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第五条

省级以下各级环境保护局负责组织对污染源排污状况进行监督性监测,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编制污染源年度监测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组织开展排污单位的排污申报登记,组织对污染源进行不定期监督监测。  (三)组织编制本辖区污染源排污状况报告并发布。  (四)组织对本地区污染源监测机构的日常质量保证考核和管理。

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第六条

各级环境保护局所属环境监测站具体负责对污染源排污状况进行监督性监测,其主要职责是:  (一)具体实施对本地区污染源排污状况的监督性监测,建立污染源排污监测档案。  (二)组建污染源监测网络,承担污染源监测网的技术中心、数据中心和网络中心,并负责对监测网的日常管理和技术交流。  (三)对排污单位的申报监测结果进行审核,对有异议的数据进行抽测,对排污单位安装的连续自动监测仪器进行质量控制。  (四)开展污染事故应急监测与污染纠纷仲裁监测,参加本地区重大污染事故调查。  (五)向主管环境保护局报告污染源监督监测结果,提交排污单位经审核合格后的监测数据,供环境保护局作为执法管理的依据。  (六)承担主管环境保护局和上级环境保护局下达的污染源监督监测任务,为环境管理提供技术支持。

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第七条

行业主管部门设置的污染源监测机构负责对本部门所属污染源实施监测,行使本部门所赋予的监督权力。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本部门所辖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状况和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情况进行监测,建立污染源档案。  (二)参加本部门重大污染事故调查。  (三)对本部门所属企业单位的监测站(化验室)进行技术指导、专业培训和业务考核。

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第八条

排污单位的环境监测机构负责对本单位排放污染物状况和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情况进行定期监测,建立污染源档案,对污染源监测结果负责,并按规定向当地环境保护局报告排污情况。

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造价信息

市场价 信息价 询价
材料名称 规格/型号 市场价
(除税)
工程建议价
(除税)
行情 品牌 单位 税率 供应商 报价日期
污染源公示牌PVC 品种:PVC广告牌;规格型号(m):0.6×0.8;结构材料:PVC;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希尔瑞

13% 西安希尔瑞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监测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株洲中车机电

13% 株洲中车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流量监测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株洲中车机电

13% 株洲中车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参数监测功能 品种:断路器附件;系列:iVD4 智能化组件;类型:中压产品;规格:其他;产品说明:断路器状态参数监测功能,MDC2/4 安装与开关柜低压室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ABB

13% 西安赢家电器设备有限公司
监测装置 A-PHD300,可实现三相全电量测量,并监测断路器的工作及故障状态,并具有局部故障诊断和定位功能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亚派

13% 南京亚派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能源计量监测软件 BEMS 8.0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荣夏

13% 江苏荣夏安全科技有限公司
温升监测功能 品种:断路器附件;系列:iVD4 智能化组件;类型:中压产品;规格:其他;产品说明:一次回路(触臂部分)温升监测功能,MDC2/4 安装与开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ABB

13% 西安赢家电器设备有限公司
智能照明后台管理系统 RX-V2.8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荣夏

13% 江苏荣夏安全科技有限公司
材料名称 规格/型号 除税
信息价
含税
信息价
行情 品牌 单位 税率 地区/时间
轮压路机 2Y6/8/10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深圳市2007年8月信息价
轮压路机 2YJ6/8/10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深圳市2007年8月信息价
轮压路机 2Y6/8/10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深圳市2007年7月信息价
轮压路机 2YJ6/8/10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深圳市2007年1月信息价
轮压路机 2YJ6/8/10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深圳市2006年5月信息价
轮压路机 2YJ8/10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深圳市2006年3月信息价
轮压路机 2YJ6/8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深圳市2006年2月信息价
轮压路机 2YJ8/10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深圳市2006年2月信息价
材料名称 规格/需求量 报价数 最新报价
(元)
供应商 报价地区 最新报价时间
潜污泵(污染源治理) Q=40m3/h H=10m N=3kW,1用1备(含相关控|1套 1 查看价格 格兰富水泵(上海)有限公司 全国   2020-06-18
污染源企业门户系统 详见图纸|1套 1 查看价格 中兴仪器(深圳)有限公司 全国   2018-09-29
污染源企业端数据采集传输仪 详附件|111套 1 查看价格 青岛瑞明仪器设备有限公司 全国   2021-12-09
污染源企业端数据采集传输仪 采用无线传输方式;至少具备4个模拟量输入通道|63套 3 查看价格 深圳市中兴环境仪器有限公司 广东   2017-11-24
环境监测管理 廊环境监测管理包括环境温湿度、氧气、有毒有害气体以及水位的监测与报警,功能:1、具备设置各类监测值的预警、报警功能;实时监测,可通过设备状态(报警、故障、正常)等维度快速筛选查看各类环境监测数据|1套 1 查看价格 苏州光格设备有限公司 全国   2021-03-26
能耗监测管理平台 /WINDOWS XP/WINDOWS 2000操作系统,必须保证高的使用安全性和可靠性,以及良好.方便的可维护性.能耗管理系统平台总体要求:2.可开发性,提供平台第三方开发接口;3.能耗数据监测功能,能实现和大量|1台 2 查看价格 深圳市维纳自控工程有限公司 全国   2022-09-26
能耗监测管理分析软件 B/S架构,可含以下功能:1、能源系统:反映能源管理系统各子系统(包括电能子系统、用水子系统等)中的单点能耗数据 2、实时数据:以表格、曲线方式展现各能源消耗的实时数据以及每个单点能耗设备的运行实时|1套 3 查看价格 上海博瑞尼科技有限公司 四川  雅安市 2021-09-16
能耗监测管理平台 B/S版本能耗管理软件包含:系统管理、资料管理、实时监控、数据分析(对比、同比、环比、线损分析、重点设备、分项用能)、能耗综合分析、专家决策、成本分析、用能预测、诊断分析、报警管理、地图展示等主要功能模块.|1套 2 查看价格 霍尼韦尔(中国)有限公司 全国   2021-06-22

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污染源监测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产生和排放污染物单位的排污状况监测。放射性污染源、流动污染源监测不适用本办法。

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第三条

污染源监测是指对污染物排放出口的排污监测,固体废物的产生、贮存、处置、利用排放点监测,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效果监测,“三同时”项目竣工验收监测,现有污染源治理项目(含限期治理项目)竣工验收监测,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监测,污染事故应急监测等。

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第四条

凡从事污染源监测的单位,必须通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或省级环境保护局组织的资质认证,认证合格后可开展污染源监测工作,资质认证办法另行制订。污染源监测必须统一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颁布的《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

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第九条

各级环境保护局负责组建辖区内的污染源监测网,领导所辖区域的污染源监测工作。  各级环境保护局所属环境监测站是各级污染源监测网的组长单位。负责安排所辖区域污染源监测网成员单位按照职责范围开展监测工作。

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第十条

凡通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组织的资质认证、承认网络章程的监测机构,均可向所在地环境保护局申请加入污染源监测网,经审查合格后,由受理申请的环境保护局批准。参加污染源监测网的各监测机构原有名称、隶属关系、人事管理和经费来源均保持不变。

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污染源监测网的各成员单位在监测网的统一安排下,可承担本部门、本单位以外的污染源排污监测、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效果监测和根据环境管理需要开展的各种污染源监测,并对监测结果负责。

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网络主管环境保护局负责监督污染源监测网做好污染源监测的质量保证工作,并建立相应的质量监督机制,网络主管环境保护局所属环境监测站负责对污染源监测网成员单位进行定期质控考核及技术监督。

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第二章常见问题

  • 公司档案管理办法

    档案管理制度1、各种档案按组卷要求,由立卷人整理,按有关规定装订并移送档案室统一保管。2、各种档案的文字书写,必须用蓝黑或黑墨水书写,禁用其它笔书写。3、档案一般不外借,确因工作需要借阅档案时,均应在...

  • 图纸管理办法

    转载,供参考。公司图纸管理规定3页资料简介开始 为妥善保存技术图纸,方便相关人员的使用,并确保公司对技术图纸的所有权,使技术图纸管理规范化、程序化,特制定本制度。目的为妥善保存技术图纸,方便相关人员...

  • 质量管理办法

    转载以下资料供参考 完整的品质管理控制流程1。QCC:品质保障圈。包括IQC,IPQC,FQC,OQC,QA,QE,TQC等2。IQC:进料品质检验。企业在物料需求订单下达后,对供应商供应之产品进行验...

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排污单位所在地环境保护局应根据排污单位的行业特点、环境管理的需要、排放污染物的类别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排污单位在对其污染物排污口、污染处理设施进行定期监测时,应监测的项目、点位、频次和数据上报等要求。  不具备监测能力的排污单位可委托当地环境保护局所属环境监测站或经环境保护局考核合格的监测机构进行监测。

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在正式投产或使用前和现有污染源治理设施建成投入使用前,建设单位必须向负责项目审批的环境保护局申请“三同时”竣工验收监测或治理设施的竣工验收监测,监测由环境保护监测机构负责实施,其监测结果是验收的依据。

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各级环境保护局所属环境监测站可接受环境污染纠纷当事人的委托进行监测,并应及时向环境保护局报告。纠纷当事人对监测数据有异议时,可向上一级环境保护局所属环境监测站申请进行复核。

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环境监测人员到排污单位进行现场监测时,必须出示有效证件。被监测单位应协助环境监测人员开展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阻挠。  进入军队或保密单位进行监测,应预先通知其主管部门。监测人员执行任务时,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为被监测单位保守秘密。

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各级环境保护局应按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统一要求,监督所辖地区排污单位规范其污染物排放口,安装统一的标志牌。

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市环境保护局重点控制的排放污染物单位应安装自动连续监测设备,所安装的监测设备必须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质量检测机构的考核认可。  污染源监测设施一经安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动,确需改动的必须报原批准安装的环境保护局批准。

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排污单位应将已安装的污染源监测设施的维护管理纳入本单位管理体系,遵守下列要求:  (一)污染源监测设施应与本单位污染治理设施同时运行,同等维护和保养,同时参与考评。  (二)对污染源监测设施应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及分析化验制度。  (三)建立污染源监测设施日常运行情况记录和设备台账,接受所在地环境保护局的监督检查。

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省以下各级环境保护局可委托所属环境监理机构负责对本地区排污单位安装的污染源监测设施进行监督管理和现场监督检查;所属环境监测站对污染源监测设施进行计量监督和稳定运行的监督抽测,对污染源监测设施采集的监测数据进行综合分析。

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各级环境保护局负责根据环境管理的需要,明确各类污染源监测数据的有效期限,超过有效期的污染源监测数据不得作为环境管理的依据。

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承担由污染源监测网统一安排的污染源监测任务的网络成员单位,应定期向网络负责单位报告污染源监测结果。  已安装自动连续监测设施的污染物排放单位应将监测设备与当地环境保护局监测网直接联网,将监测结果直报环境管理部门。

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省以下各级环境保护局所属环境监测站负责定期将污染源监测结果和排污申报数据,在做出适当分析后报告同级环境保护局和上级环境监测站。对在实际监测和数据审核中发现的违法、违规情况,应及时报告同级环境保护局或通报环境监理机构。

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各级环境保护局对审核合格或未提出异议的监测数据应直接用于各项环境管理工作。

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对在污染源监测中不符合国家有关质量保证规定的污染源监测机构,由其上级环境保护局提出限期整改要求,整改期间的污染源监测数据视为无效数据。屡教不改的,由负责其资质认证的环境保护局取消其污染源监测资格。  对在污染源监测过程中弄虚作假、编造数据的污染源监测单位,由负责其资质认证的环境保护局取消其污染源监测资格。

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对逾期未安装污染源监测设施或擅自拆除、闲置污染源监测设施的排污单位,由负责对其进行监督管理的环境保护局责令其限期改正。

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监测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弄虚作假,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其主管环境保护局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中规定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不得收取监测费用,所需费用由各级环境保护局负责解决。  建设项目“三同时”竣工验收监测、委托监测、污染纠纷监测等所需经费由排污单位或委托方承担,收费持省级以上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并按国家规定的监测服务收费标准执行。

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工业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暂行)》((91)环监字第086号)同时废止。

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第二章文献

第二章工程质量管理办法范文 第二章工程质量管理办法范文

格式:pdf

大小:424KB

页数: 64页

评分: 4.5

第二章 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1总 则 1.1 为确保中交股份京沪高速铁路工程建设质量,规范铁路工程 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行 业法规等文件,结合本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 1.2中交股份京沪高速铁路工程项目经理部 (以下简称:经理部) 所属各工区必须依法按照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承揽工程施工任务, 依据 国家、行业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定、规程及合同 文件等进行施工,并对其承建的工程质量负责。 1.3 按照“政府监督、法人管理、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工程质 量监督管理模式, 各工区树立责任期质量负责的观念, 强化经理部负 总责和参建各方对质量长期负责的行为意识, 建立健全工程质量保证 体系。 1.4管理目标方面,实现工程质量的“零缺陷”;管理方法上,运用 “四新”技术,进行标准化作业,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协议依法管 理;管理重点方面,确保桥梁、路基

立即下载
郧县污染源环保设施运行管理办法 郧县污染源环保设施运行管理办法

格式:pdf

大小:424KB

页数: 2页

评分: 4.7

郧县污染源环保设施运行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污染源环保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保证污染源环保设施正常运行, 加强对污染源的有效监管,制定郧县污染源环保设施运行管理办。 第一条 环保设施运行管理的规章制度、 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县环境 保护局负责本县污染源环保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 负责对污染源环保设施运行情 况行使现场检查和日常监督权,并为运行委托单位和运行单位保守技术秘密。 第二条 污染源环保设施的选型、安装、运行、审查、监测质量控制、数据采 集和联网传输,应符合国家相关的标准。 第三条 污染源环保设施必须经县环境保护局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并按照相关规定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网。 第四条 从事污染源环保设施的社会化运行单位必须取得国务院环境保护行 政主管部门核发的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 ”。 第五条 所有从事污染源环保设施的操作和管理人员, 应当经省级环境保护行 政主

立即下载

为了加强污染源监督管理力度,及时了解和掌握污染物排放情况,更好地为环境管理和决策提供依据,《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应运而生,一下是其中几项管理办法。

第五条 省级以下各级环境保护局负责组织对污染源排污状况进行监督性监测,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编制污染源年度监测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组织开展排污单位的排污申报登记,组织对污染源进行不定期监督监测。

(三)组织编制本辖区污染源排污状况报告并发布。

(四)组织对本地区污染源监测机构的日常质量保证考核和管理。

第六条 各级环境保护局所属环境监测站具体负责对污染源排污状况进行监督性监测,其主要职责是:

(一)具体实施对本地区污染源排污状况的监督性监测,建立污染源排污监测档案。

(二)组建污染源监测网络,承担污染源监测网的技术中心、数据中心和网络中心,并负责对监测网的日常管理和技术交流。

(三)对排污单位的申报监测结果进行审核,对有异议的数据进行抽测,对排污单位安装的连续自动监测仪器进行质量控制。

(四)开展污染事故应急监测与污染纠纷仲裁监测,参加本地区重大污染事故调查。

(五)向主管环境保护局报告污染源监督监测结果,提交排污单位经审核合格后的监测数据,供环境保护局作为执法管理的依据。

(六)承担主管环境保护局和上级环境保护局下达的污染源监督监测任务,为环境管理提供技术支持。

第七条 行业主管部门设置的污染源监测机构负责对本部门所属污染源实施监测,行使本部门所赋予的监督权力。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本部门所辖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状况和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情况进行监测,建立污染源档案。

(二)参加本部门重大污染事故调查。

(三)对本部门所属企业单位的监测站(化验室)进行技术指导、专业培训和业务考核。

第八条 排污单位的环境监测机构负责对本单位排放污染物状况和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情况进行定期监测,建立污染源档案,对污染源监测结果负责,并按规定向当地环境保护局报告排污情况。

第九条 各级环境保护局负责组建辖区内的污染源监测网,领导所辖区域的污染源监测工作。

各级环境保护局所属环境监测站是各级污染源监测网的组长单位。负责安排所辖区域污染源监测网成员单位按照职责范围开展监测工作。

第十条 凡通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组织的资质认证、承认网络章程的监测机构,均可向所在地环境保护局申请加入污染源监测网,经审查合格后,由受理申请的环境保护局批准。参加污染源监测网的各监测机构原有名称、隶属关系、人事管理和经费来源均保持不变。

第十一条 污染源监测网的各成员单位在监测网的统一安排下,可承担本部门、本单位以外的污染源排污监测、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效果监测和根据环境管理需要开展的各种污染源监测,并对监测结果负责。

第十二条 网络主管环境保护局负责监督污染源监测网做好污染源监测的质量保证工作,并建立相应的质量监督机制,网络主管环境保护局所属环境监测站负责对污染源监测网成员单位进行定期质控考核及技术监督。

第十三条 排污单位所在地环境保护局应根据排污单位的行业特点、环境管理的需要、排放污染物的类别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排污单位在对其污染物排污口、污染处理设施进行定期监测时,应监测的项目、点位、频次和数据上报等要求。

不具备监测能力的排污单位可委托当地环境保护局所属环境监测站或经环境保护局考核合格的监测机构进行监测。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在正式投产或使用前和现有污染源治理设施建成投入使用前,建设单位必须向负责项目审批的环境保护局申请“三同时”竣工验收监测或治理设施的竣工验收监测,监测由环境保护监测机构负责实施,其监测结果是验收的依据。

第十五条 各级环境保护局所属环境监测站可接受环境污染纠纷当事人的委托进行监测,并应及时向环境保护局报告。纠纷当事人对监测数据有异议时,可向上一级环境保护局所属环境监测站申请进行复核。

第十六条 环境监测人员到排污单位进行现场监测时,必须出示有效证件。被监测单位应协助环境监测人员开展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阻挠。

进入军队或保密单位进行监测,应预先通知其主管部门。监测人员执行任务时,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为被监测单位保守秘密。

第十七条 各级环境保护局应按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统一要求,监督所辖地区排污单位规范其污染物排放口,安装统一的标志牌。

第十八条 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市环境保护局重点控制的排放污染物单位应安装自动连续监测设备,所安装的监测设备必须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质量检测机构的考核认可。

污染源监测设施一经安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动,确需改动的必须报原批准安装的环境保护局批准。

第十九条 排污单位应将已安装的污染源监测设施的维护管理纳入本单位管理体系,遵守下列要求:

(一)污染源监测设施应与本单位污染治理设施同时运行,同等维护和保养,同时参与考评。

(二)对污染源监测设施应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及分析化验制度。

(三)建立污染源监测设施日常运行情况记录和设备台账,接受所在地环境保护局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省以下各级环境保护局可委托所属环境监理机构负责对本地区排污单位安装的污染源监测设施进行监督管理和现场监督检查;所属环境监测站对污染源监测设施进行计量监督和稳定运行的监督抽测,对污染源监测设施采集的监测数据进行综合分析。

第二十一条 各级环境保护局负责根据环境管理的需要,明确各类污染源监测数据的有效期限,超过有效期的污染源监测数据不得作为环境管理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承担由污染源监测网统一安排的污染源监测任务的网络成员单位,应定期向网络负责单位报告污染源监测结果。

已安装自动连续监测设施的污染物排放单位应将监测设备与当地环境保护局监测网直接联网,将监测结果直报环境管理部门。

第二十三条 省以下各级环境保护局所属环境监测站负责定期将污染源监测结果和排污申报数据,在做出适当分析后报告同级环境保护局和上级环境监测站。对在实际监测和数据审核中发现的违法、违规情况,应及时报告同级环境保护局或通报环境监理机构。

第二十四条 各级环境保护局对审核合格或未提出异议的监测数据应直接用于各项环境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对在污染源监测中不符合国家有关质量保证规定的污染源监测机构,由其上级环境保护局提出限期整改要求,整改期间的污染源监测数据视为无效数据。屡教不改的,由负责其资质认证的环境保护局取消其污染源监测资格。

对在污染源监测过程中弄虚作假、编造数据的污染源监测单位,由负责其资质认证的环境保护局取消其污染源监测资格。

第二十六条 对逾期未安装污染源监测设施或擅自拆除、闲置污染源监测设施的排污单位,由负责对其进行监督管理的环境保护局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二十七条 监测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弄虚作假,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其主管环境保护局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规定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不得收取监测费用,所需费用由各级环境保护局负责解决。

建设项目“三同时”竣工验收监测、委托监测、污染纠纷监测等所需经费由排污单位或委托方承担,收费持省级以上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并按国家规定的监测服务收费标准执行。

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相关推荐
  • 相关百科
  • 相关知识
  • 相关专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