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危机矿山接替资源找矿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 类 型 | 暂行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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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 数 | 四十三条 | 章 数 | 六章 |
第二十八条 项目结束野外作业在转入报告编写之前,承担单位应向省级项目主管部门提出野外工作验收申请,省级项目主管部门受理验收申请后,组织专家进行野外工作验收,验收的重点是检查设计执行情况,各项地质工作是否达到编写成果报告和实现预期成果的要求,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评估,并提交野外验收意见书。重大项目的野外验收可以由项目办直接组织。
第二十九条 省级项目主管部门在野外验收意见书上签署意见后,报送项目办,同时向项目承担单位通报野外验收意见。
野外验收意见要求补充工作的,承担单位应按要求及时补做,并向省级项目主管部门提交补做工作报告。
第三十条 项目野外作业施工结束并经野外验收通过后,承担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技术标准规范和要求,组织编写成果报告,提请成果报告评审、审查和项目验收。
第三十一条 省级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项目成果报告的初审工作,并监督成果报告的修改,修改后的成果报告连同初审意见一并报项目办终审。
第三十二条 项目成果报告评审依据为:项目任务书、设计书、设计审查意见书、设计批复意见、调整意见书、补充设计、野外验收意见书、相关技术文件和有关技术标准。
第三十三条 项目办组织成果报告评审的同时,根据项目工作任务、预期成果、工作量、成果报告质量和经费使用等,组织项目验收,并统一下达成果报告评审和项目验收批复意见。
第三十四条 承担单位应向省级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办上交项目成果资料纸介质和电子文档资料。同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汇交项目地质资料;汇交(备案)运用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取得的找矿突破的成果资料;备案经委托评审的储量报告;履行有关储量登记手续。
第一条 为规范危机矿山接替资源找矿专项(以下简称专项)管理工作,保证专项的顺利实施,依据《全国危机矿山接替资源找矿规划纲要(2004~2010年)》和《关于印发全国危机矿山接替资源找矿工作组织管理机构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支持重点矿种的全国大中型危机矿山接替资源找矿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第三条 国土资源部会同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按照“统一规划、统一组织、分工负责”的原则组织项目的实施。
第四条 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组建全国危机矿山接替资源找矿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项目办),作为项目的组织实施及项目的日常管理机构。项目办聘请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咨询指导项目技术业务。各省(区、市)国土资源厅(局)和财政厅(局)是省级项目主管部门,参与项目的组织管理。
第五条 全国大中型危机矿山接替资源找矿项目分为矿产勘查项目、矿产预测项目和新技术新方法项目等三类。矿山企业是矿产勘查类项目承担单位(以下简称承担单位),负责本企业矿产勘查项目的组织实施。科研院所(校)是矿产预测和新技术新方法类项目的牵头单位,负责所牵头的矿产预测和新技术新方法项目的组织实施。
承担矿产勘查类项目总体地质勘查工作的地质勘查单位为项目勘查单位(以下简称勘查单位)。根据勘查设计的总体要求,承担项目实施中钻探、坑探、物探、测试和综合研究等具体工作的单位为外协单位。
第六条 勘查单位、外协单位、矿产预测和新技术新方法类项目牵头单位的确定应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采取招投标等方式择优选择,充分调动和发挥各类参与项目实施单位的积极性。
第七条 承担单位应依法取得矿业权,并履行矿业权人的义务。勘查成果资料按《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管理。矿产预测类等项目牵头单位也应按有关规定提交成果资料。
第十五条 项目立项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矿山建设规模为大型或中型;
(二)矿山勘查开采主矿种为煤、铀、铁、锰、铜、铝、铅、锌、钨、锡、钼、锑、镍、金、磷、优质石墨、纤维石膏、涂料级高岭土等重要矿产;
(三)接替勘查区的成矿地质条件有利、找矿潜力大;
(四)矿山尚可服务年限小于15年,优先考虑服务年限10年以下的矿山;
(五)接替勘查区应符合勘查规划要求,主要在矿山近外围和深部;
(六)勘查工作程度主要为普查,特殊需要的局部地段辅以详查;
(七)预期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明显;
(八)注重共伴生矿产的综合评价与资源综合利用。
第十六条 项目立项的基本要求:
(一)承担单位应持有接替勘查区范围内矿业权证明文件或矿业权主管部门出具的预留勘查范围的证明文件;
(二)勘查单位应具有相应的甲级勘查资质,外协单位应具有相应的乙级以上勘查资质;
(三)地方财政(或中直企业集团)、矿山企业落实项目总预算的50%。
第十七条 国土资源部和财政部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专项实施方案的总体安排,拟定并发布年度立项通知。
第十八条 省级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的立项申报和初审。对初审通过,但尚未取得矿业权的项目,省级项目主管部门应将接替勘查区范围预留给承担单位。
第十九条 各省(区、市)所属的矿山企业的立项申请,由省级项目主管部门初审后,报送项目办。
中直企业集团(核工业集团等特殊企业集团除外)所属的矿山企业的立项申请,由中直企业集团签署意见,并经项目所在地的省级项目主管部门初审后,报送项目办。
第二十条 对通过立项初审的项目,项目办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根据矿山危机程度、找矿潜力、地质工作程度等因素,将申报项目分为矿产勘查类项目和矿产预测类项目,并提出可否立项的论证意见。
第二十一条 通过立项论证的项目在指定媒体上公示,公开征求意见,接受监督。
公示完毕并经核实无异议的矿产勘查类项目,列入年度危机矿山接替资源勘查项目安排计划。
公示完毕并经核实无疑义的矿产预测类项目,由项目办通过引入竞争机制,择优选定牵头单位,与承担单位和勘查单位联合承担,并纳入矿产预测项目计划。
第二十二条 矿产勘查、矿产预测和新技术新方法等三类项目,由国土资源部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编制项目预算建议报财政部,由财政部审核并下达预算。国土资源部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财政部项目预算下达计划,并经省级项目主管部门(或中直企业集团)向承担单位下达项目任务书。其中,矿产勘查类项目在申报预算前须依法持有接替勘查区的矿业权。
第二十三条 接替勘查区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预留矿业权的矿产勘查类项目,自公示截止日起,为其保留立项资格一年。在预留期内依法取得矿业权后,方可申报矿产勘查类项目预算;在预留期内未取得矿业权的项目,取消申报预算资格,并不得再次申报立项。
第二十四条 承担单位按项目任务书要求,组织勘查单位依据相关技术标准或规范编写勘查设计;报送至项目所在地的省级项目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 省级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对设计书进行初审,并负责将修改后的设计书连同项目设计初审意见书一并报项目办。
对通过初审的项目设计,项目办组织专家进行终审。
第二十六条 项目办负责对修改后设计进行批复。承担单位根据项目办批复的设计组织野外作业施工。
第二十七条 矿产预测类项目完成后提交成果报告,经项目办组织专家审查可以转为矿产勘查类项目的,由相应的矿山企业依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申报,直接纳入相应年度勘查项目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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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机矿山找矿是近年来国内地质界、矿业界开展的一项重大找矿行动。迄今为止,我国已安排危机矿山找矿项目150多个,实施野外施工勘查项目48个。
为进一步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管理,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近期联合发布了《危机矿山接替资源找矿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记者日前就这一办法的主要内容采访了国土资源部有关负责人。
在我国传统的探矿、采矿分离体制下,矿山企业只采矿不找矿。近年来,随着危机矿山试点经验以及危机矿山项目的实施,国有矿山企业逐步成为地质工作的承担者,矿山企业投资找矿的积极性被有效地调动起来。
《危机矿山接替资源找矿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肯定了这一模式,并且进一步明确,矿山企业与地方财政落实找矿项目投入的50%。
国土资源部有关负责人表示,矿山企业直接接触矿山,熟悉矿山地质情况,我国的地勘单位、科研和教学单位在找矿中也各有专长。随着危机矿山接替资源找矿项目组织管理形式的变革,危机矿山矿产勘查各方的积极性将被调动起来,从而有利于推进矿产勘查开发良性机制的建立。
根据《危机矿山接替资源找矿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对危机矿山项目实行分类管理,除矿产勘查项目外,第一次在找矿实践中设置了矿产预测项目、新技术新方法项目。
对地质依据充分、勘查设计依据部署充分的危机矿山,直接安排矿产勘查项目;对地质依据充分但勘查设计部署依据不充分的项目,则作为矿产预测项目;对地质依据比较充分但物探资料解译不太清楚的项目,部署安排新技术新方法项目,组织国内有实力的科研院所进行攻关,以确定是否有勘查的必要。
国土资源部有关负责人表示,这种新的项目管理形式,实行的是科研院所牵头、矿山企业和地勘单位共同参与的运作模式,有利于促进产、学、研结合,有利于推动找矿突破,有利于技术进步。
危机矿山找矿项目单个项目投资额度大,涉及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地勘单位、矿山企业等多方利益,管理层次多、关系复杂等。为此,《危机矿山接替资源找矿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在立项论证、过程管理等关键环节,突显了监审专家制度、专家委员会的作用,把项目组织管理的权力交给了专家委员会。
根据这一办法,在危机矿山组织实施过程中将聘任监审专家,对指定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
据国土资源部有关负责人介绍,专家监审既是管理也是服务,专家们把几十年地质找矿技术、理论的经验,通过监审这一方式为地质工作薄弱的矿山提供技术指导、技术咨询。
此外,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将联合组建全国危机矿山接替资源找矿项目管理办公室,从国内聘请一流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负责项目重大技术咨询、业务指导。
据国土资源部有关负责人介绍,危机矿山项目技术管理难,难在参加找矿的队伍来源多元,有矿山企业,有地勘单位,有科研院所,也有地勘工程施工单位等。由于师出多门,涉及行业较多,各自执行的技术标准规范也是多元化。同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矿山企业、地方政府、地勘单位在找矿实施过程中有着不同的利益诉求。
为了发挥多方积极性,《危机矿山接替资源找矿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明晰地界定了各级项目主管部门、承担单位(矿山企业)、勘查单位、外协单位、矿产预测牵头单位在地质工作管理中的职责和发挥职责的机制,在组织管理过程中兼顾了各方诉求。
比如,危机矿山项目立项设立准入条件,承担单位是国有大中型矿山企业,勘查单位应具有甲级资质,外协单位应具有乙级资质。机制上,承担单位负责择优选定项目勘查单位,勘查单位负责择优选定外协单位。
第四十一条 省级项目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关管理办法与实施细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土资源部会同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注:本办法于2006年11月9日由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
第八条 项目办负责组织编制专项工作规划和实施方案;负责组织项目年度立项;编制和下达项目任务书,负责项目设计、年度工作方案、成果报告的终审和项目验收;负责组织项目实施过程监督检查和项目任务、设计方案重大调整的审批;负责制定项目实施的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
第九条 专家委员会负责项目重大技术咨询和业务指导。审议实施方案,提出工作部署修改建议;参与项目立项论证、评审、质量监督和成果验收工作;指导找矿技术方法攻关,帮助解决施工中的疑难问题。
第十条 省级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项目立项申请、项目设计、年度工作方案与成果报告的初审,项目野外工作验收,督促项目资料的汇交;负责组织本省(区、市)内项目的日常监督检查,参与项目办组织的监督检查;负责协调项目承担单位、勘查单位、外协单位和矿产预测等其他各类项目牵头单位间的关系和资质审核;负责协调矿业权关系;负责落实项目地方财政(中直企业集团)和矿山企业资金。
第十一条 承担单位按要求组织编制立项申请(可行性报告)及年度项目续作建议;组织编写项目设计;组织编写项目工作报告和成果报告并负责提交;委托资源储量报告的评审、地质资料的汇交和保管。负责择优选定项目勘查单位。
第十二条 勘查单位负责整个勘查工作的实施和管理。根据承担单位的要求,编写项目设计、年度工作方案、成果报告;按有关技术要求和规定组织项目实施,按时提交项目实施过程的工作报告,按规定提交项目勘查工作的地质资料。负责择优确定外协单位。
第十三条 外协单位按照与勘查单位签订的施工协议的要求,负责具体承担的钻探、坑探、物探、测试和综合研究等工作的组织实施,向勘查单位提交相应的工作报告、成果报告和相关原始资料。
第十四条 矿产预测牵头单位负责接替勘查区的矿产预测工作,并向项目办提交相应的工作报告、成果报告、勘查工作方案建议和相关原始资料。
第三十五条 项目办聘任监审专家,对指定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
省级项目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办的有关要求,负责组织本省(区、市)项目的日常监督检查,并参与项目办组织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十六条 承担单位应对勘查工作实行严格的管理,勘查单位应健全项目实施责任制度,加强内部管理。
项目实施过程中,承担单位应编制月报、半年报和年报,按时向省级项目主管部门报送,同时向项目办抄报;重大情况随时向省级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办专报。
省级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向项目办报送本省内项目执行情况年报。
第三十七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对项目的工作地区、目标任务、工作周期、主要实物工作量等确需重大调整的,必须由项目承担单位正式行文,监审专家签署意见后,经省级项目主管部门复核后报项目办批准。涉及经费调整的事宜,需报财政部批准后执行。
批准同意调整的项目应按要求提交补充设计或工作方案。
第三十八条 项目管理实行回避制度。项目的参加人员和顾问,以及其他有可能影响公正的人员,在项目立项论证、设计审查、野外验收、报告评审等环节中应当回避。
第三十九条 参与项目管理的工作人员和聘请的专家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承担单位、勘查单位、外协单位和矿产预测等其他各类项目牵头单位伪造地质资料、编造原始地质记录、瞒报或虚报勘查结果的,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月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全国危机矿山接替资源找矿规划纲要(2004—2010年)》。
- 1 - XX学校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专项资金项目管理,规范预算支出审批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防范财务风险,明确经济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教育系 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XX学校党政领导班子落实“三重一大”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等 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项目以“集体决策、分级负责、责权统一、跟踪问效”为原则进行申报、 管理、使用、监督和评价。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项目,是指学校计划外和超计划、 因各种经济活动而支付 经费总额达到 5万元以上的项目,包括基建修缮、设备采购、教职工培训、专业和课程 建设、教学资源建设、技术研发、各类合作、购买服务和其他应纳入本办法管理的项目。 事业经费中的人员经费、日常公用经费、常规办学经费等不纳入此办法管理。 上级财政拨入大额专项资
危机矿山接替资源找矿规划将分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2004~2005年)
1.开展危机矿山资源潜力评价,编制我国主要固体矿产危机矿山接替资源找矿规划实施方案。
2.开展危机矿山找矿关键技术研究与推广应用。
3.开展危机矿山接替资源勘查试点工作,探索我国危机矿山接替资源找矿运行机制,实施第一批危机矿山接替资源找矿项目。
第二阶段(2006~2010年)
1.全面开展大中型危机矿山接替资源勘查工作,发现并查明一批新增储量,延长矿山服务年限。
2.开展危机矿山共生伴生矿产与尾矿综合利用研究评价。
3.对我国危机矿山接替资源找矿规划的实施进行全面总结和评估。
以为主攻矿种新增探明资源储量为目标,依托大中型资源生产基地,应用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开展探明储量保证程度低、找矿潜力大、市场需求好的大中型危机矿山深部和外围接替资源勘查工作,实现危机矿山找矿的重大突破。工作任务主要包括我国危机矿山资源潜力评价、危机矿山接替资源勘查、危机矿山地质探矿关键技术推广应用等。
(一)危机矿山资源潜力评价
调查主要固体矿产大中型矿山现状,全面了解危机矿山矿产资源现状、生产状况、产销关系等相关资料,建立与完善我国主要固体矿产矿山基础数据库,进行矿山危机程度评价,科学评估危机矿山资源潜力,依据市场需求、危机程度与资源潜力,筛选接替资源勘查区,制定危机矿山接替资源找矿实施方案。
开展危机矿山资源潜力评估。系统总结我国大中型矿山多年来的地质勘查、矿山开发和科学研究成果,开展危机矿山资源储量核查和地质调查,开展矿床成矿地质条件、成矿作用、控矿因素等综合分析,结合地质、物探、化探等综合找矿信息,应用矿产资源综合信息预测的理论、方法和GIS技术,科学预测矿山深部及外围已知矿种的找矿潜力;运用新的成矿理论,积极研究与探索新类型矿床和找矿方向,力争在2004~2005年期间基本摸清矿山保有储量危机状况和资源前景,为进一步部署接替资源勘查提供科学依据。
编制危机矿山接替资源找矿实施方案。系统总结我国危机矿山矿产资源状况、矿山服务年限与资源潜力状况等因素,研究危机矿山的地域分布与社会影响,探索不可再生资源的开发与管理机制;在紧缺和优势矿种中,选择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影响大的典型矿山,按矿山储量危机程度和资源潜力,进行危机矿山筛选排队,分不同层次部署矿山找矿工作,确定优先开展矿山接替资源找矿工作的次序,制订危机矿山接替资源找矿规划纲要的实施方案。
(二)危机矿山接替资源勘查
根据危机矿山接替资源找矿规划纲要实施方案,按照分布实施、滚动安排的原则,开展矿区深部及外围的综合成矿研究与大比例尺找矿预测,对目标区进行地质、地球物理、地球化学等综合方法评价和解剖研究,确定最佳找矿目标进行工程验证和控制,力求发现新的矿床、矿体或矿段,提交新增储量。
危机矿山接替资源勘查的任务主要包括三个层次:一是在矿山采掘工程附近开展“探边摸底”的探矿工作,扩大矿山近期可采矿量;二是在矿山近外围找矿,扩大保有储量;三是开展矿区外围的找矿评价,为矿山的中长期发展提供新的后备基地。同时,运用成矿系统的新思维,加强矿山外围新矿种、新类型的综合预测与评价;重视金属矿山共生、伴生组份与非金属矿产资源的综合评价和可利用性研究,提高资源利用效益,多途径解决危机矿山的接替资源问题。根据掌握的资料,初步安排各主攻矿种的重点地区如下。
煤矿:重点开展江苏、山东、河南、安徽、黑龙江、辽宁、福建等危机矿山深部和外围接替资源勘查;同时,开展四川、贵州低硫煤资源评价等。
铁矿:重点开展河北、安徽、山西、山东、湖北等重要铁矿石生产基地的接替资源勘查。
锰矿:重点开展广西、云南、湖南、广东、福建及湘渝黔接壤区等生产基地优质锰矿的接替资源勘查。
铜矿:重点开展长江中下游地区、辽吉地区、滇中—川南、山西、甘肃等重要铜矿生产基地的接替资源勘查。
铝土矿:重点围绕广西、贵州、河南、山西等我国大型铝业基地开展富铝土矿的接替资源勘查。
铅锌矿:重点开展辽吉地区、川滇黔相邻地区、秦岭地区、湘中—粤北地区、青海锡铁山地区等富铅锌矿山的接替资源勘查。
钨锡矿:重点开展我国南岭地区、云南、广西等钨锡生产基地的接替资源勘查。
钼矿:重点开展辽宁、陕西等大型钼矿基地的接替资源勘查。
锑矿:重点围绕湖南锡矿山外围,兼顾贵州、广西等省区大型锑矿开展接替资源勘查。
镍矿:主要围绕甘肃和吉林等地区的老矿山开展接替资源勘查。
金矿:重点开展胶东地区、吉林、小秦岭地区和冀蒙接壤区等大型金矿接替资源勘查。
磷矿:重点围绕南方大型磷矿生产基地开展接替资源勘查。
加强对大中型矿山尾矿的物质组分和规模、有用组分的赋存状态和富集规律,以及尾矿利用的经济可行性论证评价;加强对金属矿山中的非金属矿产资源的回收利用研究;开展大中型矿山共生伴生组分分析及其综合回收利用工艺研究,变废为宝,物尽其用,最大限度发挥资源的利用效益,降低矿山生产成本,提高矿山企业综合经济效益;减少矿产开发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实现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的统一。
(三)推广应用资源勘查关键技术
坚持科技进步,重视危机矿山接替资源勘查过程中充分利用关键勘查技术。重点研究解决矿山生产对物探仪器和测量设备的干扰问题和对化探样品的污染问题、危机矿山寻找深部和隐伏矿体的深部定位问题以及资料综合研究问题,开拓找矿新思路,探索新矿种和新类型矿床的找矿突破。在新的成矿理论指导下,通过加强关键技术的应用研究,提高地质、地球物理、地球化学和钻探等技术方法的综合应用水平,提高找矿效率。
中、大比例尺成矿预测技术应用。应用现代成矿学理论,开展成矿特征、区域成矿规律和成矿系统研究,建立区域成矿模式,总结控矿因素和找矿标志。加强现有矿山的矿床模型和找矿模型研究,充分利用地质、物探、化探和深部工程验证的信息,通过矿田构造对矿体控矿—导矿—容矿三级定位构造研究,选择少数大型矿集区开展三维立体填图,借助GIS技术进行多元综合找矿信息提取,开展危机矿山深部和外围大比例尺成矿预测,对矿山找矿潜力进行综合评价。
精细地球物理、地球化学探测技术应用。开展矿山强干扰环境下物探方法的有效性试验研究,特别是井中物探、高精度磁测、CT成像技术等的应用研究;加强大探测深度物探方法的应用研究和推广,如瞬变电磁法、大功率高分辨率电磁法、可控源音频大地电磁法、大功率井中充电法、井中激发极化法等精细找矿方法的研究。开展岩石地球化学、矿床地球化学模型、金属活动态地球化学、汞气测量、钻孔或坑道原生晕填图等精细找矿方法研究。
深部找矿的钻探技术。发展坑道钻探技术,加强精密定向钻进系统、金刚石绳索取心钻探技术,反循环中心取样系统,空气泡沫钻进系统、全液压岩心钻探和全液压坑道岩心钻探技术的研究与推广应用,满足矿山深部及外围寻找盲矿体的需要。
结合不同的矿床类型和矿山地质条件,研究获取不同深度矿体及相关地质信息的最佳技术方法组合。以大比例尺矿产预测技术为基础,开展适用于矿山资源勘查的三维可视化GIS系统研制,立体展现矿区地质与矿床特征,提高深部找矿的效率。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危机矿山接替资源找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建〔2006〕367号
中央有关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
为加强和规范危机矿山接替资源找矿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危机矿山接替资源找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危机矿山接替资源找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二○○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危机矿山接替资源找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