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乌鲁木齐市城乡规划管理局 | 行政级别 | 正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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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地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 所属单位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 |
(一)市城乡规划管理局天山区分局;
(二)市城乡规划管理局沙依巴克区分局;
(三)市城乡规划管理局水磨沟区分局。
以上3个分局的主要职责:
负责辖区乡镇、村庄规划区内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村(居)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和建设规划许可相关工作;协调辖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的编制和报批工作;负责组织城区内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的编制、审查和报批工作;负责辖区内建设项目规划实施的沟通协调,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违法建设的查处工作。
(四)市城乡规划管理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分局;
(五)市城乡规划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分局;
(六)市城乡规划管理局米东区分局;
(七)市城乡规划管理局达坂城区分局。
以上4个分局的主要职责:
负责辖区乡镇、村庄规划区内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村(居)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和建设规划许可相关工作;协调辖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的编制和报批工作;负责组织城区内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的编制、审查和报批工作;负责辖区内建设项目规划实施的沟通协调,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违法建设的查处工作;负责相关规划技术方案的拟订工作;负责区域范围内房屋建筑建设项目的规划实施管理工作。
乌鲁木齐市城乡规划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76名(含派出机构编制),其中:领导职数4名,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领导职数35名(含总规划师1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机关工勤岗位控制数6名。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和我市有关城乡规划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措施,制定相关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贯彻落实经国务院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组织开展全市空间发展和空间治理研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组织开展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修建性详细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的编制、报批工作;组织开展城市规划实施情况评估;负责城市雕塑和公共空间景观风貌规划管理工作。
(三)负责城乡建设用地范围内的规划管理工作;承担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规划条件的核发工作;承担建设用地规划和建设工程规划的许可工作;承担权限内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书核发工作。
(四)负责城乡规划测绘管理、地理信息系统建设和城建档案资料的管理,建设管理以“多规合一”为基础的“一张蓝图”协同平台,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提供测绘、地理信息数据资料和档案资料。
(五)负责规划行业和规划设计市场的管理工作;组织编制行业发展规划,推动规划行业技术进步;负责乙级、丙级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审核和规划设计单位验证工作。
(六)负责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负责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监督管理,并查处建设项目批后实施过程中违反规划法律、法规的行为。
(七)参与乌昌区域协同发展、兵地融合发展各类专项规划研究。
(八)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如果按你的表上面,属于工学大类。看你的表应该不是城乡规划专业办的很正规的学校。目前城乡规划专业属于一级学科,分两类,一类是在工学建筑类衍生出来的,相对正规;一类是在理学人文地理类衍生出来的,注重理论分...
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专业属于“理学地理科学类”专业,而“城市规划”属于“工学土建类” 工程类专业分两大类: 一类为建筑工程系列,二类为土木建筑系列 建筑工程中的专业有:工民...
“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专业属于“理学地理科学类”专业,而“城市规划”属于“工学土建类”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综合协调、文秘、档案、财务、保密、信访、综合治理等行政管理工作。
(二)政治处。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党务、思想政治、组织人事、机构编制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负责人才队伍建设和干部培训工作;负责机关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协调统战工作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工作。
(三)政策法规处。宣传贯彻城乡规划管理工作方针、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组织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措施;负责城乡规划管理法制建设,推进和监督依法行政工作;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负责组织重大处罚案件的听证,承担行政复议、应诉等工作;负责办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议案、提案。
(四)规划编制管理处。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市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负责编制城乡规划行业发展规划,拟订年度规划编制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修建性详细规划及有关专项规划的编制、报批和动态维护工作;指导监督相关规划编制管理工作;负责规划行业和规划设计市场的管理;负责乙级、丙级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审核和规划设计单位验证工作;组织开展全市规划建设工作重大问题的研究工作;负责规划方案招标评选和审查工作;负责全市规划编制技术培训工作。
(五)报建信息管理处(行政审批处)。负责受理各类建设项目的报建申请;承担本部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关工作;制定和完善城乡规划行政许可相关工作制度和办事流程,并组织实施;负责承办城乡规划行政许可事项;负责业务档案的管理和业务报表的编报;组织、协调规划信息系统的建设、发展和管理。
(六)房建规划管理处。负责房屋建筑建设工程的规划实施管理工作;负责相关规划技术方案的审查;负责城乡建设用地范围内建设项目相关审批事项批后的监督检查工作;协调解决建设用地、房屋建筑建设工程中的规划问题;指导分局的规划实施和审批工作。
(七)市政规划管理处。承担市政和公用设施项目的规划实施管理工作;负责相关规划技术方案的审查;协调解决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中的规划问题。
(八)规划设计管理处。研究分析、综合协调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相关重大技术问题;负责规划业务技术审查工作;组织拟订城乡规划技术规范;组织和参与重大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论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提升城市公共空间环境品质与建筑设计水平的政策措施;组织业务技术学习和各种学术活动;承担市城市规划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市城市雕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九)核验处。承担全市建设项目的放线、验线和规划竣工验收相关工作;统筹推进规划建设项目批后实施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工作。
(十)规划招商服务处。负责组织全市可出让用地招商项目的收集、储备,建立项目动态信息推介库,做好相关对接工作;协调做好招商企业的各项规划服务工作;研究规划招商工作市场规律,探索创新工作模式。
乌鲁木齐市城乡规划管理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乌鲁木齐市个人建设房屋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合理利用土地,规范个人房屋建设行为,加强个人房屋建设规划管理,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 <城乡 规划法 >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城乡规划区内制定和实施个人建设房屋规划,进行个人建设房屋活动的,适 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个人建设房屋的规划管理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分级管理。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个人建设房屋的规划管理工作。 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个人建设房屋的日常规划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建设、国土资源管理、房产、环境保护、市政市容、行政执法、林业(园林) 、 公安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个人建设房屋规划管理工作。 第四条 个人建设房屋应当坚持规划先导、 因地制宜的原则, 严格执行城
乌鲁木齐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
(2012年8月28日乌鲁木齐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次会议通过2013年3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次会议批准2013年4月18日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中文
地址:渠河中路999号遂宁市城乡规划管理局
根据以上职责调整,崇州市城乡规划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崇州市城乡规划管理局贯彻执行国家、省、成都市有关城乡规划、测绘、地理信息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负责城乡规划、测绘和地理信息管理工作。
(二)崇州市城乡规划管理局组织编制崇州市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会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修编市级和各类专项规划;组织编制城乡规划编制技术标准和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并监督实施;负责市域城乡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重点镇总体规划的审查报批工作。
(三)崇州市城乡规划管理局参与编制全市江河流域规划、区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参与制定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建设计划、用地计划等。
(四)崇州市城乡规划管理局承担城乡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职责。负责项目的选址定点、方案审批和规划核实验收,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合格证》;负责市域内省级以上立项项目的选址意见审查和转报工作。
(五)崇州市城乡规划管理局负责城市道路、桥梁(含立交桥)、隧道、公共交通、轨道交通、环境卫生、给水、排水、河道、燃气、绿地广场及公园等市政工程的规划管理工作。
(六)崇州市城乡规划管理局负责全市城乡规划的监督检查工作。依法查处城乡规划编制、实施和测绘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负责城乡规划区内违法建设的巡查、发现、立案调查、作出处罚处理决定,牵头组织强制拆除城乡规划区内的违法建设;指导、监督乡(镇)违法建设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督察乡(镇)政府及市级相关部门城乡规划工作。
(七)崇州市城乡规划管理局负责全市测绘和地理信息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市级基础测绘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依法监督管理全市测绘和地理信息成果质量和利用;负责全市测量标志的保护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全市测绘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