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万宁市安居型商品住房建设和配售管理暂行办法 | 颁布时间 | 2021年2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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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时间 | 2021年2月25日 | 发布单位 | 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万宁市安居型商品住房建设和配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海南自贸港建设总体部署,为了更好地解决我市城市居民和落地人才的住房问题,以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创造更优的创业和发展环境,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居型商品住房建设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琼府办〔2020〕21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安居型商品住房,是指由市政府统一规划,限定住房面积、限定配售对象、限定销售价格、限定转让条件的商品性住房。
第三条 全市安居型商品住房的规划建设、配售及转让管理工作由市政府领导,市住建部门牵头,市资规、发改、财政、税务、审批、人社、公安、民政等部门实施。
第二章 规划
第四条 全市安居型商品住房建设由市住建部门会同市发改、资规部门研究并结合五年规划提出,明确规划规模、用地选址及每年建设计划。
第五条 安居型商品住房建设规划要充分考虑全市的规划建设用地、供而未建的住宅用地、城市更新和城中村改造进行合理安排。
第三章 建设
第六条 安居型商品住房采取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方式建设。市政府可以指定市城投公司按计划建设;也可以出让安居型商品住房用地并限定条件公开拍挂建设;鼓励企业利用存量住宅建设用地建设;在城市更新和城中村改造中可以配套建设。市政府可以购买普通商品住房转化为安居型商品住房。
第七条 安居型商品住房建设方案必须经专家论证后报市政府审批。安居型商品住房不受年度商品性住房建设指标限制。
第八条 安居型商品住房必须采取装配式方式建设,并实行全装修售房。安居型商品住房面积最大不超过120平方米。
第九条 安居型商品住房应当同步建设绿化、水、电、气、光、充电桩等基础设施以及教育、医疗、文化等配套服务设施,而且应当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第四章 价格核定与产权
第十条 安居型商品住房根据楼面地价(按项目土地出让价格或市政府审定的楼面地价计算)、房屋建设成本、公共设施分摊、税金、利润(不超过8%)等因素确定,每个楼盘在开工建设前,建设单位将建设方案和销售价格报市住建部门备案,由市审计部门审定后,因建设材料价格变动影响,销售价格可在房屋建造成本的5%范围内浮动。
第十一条 安居型商品住房由购房人持有全部产权,土地使用年限为70年。
第五章 配售对象及条件
第十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安居型商品住房的配售对象为符合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的本市城镇居民家庭(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城镇户口企业人员、城镇户口无业人员)及引进人才,每个家庭只能购买1套安居型商品住房。
第十三条 本市城镇居民家庭及引进人才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购买安居型商品住房。
(一)在本市没有分配过保障性住房且没有自建住房的家庭。
(二)现有住房(不含商品住房)不超过175平方米的家庭,子女结婚另立家庭的。
(三)本办法实施后在我市落户的城镇户口人员在我市工作并缴纳社保5年以上,在本省未购买保障性住房和安居型商品住房且已登记结婚人员家庭。
第十四条 本市引进人才,由市委人才发展局审核确认资格,符合《万宁市引进人才住房保障实施办法(试行)》(万委办发〔2019〕2号)文件规定条件的可购买安居型商品住房。
第十五条 本市村委会“两委”干部在任职期间被评为优秀,且没有违法违纪记录的,报请市政府研究同意后,可以申请购买1套安居型商品住房。
第十六条 本市基层教师和医务人员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全省基层教师和医务人员住房问题的指导意见》(琼府办〔2020〕22号)文件优先安排。
第十七条 荣获省、部级以上奖励和部队立功人员,荣获本市特殊嘉奖(杰出人才、见义勇为先进个人、感动人物等)和立功奖励人员家庭优先获得购买安居型商品住房。
第六章 购房资格确认
第十八条 符合购买安居型商品住房的家庭可向市住建局提出申请,市住建局组织对申请人的购房资格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向社会公示10日,公示无异议的列为公布安居房小区的购房对象。
第十九条 安居型商品住房的认购实行轮候制度。市住建局
将具备购房资格的购房家庭进行轮候登录管理,在当期房源不足的情况下将采取摇号方式确定认购对象。已经取得购买安居房资格又擅自放弃购买的家庭5年内不得再申请购买安居型住房。
第七章 转让出售
第二十条 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安居型商品住房,自购房合同网签备案之日起5年后可全产权转让出售,依法缴纳相关税款,在同等条件下市住建局有优先回购的权利。
第八章 物业管理
第二十一条 安居型商品住房小区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由业主大会决定选聘;没有业主大会的,由建设单位采用招投标方式选聘。对新建成的安居型商品住房小区,建设单位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最长期限不超过3年。安居型商品住房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九章 管理监督
第二十二条 安居型商品住房建设项目审批实行极简容缺承诺制,实施装配式建设工程监督管理,实施现房销售网签备案管理。
第二十三条 市住建、发改、资规、环保、财政、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综合执法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物业管理有关工作。物业服务企业存在违规行为或在重大卫生安全管理、应急处置等工作中履职不到位的,依照《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并列入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物业服务合同期届满后,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业主欠费等理由拒绝办理移交手续、退出物业管理区域。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虚报、隐报瞒报或者采取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安居型商品住房的,市住建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并自取消之日起5年内不予受理其安居型商品住房申请。已认购安居型商品住房的,责令其腾退住房并缴清水电、物业等相关费用,市政府出资由市住建局按照原购房价格以及考虑折旧等因素进行回购重新配售,因骗购安居型商品住房造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禁止私下转让未经权属登记发放不动产权证书且合同网签备案未满5年的安居型商品住房,市住建局不得为该行为办理网签备案手续,公证机关对违规转让安居型商品住房行为进行公证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住建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起草背景
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居型商品住房建设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琼府办〔2020〕21号)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全省基层教师和医务人员住房问题的指导意见》(琼府办〔2020〕22 号)文件精神,结合万宁实际,起草了本办法。
二、起草目的
通过市政府正式印发本办法,妥善解决好本地居民、本地工作人员、引进人才住房困难问题。
三、起草过程
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居型商品住房建设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琼府办〔2020〕21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全省基层教师和医务人员住房问题的指导意见》(琼府办〔2020〕22号)精神,结合万宁市实际,万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起草了《万宁市安居型商品住房建设和配售管理暂行办法》,向各相关单位和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后,经市政府专题会议和常务会议审议以及市司法局法核,进一步修改完善,于2021年2月19日呈报市政府审定印发。
四、主要内容
本办法主要框架为九部分。一是房屋定义。明确了安居型商品住房是由市政府统一规划,限定住房面积、配售对象、销售价格、转让条件的商品性住房。由市政府领导,各部门实施。二是规划。明确了安居型商品住房建设结合五年规划,明确规模、用地及每年建设计划。三是建设。安居型商品住房采取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方式建设。明确了建设方式,住房面积,基础设施配套等方面要求。四是价格及产权。明确了房屋价格构成,以及产权年限为全产权,土地使用年限为70年。五是配售对象。主要为符合条件的本地居民、本地工作人员、引进人才,并对获得荣誉的对象优先安排。六是购房资格确认,明确购房资格确认程序以及轮候的方式。七是房屋转让管理。明确了安居型商品住房转让的相关要求。八是物业管理。明确安居型商品住房物业进入方式和年限。九是监督管理。对各部门的监管责任进行了明确,同时明确了办法的实施年限。
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万宁市安居型商品住房建设和配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兴隆华侨旅游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万宁市安居型商品住房建设和配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十五届市政府第9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2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第二十一条安居型商品房销售可以采取现售和预售两种方式。符合预售管理相关规定的安居型商品房,在申办预售许可证时,市规划国土部门应当征求市住房保障部门的意见。市规划国土部门批准预售的,应当将安居型商品房预...
建议看下《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五届二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总共有六章内容。
直接轮候:申请人、共同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符合本规定的,经民政部门认定,可不受缴纳社会保险的时间限制,直接参与轮候: (一)一、二、三、四级残疾人;  ...
1 保定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建设部等四部委《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4〕 77号)、省政府《关于完善和落实城市住房保障制度切实解决低收入家庭住 房问题的若干意见》(冀政〔2007〕41号)和省建设厅《关于加强经济适用 住房管理工作的通知》(冀建房〔2005〕371号)等文件要求,切实加强我 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关于部门责任 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市物价、国土资源、民政、监察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 房销售的有关工作。 市内各区人民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 称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的相关工作。 二、关于购买对象 经济适用住房购买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分为家庭申请人和单身申 请人。 家庭申请人是指夫妇双方组成的家庭以及离异(一年以上)或
保定市公布实施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暂行办法 2007年 07 月 21日 09:59 来源:保定日报 为贯彻落实建设部等四部委《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建住房 [2004]77号 )、河北省政府《关于完善和落实城市住房保障制度切实解决 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若干意见》 (冀政 [2007]41号)和省建设厅《关于加 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的通知》 (冀建房 [2005]371号)等文件要求,切 实加强保定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关于部门责任 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市物价、国土资源、民政、监察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 用住房销售的有关工作。 市内各区人民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 (以 下简称区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的相关工 作。 二、关于购买对象 经济适用住房购买申请人 (以下简称申请人
文 号: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28号)
《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五届二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市长 许勤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一日
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完善住房保障体系,规范安居型商品房建设和管理,根据《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安居型商品房的建设、管理及相关活动。
本办法所称安居型商品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销售价格和转让年限,按照规定标准,主要采取市场化运作方式筹集、建设,面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单身居民配售的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
第三条
安居型商品房建设和管理遵循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统筹规划和分步实施原则。
第四条
深圳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全市安居型商品房的计划编制、建设管理、准入审核、配售及产权管理等相关工作。
深圳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编制安居型商品房建设项目投资计划,负责会同市住房保障部门、市规划国土部门拟定、调整安居型商品房出售价格方案。
深圳市财政部门根据市发展改革部门下达的安居型商品房建设项目投资计划,拨付安居型商品房建设资金。
深圳市规划国土部门负责安排安居型商品房建设用地及其供应,负责安居型商品房预售许可,负责根据市住房保障部门的要求,提供相关申请人员的住房产权登记情况。
深圳市公安、人力资源保障、卫生人口计生等部门负责根据市住房保障部门的要求和职责分工,提供相关人员的户籍、社会保险、人才认定、计划生育等相关情况。
第二十一条
安居型商品房销售可以采取现售和预售两种方式。
符合预售管理相关规定的安居型商品房,在申办预售许可证时,市规划国土部门应当征求市住房保障部门的意见。
市规划国土部门批准预售的,应当将安居型商品房预售许可情况,及时书面告知市住房保障部门。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预售许可后,及时向市住房保障部门申报安居型商品房房源相关信息。市住房保障部门复核后,应当将其纳入保障性住房销售系统。
第二十二条
购买安居型商品房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申请,申请人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列为共同申请人,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均具有本市户籍。
(二)申请人参加本市医疗保险累计缴费5年以上,或者申请人依照《深圳市人才认定办法》经认定为人才且参加本市医疗保险累计缴费3年以上。
(三)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在本市未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在申请受理日之前5年内未在本市转让过自有住房。
(四)申请人、共同申请人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申请人为年满35周岁的单身居民,符合前款规定条件,可以个人名义申请购买一居室安居型商品房。
申请人、共同申请人曾经离婚的,离婚前其原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拥有任何形式的自有住房但在离婚后归其原配偶或者未成年子女所有,且离婚时间距申请受理日不满5年的,不得申购安居型商品房。
市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本条规定的购房条件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将安居型商品房房源的具体位置、数量、面积、申购对象和条件、轮候规则、受理期间和地点等情况,及时在市政府网站、本部门政府网站公布。
安居型商品房申购轮候规则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安居型商品房按照下列程序进行申购:
(一)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持身份证向市住房保障部门提交《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申请表》,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申请人、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户籍证明、社会保障卡,已婚人员需提交结婚证,已婚或者未婚但生育、收养过子女的申请人,提供计划生育证明;
2.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未在本市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的声明。
(二)市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市规划国土、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在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共同申请人享受本市住房优惠政策情况、本市住房情况、缴交医疗保险情况进行核查。相关部门的核查结果应当及时反馈市住房保障部门。
(三)审核合格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在市政府网站、本部门政府网站公示15日。
(四)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按照安居型商品房申购轮候规则列入轮候册进行轮候,轮候信息应当公开。
(五)轮候到位的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到市住房保障部门选择住房后,市住房保障部门向申请人出具审核合格意见,并将审核合格名单抄送市房地产登记机关。
(六)申请人持审核合格意见与建设单位签订安居型商品房买卖合同;买卖合同签订10日内,由建设单位送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
(七)建设单位办理安居型商品房初始登记后,协助申请人办理政策性住房(绿皮)房地产证。
逾期未选房、未签合同的,按规定重新轮候,轮候在后的申请人依次递补。
各类人才提出申请的,还应当提交毕业证、学位证及人才认定文件。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公布安居型商品房销售情况。
建设单位为企业的,不得自行出售安居型商品房。自行出售的,市房地产登记机关不得办理该房产的登记手续。
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与建设单位签订的买卖合同中,应当明确其设计要求、户型面积、建设标准、产权限制及归属、装修标准、工程质量、违约责任等内容,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建设单位违反买卖合同约定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七条
购房人在取得安居型商品房完全产权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市住房保障部门申请政府收购该安居型商品房:
(一)需要转让所购安居型商品房的。
(二)因银行实现抵押权而处置安居型商品房的。
(三)因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原因需处置安居型商品房的。
(四)户籍迁出本市的。
(五)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自安居型商品房购房协议签订之日至申请收购之日不超过10年(含10年)的,收购价格为原合同购房价;超过10年的,收购价格的计算公式为:收购价格=原购房价*[1-1.4%*(购房协议签订之日至申请收购之日的年限-10年)]。
对已收购的安居型商品房,房地产登记机关应当依申请将该房产产权予以变更登记。
已经购买了一居室安居型商品房的单身居民结婚的,可以申请政府收购其购买的安居型商品房,并换购较大户型的安居型商品房一套。具体办法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
签订买卖合同10年后,安居型商品房产权所有人可以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申请取得完全产权。
第二十九条
安居型商品房在取得完全产权前已被法院拍卖或者强制执行的,应当向市住房保障部门补交价差并取得市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的凭证后,方可申请办理该安居型商品房的产权登记。未提供市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的凭证的,市房地产登记机关予以暂缓登记。
前款规定的价差统一缴入市住房专项资金账户,计算公式为:所需补交价差=拍卖或者强制执行时上一年度市场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平均价格*建筑面积-原购房款。
上一年度市场普通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平均价格以市规划国土部门公布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