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康在商事诉讼、海事海商、房地产、涉外投资与贸易、知识产权、金融证券、劳动等专业领域表现突出,海事海商、房地产等专业律师团队在全国居于领先地位,金融证券等专业在山东省行业内名列前茅。文康律师代理的案件中,不乏在全省乃至全国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复杂疑难案件,以下列举部分:
商事诉讼案例
l 代理澳柯玛集团债务危机系列案件
从2005年开始,文康律师受聘参与澳柯玛集团债务重组,为协助青岛市成功破解澳柯玛债务危局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在处理澳柯玛债务危机过程中,成功代理了二十余起复杂历史债务纠纷案件,均全面胜诉,其中包括一些引起较大社会反响的经典案件,如“青岛澳柯玛集团与甘肃海欣工贸有限公司、乔红霞返利合同纠纷案”。2006年,张金海律师受青岛澳柯玛集团总公司委托,代理澳柯玛集团总公司诉甘肃海欣公司、乔红霞欠款纠纷案。该案于2007年结案胜诉,并被评为2006年度全国最有影响的二十大案件之一。
l 代理青岛海洋渔业公司与DAC中国特别机遇(巴巴多斯)借款纠纷案
2008年5月,殷启峰律师携其团队律师代理青岛海洋渔业公司、青岛海洋渔业公司水产品加工厂与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诉讼标的额过亿元。在诉讼中,殷启峰律师代理被告青岛海洋渔业公司和青岛海洋渔业公司水产品加工厂重点从债权诉讼时效、连带责任保证范围、保证期间等方面进行了有效的抗辩。为促成和解,在充分论证原告债权转让程序的基础上,殷启峰律师提出了原告债权转让涉嫌无效的观点,并取得客户授权拟启动无效诉讼程序。由于被告的积极抗辩,原告DAC中国机遇(巴巴多斯)有限公司大幅降低了和解预期,最终该案件和解解决争议,使青岛海洋渔业公司有资金安置数百名下岗困难职工,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l 代理青岛远洋祥和工贸公司与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新世纪国际有限公司易货合同纠纷案
1997年11月,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与青岛远洋祥和工贸公司及其合作方新世纪国际有限公司签订《委托加工协议》,由祥和公司和新世纪公司向青岛啤酒提供大麦,青啤受委托加工成啤酒并给付上述两间公司。后青啤公司主张,其先后向新世纪公司发酒38万箱,应视为其向祥和公司发酒。
祥和公司否认与新世纪公司之间存在合作关系,拒绝为新世纪公司从青啤提酒38万箱的行为承担法律后果,并于1999年7月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青啤支付大麦与啤酒的差价款3009万元。 该案经市中院审理后于2000年7月作出一审判决,判定青啤与祥和公司及第三人新世纪公司签订的《委托加工协议》实际为易货合同,认定在该易货贸易中祥和公司与新世纪公司存在合作关系。判令青啤公司返还祥和公司货款约49万元人民币。祥和公司不服,上诉至省高院。2001年10月,省高院裁定该案发回市中院重新审理。2003年5月,市中院对该案重新审理后作出(2002)青经重字第1号的一审判决,仍判定祥和公司与新世纪公司在案件中的合作关系,判令青啤公司向祥和公司返还货款约79万元人民币。
祥和公司仍旧不服该判决继续上诉至省高院,并聘请文康律师事务所张金海律师代理。张金海律师详细分析案情后,抓住祥和公司与青啤公司的贸易合同关系、祥和公司与新世纪公司的合作关系这两个法律关系成立时间上的先后顺序这一关键问题作为突破口,主张新世纪公司与案件的易货贸易没有法律关系,祥和公司不承担新世纪公司提取38万箱啤酒的法律后果。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采纳了张律师的意见,终审判令青啤公司返还祥和公司货款及折价支付麻袋款,两项合计约2378万元人民币。
此案判决生效后,上海证券报以《五年旧案赔偿额度翻了40倍 青岛啤酒陈年官司越打越赔》为题,对该案进行了详细报道,在业界引起巨大反响。
海事海商案例
l 渤海蓬莱19-3油田溢油事故海洋生态损害索赔案
2011年6月4日,康菲石油中国有限公司负责作业的渤海蓬莱19-3油田发生溢油事故。溢油事故发生后,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在全国范围内公开选聘法律服务机构以进行海洋生态损害索赔诉讼,经过专家组多次考察及选拔,孙芳龙、张志国、高良臣律师代表文康所最终以排名第二的成绩成为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委聘的四家法律服务机构之一,与来自上海、北京、广东的其他三家同行一起组成律师团,共同承担起针对蓬莱19-3油田溢油责任者的诉讼代理工作,张志国被指定为出庭律师之一。
该案于2012年4月办理终结,经过8个多月的艰苦细致工作,康菲石油中国有限公司和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共计支付人民币16.83亿,用于赔偿海洋生态损失,并承担保护渤海环境的责任 。
l 代理中国“新星”号商船就俄罗斯边防军炮轰事件发表律师声明案
2009年2月15日,俄罗斯边防军炮轰中国“新星”号商船事件,文康所接受“新星”号光船承租人吉瑞祥船务(香港)有限公司紧急委托,孙芳龙、郭春风两位律师在做了大量调查并亲自询问当时船员后,于3月8日代表吉瑞祥公司发表了义正词严的律师声明,为澄清事实、明晰责任,起到了十分及时的作用,引起媒体广泛专注和采访,产生了广泛的影响 。
l 协助青岛市处理“昌盈”轮在台湾海峡遭遇台风沉没事故善后案
2009年8月,青岛大通公司“昌盈”轮在台湾海峡遭遇台风沉没,22名船员遇难,孙芳龙律师接受青岛司法局委派,作为市政府的顾问律师协助处理善后事宜,以专业的服务和优异的表现得到政府领导的高度评价。
l 代理中石化海底输油管线被盗漏油事故侵权赔偿案
2005年12月2日和2006年3月12日,中石化胜利油田分公司海洋采油厂埕岛油田中心一号至海三站两条海底输油管线被犯罪分子打孔盗油造成原油泄漏,造成重大海洋污染。自2007年6月至2008年7月,东营、烟台、天津陆续有海洋养殖户及海洋渔业局代表国家向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起诉中石化公司及关联分公司,主张巨额养殖损失和渔业资源损失5亿多元。高良臣、陈洁律师受中石化委托,代理出庭,律师团队充分发挥专业特长,做了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凭借高超的办案艺术,最终圆满解决了上述系列漏油案件,得到了各级法院的认可,受到委托人及中石化总部的高度评价。
知识产权案例
l 代理山东瀚霖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与上海凯赛生物技术研发中心有限公司、山东凯赛生物科技材料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
2010年5月,上海凯赛生物技术研发中心有限公司、山东凯赛生物科技材料有限公司以山东瀚霖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侵犯上海凯赛发明专利权及商业秘密为由,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专利侵权诉讼,要求判令山东瀚霖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涉案专利产品的行为,赔偿经济损失4500万元,并在《人民日报》等报纸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文康律师代理山东瀚霖参加诉讼。在研究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基础上,有针对性的采取了申请涉案专利无效、积极应诉作不侵权抗辩等应对策略。一方面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上海凯赛发明专利无效的申请,另一方面精心组织证据,从事实和法律两个方面反驳对方的主张。2011年3月,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专利审查决定书,宣告上海凯赛的涉案发明专利全部无效;其后,北京一中院判决驳回上海凯赛的专利无效行政诉讼全部诉讼主张。因上海凯赛用于指控侵权的涉案发明专利被宣告无效,2012年2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海凯赛、山东凯赛针对山东瀚霖的全部诉讼请求。
l 代理住商肥料(青岛)有限公司诉刘进波专利权权属纠纷案
2008年10月,赵吉军律师代理住商肥料(青岛)有限公司诉刘进波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本案是因将剽窃技术申请并获得专利权而引起的专利权属纠纷,这与通常因职务发明、技术开发等原因引起的专利权属纠纷完全不同。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将被告的专利权判归原告所有。被告不服提起上诉,2009年9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同类案件在国内司法审判中少有先例,使本案判决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和参考价值。此案被评为2010年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例,在2010中国律师知识产权业务创新论坛上获得“十佳案例奖”。
l 代理马达庆与山东食品、山孚集团不正当竞争案
2007年,由张金海律师及其团队2人受马达庆委托,在山东省食品进出口公司、山东山孚集团有限公司和山东山孚日水有限公司诉马达庆、青岛圣克达诚贸易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案中,代理马达庆应诉。张金海律师准确阐释了商业机会与商业秘密的不同意义,提出了竞业限制应当有法律规定(如公司法对高管的竞业限制)或者事先约定,否则不具有不正当性,构不成对原单位的侵权。文康律师的代理意见被采纳,委托人赢得诉讼。该案被人民法院报等媒体广泛报道,且被评为2009年度山东省十大知识产权案件。
l 代理青岛麦凯乐公司与日本迈凯乐商标侵权纠纷案
2007年,日本株式会社迈凯乐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商标侵权诉讼,要求大商集团、青岛麦凯乐公司停止使用“麦凯乐”、“MYKAL”作为商号、字号、标示,并赔偿损失20万元。张金海律师、孙芳龙律师受青岛麦凯乐委托代理应诉,提出日本迈凯乐在青岛没有市场经营行为,“迈凯乐”、“MYCAL”商标不具有知名度。同时青岛麦凯乐公司通过自身大量宣传和推广,建立了“麦凯乐”、“MYKAL”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不存在搭乘株式会社迈凯乐品牌的情形,青岛麦凯乐公司将“麦凯乐”作为企业字号使用的行为,只是起到标识销售场所的作用,不会造成一般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文康律师的意见,于2008年作出终审判决驳回株式会社迈凯乐全部诉讼请求。该案被评为2009年度青岛十大知识产权案件。
IPO上市案例
近两年,文康所证券业务异军突起,成为省内最具影响力的证券律所之一。文康律师作为发行人律师提供服务的企业已达六十多家,已成功上市的项目有三家:
山东蓝帆塑胶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于2010年4月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青岛华仁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于2010年8月1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
山东圣阳电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于2011年5月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项目:
文康是山东省最早参与新三板业务的律师事务所之一。
文康的新三板项目已扩展到济南、青岛、潍坊、威海、淄博、唐山等地,已成功协助二十余家企业完成股份公司设立工作,其中,已通过券商内核的有八家。
1、 山东确信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 山东省远大网络多媒体有限责任公司
3、 山东乾舜矿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4、 青岛英网资讯股份有限公司
5、 青岛浩海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6、 青岛宇方自动化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7、 潍坊东升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8、 威海远航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债券发行与票据融资项目
企业债(城投债)项目:
1、 青岛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行17亿元市政项目建设债券
2、 济宁供水集团总公司发行3亿元企业债
3、 乳山市城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发行不超过13亿元企业债
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
1、 青岛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行20亿元中期票据和10亿元短期融资券
2、 烟台打捞局发行不超过5亿元短期融资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
文康所为青岛市城阳蔬菜水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提供专项法律服务,是山东省开展中小企业私募债试点以来第一家成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企业。
并购重组项目案例
文康律师事务所在公司重组、融资、上市方面业绩突出。为多家大型企业集团的并购前的审慎性进行尽职调查,设计并购方案,参加并购项目谈判,配合并购项目的履行交割等;帮助客户设立公司制、合伙制企业,协助进行项目可行性分析、投资方式及股权结构设计等;起草、审查投资协议、合同、章程等各种文件。
为中集集团、华润轻纺集团、SK集团、海尔集团等多家企业在内地的尽职调查等重大并购重组项目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其中,华润集团是位于香港的实力雄厚的中资企业集团,文康所参与了华润集团对南通第三棉纺织厂、四川锦华、浙江润昌、江苏太仓利泰纺织厂、江苏丹棉集团、陕西天王、惠民棉纺厂、聊城棉纺厂、临清棉纺厂等并购项目;
中集集团是全球规模最大、品种最齐全的集装箱制造集团,文康所参与了中集集团对青岛宇宙、扬州通运、扬州通利等集装箱制造及冷藏箱制造公司等公司的并购重组工作,对天津振华、青岛恒丰、福州海投、宁波润信、天津华泰等物流和堆场公司的并购重组工作,对青岛中集专用车、梁山东岳、湖北宏图等车辆制造公司的并购重组工作,对南京扬子石化设计院、陕西省燃气设计院的并购重组工作;
SK集团是韩国的第三大跨国企业集团,文康参与了SK集团在山东的部分投资、并购项目,主要包括在山东淄博合资项目的整体规范工作,在山东菏泽市的合资项目调查及规范处置以及在胶南市并购燃气公司、烟台合瑞达能源公司项目;
文康参与了海尔集团对中润旅游投资公司的并购重组工作,对山东德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并购重组工作以及对北京美乐科技公司的并购重组工作。
除上述集团公司并购项目外,文康所还参与了中国石油总公司在山东的系列收购项目;新加坡安泰电子有限公司股权转让项目;山东金虹太钛白化工有限公司合资项目;印度阿波罗集团并购洛阳某轮胎企业项目;青岛国星食品有限公司收购广西湛江旭骏水产公司、青岛顺发食品公司项目;青岛中宸投资有限公司并购项目;德国保赫曼股份公司收购青岛泽青医疗器材有限公司项目;青岛国信集团收购汇泉湾广场项目;青岛城投集团收购圣海温泉项目等。文康所为省市两级国资委的中介机构入库成员单位,参与了多家国企的改制业务,文康所参与处理的国企改制项目主要包括:山东省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改制项目、中化对黄海橡胶集团重组业务、澳柯玛集团下属的青岛澳柯玛集团实业开发公司改制项目、海丰集团改制后的组织结构规范业务、大连东展集团公司改制项目等。
政府法律服务
在政府法律服务方面,文康长期担任政府部门的法律顾问。包括为青岛市政府、开发区政府、崂山区政府、市北区政府、四方区政府、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民政局、市地税稽查局、市药监局、市教育局、市工商局、市建委、市土地局、开发区国税局、开发区商检局等政府部门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文康所曾为青岛市人民政府征收颐中体育场提供全程法律设计、法律服务;曾为青岛市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代理青岛市人民政府与青岛裕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的青岛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案;多次受青岛市政府、青岛市土地储备中心、青岛市黄岛区政府、青岛市崂山区政府等政府部门及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委托,代理涉及土地出让、房地产开发等纠纷案件在最高人民法院、山东省高院和青岛中院等进行诉讼;曾作为四方区政府法律顾问,为四方区政府与法国和西班牙投资联合体就四方集装箱码头项目提供法律服务;曾任青岛市建委、青岛市土地局、青岛市土地储备中心等部门的常年法律顾问,在市土地储备、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招标拍卖、处置积压房地产、清理土地、经营城市等重大城市建设活动中提供重要法律服务;为青岛海湾大桥项目法人招工作提供全程法律服务。
地方立法调研起草项目
文康所积极参与地方立法,2004年和2011年先后接受青岛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青岛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局委托,为《青岛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条例》、《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进行立法调研,起草法规草案,刘学政律师作为人大代表提出立法建议并推动了条例的最终通过,受到委托单位的高度评价 。
文康连续多年在山东省综合排名位列三甲,2005年入选全国百家优秀律师事务所,还获得了“山东省文明律师事务所”、 “青岛市优秀律师事务所”、“青岛市文明单位”、“青岛名牌”、“山东省著名商标”等诸多称号。
2013年1月,文康被山东省司法厅记集体二等功。
2012年,文康入围ALB(亚洲法律杂志)“ 海事海商律师事务所”年度大奖。
2011年,文康建设法律团队当选ENR/建筑时报“中国最值得推荐的30家工程法律专业律师事务所(团队)”。
2010年,文康获得ALB(亚洲法律杂志)“中国东北区律师事务所”年度大奖。
2008年、2009年,文康证券团队连续两次荣获“山东省优秀资本市场中介机构”称号。
文康数十名律师获得过山东省及青岛市优秀律师、十佳青年律师、十佳女律师、专业拔尖人才、个人记功等荣誉。
文康致力于建设专业化、国际化的律师执业机构,与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国内主要城市的众多知名律师事务所建立了密切合作关系,并于2008年加盟全球律师联盟(LAW),同包括美国、德国、澳大利亚、日本、韩国、马来西亚、新加坡、中国香港地区、中国澳门地区、中国台湾地区等国家和地区在内的近百家律师事务所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能为客户提供全球化跨地域法律服务。
文康所在立足青岛的基础上,先后在济南、首尔、北京、烟台等地设立分所或合作联盟机构。
2006年12月,文康济南分所成立。成立几年来,济南分所业务发展势头强劲,业绩斐然,已成为文康在省城济南集聚人才、发展业务、拓展市场的重要桥头堡。
2012年4月,文康首尔联络处正式成立。文康委派本所执业律师、韩国首尔大学张珍宝博士作为联络处首席代表,常驻韩国代表文康所办理涉韩业务,处理与合作伙伴韩国法务法人正平的各项事宜。首尔联络处成立以来,文康涉外投资团队在韩国、日本客户的业务得到了突飞猛进的发展。
2012年6月,文康-君益诚律师联盟正式成立。该联盟由文康与北京市君益诚律师事务所合作组建。根据合作协议,文康-君益诚联盟的运作将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建立紧密的联盟关系,对外以联盟的名义从事宣传推广和业务开拓,对内实行业务协作;第二阶段,条件成熟时双方实现合并,进行一体化运营。文康-君益诚律师联盟的建立,为文康进驻首都、走向全国提供了坚实的平台。
2013年4月,为适应半岛地区和环渤海湾经济圈法律服务需求,文康在山东省烟台市设立山东文康(烟台)律师事务所。文康烟台分所由总部高级合伙人王建军律师担任分所主任,代表青岛总部为烟台及周边地区的客户提供便捷高效的法律服务。
北京2010年的 TOP 1: 北京柳沈律师事务所 柳沈律师事务所在知识产权领域的专注和卓越成就值得尊敬,拥有30余名执业律师、100余名专利和商标代...
造价师是指由国家授予资格并准予注册后执业,专门接受某个部门或某个单位的指定、委 托或,负责并协助其进行工程造价的计价、定价及管理业务,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工程经济专业人员。
看一个律师事务所主要是看要适合您的就行。同一个法律问题,不同的律师可能会有不同的理解,同一个案子,不同的律师可能会有不同的办案思路和方法,还有法庭上辩论的能力,法律的综合知识能力等等。给您亲自办案的律...
文康致力于向客户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文康律师在各业务领域内各有专长,并可随时相互支持和紧密协作,保证了专业化的法律服务,同时满足客户跨领域的业务需求。主要业务领域包括:
公司并购、重组、清算与破产
M & A, Restructuring, Liquidation and Bankruptcy
* 公司设立业务,包括项目可行性分析、投资方式及股权结构设计
* Incorporation Services, including Feasibility Study, Selection of Investment Vehicles and Equity Structure Design
* 公司经营中的管理规范,公司管理制度的设计或完善
* Corporate Governance, Composition or Improvement of Governance System
* 公司改制、重组业务,包括方案设计与执行
* Corporate System Reform and Restructuring, including Solutions Structuring and Implementation
* 公司解散、清算、破产等业务
* Dissolution, Liquidation and Bankruptcy
知识产权
Intellectual Property
* 企业知识产权战略部署
* Enterprise Intellectual Property Strategy and Deployment
* 反不正当竞争
* Unfair Competition
* 知识产权尽职调查
* Due Diligence Investigation
* 职务作品、合作作品、计算机软件的侵权纠纷
* Infringement Disputes Concerning Works Made for Hire, Jointly Created Works and Computer Software
* 专利的行政确权、权属、实施许可和转让、侵权纠纷
* Patent Administrative Determination of Ownership; Ownership, License, Assignment and Infringement Disputes
* 商标的注册申请、实施许可和转让、侵权纠纷
* Trademark Registration, License, Assignment and Infringement Disputes
* 驰名商标的认定
* Confirmation of Well-known Trademarks
* 知名商品的知识产权保护
* Protection of Trademarks for Famous Products
* 337案专项服务
* Section 337 Investigation
* 植物新品种纠纷
* Disputes concerning New Varieties of Plants
海事、海商
Maritime
* 船舶和集装箱买卖、建造、抵押、修理、融资、租赁
* Sale, Purchase, Construction, Mortgage, Repair, Financing and Lease of Vessels and Containers
* 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
* General Average and Particular Average
* 海事欺诈的调查
* Investigation of Maritime Fraud
* 船舶碰撞和海难救助
* Collision and Salvage
* 船舶扣押和海事担保
* Ship Arrest and Maritime Guarantee
* 货物扣押和海事强制令
* Seizure of Goods and Maritime Injunction
* 海上油污和其他海洋环境污染损害
* Oil Pollution at Sea and Other Marine Pollution
* 班轮运输及散杂货轮租船运输
* Liner Transport and General Charter
* 船舶保险及海上货物运输保险
* Hull Insurance and Marine Insurance
* 海运费、修船费和救助费等费用追收
* Pursuit of Ocean Freight, Ship Repair Expenses and Salvage Charge
* 海上人身伤亡
* Personal Injury at Sea
外商投资/涉外投资
Foreign Investment
* 中国投资法律政策环境调查与咨询
* Investigation and Consultation on Legal and Policy Environment of Investment in China
* 外商投资架构的策划与论证
* Investment Vehicles Selection and Advice
* 各类外商投资法律实体的设立及日常运营法律事务咨询
* Advice on Daily Operation of FIEs
*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中相关政府审批、登记、备案法律咨询并协助办理法定程序及手续
* Establishment of FIEs
* 外商投资中的外汇、税务、劳动等法律事务策划与咨询
* Consultation on Foreign Exchange, Tax, Labor and other Daily Operation Matters of FIEs
* 外商投资企业的境内再投资
* Re-investment of FIEs
* 外商投资企业的重组、解散及清算
* Restructuring, Dissolution and Liquidation of FIEs
国际贸易
International Trade
* 服务贸易、货物贸易、加工贸易和补偿贸易等国际贸易法律事务
* Matters regarding Service Trade, Trade in Goods, Processing Trade and Compensation Trade
* 与国际贸易相关的运输、保税、保险、支付、结算、融资等法律事务
* Trade related Transportation, Bonding, Insurance, Payment, Settlement and Finance Matters
* 包括外贸代理纠纷在内的贸易争端解决及救济
* Trade Dispute and Remedies, including Trade Agent Disputes
* 海关、商检及税务
* Customs, Commodity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Tax Matters
* 技术转让、技术许可
* Technology Transfer and License
* 反倾销、反补贴及保障措施调查
* Anti-dumping, Countervailing and Safeguard Measures Investigations
证券
Securities
* 企业境内外首次股票发行与上市(A股、B股、H股、红筹等)
* Domestic and overseas IPOs(A shares,B shares, H shares and Red chips)
* 上市公司并购、重大资产重组及股份回购
* M&A,Capital Reform and Shares Re-purchasing
* 上市公司再融资(可转债、增发、配股)
* Post IPOs Financing (Debt for Equity Swap, Issue new stock ,Allotment of shares)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专项法律服务
* Stock quoted transfer system
* 企业债、公司债的发行
* Issue of Company bond and debentures
* 上市及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 Stockholders rights drive
私募股权投资
PE / VC
* 基金的募集与设立
* Fund raising and management
* 项目筛选、调查、风险评价
* Project selection ,investigation and risk assessment
* 投资方案设计、谈判、决策
* Designation of Investment plan, negotiation and decision
* 投资协议履约、项目运营监管
* Performance and Supervision of the investment agreements
* 项目退出机制选择、决策、实施
* Exit Mechanism Selection, decision and performance
* 利润分配、基金清算
* Profits-Distribution , Fund Liquidation
银行、信托
Banking and Trust
* 并购贷款尽职调查、方案设计
* Due Diligence Investigation and Structuring for M&A Finance
* 银团贷款方案设计、操作监控
* Structuring Syndicated Loans and Supervision of Implementation
* 银行授信客户资信调查、合规审查、核保及代办担保手续
* Investigation on Creditworthiness of Bank Customers, Compliance Investigations, Underwriting and Processing Securities Formalities
* 银行国际贸易结算纠纷处理
* Bank International Trade Settlement Dispute Resolution
* 银行信贷资产交易尽职调查与方案设计
* Due Diligence Investigation and Structuring for Bank Credit/Asset Exchange Transactions
* 银信合作项目法律支持
* Services for Bank-Trust Cooperation Projects
* 企业项目投、融资法律支持
* Services for Corporate Investment and Financing Projects
保险
Insurance
* 就保险公司日常业务、对外投资、重大决策等提供咨询及可行性分析
* Advising and Feasibility Study on Daily Operation, Outbound Investment and Important Decisions of Insurance Companies
* 起草、审核专项保险合同
* Preparing and Review of Insurance Contracts
* 提供保险事故勘验核损阶段非诉项目全程法律服务
* Full-range Services for Accident Investigation and Loss Determination
* 代理保险索赔、保险理赔纠纷诉讼法律服务
* Representation on Compensation Claims and Dispute Resolution
政府法律事务
Administration Law
* 参与行政调查、项目论证
* Participation in Administrative Investigation; Advising and Analysis on Projects
* 代理行政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 Administrative Hearing, Review and Procedures
* 代为参加行政争议协商、调解
* Participation in Negotiations and Settlement of Administrative Disputes
* 代理申请国家赔偿
* Application for State Compensation
房地产与建筑工程
Real Estate and Construction Projects
* 地产项目前期介入及法律支持
* Services for Pre-development Matters
* 项目建设阶段的法律支持
* Services during Construction Phase
* 销售租赁方案设计与纠纷处理
* Sale and Lease Structuring and Dispute Resolution
* 物业管理阶段文件制作及交付协助
* Document Preparation and Implementation of Real Property Management Matters
* 房地产项目并购方案设计、尽职调查
* Structuring and Due Diligence for M&A related to Real Property Projects
* 代理谈判、协助签约
* Participation in Negotiation and Execution of Contracts
* 协助项目交接、完善交接后法律关系
* Assisting with Handover of Projects and Streamlining Post-handover Legal Relationships
劳动
Labor and Employment
* 用人单位劳动人事专项法律顾问
* Advising on Daily Employment Matters
* 用人单位劳动法律风险诊断和防范方案设计与执行
* Risk Analysis and Compliance Advice
* 帮助、指导起草和修改劳动人事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 Assisting with and Advising on Draft and Revision of Employee Manuals and Company Rules and Regulations.
* 起草、修改各项劳动人事法律文书,如劳动合同、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培训协议
* Preparing and Revising Legal Documents, including but not limited to, Employment Contracts, Confidentiality Agreements, Non-Compete Agreements and Training Agreements
* 员工违纪的处理、解除劳动合同程序、商业秘密保护及劳动争议案件
* Advising on Measures against Employee Violation of Discipline Rules, Procedures for Termination of Employment, Protection of Trade Secrets and Labor Disputes
刑事
Criminal Defence
* 刑事法律风险防范
* Criminal Legal Risk Prevention
* 代为处理走私、诈骗、知识产权犯罪等各类经济犯罪案件
* Representing on Smuggling, Fraud,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Violation and other Economic Crimes
* 代理受害单位和个人采取刑事司法救济措施
* Representation of Corporate and Individual Victims of Crime in Criminal Proceedings.
* 为职务犯罪当事人提供申请取保候审、刑事辩护
* Application for Bail and Provision of Criminal Defense Services Employment -Related Crimes
* 为预防单位犯罪,为单位或经理人提供法律支持
* Advice to Prevent Corporate Crime
* 代理自诉及刑事附带民事案件
* Representation on Voluntary Prosecution and Civil Suit Collateral to Criminal Proceedings
* 代理外籍人士处理刑事法律事务
* Representation of Foreign Individuals in Criminal Defense
律师事务所所长述职报告 XX 年年,作为律师事务所所长 ,工作职责是主持全面工 作,领导和带领全所工作人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以及国家的法律、法规,保证完成基本任务和上级年初下达 的各项工作目标任务以及各个阶段的具体工作任务。 XX年年辽宁洪泽律师事务所严格贯彻执行了 《辽宁省律 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和《辽宁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试 行)》。为建立和完善律师服务收费制度, 推进司法体制改革, 事务所进一步强调和规范了律师收费制度的履行,采取深入 学习、贯彻执行、落实行动的方式,将该办法和标准融入律 师执业行为,在网络上广而告之,办公场所公示上墙,随案 附委托须知,形成了程序化操作的标准制度体系。对收结案 的登记和审批,是事务所加强内部管理,严格树立本所信誉 及对外活动的必经程序,全部案件实行法定代表人审批,以 事务所名义接受委托并签署委托代理协议,执行“收案登记 簿”制。在明
律师事务所所长述职报告范文 XX 年年,作为律师事务所所长 ,工作职责是主持全面工 作,领导和带领全所工作人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以及国家的法律、法规,保证完成基本任务和上级年初下达 的各项工作目标任务以及各个阶段的具体工作任务。 XX年年辽宁洪泽律师事务所严格贯彻执行了 《辽宁省律 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和《辽宁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试 行)》。为建立和完善律师服务收费制度, 推进司法体制改革, 事务所进一步强调和规范了律师收费制度的履行,采取深入 学习、贯彻执行、落实行动的方式,将该办法和标准融入律 师执业行为,在络上广而告之,办公场所公示上墙,随案附 委托须知,形成了程序化操作的标准制度体系。对收结案的 登记和审批,是事务所加强内部管理,严格树立本所信誉及 对外活动的必经程序,全部案件实行法定代表人审批,以事 务所名义接受委托并签署委托代理协议, 执行“收案登记簿” 制。
《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已经一九九六年九月十六日司法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制度,规范律师执业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律师事务所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本办法设立的律师执业机构。
律师事务所包括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合作律师事务所、合伙律师事务所。
第三条 国家鼓励律师事务所向高层次、规模化发展。
第四条 律师事务所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后设立。
第五条 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章程;
(二)有10万元以上人民币的资产;
(三)有三名以上的律师。
第六条 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必须符合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七条 律师事务所的发起人必须是能够专职从事律师业务的律师;发起人必须有三年以上的执业经历,并在申请之日前三年的执业活动中未受过停止执业以上的行政处罚。
第八条 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律师事务所章程;
(三)发起人名单、简历、身份证、律师资格证书、能够专职从事律师业务的保证书;
(四)资金证明;
(五)办公场所的使用证明。
第九条 律师事务所章程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和执业场所;
(二)律师事务所的宗旨;
(三)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和机构设置;
(四)律师会议的组成和职责;
(五)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职责以及产生和变更程序;
(六)律师的权利和义务;
(七)开办资金的数额和来源;
(八)财务管理制度、分配制度和债务承担方式;
(九)律师事务所变更、终止的条件和程序;
(十)律师事务所章程的修改程序;
(十一)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律师事务所的章程内容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章程自律师事务所被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 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律师事务所住所地的司法行政机关提交申请材料。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15日内初查完毕,并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必要时,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和司法部也可以直接接受申请材料。
第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和审查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于符合条件的,做出准予登记的决定;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做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 申请人对不予登记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司法部申请复议。
第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办理开业登记时,应当填写《律师事务所登记表》。
发起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已辞去原职的证明。
第十四条 办理开业登记后,登记机关应向律师事务所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并在报刊上予以公告。
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用于办公场所悬挂,副本用于查验。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 律师事务所凭据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刻制公章、开立银行帐户、办理税务登记。
第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不得伪造、涂改、出借、抵押和转让。
第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章程、住所、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合伙人时,应当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八条 律师事务所因解散或因其它原因终止业务活动时,应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律师事务所应当提交该所主任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报告、债权债务清理完结的说明文件。
第十九条 律师事务所领取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后,六个月内未开展业务活动或停止业务活动满一年的,视为终止,原登记机关可以予以注销。
第二十条 律师事务所被注销后,登记机关应当收回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公章以及所属律师的执业证书。
第二十一条 登记机关每年对所登记的律师事务所进行年检。
未通过年检的律师事务所不得继续执业。
第二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年检的时间为每年的三月一日至五月三十一日。
新设立的律师事务所的年检自下一年度进行。
第二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向住所地的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以下年检材料:
(一)律师事务所年度执业情况报告;
(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副本);
(三)经审计机构审计的律师事务所年度财务报表;
(四)律师事务所以及律师的纳税凭证;
(五)其它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二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年度执业情况报告应当全面、客观地反映上年度律师事务所登记事项的变更、业务活动、执业纪律、财务管理等情况。
律师事务所设有分支机构的,应当反映分支机构的有关情况。
第二十五条 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收到年检材料后应当进行审查,并将年检材料和签署的意见,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司法行政机关有权要求律师事务所提交补充材料,要求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或有关人员说明情况,必要时也可以到律师事务所进行检查。
第二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执业证书的处罚:
(一)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二)伪造、涂改、出借、抵押和转让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三)登记事项有重大变更,未按规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四)有不正当竞争行为;
(五)违反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制度;
(六)违反收费管理规定;
(七)有其它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因机构分立、人员变动等原因导致该所已不符合设立条件的,应当予以注销。
第二十八条 律师事务所逾期不参加年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可以注销该律师事务所。
第二十九条 因受停业整顿的处罚未参加年检的律师事务所,可在恢复执业后30日内申请补办年检手续。
第三十条 登记机关应在年检截止之日起30日内,将通过年检的律师事务所在报刊上公告。
第三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由司法部统一制作。
《律师事务所设立审查意见书》、《律师事务所登记表》和律师事务所年检合格印章的式样,由司法部统一制定。
第三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1994年5月26日司法部颁布的《律师事务所审批登记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 我们提供
* 在不同的地区都能够流利地运用普通话的律师
* 建设性、商业化的问题解决方法
* 满足客户需求的服务
* 由合伙人负责,在一支由律师和辅助人员组成的团队支持下提供服务
* 律师在协助中国公司处理在欧洲的业务方面具备丰富的经验
* 按时地以有效控制成本的方式提供服务
■ 在欧洲的兼并与收购
泰乐信律师事务所具有丰富的经验,通过我们位于欧洲的各个分所就合并、收购和其他形式的股权支配为公司客户提供法律意见。例如:在德国瓦德里希·科堡公司的收购项目中,我们代表北京第一机床厂;在收购HPTec集团的项目中代表中国五矿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在收购一个钢铁服务中心的项目中代表德国五矿有限责任公司;并在收购KSL-Kuttler集团的项目中代表无锡尚德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详细信息:
■ 在欧洲的首次公开招股
泰乐信律师事务所的公司事务工作组已经具有协助在欧洲各大证券市场进行首次公开招股的丰富经验,这些市场包括英国的伦敦证券交易所的创业板市场和挂牌市场;法国的巴黎证券市场、主板(Eurolist)市场和创业板(Alternext)市场;以及德国的主板市场、一般市场和初级市场。
在2008年,泰乐信为中国第一家获准进入巴黎创业板市场的中国玉米油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法律意见。随后华诚房地产公司、中国光伏集团获准上市,Great Leisure 集团和 World Art Net 集团公司上市,这两家公司的市值分别为1600万欧元和1.5亿欧元。这五家公司的上市表明巴黎的证券交易市场对那些期望在欧洲市场发展业务的中国公司颇具吸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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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泰乐信律师事务所为位于欧洲的很多中国银行提供服务,服务领域涉及公司事务、银行监管、合同以及公司融资。
英国泰乐信律师事务所已经为众多中国银行就与银团融资、债务融资、贷款协议、租赁协议、合同以及公司手册的起草相关的事项以及与监管和劳动关系事务相关的事项提供了法律建议。而且,还为伦敦多达60%的银行就其租赁协议提供了法律意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从事商标代理的执业行为,维护商标代理法律服务秩序,保障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从事商标代理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律师事务所,是指律师的执业机构。
本办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受律师事务所指派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第三条 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从事商标代理业务,应当依法、诚信、尽责执业,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接受当事人和社会的监督。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对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从事商标代理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及备案
第五条 律师事务所可以接受当事人委托,指派律师办理下列商标代理业务:
(一)代理商标注册申请、变更、续展、转让、补证、质权登记、许可合同备案、异议、注销、撤销以及马德里国际注册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主管的有关商标事宜;
(二)代理商标注册驳回复审、异议复审、撤销复审及注册商标争议案件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主管的有关商标事宜;
(三)代理其他商标国际注册有关事宜;
(四)代理商标侵权证据调查、商标侵权投诉;
(五)代理商标行政复议、诉讼案件;
(六)代理参加商标纠纷调解、仲裁等活动;
(七)担任商标法律顾问,提供商标法律咨询,代写商标法律事务文书;
(八)代理其他商标法律事务。
律师事务所从事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商标代理业务,应当向商标局办理备案。
第六条 律师事务所办理备案,应当向商标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备案申请书,其中应当载明律师事务所名称、住所、组织形式、负责人、电话、传真、电子邮箱、邮政编码等信息;
(二)加盖本所印章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申请材料齐备的,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备案并予以公告;申请材料不齐备的,应当通知申请人补正后予以备案。
第七条 律师事务所名称、住所、负责人、联系方式等备案事项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向商标局办理变更备案。办理变更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变更备案事项申请书;
(二)律师事务所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该所变更事项证明文件;
(三)加盖本所印章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变更除名称、住所、负责人以外备案事项的,可以不提交前款第二项规定的材料。
第八条 办理商标代理业务备案的律师事务所终止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结算和注销备案。申请结算,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两份):
(一)结算申请书,载明申请事项、开户银行、账号、收款人、经办人及联系方式等;
(二)该所已上报商标局和商评委的商标代理业务清单;
(三)该所出具的授权经办人办理结算手续的证明文件。
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结律师事务所结算手续,出具结算证明,注销其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备案并予以公告。
第三章 业务规则
第九条 律师承办商标代理业务,应当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规定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账。
律师事务所受理商标代理业务,应该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利益冲突审查,不得违反规定受理与本所承办的法律事务及其委托人有利益冲突的商标代理业务。
第十条 律师承办商标代理业务,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约定,严格履行代理职责,及时向委托人通报委托事项办理进展情况,无正当理由不得拖延、拒绝代理。
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委托人故意隐瞒重要事实、隐匿证据或者提供虚假、伪造证据的,律师有权拒绝代理。
第十一条 律师就商标代理出具的法律意见、提供的相关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符合商标局、商评委和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要求,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并经律师事务所审查无误后盖章出具。
第十二条 向商标局办理备案的律师事务所,应当按规定将商标规费预付款汇至商标局账户。
商标规费预付款余额不足的,由商标局或者商评委按照《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律师事务所代理的商标申请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承办商标代理业务,不得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为办理,不得与非法律服务机构、非商标代理组织合作办理。
第十四条 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不得同时在其他商标代理组织从事商标代理业务。
第十五条 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承办商标代理业务,应当遵守律师执业保密规定。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将代理事项及相关信息泄露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不得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商标代理组织和商标代理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商标代理业务。
第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承办商标代理业务,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不得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不得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权益。
第十八条 律师事务所在终止事由发生后,有未办结的商标代理业务的,应当及时与委托人协商终止委托代理关系,或者告知委托人办理变更委托代理手续;委托人为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应当协助其办理变更委托代理手续。
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终止执业或者受到停止执业处罚的,应当在律师事务所安排下,及时办妥其承办但尚未办结的商标代理业务的交接手续。
第十九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强对律师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监督,及时纠正律师在商标代理执业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调处律师在执业中与委托人之间的纠纷。
律师事务所应当组织律师参加商标业务培训,开展经验交流和业务研讨,提高律师商标代理业务水平。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从事商标代理业务有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需要给予警告、罚款处罚的,由受理投诉、发现问题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分别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处罚;需要对律师事务所给予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书处罚、对律师给予停止执业或者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处罚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实施处罚;有违反律师行业规范行为的,由律师协会给予相应的行业惩戒。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导致商标局或者商评委发出的文件无法按规定时限送达的,其法律后果由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承担。
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导致送达文件被退回或者被委托人投诉的,经查实,商标局可以按照规定予以公开通报。
第二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依法受到停业整顿处罚的,在其停业整顿期间,商标局或者商评委可以暂停受理该律师事务所新的商标代理业务。
向商标局办理备案的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的,应当及时将受到处罚的情况及处罚期限报告商标局和商评委。
第二十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在查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从事商标代理业务违法行为的工作中,应当相互配合,互通情况,建立协调协商机制。对于依法应当由对方实施处罚的,及时移送对方处理;一方实施处罚后,应当将处罚结果书面告知另一方。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司法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