部的考核、任免、调配、奖惩、培训以及后备干部培养工作;负责局属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考核评聘、继续教育以及行政事业单位技术工人等级评定工作;负责系统党群工作。

(二)城乡规划办公室

负责全旗城乡规划区域内建设项目及大中型建设项目的选址和建设用地规划管理;依法组织编制、审查全旗城镇体系规划和总体规划,审查报批各苏木镇、开发区、风景名胜区及文化遗产地规划,并监督实施;参与全旗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审查及规划区内城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规划的编制、测绘、地理信息及城建档案管理工作;负责全旗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三)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办公室

拟订全旗保障性住房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参与起草全旗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的政策措施,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建立和完善全旗住房保障体系,推进全旗各类保障性住房工作;负责房地产企业和物业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指导企事业单位住房建设工作;负责房地产市场管理工作。

(四)城市建设股

依据有关城市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制定全旗城市建设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主管城市市政、风景名胜区工作;负责城市建设过程中的监察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城市市政道路、桥梁、公用管线(供水、排水、燃气)等政府投资的城市基础设施重点工程建设工作;负责全旗城市供水特许经营管理、城市排水许可(核发、变更、延期)、燃气经营许可、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燃气经营者停业(歇业)许可、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审批(核发、变更)、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工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拟订全旗公用事业的发展规划、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城市供水、燃气等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城市市政公用设施运营的安全监督工作。负责全旗市政公用设施项目竣工验收;参与市政工程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及调查处理。

(五)村镇建设股

拟订建制镇、集镇和村庄建设政策,负责研究和制订全旗村镇建设的产业政策和管理办法;指导建制镇、集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农村牧区住房建设、村镇基础设施建设和危房改造;监督历史文化名镇(村)和特色景观旅游名镇(村)保护管理工作;抓好小城镇建设试点工作;指导受灾地区的村镇重建和国家大型建设项目的村镇迁建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村镇道路、桥梁、环卫、园林绿化、公用管线(供水、排水、热力、燃气)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的项目初审和指导工作。

(六)工程建设与建筑业管理股

监督管理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旗建筑活动和执法检查工作,依法查处建筑市场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拟订规范工程报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有形建筑市场、工程质量、工程造价、建设施工和监理合同、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等政策和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综合管理本地区建设工程质量和工程监理工作,组织参与本地区重大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参与本地区建设工程项目质量评优工作;负责工程建设项目的报建、招标投标、施工和监理合同、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备案等法定建设程序的监督管理;负责工程监理、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中介服务机构和检测试验资质的初步审查和从业人员的管理;负责有形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组织编制工程建设地方性定额、标准、造价和技术规范、规程并监督实施。负责工程造价监督管理。拟订建筑业改革与发展政策、规划并指导实施;负责建筑业企业的管理和外进建筑企业的入境备案管理;负责建筑业执业人员管理;指导建筑业企业技术进步和创新并监督实施技术标准;组织新技术示范工程和施工工法上报工作;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国内、国际工程总承包、建筑劳务管理。负责建筑业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并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以及配套安装工程实施施工安全监管;参与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负责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管。牵头督查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拟订全旗建筑装饰装修行业改革与发展政策、规划并指导实施;负责建筑装饰装修企业、建筑业装饰装修执业人员的管理和外进建筑装饰装修企业的入境备案管理;指导建筑装饰装修企业技术进步和创新并监督实施技术标准;组织建筑装饰装修企业的新技术示范工程和施工工法报批;负责建筑装饰装修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并实施施工安全监管;参与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重特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及应急求援;负责建筑装饰装修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管;负责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参与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招投标管理工作;负责全旗建筑装饰装修市场监督管理、执法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综合管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

(七)建筑节能和新型墙体改革管理办公室

拟订建筑节能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和组织实施建筑新型墙体材料革新工作;组织申报建筑节能项目计划,负责节能专项资金安排;负责建设行业科技管理与成果转化;负责新技术、新产品的推广应用,并实施新技术、新产品的登记备案管理;负责组织建筑节能专项验收管理;组织科技合作、引进与创新工作。

(八)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管理办公室

负责全旗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的收缴、划拨、调节和监督检查等日常工作。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市关于建设行政管理和城镇建设、村镇建设、工程建设、建筑业、建筑装饰装修业、市政公用事业及建筑节能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提出全旗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拟订全旗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事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市关于城乡规划和规划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及方针政策;研究拟定全旗城乡规划政策,负责起草制订全旗城乡规划和规划管理的实施办法、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全旗城乡规划区域内建设项目及大中型建设项目的选址和建设用地规划管理;依法组织编制、审查全旗城镇体系规划和总体规划,审查报批各苏木镇、开发区、风景名胜区及文化遗产地规划,并监督实施;参与全旗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审查及规划区内城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规划的编制、测绘、地理信息及城建档案管理工作;负责全旗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三)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市关于住房保障、房地产开发、住房制度改革、房地产市场监管以及房地产行业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拟订全旗保障性住房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房地产企业和物业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指导企事业单位住房建设工作;负责房地产市场管理工作。

(四)研究制定全旗城市建设、公用事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城市市政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城市供水特许经营管理、城市排水许可(核发、变更、延期)、燃气经营许可、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燃气经营者停业(歇业)许可、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审批(核发、变更)、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负责组织实施城市市政道路、桥梁、公用管线(供水、排水、燃气)等城市基础设施重点工程项目的立项审查、报批、投融资、竣工验收备案等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参与全旗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区域城镇体系规划的编制和审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

(五)拟订建制镇、集镇和村庄建设政策,负责研究和制订全旗村镇建设的产业政策和管理办法;参与编制村庄整治规划,指导建制镇、集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农村牧区住房建设、村镇基础设施建设和危房改造;监督历史文化名镇(村)和特色景观旅游名镇(村)保护管理工作;抓好小城镇建设试点工作;指导受灾地区的村镇重建和国家大型建设项目的村镇迁建工作。

(六)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负责对全旗范围内的建筑活动(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指导全旗建筑活动;监督实施工程报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勘察设计、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施工许可、合同管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等政策、法律、规定并制定有关规章制度和实施办法;负责组织实施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工程建设各项标准及规范;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和工程造价评估,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组织编制城乡建设抗震防灾规划,监督实施工程抗震设计规范。

(七)拟订建筑业改革与发展政策、规划并指导实施,承担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责任。贯彻执行建设系统应急管理、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政策和规章制度,负责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安全管理人员管理工作;负责城市市政公用设施运营安全的监督工作;参与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负责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筹集管理、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对外承包、建筑劳务合作。牵头督查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

(八)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落实国家、自治区、市建筑节能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全旗新建建筑节能管理、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及建设科技管理和推广等工作。拟定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领域科技政策和发展规划、组织行业科技成果转化,组织新技术示范工程和施工工法评审上报。负责组织新型墙体材料的研究、推广应用,负责征收和使用管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审核有关项目,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负责新型墙材统计工作,协助有关部门组织新型墙体技术改造和示范项目等。

(九)负责建筑业企业、装饰装修企业、勘察设计单位、工程监理企业、商品混凝土企业和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中介服务机构及园林绿化企业、燃气经营企业、燃气器具安装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外进建筑业企业、装饰装修企业、勘察设计单位、工程监理、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中介服务机构和园林绿化企业、燃气经营企业的入境备案管理。

(十)组织指导全旗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行业普法、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规范性文件审核工作和从业资格、职业技术的培训、考试、鉴定、岗位资格证书的综合管理,拟定教育培训规划和教育培训管理制度。

(十一)承办旗人民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乌审旗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人员编制常见问题

(一)增加城市供水特许经营管理、城市排水许可证审批和发放、燃气企业行政许可、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职能。

(二)增加商品房预售许可、物业服务企业三级资质审批职能。

根据《中共鄂尔多斯市委办公厅、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审旗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发〔2015〕5号)文件精神,设立乌审旗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为旗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乌审旗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人员编制文献

根据市委、市政府“泸委发[2010]16号”文件通知精神,原“泸州市规划建设局”更名为现“泸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按市政府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现将泸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机构职责予以公示。

泸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职责调整

(一)将原市规划建设局承担的除指导城市公共客运管理职责外的其他职责划入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二)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将原市规划建设局承担的指导城市公共客运管理职责划给市交通运输局。

(四)加快建立住房保障体系,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着力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五)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和危房改造的职责。

(六)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监督管理的职责。

(七)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推进建筑节能,改善人居生态环境,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

(八)加强对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和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泸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住房保障、城乡规划和建设、建筑业、房屋装饰装修业、住宅和房地产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园林绿化风景名胜事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管理、建设科技推广运用管理、城建监察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组织拟订相关的规范性文件,负责本系统、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二)负责全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承担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专业规划和城市设计的编制、审查报批和实施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对全市历史文化名城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指导全市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申报、保护和监督管理及开发利用规划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其他工程和临时建设的规划管理,负责核发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全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的初审和监督管理;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负责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指导各区县城乡规划工作。

(三)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承担市属行政、企事业单位房改工作;拟订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市属机关住房保障办法和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市属行政、企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方案的审核工作和组织实施工作。

(四)负责全市住宅和房地产行业管理;拟订全市房地产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对本市的房地产业务进行指导;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房屋登记管理及指导各县房屋登记工作;负责本市房产测绘管理;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评估、物业管理、房屋商品化、房屋租赁、城市房屋拆迁、危房鉴定、白蚁防治的管理。

(五)承担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省级标准和定额以及行业标准定额;组织实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建设工期定额、劳动定额和工程造价管理制度;监督指导种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本市工程造价信息;会同有关部门审查本级政府管理的建设工程造价。

(六)负责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市建筑活动,拟订全市建筑业发展规划,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审批、开工审批;对外地建筑业企业(含招投标代理企业、监理企业)入泸和个人从事建筑业执业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参与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指导建筑业对外工程承包及建筑劳务合作,指导建筑业协会和建筑业企业体制改革工作;负责全市设计、开发、建筑、园林、造价企业资质审查报批和年检初审。

(七)承担监督管理勘察设计咨询市场和勘察设计咨询质量的责任;负责勘察设计市场准入,指导勘察设计市场,负责勘察设计技术质量管理;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审查备案;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管理;负责全市城市建设和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抗震设防工作,监督执行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镇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规范。

(八)指导全市村镇规划建设工作;拟订全市村镇建设发展战略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市镇乡和村庄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建设质量管理、危房改造、公用设施建设以及村庄人居环境的改善工作;负责组织省级重点镇规划评审和报批。

(九)拟订城镇建设的规划、政策并指导实施,承担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责任;承担城市供水、燃气管理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城市建设工程档案和信息系统的管理工作;指导区县城建档案工作。

(十)起草地方城市绿化和风景名胜区管理规范性文件;负责组织实施城市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区的规化、建设、保护和管理;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园林绿化专业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城市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风景名胜区内符合规划的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初审;负责各类城市公园总规、详规、建设项目方案的审查、审批;参与同级人民政府组织的世界遗产保护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城市绿线管理;负责临时占用绿地、城市树木移植砍伐的审批;负责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

(十一)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和墙体材料革新的责任,负责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收缴、返退、使用、管理工作;负责散装水泥(预伴混凝土和预伴砂浆)的行政管理工作;负责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管理工作。制定散装水泥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商品混凝土的建设发展规划;制定建设行业的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经济政策,组织科研项目攻关、新技术的开发、科研成果的转化与推广。

(十二)负责对住房保障、城乡规划和建设、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园林绿化、建筑管理、房屋装饰装修、房地产、勘察设计等方面的城建监察工作;指导区县进行城建监察工作。

(十三)制定建设行业人才培养和教育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建设行业科技人才队伍建设、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和执业资格审核管理工作。负责涉及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行业的信访工作,督查督办重大信访案件;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行业交流和合作。

(十四)履行廉政建设职责,执行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各项规定。明晰职权,防控廉政风险,建立行政权力公开透明的运行机制,推进廉政建设的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

(十五)承担市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十六)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一)将原县建设局的职责、县房产管理局的行政管理职责划入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大埔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二)将城镇供水、用水、节水、排水的职能划给县水务局。

(三)取消和调整已由县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一)划入的职责

1.原营山县规划和建设局职责整合划入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2.原规划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整合划入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3.原房地产管理局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责划入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二)取消的职责取消国务院、省、市和县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增加或加强的职责

1.组织实施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

2.增加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职责。

3.加强建筑节能和新材料、新技术推广应用职责。

4.加强县域村镇体系的规划和乡(镇)、村的规划建设管理,推进建筑节能,改善人居生态环境,促进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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