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数据采集传输仪技术要求基本信息

中文名 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数据采集传输仪技术要求 外文名 The technical requirement for dataacquisition and transmission equipment of pollution emission auto monitoringsystem

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数据采集传输仪技术要求

( HJ477-2009 2009-10-01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范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建设工作,实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T 212),统一性能指标,确保现场监测数据准确传输,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中数据采集传输仪的技术性能要求和性能检测方法。本标准适用于数据采集传输仪的选型使用和性能检测;对于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中具有数据采集传输功能的现场监测仪表,只规定其用于数据采集传输功能部分的性能指标和校验方法。

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数据采集传输仪技术要求造价信息

市场价 信息价 询价
材料名称 规格/型号 市场价
(除税)
工程建议价
(除税)
行情 品牌 单位 税率 供应商 报价日期
参数监测功能 品种:断路器附件;系列:iVD4 智能化组件;类型:中压产品;规格:其他;产品说明:断路器状态参数监测功能,MDC2/4 安装与开关柜低压室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ABB

13% 西安赢家电器设备有限公司
监测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株洲中车机电

13% 株洲中车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流量监测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株洲中车机电

13% 株洲中车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监测装置 A-PHD300,可实现三相全电量测量,并监测断路器的工作及故障状态,并具有局部故障诊断和定位功能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亚派

13% 南京亚派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温升监测功能 品种:断路器附件;系列:iVD4 智能化组件;类型:中压产品;规格:其他;产品说明:一次回路(触臂部分)温升监测功能,MDC2/4 安装与开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ABB

13% 西安赢家电器设备有限公司
能源计量监测软件 BEMS 8.0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荣夏

13% 江苏荣夏安全科技有限公司
负载监控功能 品种:断路器附件;所属断路器型号:NMDW1;规格:负载监控功能;附件名称:负载监控功能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NENGM/能曼

13% 上海能曼电气有限公司北京办事处
负载监控功能 品种:断路器附件;所属断路器型号:NMDW1;规格:负载监控功能;附件名称:负载监控功能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NENGM/能曼

13% 上海能曼电气有限公司西安办事处
材料名称 规格/型号 除税
信息价
含税
信息价
行情 品牌 单位 税率 地区/时间
自动送丝机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台班 韶关市2010年8月信息价
自动式铲运机 斗容量10m3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台班 广州市2008年2季度信息价
自动式铲运机 斗容量12m3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台班 广州市2008年2季度信息价
自动式铲运机 斗容量16m3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台班 广州市2008年2季度信息价
自动式铲运机 斗容量7m3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台班 广州市2007年3季度信息价
自动式铲运机 斗容量16m3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台班 广州市2007年3季度信息价
自动式铲运机 斗容量10m3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台班 广州市2007年9月信息价
自动式铲运机 斗容量12m3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台班 广州市2007年9月信息价
材料名称 规格/需求量 报价数 最新报价
(元)
供应商 报价地区 最新报价时间
污染源企业端数据采集传输 采用无线传输方式;至少具备4个模拟量输入通道|63套 3 查看价格 深圳市中兴环境仪器有限公司 广东   2017-11-24
污染源企业端数据采集传输 详附件|111套 1 查看价格 青岛瑞明仪器设备有限公司 全国   2021-12-09
数据采集传输 采集水质监测仪表数据,并与主管部门通讯,建立数据交换传输数据,满足当地环保数据上传要求|1套 1 查看价格 天津市恒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湖北   2022-07-26
数据采集传输 数据收集,传输.|1台 3 查看价格 山东水衡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   2022-10-14
在线监测仪出水COD,出水NH-N3,数据采集仪 在线监测仪 出水COD,出水NH -N3,数据采集仪|1套 3 查看价格 四川中天南瑞环保有限公司 四川  达州市 2017-10-25
数据采集通讯 数据采集通讯|1套 2 查看价格 广州汇谷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广东  清远市 2015-06-25
COD在线监测仪 COD在线监测仪|1套 2 查看价格 杭州阳健自动化仪表有限公司 湖南   2021-10-11
pH在线监测仪 pH在线监测仪|1套 2 查看价格 杭州阳健自动化仪表有限公司 湖南   2021-10-11

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数据采集传输仪技术要求常见问题

  • 串口数据程序

    直接上参考程序:Dim av As VariantDim datacount As LongPrivate Sub cm...

  • 哪些企业要求具有污染源在线 自动监测系统

    现在的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主要是监测空气中的PM10,PM2.5,噪声,温湿度,风力,风速,风向,大气压,光照度,油烟,二氧化碳,氧气,氨气等一些气体检测。这些自动监测系统,在敏义环境公司都可以找到。

  • 关于数据卡速度

    我大概算是低手哈,但是试着回答下:1.速度是1.25ms/s的意思是1秒钟可以1兆次2.FIFO 是先进先出的意思(first in first out),应该只是数据存储3.速度的影响还和A...

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数据采集传输仪技术要求文献

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数据采集仪技术规范 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数据采集仪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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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数据采集仪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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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源自动监控现场监督核查技术要求 污染源自动监控现场监督核查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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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源自动监控现场监督核查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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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

Standard for data communication of pollution emission automonitoring system (HJ/T 212-2005 2006-02-01实施)

为,,规范数据传输,、传输网络和环保部门应用软件系统之间的连通,制定本标准。本标准适用于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自动监控设备和监控中心之间的数据交换传输。本标准规定了数据传输的过程及系统对参数命令、交互命令、数据命令和控制命令的数据格式和代码定义,本标准不限制系统扩展其他的信息内容,在扩展内容时不得与本标准中所使用或保留的控制命令相冲突。根据通信技术的发展,本标准将适时修订。

2100433B

《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技术要求》(GB/T 38692-2020)的提出与制定,是积极响应中国开展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的要求,为用能单位规范开展能耗在线监测工作提供指导。

《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技术要求》(GB/T 38692-2020)通过明确用能单位开展能耗在线监测的技术要求,引导用能单位系统搭建功能比较先进的能源计量、能耗实时监测的网络平台,通过来源可靠的量化数据支撑能源管理决策,加快用能单位转向定量和精细化的能源管理进程,提升节能工作水平,以自身节能降耗目标的实现保障国家总体目标的实现。标准的应用实施,也有助于推动互联网与节能工作的深度融合,为国家、省、用能单位等各级管理系统能耗数据互联互通奠定基础,支撑国家节能主管部门统筹能源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增强节能减排宏观调控的针对性和主动性,进一步降低经济增长对能源消耗增长的依赖程度,提高中国经济发展绿色水平。 2100433B

第一条 为发挥污染源自动监控在环境保护中的作用,客观、准确、及时掌握污染源动态排放状况,防止污染事故发生,根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污染源自动监控,由自动监控设备和监控中心组成。包括水、大气、噪声污染源自动监控。

自动监控设备是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包括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仪器、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和数据采集传输仪等。

监控中心是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过通信传输线路与自动监控设备连接,用于对污染源实施自动监控的计算机软件和设备等。

第三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污染源自动监控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污染源自动监控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环境保护的需要,编制全省污染源自动监控建设规划,组建全省统一的污染源自动监控网络。

市州、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污染源自动监控建设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污染源自动监控建设实施方案,做好污染源自动监控运行后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排污者必须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

(一)拥有向大气排放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额定蒸发量在20吨以上的燃煤锅炉的;

(二)拥有有组织向大气排放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排放量相当于额定蒸发量在20吨以上燃煤锅炉的工业炉窑和固体废物焚烧炉的;

(三)日排放含有二类污染物的废水1000吨以上的;

(四)日排放含有一类污染物或者病毒、病菌的废水100吨以上的;

(五)其他拥有影响公共利益,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须重点监管的污染源的。

第六条 纳入自动监控建设规划的污染源,排污者必须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标准、技术要求,对排污口进行规范化整治。

安装大气自动监控设备,采样探头附近应当按照规定预留永久性的规范对比采样孔或取样口。

排污者未按照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的自动监控建设规划规定的期限,完成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的建设、安装任务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应当根据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并作为环境保护设施的组成部分,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本办法实施前产生的污染源,排污者应当按照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和要求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

第八条 鼓励排污者选择使用进入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线监测仪器设备名录的自动监控设备。

排污者应当将安装技术方案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安装自动监控设备的排污者,必须按照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自动监控数据传输通信协议和技术标准的要求,对数据的采集、上传进行处理,并负责数据传输接口与监控网络端口的对接,保证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控网络有效地联网运行。

仪器所采用的分析方法和标样,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条 财政部门从排污费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污染源自动监控的运营和示范区(项目)的建设,具体办法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以新带老项目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建设资金,由建设单位全额负责筹集。

本办法施行前产生的污染源,其自动监控设备建设资金由排污者筹集;筹集确有困难的,对不足部分,排污者可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中予以补助。

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拨款补助必须专款专用,不得弄虚作假、截留、挤占和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安装调试后,排污者应当立即将该设备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远程监控数据管理平台联网,并试运行30日。在试运行期满后的30日内,排污者应当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收。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以新带老项目的自动监控设备及配套设施验收,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中一并验收。

本办法施行前产生的污染源,其自动监控设备及配套设施验收,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三条 排污者申请自动监控设备及配套设施验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自动监控设备验收申请报告、验收申请表、项目总结、项目资金决算书、设备验收对比测试报告;

(二)设备试运行30日的自动监测汇总打印数据,自动监控设备调试、校准、检测等技术资料;

(三)自动监控设备运行管理制度;

(四)符合验收技术规定和要求的其他有关资料;

(五)委托社会化运营管理单位管理自动监控设备的合同。

第十四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验收或调试校验后,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重新设定系统密码。

第十五条 经验收(校验)合格后的自动监控设备的监测数据,作为环境管理和排污收费的依据之一。

第十六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自动监控设备进行现场检查,并组织环境监测机构对自动监控设备进行对比监测校验。正常生产条件下的对比监测校验每年不得少于二次。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运行出现异常时,排污者或社会化运营单位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污染源排放自动监控设备需停运、拆除、部件更换、重新运行,应当在7日前报经有管理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复同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7日内予以批复;逾期不批复的,视为同意。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停运或闲置2个月后重新启动,须按照有关技术规定由环境监测机构重新进行校验。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检修、部件更换后,须进行人工标定。

因不可抗力和突发性原因致使自动监控设备停止运行或导致不能正常运行时,排污者应当在24小时内报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并书面报告停运原因和设备情况。

第十八条 排污者必须将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的运营管理委托给依法取得运营管理资质证书的社会化运营单位维护管理。污染源自动监控的运营费用由财政安排。

第十九条 排污者与社会化运营管理单位应当签订运营管理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保障自动监控设备正常运行。

第二十条 担负社会化运营管理的单位,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供排污者选择。

第二十一条 排污者和社会化运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义务,保障自动监控设备的正常运行,不得擅自停运、拆除、更换、闲置自动监控设备。

排污者必须保障自动监控设备正常运行所需的房屋、水、电、气等条件。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本办法施行前的排污者未按规定的期限完成安装或者不按规定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的项目未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或者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责令停止主体工程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处理:

(一)故意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或者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破坏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标准的;

(二)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或者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破坏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

(三)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破坏环境噪声排放自动监控设备,致使环境噪声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

有前款第(一)项行为的,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和《水污染防治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责令恢复正常使用或者限期重新安装使用,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行为的,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5万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依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不按批准用途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建设自动监控设备,并逾期不改的,十年内不得申请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社会化运营管理单位违反环境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国家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取消自动监控运营管理资质。

第二十七条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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