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核定编制 | 60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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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职员 | 64 | 职能处 | 6个 |
内设机构
归集管理处:负责住房公积金促建、促缴、调基工作,组织、实施和完成归集任务;负责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业务相关政策和操作规范的研究制定;负责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业务的行政执法工作;负责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业务相关数据的采集、清理、核对及综合分析工作;负责对业务部、分中心、管理部及承办银行归集、提取业务的办理情况进行指导、监督与检查;负责承办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业务流程中所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处理归集、提取业务相关的投诉、复议;负责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的年审及政策宣传工作;负责相关档案的立卷、整理、归档、移交等工作;负责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业务的政策解答及培训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贷款管理处:参与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工作目标的拟定,负责目标的实施与完成;负责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相关政策和操作规范的研究制定;负责住房公积金逾期贷款的催收及贷款风险防范工作;负责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相关数据的采集、清理、核对及综合分析工作;负责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开发项目的审查、备案工作;负责住房公积金项目贷款的立项、调查和评估工作;负责对业务部、分中心、管理部及承办银行贷款业务的办理情况进行指导、监督与检查;负责承办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流程中所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处理贷款业务相关的投诉、复议;负责与承办银行、开发商、担保公司、保险公司等部门的协调工作;负责相关档案的立卷、整理、归档、移交等工作;负责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政策解答及培训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贷款管理处业务部:负责接待单位办事人员及缴存职工,宣传相关政策,接受咨询,实现一站式服务;负责办理住房公积金开户登记、提取、转移等业务;负责办理单位缴存比例变更业务;负责办理公积金账户及资料变更业务;负责单位缓缴、补缴的审批工作;负责公积金贷款项目备案的系统登记工作;负责个人贷款的申请、受理及审批工作;负责提取公积金还贷的审核工作;负责向职工出具未贷款证明及贷款结清证明;负责受理职工公积金账务查询;负责相关档案的立卷、整理、归档、移交等工作;负责向相关业务处室反映归集、提取、贷款、核算工作中的新矛盾、新问题,并在相关业务处室指导下予以解决;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财务会计处:负责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的制定和组织实施工作;负责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及成果性会计核算工作;负责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的编制、下达工作;负责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编制和统计报表的编报工作;负责中心处室、分中心、管理部目标责任指标的制定及考核;负责住房公积金财务预算和财务决算的汇总编报工作;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合理调度平衡资金;负责住房公积金有关存款账户的设立及管理工作;负责住房公积金管理费用的计划、使用和管理工作;负责住房专项资金的计划管理工作;负责住房公积金各项经济指标的分析及资金风险管理;负责对分中心、管理部的财务管理及成果性会计核算工作进行指导、监督与检查;负责相关档案的立卷、整理、归档、移交等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财务会计处核算管理部:负责住房公积金存、贷款业务会计核算工作;负责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相关政策的研究制定;负责住房公积金存、贷款业务流程设计及前台操作规范的管理;负责对缴存、提取、贷款等业务产生的各类账务、凭证、要件进行复核、审查,并根据所发现问题,对承办银行进行定期通报,提出整改意见,并纳入对承办银行的年终考核;负责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相关数据的采集、清理、核对及综合分析工作;负责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的对帐及缴存职工有效凭证的管理,处理会计核算业务相关的投诉、复议;负责住房公积金利率调整的协调管理工作;负责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调整的系统测试及核对工作;负责住房公积金有关业务核算账户的设立及管理工作;负责住房公积金业务重空凭证的管理工作;负责住房公积金的年度结息及对账工作;负责项目逾期贷款的核算管理工作;负责相关档案的立卷、整理、归档、移交等工作;负责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的政策解答及培训工作;负责中心主机系统前台核算业务的日常运行管理工作;负责对业务部、分中心、管理部及承办银行住房公积金的存、贷款业务会计核算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考核;负责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基础报表的编制工作;负责住房公积金存、贷款业务票据清算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审计保全处:负责制定内部审计工作制度,编制审计工作计划及实施方案;负责对系统内住房公积金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和资金运用、财务收支、会计核算等实施内部审计和监督检查;负责对系统内住房公积金政策、法规、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内部业务管理中的违规、违章事件实施核查;负责监督、检查中心工作人员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市政府决定、命令以及办事效率、工作作风的情况;负责受理群众对监察对象的控告及投诉的调查核实,对违反行政法规、纪律等行为提出处理意见,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负责实施不良资产的管理、处置及变现,对呆坏帐的核销提出建议;负责相关档案的立卷、整理、归档、移交等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信息技术处:负责中心信息化建设的长远规划及年度计划的编制、报批和组织实施工作;负责中心信息化建设与管理相关规章制度的拟定、组织实施、指导协调与监督检查;负责中心、分中心、管理部计算机硬件设备的采购、调配、维护及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中心应用软件的开发、优化、维护及升级工作;负责信息系统的运行监控,保证系统数据的安全性、完整性及正确性;负责公积金门户网站和网上业务的技术支持工作;负责与分中心、管理部、承办银行相关业务的技术衔接工作;负责相关档案的立卷、整理、归档、移交等工作;负责中心职工计算机技能的培训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综合处:负责中心政务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中心文秘、文书档案、保密、信访、后勤服务工作;负责协助市政府办公厅做好管委会日常工作;负责对外接待及对外宣传的统筹工作;负责党组及行政会议的会务工作和决策事项的督办工作;负责行风建设、综合治理、计划生育、爱国卫生、安全、车辆管理等工作;负责人大议案、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负责机构编制、人事、劳动工资和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负责中心业务档案及行政档案的综合管理工作;负责党务、工会、共青团等日常工作;负责中心党风廉政建设以及中心系统党员、干部的党风党纪、政风政纪教育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综合处政策法规部:负责住房公积金制度发展长远规划的设计及主要业务制度的综合性研究,提出工作创新的建议;负责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起草工作;负责对相关业务处室提出的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使用等方面的政策和主要制度、规范进行合法性、合规性、综合性审查;负责中心重要规范性文件及协议文本的法律审查工作;负责协同相关业务处室进行法律诉讼、仲裁等事项的处理工作;负责中心有关政策、法规的政务信息公开及咨询工作;负责相关档案的立卷、整理、归档、移交等工作;负责公积金门户网站的内容更新及网上政策解答工作;负责中心普法教育和法制宣传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监察室:负责对贯彻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法律法规和政府的决定、命令等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政令畅通;按照党组部署,协助有关部门抓好党风廉政和行风建设,监督检查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责任制落实情况;负责开展党纪政纪及勤政廉政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组织实施系统内监察干部的培训工作;负责受理公民对行政监察对象违纪违法、不廉洁行为的举报和控告,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负责受理群众来信、来访,负责信访件的承办、转办、督办,及时报告重要情况;负责做好行政效能投诉管理,规范相关部门及工作人员行政行为;负责完成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和中心党组交办的有关作。
2018年全年实现增值收益14亿元。
党的关系隶属市直机关工委。“中心”核定编制60人,现有职员64人,内设6个职能处(即归集管理处、贷款管理处、财务会计处、审计保全处、信息技术处、综合处)。
中心自1992年成立以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积极维护职工住房公积金合法权益,为全市2万多个单位、近百万职工建立了住房公积金制度。截至2008年3月,我市累计归集住房公积金总额达到164亿元。同时,始终坚持“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帮助职工安居乐业”的服务宗旨,采取扩大贷款宣传,放宽贷款条件,简化贷款手续,延长贷款年限,增加贷款网点,完善贷款服务,增加贷款品种等有效措施,大力发展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到2008年3月底,累计发放个人住房贷款10.03万户,金额120亿元,支持购房面积达1047万平方米,为推动武汉地区房改、改善职工群众的居住条件作出了积极贡献。
2007年~2013年间,武汉市铁路、省直、高校、江夏等7个独立管理的公积金管理机构移交归并到武汉中心统一管理。
我来给你说一下吧.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省直分中心(以下简称省直分中心)是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分支机构,前身为湖北省直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资金管理中心, 2009年6月,省直分中心正式移交武汉住房...
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高校分中心 地址: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12号建设大厦13层
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省直分中心 地址:武汉市洪山区珞喻路95号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二)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三)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五)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六)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七)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资金管理
武汉中心通过公开招标,确定资金集中专户银行,集中统一存放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日常的备付金由资金集中专户统一调拨,以节约运行成本。同时实行综合评分分配存放制度,将可分配存放资金分为两类,A类资金与收益最大化条件挂钩,按报价利率排位分配存放;B类资金与促业务发展相关考核指标挂钩,依据受托银行的归集和贷款业务所占份额来确定分配存放,促进业务发展。
结余资金存放银行,既要追求存款收益最大化目标,也要保持充足的资金流动性。武汉中心在求取资金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最大公约数上着力,通过盘活存量资金,科学配置存款结构。根据受托银行日常提取额(不含委托扣划还款)2倍和在途贷款待发放额,武汉中心精准核定业务备付金。节假日前,还将备付金办理为七天通知存款,提高存款收益。
根据全年资金需求,武汉中心合理安排资金存放,实行存款期限错配。
主任:梁铁中 2100433B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总结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总结 一、2015年>工作总结 2015年,面对国内经济形势下行和房地产市场走低的双重压力, 管理部党支部紧紧围绕 中心的工作大局,瞄准“全省标杆,全国一流”的总体定位,积极践行“三严三实”, 科学分析形势、超前谋划思路、创新工作举措,攻坚克难,主动作为。管理部各项业务 指标全部超额完成任务, 获得了全国“模范职工小家”称号,管理部党支部被 **市评为 “先进党支部”和“先进自愿者服务队”。 ** 市管理部公积金事业继续保持稳步发展态 势。 2015年主要工作及特点 (一)、业务发展,稳中有进。 截止 2015年底,新增开户单位 59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 185%,新增归集人数 14543 人,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 207.76%,归集金额 45265万元,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 102.18%, 提取公积金 20375万元,提取 23328
云南省省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 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国务院 《住房公积金管理 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按照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和在职职工, 按本细则缴存住房公积金。 单位的离退休人员 不缴存住房公积金。 在职职工是指与单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并领取工资的人员和离岗学习、病、伤、产假等原因暂未工作, 但仍保留工作岗位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以及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在岗职工。 第三条 云南省省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以下简称省中心) 负责管理范围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管理工作; 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根据省中心委托负责省中心管辖范围内住房公 积金缴存账户的设立和住房公积金的专储。 第四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以下
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减轻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还款压力,为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提供快捷便利的服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委托扣划住房公积金归还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委托扣划还贷”)是指公积金贷款借款人(以下简称“借款人”)及其配偶提出扣划本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归还其公积金贷款的委托,在签订《委托扣划住房公积金归还公积金贷款授权书》(以下简称《委托授权书》)后,由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接受借款人及其配偶(以下简称“委托人”)的委托,每月或每年扣划委托人的住房公积金存款直接归还其公积金贷款。
第三条 公积金中心负责委托扣划还贷的管理;公积金缴存开户银行(以下简称“缴存银行”)负责受理委托扣划还贷信息登记、公积金存款账户信息验证、委托授权书签订、委托扣划还贷授权变更、委托扣划还贷授权终止等业务。
第二章 委托扣划还贷办理对象、申请条件和方式
第四条 委托扣划还贷办理对象
在公积金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并有公积金贷款且贷款本息尚未结清的借款人及其配偶。
第五条 委托扣划还贷申请条件
(一)委托人住房公积金存款账户未进入集中托管或冻结、销户状态;
(二)与贷款银行约定用于归还公积金贷款的银行储蓄还款账户,经武汉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公积金系统”)成功扣划还贷1次以上。
第六条 委托扣划还贷方式
委托扣划还贷分为逐月扣划还贷和逐年扣划还贷两种方式。
(一)逐月扣划还贷:公积金中心依据《委托授权书》的委托,于每月20日自动扣划委托人的住房公积金存款归还当月应还公积金贷款本息额。
(二)逐年扣划还贷:公积金中心依据《委托授权书》的委托,每年1次按指定时间自动扣划委托人的住房公积金存款,用于提前部分归还或提前结清公积金贷款。在选择逐年扣划还贷的同时,委托人必须选择降低月还款额或缩短贷款期限,每月仍需用自有资金归还公积金贷款应还本息额。
(三)借款人及其配偶选择委托扣划还贷方式必须一致。
第三章 委托扣划还贷执行、条件和规定
第七条 委托扣划还贷扣划执行时间
(一)逐月扣划还贷方式的执行时间为每月20日(如遇节假日顺延至约定日后的首个工作日)。
(二)逐年扣划还贷方式的执行时间为委托人指定的每年扣划日(如遇节假日顺延至约定日后的首个工作日)。首次扣划还贷时间必须指定在公积金贷款发放之日起6个月后。此后每年相同日期执行委托扣划还贷,直至贷款结清。
(三)委托扣划还贷执行时间只在约定扣划日期进行,其他时间不对公积金存款账户执行扣划还贷。
(四)为保证次月正常还款,委托人应于指定扣划日(如遇节假日顺延)后的2个工作日内到贷款银行查询扣划还款情况,在确认扣划还贷成功后,由贷款银行打印新的还款计划。
第八条 委托扣划还贷扣划金额
(一)委托扣划还贷应扣金额
逐月扣划还贷方式,按执行扣划时的当月应还本息(含逾期款项)生成应扣金额。
逐年扣划还贷方式,按执行扣划时结清贷款应还本息生成应扣金额。
(二)委托扣划还贷可扣金额
可扣金额为执行委托扣划还贷时委托人公积金存款账户余额大于约定保留额的部分。
(三)委托扣划还贷实扣金额
当可扣金额≥应扣金额时,实扣金额=应扣金额;
当可扣金额<应扣金额时,实扣金额=可扣金额。
第九条 委托扣划还贷执行条件和规定
(一)实施委托扣划还贷期间,委托人的公积金存款账户已转为集中托管或冻结的,则停止执行扣划。
(二)委托扣划还贷的扣款顺序依次为:借款人公积金存款账户、借款人配偶公积金存款账户、借款人银行储蓄还款账户。如公积金存款账户扣划还贷金额已还清当月应还本息,则当月不再对银行储蓄还款账户进行扣划。
(三)委托扣划还贷的还款顺序依次为:罚息、逾期利息、逾期本金、本期利息、本期本金、提前还款。逾期本息按期次顺序归还。
(四)逐月扣划还贷:委托人签订《委托授权书》(此后签订了《委托授权变更书》的,以签订《委托授权变更书》的时间为准)时,月缴存额6倍的金额作为约定保留额,其余金额可用于逐月扣划还贷。当委托人的公积金存款账户余额少于约定保留额时,则暂停执行该账户的逐月扣划还贷。
(五)逐年扣划还贷:委托人公积金存款账户中应保留不少于100元的金额,超出100元金额的部分可用于逐年扣划还贷。当委托人的公积金存款账户少于100元时,则暂停执行该账户的逐年扣划还贷。
(六)委托人每月应关注并查询本人公积金存款账户的金额是否符合逐月扣划还贷的规定。当公积金存款账户可扣金额不足以偿还当月应还贷款本息,或公积金存款账户被集中托管、冻结导致不能执行扣划时,委托人应于当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前将应还款额以现金方式存入与贷款银行约定的银行储蓄还款账户内,用于偿还贷款本息,否则委托人自行承担逾期违约责任。
第四章 委托扣划还贷的办理程序
第十条 办理委托扣划还贷时须提交的申请材料:
(一)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约定用于偿还公积金贷款的银行储蓄还款存折(卡);
(三)《委托扣划住房公积金归还公积金贷款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第十一条 委托扣划还贷办理程序
(一)至缴存银行领取填写申请表
委托人可到缴存银行咨询并领取《申请表》或登陆武汉住房公积金网站下载《申请表》。据实填写相关信息。
(二)至委托人单位验证账户信息
委托人将填写的《申请表》交其所在单位,由单位填写验证委托人身份证号、公积金存款账号后,加盖单位公积金预留银行印鉴,以证明委托人公积金存款账户信息的真实准确。
(三)至缴存银行办理委托扣划
缴存银行登记委托扣划还贷信息。登记成功后打印回执,经委托人本人核实无误签字后,缴存银行经办人签字、加盖业务章。
缴存银行办理委托扣划还贷授权,打印《委托扣划公积金还贷授权书》,交委托人签字盖印。
第十二条 当借款人由未婚变为已婚或再婚后配偶信息发生变化时,其配偶的公积金存款可用于偿还公积金贷款。在办理委托扣划还贷前,借款人及其配偶应持本人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共同前往公积金中心申请贷款信息变更。如借款人不能亲自办理的,应出具同意其配偶办理信息变更的书面授权委托,待贷款信息变更后再按委托扣划还贷流程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 委托扣划还贷授权变更
第十三条 委托扣划还贷授权变更是指已签订《委托授权书》的委托人申请对原《委托授权书》中的委托扣划还贷方式或首次扣划日期进行变更,并签订《委托扣划住房公积金还贷授权变更书》(以下简称《委托授权变更书》)。
第十四条 签订《委托授权变更书》的时间可以为委托扣划还贷授权当日或距前次《委托授权书》签订之日起间隔6个月以上。委托人夫妻双方均签订《委托授权书》的,以先签订《委托授权书》的时间为准。《委托授权变更书》生效后,即按相应的委托扣划还贷方式的条件和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委托人一方签订《委托授权书》的,委托人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所属缴存银行办理委托授权变更,签订《委托授权变更书》。
第十六条 委托人夫妻双方签订《委托授权书》的,其中一方委托人持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借款人的缴存银行办理委托授权变更,签订《委托授权变更书》。
第六章 委托扣划还贷授权终止
第十七条 委托扣划还贷授权终止是指已签订《委托授权书》的委托人申请终止对原《委托授权书》的执行,并签订《委托扣划住房公积金还贷授权终止书》(以下简称《委托授权终止书》)。
第十八条 委托人仅有权对本人签订的《委托授权书》提出终止申请。终止申请前已履行委托扣划还贷的公积金存款不作调整和返还。
第十九条 委托授权终止的申请。委托人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其缴存银行签订《委托授权终止书》。
第二十条 当公积金贷款本息结清后,其《委托授权书》自行终止失效。委托人应前往贷款银行办理贷款结清手续。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委托人在授权期限内不能以其他事由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二条 委托人在授权期限内应当关注本人的公积金缴存情况和公积金贷款还款情况是否正常,以免因贷款逾期造成不良后果。
第二十三条 委托扣划还贷的具体操作办法详见《委托扣划住房公积金归还公积金贷款操作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1年3月28日起正式实施。原《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扣划住房公积金归还公积金贷款暂行办法》(武公中发[2009]3号)同步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岑溪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中心,是岑溪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现任领导
岑溪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中心主任:樊少强
岑溪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中心副主任:黄桂全
岑溪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中心副主任科员:覃祖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