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环卫所(副科级)
区市政所(副科级)
区园林所(副科级)
区规划建筑设计院(副科级)
区城乡建设局机关设3个职能科(室)。
办公室
协调、处理局机关日常工作;负责局机关公文处理、信息、信访、保密、保卫和重要会议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组织起草局机关重要文稿,负责局对外所有正式文件核稿;负责全局人事管理、印章管理、文秘、保密、档案、职称等工作;负责目标责任制管理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计划生育工作;负责来宾接待、车辆管理、局机关固定资产管理等后勤工作;负责局机关的学习、宣传、教育;负责局系统内部审计和机关行政财务工作;负责督促检查局下属单位工作完成情况;组织协调局机关各科室工作;负责工、青、妇和老干部工作,承办人大、政协建议提案工作。
综合计划科(渣土管理办公室)
综合协调城建系统的有关法规与发展战略;组织城建系统有关政策问题的调查研究,指导并参与系统的改革工作;负责有关法规和规章的起草、修订、审查和报批工作;负责行政处罚工作;组织、监督、指导全系统的行政执法、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工作;负责为社会提供政策法规咨询服务。 归口管理局系统基础资料、城市建设投资年报、有关数据的汇总及全系统的统计工作;并按规定编制报表;收集、整理城建经济信息。 负责城乡建设局先进单位、个人的评选推荐工作。 负责编制全区城市管理年度工作经费、专项建议、设备更新经费预算。 负责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的资格管理工作;检查、督办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方面的投诉;受理市民对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方面的意见、建议和投诉;协调、督办全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工作。 负责制订行业工作定额、标准;对全区道路清扫保洁、垃圾收集、清运、公厕管理、门前三包等工作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考评;负责对全区环卫工作量的测定、统计等工作。 负责指导协调全区市容市貌管理工作,办理临时店面装修、灯饰改造、占道开挖、各类户外广告设置、各类车辆清洗站(点)的管理等项工作。 组织编制城市管理、市容环境卫生发展总体规划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环卫科技研究活动;统筹安排大、中型环卫设施的建设及环卫车辆机械设备的更新采购计划;制定环境卫生设施设置配套建设规划,指导全区环卫设施建设;参与城市规划和全区新城区建设、旧城区改造和综合开发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方案审查和竣工验收备案工作。 负责制定全区固定废弃物管理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建筑渣土工地的管理;负责全区固体废弃物(生活垃圾、建设垃圾、基建垃圾、危险废弃物)的排放、运输、处置;负责对渣土、建材、粉煤灰等运输车辆的年检、审核、发证工作;负责对从事固体废弃物作业经营单位资质管理工作。 负责编制区市政公用事业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参与制定重点建设项目的选址和区域规划、小区规划、管理规划以及其他专业规划;负责市政公用行业统计工作;协助管理市政建设工程预决算工作和局属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 负责城市道路、桥涵(含人行地道桥)、道路照明等设施的维护管理;负责管理并实施市政设施维护工程编制计划、工程预决算、竣工验收以及市政维护工程招投标和市政设施维护设备购置招投标;负责城市道路挖掘、城市道路临时占用、城市排水许可的管理;负责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收费管理以及市政设施有偿使用;负责监督执行国家制订的市政行业政策法规、技术标准、质量标准以及市政设施维护单位的技术资质审查;.负责市政事业单位的收费立项。 负责公用事业执法监察工作;负责监督执行国家制订的公用行业技术标准、质量标准和企业资质标准;负责公用企业经营资质的管理工作;负责城市燃气行业经营权的管理工作;负责城市客运行业经营权的管理工作;负责公用行业价格调整的审核、报批工作。 负责审核市政工程和科技项目的技术文件(工程立项、项目规划、工程概算、施工技术方案);负责实施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前期工作施工工作;参与有关部门组织的币政工程竣工验收和移交工作;负责湾里地区市政企业技术资质等级的管理工作。 负责城市规划区域内绿化计划的制定和绿化造林工作,指导、协调市民义务植树和部门绿化工作;负责制订全区行道绿化、街头绿地、广场绿地的管护标准、等级,定期组织检查和评比;负责组织、指导园林绿化检查评比及表彰奖励工作;负责检查、督促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负责审批绿地变更、绿地临时占用、树木移植和砍伐;负责组织和协调有关园林绿化的创建活动;负责制订园林、苗木、花卉相关产业的发展计划、买施办法和营销方案,负责制订苗木、花卉行业管理规章,依法参与市场监管;负责编制全区苗木、花卉生产指导性计划;负责全区园林绿化综合统计工作;协调区花协工作。 负责制定公园发展规划;综合管理全区建成公园;制订公园分级分类目标管理标准和服务规范,并开展检查、评比和考核;审核分园内各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方案和各类广告标志牌设置;负责全区游乐园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负责制订公园开发计划。 负责编制城市规划区内园林绿化中、长期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绿线),参与工程建设项目联审;综合管理城市规划区内新建各类绿地、公园的规划;负责绿化工程设计、施工单位的资质审查,办理等级资质证书:负责园林绿化工程招标、投标和工程监理;负责区重点绿化工程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审及组织实施。 负责局系统招商引资及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局系统干部职工的教育培训和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工作。
规划科
负责规划业务和相关业务的综合协调;按照城市总体规划负责组织编制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负责修建性详细规划、规划设计总平面图的审查及报批工作;对各项城市用地、详细规划提出规划设计条件;负责对城市发展重大问题的研究:负责规划设计成果及建筑设计方案的评审及报批:负责全区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的审核管理及规划设计市场的协调管理。 负责组织各项建设规划的选址论证工作,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并核发用地位置界线,绘制规划选址图;负责依法对全区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实施规划管理,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绘制规划定点图;对全区各项建设用地根据发展需要提出规划用地调整意见;负责依据区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及详细规划组织编制乡、镇规划;负责全区行政区域范围内乡、镇规划审查及报批工作;负责全区村镇建设及报表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区内村镇私宅用地和改建的审批工作。 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各类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的审查,负责各项建设工程建筑施工图的审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各类临时建筑及外立面装修的管理工作;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组织建设工程规划验线和竣工验收工作。 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各类市政建设工程及城市管线工程规划设计的审查、报批,核发市政管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安排和协调各类管线规划的年度综合计划;负责组织市政工程的放线、验线工作,并参与管线工程的竣工验收。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测绘管理的法律、法规;负责全区规划勘察测绘的管理及测绘单位的资质审查、认证工作:负责下达指令性城市规划测绘任务、审查勘察报告,测量产品、成果、成图的质量,并管理城市勘测的成果资料。拟定全区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的管理规章并监督执行;负责全区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管理和勘察设计的执业资格管理;负责施工图设计审查;指导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 拟定小城镇发展、村镇规划、建设管理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并指导实施;指导村镇规划的编制、报批与实施;参与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指导农村居民建房通用设计图的推广、村镇房屋及公用基础设施设计与施工管理工作;指导村镇建设、镇容环卫工作以及乡村城镇化试点工作。
局长:龚晓明
党委书记、副局长:张学佳
副局长:曾招根
党委副书记:唐晓涛
副局长:符俊海
总工程师:郑梦莹
建设局下属单位包括建工处、环卫处、监督站、档案馆、交易中心、物业办、市政处、开发办等。
建设局是根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号),设立的住房与城乡建设部,简称为建设局,为国务院组成部门。主要职能(一)承...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地址::珠海市香洲区海城路32号。 附近公交:2a路;2路;3a路;3路;6路;7路;8路;12路;13路;14路;20路;26路;56路;69路;204路;605路;k3路...
湾里区工农路39号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城乡
规划、城市建设、工程建设、村镇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城市管理和园林绿化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方针政策;负责指导实施地方性规章,实行行业管理。
(二)负责编制城区建设、工程建设、村镇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园林绿化发展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城区雕塑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三)负责管理归口的重点工程建设,编制城区维护管理和城区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经费年度计划,协调督查各项前期准备工作,检查工作进度,根据工作进展做好资金调度;负责归口的重点工程和其他工程的预决算审核管理,组织竣工验收;负责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等单位的准入管理。
(四)负责工程勘察设计的管理,负责对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以及以设计为主体的各类企业资质和从业人员执业资格管理;负责市场准入、设计合同备案、施工图设计审查、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的管理;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技术标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地方性工程建设技术规定。
(五)负责指导和协调行政区内的乡镇规划管理工作,制定全区村镇建设标准,指导全区村镇建设。
(六)负责制定局系统教育和人才培养规划并指导实施;负责本系统智力引进工作。
(七)配合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编制和实施城区建设利用外资计划;负责城区城市建设经济发展工作。
(八)负责局系统的统计工作;指导下属单位的财务、审计和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
(九)协调重要建设项目的选址工作;参与全区区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区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各项专业规划的编制与评审;参与审查城市分区规划、控制性详规、修建性详规;参与旧城改造、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
(十)对全区城市规划实施统一管理,检查城市规划执行情况,依法对城区各项建设用地、建设工程、市政、管线工程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依法对全区城市规划区内各项建设进行检查和监督,依法查处各类越权审批和违法建设行为(根据区政府有关规定,现由南昌市行政管理执法局湾里分局查处各类越权审批和违法建设行为);负责全区规划管理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十一) 负责全区城市管理、园林绿化等综合执法的组织、协调、检查、监督、宣传工作;综合行使城市管理、园林绿化方面的行政执法。
(十二)负责全区的环境卫生行业管理工作,指导、协调、检查、督导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负责环卫基础设施、设备的建设、采购和维护管理;检查、监督、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负责对从事环卫作业经营单位的资质审查和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全区的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负责沿街建筑物立面容貌和临街景观及灯饰亮化的管理;负责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店(招)牌设置及其它各类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核管理;负责对机动车辆容貌管理;负责建筑物清洗作业经营单位资质审查管理工作。
(十四)负责区燃气行业的管理工作。
(十五)负责城区道路、桥梁、人行地道桥、道路照明等设施的正常维护和管理。
(十六)负责全区规划区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的计划编制、前期工作、设计、施工以及工程建设资金的调拨、预决算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区新建、改建、扩建公用工程建设项目立项、选址、设计、竣工验收工作;负责城市道路挖掘许可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许可证的管理工作;负责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许可证的管理工作;负责城区占用及拆除迁移、改动城市道路照明设计的管理工作;负责机动车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停放收费管理工作。
(十七)负责城市规划区内的园林绿化工作;指导城区规划区和建制镇的园林绿化工作。
(十八)负责全区公共绿地、生产绿地、居住绿地、单位附属绿地的行业指导和宏观管理;负责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
(十九)负责组织实施城市市政建设绿化工程;负责城市规划区内省、市属部门、单位及驻昌部队绿化规划方案的审批;负责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招投标、施工和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负责审批工程建设项目的绿化用地规划及附属绿地工程设计方案;负责审核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等级和发放资格证书;负责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
(二十)负责全区游乐园的行业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二十一)负责园林绿化行政执法工作,受理和查处全区园林绿化违章行为和违法案件;负责占用城市绿地和砍伐、移植树木审批,公共绿地内开设服务项目审批,保证管线安全使用需要修剪树木核准,古树名木移植审核等事项。
(二十二)负责城区规划区域内的绿化造林工作,指导、协调市民义务植树和部门绿化造林工作。
(二十三)负责全区规划内的苗木、花卉生产与销售的技术指导和宏观管理;指导协调花卉协会的工作。
(二十四)负责全区城建档案管理,对全区城建档案进行收集、整理、管理、保护并提供使用。
(二十五)负责局机关和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负责局机关和下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劳动工资管理工作,指导下属单位的财务、审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和下属单位精神文明建设、思想政治工作、行风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
(二十六)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地址:工农路南昌市湾里区城乡规划建设局
(一)将原县建设局的职责、县房产管理局的行政管理职责划入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大埔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二)将城镇供水、用水、节水、排水的职能划给县水务局。
(三)取消和调整已由县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根据市委、市政府“泸委发[2010]16号”文件通知精神,原“泸州市规划建设局”更名为现“泸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按市政府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现将泸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机构职责予以公示。
(一)将原市规划建设局承担的除指导城市公共客运管理职责外的其他职责划入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二)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将原市规划建设局承担的指导城市公共客运管理职责划给市交通运输局。
(四)加快建立住房保障体系,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着力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五)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和危房改造的职责。
(六)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监督管理的职责。
(七)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推进建筑节能,改善人居生态环境,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
(八)加强对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和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住房保障、城乡规划和建设、建筑业、房屋装饰装修业、住宅和房地产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园林绿化风景名胜事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管理、建设科技推广运用管理、城建监察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组织拟订相关的规范性文件,负责本系统、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二)负责全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承担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专业规划和城市设计的编制、审查报批和实施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对全市历史文化名城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指导全市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申报、保护和监督管理及开发利用规划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其他工程和临时建设的规划管理,负责核发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全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的初审和监督管理;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负责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指导各区县城乡规划工作。
(三)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承担市属行政、企事业单位房改工作;拟订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市属机关住房保障办法和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市属行政、企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方案的审核工作和组织实施工作。
(四)负责全市住宅和房地产行业管理;拟订全市房地产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对本市的房地产业务进行指导;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房屋登记管理及指导各县房屋登记工作;负责本市房产测绘管理;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评估、物业管理、房屋商品化、房屋租赁、城市房屋拆迁、危房鉴定、白蚁防治的管理。
(五)承担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省级标准和定额以及行业标准定额;组织实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建设工期定额、劳动定额和工程造价管理制度;监督指导种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本市工程造价信息;会同有关部门审查本级政府管理的建设工程造价。
(六)负责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市建筑活动,拟订全市建筑业发展规划,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审批、开工审批;对外地建筑业企业(含招投标代理企业、监理企业)入泸和个人从事建筑业执业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参与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指导建筑业对外工程承包及建筑劳务合作,指导建筑业协会和建筑业企业体制改革工作;负责全市设计、开发、建筑、园林、造价企业资质审查报批和年检初审。
(七)承担监督管理勘察设计咨询市场和勘察设计咨询质量的责任;负责勘察设计市场准入,指导勘察设计市场,负责勘察设计技术质量管理;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审查备案;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管理;负责全市城市建设和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抗震设防工作,监督执行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镇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规范。
(八)指导全市村镇规划建设工作;拟订全市村镇建设发展战略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市镇乡和村庄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建设质量管理、危房改造、公用设施建设以及村庄人居环境的改善工作;负责组织省级重点镇规划评审和报批。
(九)拟订城镇建设的规划、政策并指导实施,承担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责任;承担城市供水、燃气管理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城市建设工程档案和信息系统的管理工作;指导区县城建档案工作。
(十)起草地方城市绿化和风景名胜区管理规范性文件;负责组织实施城市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区的规化、建设、保护和管理;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园林绿化专业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城市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风景名胜区内符合规划的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初审;负责各类城市公园总规、详规、建设项目方案的审查、审批;参与同级人民政府组织的世界遗产保护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城市绿线管理;负责临时占用绿地、城市树木移植砍伐的审批;负责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
(十一)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和墙体材料革新的责任,负责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收缴、返退、使用、管理工作;负责散装水泥(预伴混凝土和预伴砂浆)的行政管理工作;负责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管理工作。制定散装水泥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商品混凝土的建设发展规划;制定建设行业的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经济政策,组织科研项目攻关、新技术的开发、科研成果的转化与推广。
(十二)负责对住房保障、城乡规划和建设、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园林绿化、建筑管理、房屋装饰装修、房地产、勘察设计等方面的城建监察工作;指导区县进行城建监察工作。
(十三)制定建设行业人才培养和教育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建设行业科技人才队伍建设、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和执业资格审核管理工作。负责涉及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行业的信访工作,督查督办重大信访案件;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行业交流和合作。
(十四)履行廉政建设职责,执行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各项规定。明晰职权,防控廉政风险,建立行政权力公开透明的运行机制,推进廉政建设的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
(十五)承担市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十六)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地址: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宜春市城乡规划建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