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渭南市城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办法 | 文件类别 | 管理办法 |
---|---|---|---|
地 区 | 渭南市 | 发布时间 | 2006 |
对 象 | 城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 |
一、为规范渭南市城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行为,依据《渭南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渭政发[2006]61号)制定本办法。
二、渭南市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工作,在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市城乡建设局负责,市房改办具体组织实施。
三、渭南市城区每一个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主体工程开工后,由市房改办组织开发企业编制成本预算报告,向市物价局提出销售价格申请。市物价局按规定对销售价格核定之后,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批复。
销售价格批准后,由市房改办组织,在《渭南日报》等相关媒体上进行公示。开发企业可依此及其他相关材料向市城乡建设局申请办理预售许可手续。
四、渭南市城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对象:具有渭南城区常住户口,家庭年收入在2.5万元以下,无房住或人均住房低于20平方米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和城区居民。
五、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申请人在申请购买期限内向市房改办提交下列材料;
1.《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
2.身份证、户口簿及其复印件;
3.单位或居委会出具的家庭年收入情况证明和家庭住房情况证明。
申报办理地点:渭南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
(二)审查。市房改办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报市城乡建设局审查。
(三)公示。对审查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市房改办在申请人所在单位或居住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个工作日。
(四)批准。经公示无异议的,市房改办在申请表上签署批准意见。有异议的应当进行核实,确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出具书面通知。
(五)购买。申请人持签署过批准意见的申请表,到开发建设单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如申请人数多于该项目所建房屋户数时,优先保证市区拆迁中未纳入住房安置计划且符合第四条购房条件的拆迁户购房,其余人员按报名先后顺序购买。
六、购房人在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时,按该套住房总价款2%的数额一次性缴纳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基金由市房改办代收,缴市城乡建设局统一管理,业主委员会成立后按规定程序向市城乡建设局申请使用。
七、购房人入住到成立业主委员会期间,由市房改办监督开发建设单位实施物业管理。入住户数达到50%以后,由市物业管理处牵头,成立小区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委员会聘请物业公司实施管理。
八、本办法由市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你好,很高兴为你解答:可以到科园路审批大厅咨询`领表申请也在那房子是很多人的梦想,而对中低收入家庭来说,经济适用房是它们实现梦想的重要途径。为了进一步规范经济适用房的建设管理,南宁市近日出台《南宁市经...
广西南宁市人民政府颁布《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分九章共62条,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规范: 一是加快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解决房源不足问题...
第一条 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n...
关于印发《南阳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阳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办法 为保障南阳市市区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规范经济适用住房销售行为, 根据国家建设部等七部委《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 2007〕258号)和 《南阳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宛政〔 2007〕8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市区 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管理机构及职责 (一)市房产管理局是市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的主管部门,市经济适用 住房开发中心具体负责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管理工作。宛城区、卧龙区人民政 府和高新区管委会房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对象的初审、复审与申 报工作。 (二)市物价局是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管部门负责对在 建、竣工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预(销)售价格进行审核、确定、发布及监督检查 工作。 (三)市监察、财政、国土、规划、人行、地税等部门按照职责
1 南乐县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办法 (讨 论 稿)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县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工作的管理,进一 步规范经济适用住房销售行为,促进我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健康 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 (国发 [2007]24 号)、原建设部等七部委印发的《经济适用住房 管理办法》(建住房 [2007]258 号)和《濮阳市经济适用房管理 实施办法》(濮政 [2010]50 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城市规划区内经济适用住房的 销售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已列入国家下达的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资计划,享受政府扶持政策,建成后以微利 价格面向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普通住宅。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住建部门是本县城市规划区内经济适 用住房的主管部门。南乐县房地产管理所承办相关具体工作。 第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申购人应具备的
《荆州市城区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审议同意发文并于2015年3月23日正式施行。该《办法》的出台实施意味着我市符合条件的经济适用住房将可以上市交易,对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意义重大。近日,市政府法制办联合市房产管理局对《办法》作如下解读。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根据住建部相关文件精神,我市2011年出台了《荆州市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86号),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管理、申购条件、价格和销售管理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并对上市交易和售后管理作了原则规定。因我市部分经济适用住房已达到上市年限,且实际中存在上市交易的需求,因此,《办法》的出台旨在明确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条件、程序及补缴土地出让价款等内容,进一步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行为。
二、制定《办法》的依据有哪些
《办法》的主要法律依据:《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69号)、《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2010〕59号)及其他相关政策规定。
三、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范围有哪些?我市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情况如何?
按照《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69号)规定,《办法》将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概念界定为:权利人已拥有房屋产权权属,由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面向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困难家庭销售,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包括经市政府批准,列入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资计划,享受经济适用住房优惠政策的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和安居工程住房。
根据市住房保障管理机构提供的数据,目前我市城区经济适用房的基本情况为:1995年至2012年,规划建设经济适用住房项目16个,已建成并销售经济适用住房4877套(含企业定向销售)。其中2007年11月19日以前建成项目5个,经济适用住房2341套;2007年11月19日及以后建成经济适用住房2536套。至2015年,达到5年限售期限的经济适用住房共计3599套。
四、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需要达到哪些条件?具体存在哪些交易情形
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二是必须取得完全产权。在实际操作中,存在原购房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但因离婚或者死亡等原因需处置经济适用住房,或者因法院判决需抵押经济适用住房等特殊情形,因此,在“上市交易”概念界定上,不局限于买卖行为。《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包括通过出售、继承、赠与等方式处分房屋产权的行为。
五、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程序是如何规定的
按照住建部文件规定,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时,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对个人是否已缴纳相应土地收益等价款取得完全产权、成交价格是否符合正常交易、政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等情况出具书面意见。《办法》对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程序予以规范,规定上市交易分五个程序办理:一是提出申请,由权利人向城镇住房保障管理机构提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提出,并提交相关证明资料。二是受理审核,由住房保障机构在规定时间内对房屋上市交易资格进行审核。三是交纳价款,权利人凭住房保障机构的审核同意意见,到国土部门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领取交纳凭证。四是确认上市,住房保障机构核实交纳凭证,出具准予上市交易确认函。五是转移登记,权利人和受让人凭上市交易确认函、房屋性质变更登记等相关资料,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性质变更及转移登记手续。
六、缴纳土地出让收益的差价及比例标准如何确定
一是时间衔接问题。按照2007年住建部的文件规定,2007年11月19日以后建成的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价款的计算方式,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因此,我市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实行新老政策衔接,以2007年11月19日为时间节点。即2007年11月19日(含)前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其上市交易仍按我市原有政策规定执行;2007年11月19日后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其上市交易按照税务部门核定的计税价格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
二是价格确定问题。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买卖双方故意降低成交价格以少交土地收益等情况,因此,考虑到我市税收征管系统运行良好,在落实“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时,《办法》规定“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价格以地税部门核定的计税价格为准。
三是比例确定问题。住建部文件将补缴土地收益的“一定比例”的确定权赋予给了地方政府。《办法》出台前,市政府法制办会同市房产管理部门进行了充分调研,对省内外地市的具体缴费比例进行了对比,并征求了相对人代表意见。考虑到经济适用住房属于住房困难家庭的过渡性住房,为确保比例确定的公平性和合理性,《办法》最终明确规定:2007年11月19日后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按照税务部门核定的计税价格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70%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
七、几种特殊情形的房屋性质定位
因继承、赠与等特殊原因转让经济适用住房时,房屋性质主要以受让人是否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进行分类,表现为为“内循环”和“外循环”两种:一是受让方家庭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条件的,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时,暂不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房屋性质仍为经济适用住房;二是受让方家庭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条件的,必须按规定程序缴纳出让收益等价款 。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州市城区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荆政规〔2015〕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荆州纪南生态文化旅游区,市政府各部门:
《荆州市城区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2月3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请遵照执行。
2015年3月23日
备注:根据2019年1月10日《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集中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荆政发〔2019〕4号)进行修正
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城区经济适用住房回购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府发〔2011〕2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广元经济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
《市城区经济适用住房回购实施细则》已经六届市政府第六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元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