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武政办〔2015〕13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武汉市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0月17日
武汉市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提高本市行政区域内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突发事件(以下简称管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降低管道突发事件的危害程度,保障能源通道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国家、省、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事件分级
本预案所称的管道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较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环境污染、公共设施损毁,严重影响石油天然气管道平稳运行和人民群众生活的事件。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管道突发事件由高到低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个级别。
(1)特别重大管道突发事件: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造成100人以上重伤,或者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者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安全事故。
(2)重大管道突发事件: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者需要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的安全事故。
(3)较大管道突发事件: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者需要紧急转移安置3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安全事故。
(4)一般管道突发事件: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造成10人以下重伤,或者造成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安全事故。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较大管道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指挥,特别重大、重大管道突发事件的先期应急处置和指挥(后期应急处置按照国家、省规定做好相关工作),超出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管委会,下同)应急处置能力或者跨区的管道突发事件。
1.5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分级响应,属地为主;依法依规,科学决策;快速反应,政企联动;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2现状及风险分析
本市行政区域内现有已经投入运营的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总里程共计761.9公里,其中原油管道达32公里(中石化“沪荆”原油管道),成品油管道达238.9公里(中石油“兰郑长”成品油管线、武石化至天河机场航油管线、武石化至孝感成品油管线等),天然气高压管网达491公里(中石油“忠武线”、“淮武线”、“西气东输二线”、中石化“川气东送线”和孝感中燃“振绒线”)。
管道突发事件风险包括:(1)通过移动、切割、打孔、砸撬、拆卸等手段破坏损害管道导致泄漏、爆炸、引发火灾等事故;(2)管道周边乱建乱挖乱钻、第三方违规盲目施工等破坏或者损害管道导致泄漏、爆炸、引发火灾等事故;(3)市政设施运行中各种杂散电流、高压阴极保护放电等现象导致管道受损从而产生泄漏、爆炸、引发火灾等事故;(4)上述管道突发事件对供水、供电等运行产生影响导致的次生事故;(5)根据管道保护要求,其他需要重点关注的管道突发事件风险。
3组织体系
市管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救援工作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市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及其下设的办公室、现场指挥部、专家咨询组及属地政府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实施。
3.1指挥部主要职责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负责统一指挥和协调全市管道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综合分析管道突发事件预警信息,研判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评价其影响范围、程度,提出应对措施和建议;按照分级响应的规定,做好处置协调工作;及时将重大紧急情况报告市人民政府。
指挥部指挥长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发展改革委(市能源局)、市安监局、市人民政府应急办主要负责人及事发地所在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能源局)、城乡建设委、交通运输委、城管委、卫生计生委,市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规划、环保、水务、商务、园林和林业、质监、安监局,武汉供电公司和有关区人民政府等部门和单位分管负责人以及各石油天然气管道企业主要负责人组成。
3.2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市能源局),由市发展改革委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执行指挥部的决定,跟踪掌握管道突发事件信息,做好上传下达工作;指导、协调有关单位做好应急准备、抢险、救援等工作;承担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3.3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1)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管道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媒体报道、舆论引导等工作。
(2)市发展改革委(市能源局):负责指导、督促各区做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的属地管理工作;加强管道突发事件应急指挥协调工作,及时提供事件救援辅助决策的相关信息;建立油气管道专家队伍和油气管道事件应急专业辅助队伍档案,根据事件处置需要,选调有关人员为处置决策提供支持;督促、指导相关宣传、教育、培训、演练等工作;参与或者组织开展事件调查处理;完成其他相关工作。
(3)市公安局:负责制订石油天然气泄漏、爆炸、引发火灾的紧急扑救、处置方案;组织公安消防队伍进行现场抢险、灭火、搜救伤员;协助管道企业工程技术人员完成堵漏工作,协助环保部门完成救援后的消洗工作,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扩散;组织实施现场非救援人员疏散和事件现场警戒,实施事件现场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对人员撤离区域进行治安管理,依法控制事件有关责任人员;参与事件调查处理。
(4)市民政局:负责相关救灾物资的调拨;组织开展群众安置和救灾捐赠,安排好事件疏散人员的基本生活,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
(5)市财政局:负责事件救援与处置所需资金的核算、拨付。
(6)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为突发事件中遭受伤害的职工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为已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落实工伤保险待遇。
(7)市国土规划局:负责监测、预报和发布全市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全面分析并及时提供影响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地域和事发地域的地质情况;提供所保管的与石油天然气管道交会的有关规划资料。
(8)市环保局:负责及时开展环境监测,查明污染物种类、污染程度与范围等,必要时,组织有关专家对环境安全应急处置工作提出建议;事件得到控制后,监督指导消除现场遗留危险物质对环境的污染;参与环境污染事件调查处理。
(9)市城乡建设委:负责督促指导相关部门对受损市政道路和设施及时进行抢修恢复;督促指导相关部门对受损建(构)筑物进行鉴定和应急处置;组织调用水泥、沙、土等应急处置物资。
(10)市城管委:负责根据管道突发事件情况,及时指导和组织城镇燃气企业对城镇燃气管道采取相应应急处置措施,防止发生次生事故。
(11)市交通运输委:负责组织、协调应急处置所需救援物资、装备及人员的运输保障工作。
(12)市水务局:负责根据管道突发事件的情况,指导城市供水企业做好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防止发生次生事故。
(13)市商务局:负责协助做好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应急保障及供应工作。
(14)市卫生计生委:负责确定受伤人员专业治疗与救护定点医院;指导定点医院储备相应的医疗器材和急救药品;调配医务人员、救护车辆、医疗器材、急救药品,实施现场救护及伤员转移;做好送往医院受伤人员的救治与统计等相关工作。
(15)市园林和林业局:负责组织实施因石油天然气着火引起森林火灾的抢险施救工作。
(16)市质监局:负责参与特种设备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指导事故现场锅炉、压力容器、工业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采取紧急保护措施,防止发生次生事故。
(17)市安监局:负责组织油气管道周边危险化学品企业做好事件预防及应急处置工作;组织或者参与突发事件调查处理,并监督落实事故查处工作。
(18)武汉供电公司:负责保障事故现场抢险施救电力供应;为抢险施工单位现场电器、照明等设备接供电源支持;合理安排电网运行方式,防止引发次生事故。
(19)区人民政府:负责履行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的属地管理责任,制订本区管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负责或者配合市直有关部门做好事故抢险、人员疏散、交通管制、物资供应、善后处理等相关工作。
(20)管道企业:负责履行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的主体责任,按照本预案要求制订或者修订本企业应急预案,并按照规定报市、区主管部门备案;组织企业力量开展先期处置;在事故应急救援中,及时报告事故情况及已采取的处置措施;按照指挥部和现场指挥部的要求,提供应急处置相关资料,全力配合做好事故救援处置工作等。
3.4现场指挥部主要职责
现场指挥部负责指挥、协调现场应急救援工作,与发生事故的管道企业和指挥部保持密切联系,核实现场情况;督促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职责派员参加现场指挥部工作。现场指挥部视情况可设抢险救灾组、医疗救护组、治安警戒组、人员疏散安置组、善后工作组、新闻信息组等工作组。
(1)抢险救灾组:由市公安局(消防部门)牵头,事发地所在区人民政府全力配合,发生事故的管道企业参加,根据现场情况制订并实施抢险、灭火、救援方案,开展现场处置,防止发生次生事故。
(2)医疗救护组:由市卫生计生委牵头,有关医疗单位参加,发生事故的管道企业全力配合,负责组织医疗卫生专家及医疗队伍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救护。
(3)治安警戒组:由市公安局和事发地所在区人民政府牵头,负责管道突发事件的现场管制、警戒、维持现场秩序。
(4)人员疏散安置组:由事发地所在区人民政府牵头,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委、市民政局等部门和发生事故的管道企业参加,负责人员紧急疏散和安置工作,必要时采取强制疏散措施,并保障被疏散人员的基本生活。
(5)善后工作组:由事发地所在区人民政府牵头,市民政局、发生事故的管道企业、有关保险机构参加,负责伤亡人员及家属的安抚、抚恤、保险理赔等善后处理和社会稳定工作。
(6)新闻信息组:由指挥部办公室抽调专门人员组成,负责新闻报道、信息整理及报送等工作,在市委宣传部的指导下,适时向社会发布事件进展和处置情况。
3.5专家咨询组主要职责
根据工作需要,由指挥部聘请管道保护、安全监管、环保、消防、应急管理、气象、法律等方面专家组成专家咨询组,对管道突发事件发生和发展趋势、救灾方案、恢复方案等进行研究评估并提出处置建议。
4预警
指挥部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发布管道突发事件预警信息。
指挥部成员单位接到管道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后,要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并按照应急预案要求做好应急预防和准备工作。
预警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制度,指挥部根据事态的发展,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和预警信息。
当管道突发事件得到妥善处理、危险性降低或者消除时,根据变化情况,按照规定适时降低预警级别或者宣布解除预警。
5应急响应和信息报告
5.1应急响应
(1)Ⅰ级应急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管道突发事件,启动Ⅰ级响应。指挥部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和专家咨询组及时对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价,开展先期处置工作。根据国家、省的部署和指挥,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2)Ⅱ级应急响应
发生重大管道突发事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指挥部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和专家咨询组及时对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价,开展先期处置工作。根据国家、省的部署和指挥,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3)Ⅲ级应急响应
发生较大管道突发事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并向指挥部成员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预案要求及职责,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4)Ⅳ级应急响应
发生一般管道突发事件,事件发生地所在区管道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必要时,指挥部办公室或者市直有关部门派员赶赴事故现场,指导区管道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5.2信息报告
石油天然气管道企业发现或者接到管道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后,应当第一时间派员前往现场核实情况,除按照火灾事故等规定报警外,应当立即向事发地区管道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指挥部办公室和安全监管部门报告,中央、省属在汉企业同时报告上级企业或者主管部门。
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收集和提供管道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损失以及处置等情况,并按照国家、省、市信息报告有关规定及时报告。
信息报告内容包括管道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初次报告后,要及时续报有关处置进展情况。
6应急处置
6.1先期处置
管道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所在区人民政府和有关企业要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对于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或者区人民政府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的一般突发事件,指挥部应当及时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6.2处置措施
(1)发生事故的管道企业迅速切断油气来源,封锁事故现场和危险区域,迅速撤离、疏散现场人员,设置警示标志,同时设法保护相邻装置、设备,严禁一切火源,切断一切电源,防止静电火花,防止事态扩大和引发次生事故。供电输电企业要根据事故情况切断有关电力供应、变压线路,防止引发供电输电的次生事故。
(2)事发地所在区人民政府迅速组织周围群众撤离危险区域,维护好社会治安秩序,同时做好撤离人员的生活安置工作。
(3)公安消防部门迅速赶赴事故现场,根据石油、天然气的物理、化学性质,实施泄漏、爆炸和火灾的扑救处置工作以及其他救援工作。
(4)事发地公安部门应当迅速赶赴事故现场,加强现场保护,维护现场治安和交通秩序。
(5)医疗卫生部门根据需要立即调集急救车辆和人员、医疗设备,转运伤员,做好医疗救护工作;做好现场救援人员人身安全防护,避免烧伤、中毒等伤害。
(6)事发地所在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设置警戒线和划定安全区域,对事故现场和周边地区进行有毒气体分析、大气环境监测,必要时向周边居民发出警报;做好重要设施和目标的保护工作,防止对江河、湖泊、交通干线等造成重大影响。
(7)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记录、拍照等方式进行现场标志,尽量妥善保护现场。
6.3应急终止
管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终止应急响应。
6.4信息发布
按照《武汉市突发事件预警和应急信息发布与传播办法(试行)》(武政〔2008〕59号)的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事故有关信息,把握新闻舆论导向。信息发布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形式主要包括网络发布、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7后期工作
7.1善后处置
现场清理、环境污染消除、设备检查、生产恢复等工作由事故发生企业按照规定、程序及生产工艺等要求进行,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伤亡人员和受影响群众的安抚、抚恤工作。
7.2调查评估
(1)负责处置工作的应急指挥机构组织有关专家开展启动本预案应急响应过程评价。
(2)负责处置工作的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单位负责组织对本单位应急预案进行评估,并及时修订。
(3)属地政府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查明事件的发生经过和原因,总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教训,制订改进措施,对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7.3征用补偿
管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由指挥部或者指挥部授权的部门和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对应急期间的征用、生产、购销等事项办理财务结算和补偿等事宜。
8应急保障
8.1队伍保障
各相关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应急救援队伍的管理,各管道企业应当组建具备管道专业背景的专职或者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积极开展应急管理、救援知识、专业技能的培训。
8.2物资装备保障
各管道企业应当配备用于现场抢救等使用的消防器材、防护器材,加强突发事件物资装备保障的日常管理。
根据管道突发事故特点,公安消防部门应当合理配备防护器材;吊车、铲车、挖掘机、推土机等大型机械由事发地所在区人民政府或者市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协调保障;客运、货运等运输车辆由市交通运输委和事发地所在区人民政府负责协调保障;现场医疗救护的车辆及应急药品器械由市卫生计生委负责协调保障。
8.3资金保障
处置突发事件所需经费,由指挥部提出,财政部门审核,按照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
9监督管理
9.1预案演练
指挥部办公室或者安监部门组织和督促各管道企业按照本预案开展演练。企业要定期开展本企业管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演练。
9.2宣传培训
各级政府、各管道企业要及时向公众、企业员工宣传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工作的重要性,以及发生管道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广泛宣传应急救援有关法律、法规和管道突发事件避险、自救、互救常识。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针对不同对象制订宣传教育内容和计划,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决策和处置能力。
9.3责任与奖惩
对在管道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扬或者奖励。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附则
10.1本预案所称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是指石油管道(包括原油和成品油)和天然气管道(包括天然气、煤层气和煤制气)。
10.2本预案所称管道附属设施包括:管道的加压站、加热站、计量站、集油站、集气站、输油站、输气站、配气站、处理场、清管站、阀室、阀井、放空设施、油库、储气库、装卸栈桥、装卸场;管道的水工防护设施、防风设施、防雷设施、抗震设施、通信设施、安全监控设施、电力设施、管堤、管桥以及管道专用涵洞、隧道等穿(跨)越设施;管道的阴极保护站、阴极保护测试桩、阳极地床、杂散电流排流站等防腐设施;管道穿越铁路、公路的检漏装置;管道的其他附属设施。
10.3本预案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100433B
天然气输送管道在水平方向上要求是平的,所以在水平方向上的异径管必须是偏心的,平底装就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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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管理,增强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和《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津政发〔2013〕3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预案,是指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为依法、迅速、科学、有序应对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第三条 应急预案的编制、审批、发布、备案、宣传、培训、演练、修订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应急预案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分类制定、依法规范、功能齐全、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应当纳入本市绩效管理考评体系。
第二章 应急预案体系
第六条 本市应急预案体系由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基层应急预案、单位应急预案等组成。
第七条 总体应急预案是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政府组织应对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制定。
总体应急预案主要规定突发事件应对的基本原则、组织体系、运行机制,以及应急保障的总体安排等,明确相关各方的职责和任务。
第八条 专项应急预案是政府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大型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重要专项工作而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的工作方案,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制定,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和区县有关部门牵头起草。
第九条 部门应急预案是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本部门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涉及部门工作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条 市级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组织指挥机制、信息报告要求、分级响应及响应行动、队伍物资保障及调动程序等,重点规范市级层面应对行动;区县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组织指挥机制、风险评估、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措施、队伍物资保障及调动程序等内容,重点规范区县层面应对行动,体现应急处置的主体职能。
第十一条 基层应急预案是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等基层行政组织和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为应对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传播、组织先期处置和自救互救、信息收集报告、人员临时安置等内容,重点规范街道乡镇、社区、村层面应对行动,体现先期处置特点。
第十二条 单位应急预案是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法人为应对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侧重明确应急响应责任人、风险隐患监测、信息报告、预警响应、应急处置、人员疏散撤离组织和路线、可调用或可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情况及如何实施等,体现自救互救、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特点。
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编制专项应急预案的基础上,组织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制定分预案或保障计划,形成专项应急预案体系;教育、卫生、公安、安全监管、国资、工业、农业、商务、建设等部门在编制部门应急预案的基础上,组织本部门、本系统完善应急预案体系。
市和区县所属国有企业、市属院校、三级甲等医院等企事业单位的应急预案,纳入本级行业主管部门应急预案体系;驻津大型企业集团可根据相关法规、标准、规范和实际情况,建立本集团应急预案体系。
第十三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可根据应急预案,并针对突发事件现场处置工作制定现场工作方案,侧重明确现场运行机制、应急处置分工、应对能力识别、应急队伍装备保障等内容。
第十四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可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具体情况,编制应急预案操作手册,内容一般包括风险隐患分析、处置工作程序、响应措施、应急队伍和装备物资情况,以及相关单位联络人员和电话等。
第三章 应急预案编制
第十五条 应急预案编制的格式规范,一般应符合市人民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的公文规范要求。
第十六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编制应急预案应遵守以下基本要求:
(一)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
(二)体现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条块结合、属地为主,专业处置、部门联动,军地协同、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方针。
(三)加强相关地区、部门、单位的沟通协调,保持应急预案间的衔接配合。
(四)符合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际,适应本地区、本部门风险状况和具备的应急能力。
(五)应急预案要素齐全、内容完整、行文简洁规范,应急措施科学、具体,操作性强。
(六)有涉密内容的,应标注密级,严格按照保密规定管理。
第十七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编制的应急预案一般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总则。包括编制目的、编制依据、适用范围、事件分级和工作原则等。
(二)组织体系。包括领导机构、办事机构、工作机构、现场指挥机构和专家组等。
(三)监测与预警。包括监测措施、预防手段、预警分级标准、预警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响应措施等。
(四)应急处置。包括信息报告、先期处置、应急响应启动条件、分级响应、处置措施、信息发布、应急结束等。
(五)后期处置。包括善后处置、调查与评估、恢复重建等。
(六)应急保障。包括队伍、经费、物资装备、应急基础设施和相关技术保障等。
(七)宣传培训和演练。包括应急宣传教育、应急培训和应急演练等。
(八)附则。包括名词术语、责任与奖惩、预案管理等。
(九)附件。包括工作流程图、相关单位通讯录、应急资源情况一览表等。
第十八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编制应急预案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应急预案编制单位成立应急预案编制小组,由行政分管领导负责,有关部门人员参加。
(二)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定期组织开展隐患排查和风险评估,对本地区、本单位易引发突发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等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对已有的应急资源和应急能力进行评估。根据突发事件风险分析及应急资源情况和本单位职责,组织编制应急预案。
(三)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征求应急预案所涉及单位的意见。有关单位应按时以书面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与公众权益密切相关的,应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四)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组织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专家和其他有关专家对应急预案草案进行评审。根据评审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然后按照有关程序报请审批。
第四章 应急预案审批、发布和备案
第十九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组织应急预案报审、发布和备案等事项。
第二十条 市和区县总体应急预案经征求下一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专家意见后,由本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提出编制说明,报送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审定后,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以本级人民政府名义印发。
第二十一条 市和区县专项应急预案经本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审核后,由牵头起草单位报政府分管领导审定,必要时经本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专题会议审议,以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名义印发。
第二十二条 市和区县专项应急预案在提交本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审核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编制或修订背景、依据、过程及主要内容等。
(二)征求意见和对反馈意见的采纳情况,对分歧意见的处理结果和依据。
(三)应予以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市和区县部门应急预案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意见后,经本部门办公会议或专题会议审议,以本部门名义印发。
第二十四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主办或承办的大型活动的应急预案,参照市和区县专项应急预案的审批程序办理,以活动组委会名义印发;市有关部门主办或承办的大型活动的应急预案,参照市级部门应急预案的审批程序办理,以活动组委会或本部门名义印发。
第二十五条 街道乡镇应急预案经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审定后,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名义印发;居委会、村委会应急预案由居委会、村委会主要负责人审定。
第二十六条 单位应急预案由行业主管部门审核,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定后,以本单位名义印发。
第二十七条 应急预案印发后,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应按照保密规定公布应急预案简本。
第二十八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印发后20个工作日内,依照下列规定向有关单位备案:
(一)市总体应急预案报送国务院备案;区县总体应急预案报送市人民政府备案。
(二)市和区县专项应急预案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抄送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三)市和区县部门应急预案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四)街道乡镇应急预案报送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居委会、村委会应急预案报送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五)单位应急预案报送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市属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报送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的同时,抄送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六)大型活动应急预案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备案,抄送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七)应急预案备案应当同时报送纸质文本和电子文本。
第五章 应急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
第二十九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公开发布非涉密的应急预案或应急预案简本,普及应急预案常识。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制作有关应急预案宣传资料,向公众免费发放。
第三十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将应急预案培训作为应急管理培训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干部培训、公务员培训、应急管理干部日常培训内容。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通过编发培训材料、举办培训班、开展工作研讨等方式,对与应急预案实施密切相关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救援人员等组织开展应急预案培训。
第三十一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建立完善应急预案演练制度,结合实际制定年度演练计划,适时组织应急预案演练。
专项应急预案每2年至少演练1次,由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牵头,会同应急管理部门及应急预案相关部门组织开展;部门应急预案原则上每3年至少演练1次,由应急预案编制单位组织开展;大型活动应急预案由活动承办单位在活动举办前至少演练1次;基层应急预案、单位应急预案的应急演练应结合实际,突出重点,适时开展。
第三十二条 应急演练组织单位应当组织演练评估。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演练的执行情况,预案的合理性与可操作性,指挥协调和应急联动情况,应急人员的处置情况,演练所用设备装备的适用性,对完善预案、应急准备、应急机制、应急措施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等。
第六章 应急预案修订
第三十三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评估制度,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三)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五)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六)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七)应急预案编制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五条 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突发事件分级标准等重要内容的,修订工作应参照本办法规定的预案编制、审批、备案、公布程序组织进行。仅涉及其他内容的,修订程序可视情简化。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本市应急预案体系建设规划,督促指导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落实。各区县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县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管理工作,指导辖区内基层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工作。
第三十七条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推动各专项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市相关部门负责本部门、本系统应急预案体系的综合管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要明确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主管领导和具体负责同志,并为应急预案的编制、审批、发布、备案、演练、修订、宣传教育和培训等工作提供经费等必要保障。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津政办发〔2008〕147号)同时废止。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政办发〔2009〕56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9年7月27日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预案,是指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为依法、迅速、科学、有序应对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第三条 全市各级各类应急预案的规划、编制、审批、发布、备案、演练、修订、培训、宣传教育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应急预案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分级负责、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应急预案编制要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紧密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内容,切实提高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第六条 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组织、指导、督促编制应急预案,建立健全“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应急预案体系。
第二章 分类和编制
第七条 应急预案体系主要由以下六部分组成:
(一)市总体应急预案:明确应急管理和处置的组织指挥体系、处置原则、标准及程序,是全市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政府组织应对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
(二)市专项应急预案(包括保障行动方案):按照突发事件分类,分别编制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事件等4类突发事件的专项应急预案,和保障突发事件应对行动中某类应急资源(如资金、技术等)的保障行动方案;专项应急预案是政府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而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工作方案(或者保障政府应对各类突发事件中某项工作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三)市部门应急预案:市政府部门(单位)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涉及部门工作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四)地方应急预案:包括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社区)综合及单项应急预案,是分级管理和处置突发事件的直接依据。鼓励相邻、相近的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联合制定应对区域性、流域性突发事件的联合应急预案。
(五)企事业单位(学校)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学校)结合生产、经营和工作实际编制的应急预案,是本单位应急管理和处置的直接依据。
(六)重大活动应急预案:重大活动主办或承办单位根据活动内容和特点专门编制的应急预案。
第八条 各级各类应急预案编制的部门(单位):
(一)市总体应急预案由市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负责编制。
(二)市政府专项应急预案、市部门应急预案由市有关部门(单位)负责编制。
(三)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社区)综合及单项应急预案,分别由县(市、区)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有关部门(单位)及乡镇(街道)、村居(社区)负责编制。
(四)企事业单位(学校)应急预案由本单位负责编制。
(五)大型活动应急预案由主办或承办单位负责编制。
第九条 各级各类应急预案编制的程序:
(一)建立应急预案编制小组。应急预案主管部门(单位)应组成预案编制工作小组,吸收预案涉及主要部门和单位业务相关人员、有关专家及有现场处置经验的人员参加。编制工作小组组长由应急预案主管部门(单位)有关负责人担任。
(二)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
1.风险评估。针对突发事件特点,识别事件的危害因素,分析事件可能产生的直接后果以及次生、衍生后果,评估各种后果的危害程度,提出控制风险、治理隐患的措施。
2.应急资源调查。全面调查本地区、本单位第一时间可调用的应急队伍、装备、物资、场所等应急资源状况,必要时对本地居民应急资源情况进行调查,为制定应急响应措施提供依据。
(三)征求意见和评审。
1.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的意见,与相关的预案做好衔接。涉及其他单位职责的,应当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必要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要求或实际需要,征求相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
3.预案评审可由牵头编制单位组织专家评审,或委托第三方独立的评估机构评审。
4.预案评审的参考标准。
(1)完整性:要素、职能和响应过程等方面是否合理、完整。
(2)符合性: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等。
(3)适当性:情景设置、危害性分析、应急资源掌握是否符合实际情况,是否恰当。
(4)可行性:响应行动和处置措施是否具体、可行。
(5)衔接性(兼容性):与总体预案是否衔接,和相关预案是否衔接,有无矛盾之处。
第十条 各级各类应急预案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应急预案的编制要符合国家相关法律,国家、省相关法规、标准的规定。
(二)体现《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的“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要求,体现“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专业处置、部门联动,条块结合、军地协同,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应急工作指导方针。
(三)保持与上级和同级相关应急预案的紧密衔接,保持与相邻行政区域相关应急预案的衔接。
(四)与突发事件风险状况和现有应急处置能力相适应。
(五)应对措施具体,可操作性强。
(六)内容完整,简洁规范,通俗易懂,好记管用。
第十一条 各级各类应急预案基本格式:
(一)总则。主要包括编制目的、编制依据、适用范围、工作原则等。
(二)风险评估。
1.辖区基本概况:包括地理地貌、基本情况。
2.突发事件危险性评估:本辖区历史上本类突发事件发生情况,并分析今后发生的可能性。
3.应对能力评估:根据本辖区应急物资、装备及应对人员队伍的现状,对应对能力、反应做出预判。
(三)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主要包括领导机构、指挥机构和日常工作机构及有关部门(单位)和人员职责、组织体系框架、应急联动机制等。
(四)预防与预警机制:主要包括信息监测与报告、预警预防行动、预警支持系统、预警级别发布以及预警化解措施等。
(五)应急处置:主要包括分级响应程序、信息共享与处理、响应程序、应急通讯、指挥与协调、区域和部门(单位)联动机制、紧急处置、应急人员安全防护、群众安全防护、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调查分析检测与后果评估、新闻发布、应急结束等。
(六)后期处置:主要包括善后处置、恢复重建、社会救助、保险理赔以及评估、调查和总结等。
(七)保障措施:主要包括通信与信息、应急支援与装备、应急队伍、交通运输、医疗卫生、社会治安、物资经费、社会动员、紧急避难场所、技术储备、监督检查、公众须知等。
(八)监督管理:主要包括宣传培训、预案演练、奖励与惩罚。
(九)附则:主要包括有关名词术语、缩写语与编码的定义与说明、应急预案管理与更新、国际(国内)沟通与协作、制定与解释部门、预案实施或生效时间等。
以上为应急预案框架的基本内容,有关部门和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或减少有关内容。各级各类应急预案有涉密内容的,应严格按照保密规定进行管理。
村居(社区)以及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格式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提倡预案表格化、预案上墙,文本做到简洁明了。
第十二条 各级各类预案内容侧重点:
(一)总体应急预案主要规定突发事件应对的基本原则、组织体系、运行机制,以及应急保障的总体安排等,明确相关各方的职责和任务。
(二)市县级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组织指挥机制、风险评估、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措施、队伍物资保障及调动程序等内容,重点规范市级和县级层面应对行动,体现应急处置的主体职能;乡镇(街道)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传播、组织先期处置和自救互救、信息收集报告、人员临时安置等内容,重点规范乡镇(街道)层面应对行动,体现先期处置特点。
(三)针对重要基础设施、生命线工程等重要目标物保护的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风险隐患及防范措施、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和紧急恢复等内容。
(四)针对重大活动保障制定的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活动安全风险隐患及防范措施、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人员疏散撤离组织和路线等内容。
(五)针对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供队伍、物资、装备、资金等资源保障的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组织指挥机制、资源布局、不同种类和级别的突发事件发生后的资源调用程序等内容。
(六)联合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相邻、相近地方政府及其部门间信息通报、处置措施衔接、应急资源共享等应急联动机制。
(七)基层(包括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应急预案侧重明确应急响应责任人、相关单位联系方式、风险隐患监测、信息报告、预警响应、应急处置、人员疏散撤离组织和路线、可调用或可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情况及如何实施等,体现自救互救、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特点。
(八)村居(社区)应急预案应当紧密结合实际,侧重明确应急响应责任人、信息报告、先期处置、人员撤离等有关内容。
第十三条 各预案编制单位可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具体情况,编制应急预案操作手册,内容一般包括应对流程图、有关突发事件分级和响应标准、领导小组(指挥部)成员通讯录、成员单位职责及分管领导和联络员通讯录、专家小组、应急资源、队伍情况一览表、危险源与灾害点现状分布图(册)、标准化格式文本等。
第三章 审批与备案
第十四条 应急预案主管部门(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应急预案审批和备案。
预案编制牵头单位上报审批的材料包括:请示发文的正式公函(含请示发文的正式公函、编制说明和预案送审稿)、向有关部门内部征求意见的正式公函(含预案征求意见的正式公函、各部门反馈意见正式公函和意见采纳说明)、专家评审意见(含专家评审意见、专家组组成名单、组长签名)。预案送审稿须经本级预案管理部门审核通过。
其中,密级预案,除了提供预案送审稿,还需要提供可以公开内容的预案简本。
(一)市总体应急预案:由市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编制、修订,应当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报上级政府及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备案。
(二)市专项应急预案:由各预案主管部门编制、修订,市政府预案管理部门给予指导审核,应当经本级政府审批(如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分管领导的,须会签),必要时经本级政府常务会议或专题会议审议,报省相关部门备案。
(三)市部门应急预案:应当经预案主管部门有关会议审议,报本级政府备案,同时抄送上一级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四)地方应急预案:
1.县(市、区)总体应急预案由本级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报市政府及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备案;专项应急预案由县(市、区)政府审批,必要时经本级政府常务会议或专题会议审议,报市政府预案管理部门备案,同时报市有关部门(单位)备案;县(市、区)部门应急预案由预案主管部门有关会议审议,报本级政府备案,同时抄送上级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2.乡镇(街道)应急预案由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审批,报县(市、区)政府预案管理部门备案。
3.村居(社区)应急预案经村民(居民)委员会通过,报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备案。
(五)企事业单位(学校)应急预案由本单位行政办公会议审定,报同级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抄送同级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无行政主管部门的企业,报企业登记注册地政府行业管理部门(机构)备案。
(六)重大活动应急预案报活动举办地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县级以上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备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公布与实施
第十五条 各级各类应急预案的公布:
(一)市总体应急预案,以市政府文件的形式公布。
(二)市专项应急预案,以市政府办公室文件的形式公布;部分预案以“两办”文件的形式发文;涉密预案可公开预案简本。
(三)市部门应急预案,以市政府部门(单位)文件的形式公布,必要时,报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审定后,由市政府办公室转发。
(四)地方应急预案:县(市、区)总体应急预案由县(市、区)政府文件的形式公布;县(市、区)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分别由县(市、区)政府办公室和部门(单位)文件的形式公布;乡镇(街道)应急预案以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文件的形式公布,村居(社区)应急预案以村居(社区)名义张榜公布。
(五)企事业单位(学校)应急预案,以企事业单位(学校)文件的形式公布。
(六)重大活动应急预案,以主办或承办部门(单位)文件的形式公布。
第十六条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类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应向社会公布。凡涉密的应急预案必须删除涉密内容,编制应急预案简本再予公布。
第十七条 各级各类应急预案的编制部门(单位)负责组织应急预案的实施,有关部门(单位)根据预案要求建立相应的联动协作机制,应急预案实施时按照规定职责进行应急响应。
第五章 应急演练
第十八条 市、县(市、区)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负责指导督促开展应急预案演练活动。
(一)应急预案主管部门(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应急预案演练制度,制订年度计划报同级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
(二)应急预案主管部门(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演练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组织开展人员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
(三)专项应急预案演练由各预案主管部门年初报计划,每2年至少进行1次应急演练;部门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原则上每2年进行1次应急演练。
地震、台风、洪涝、滑坡、山洪泥石流等自然灾害易发区域所在地政府,重要基础设施和城市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生命线工程经营管理单位,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医院、学校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等,应当有针对性地经常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四)乡镇(街道)、村居(社区)预案,可以乡镇(街道)为单位,每年择一村居(社区)轮流演练。
(五)学校预案,由各级教育主管部门牵头,按教育部发布的《中小学幼儿园应急疏散演练指南》(教基一厅〔2014〕2号)规定,中小学校每月至少要开展1次应急疏散演练,幼儿园每季度至少要开展1次应急疏散演练。
(六)大型活动应急预案的制定单位应在活动举办之前至少开展1次综合性演练。
第十九条 各预案主管部门每年12月30日前将本年度演练情况汇总,报本级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
第六章 评估和修订
第二十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在每次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或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及时对应急预案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教训,提出修订建议,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第二十一条 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演练的执行情况,预案的合理性与可操作性,指挥协调和应急联动情况,应急人员的处置情况,演练所用设备装备的适用性,对完善预案、应急准备、应急机制、应急措施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等。
鼓励委托第三方进行演练评估。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一)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三)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六)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七)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三条 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突发事件分级标准等重要内容的,修订工作应参照本办法规定的预案编制、审批、备案、公布程序组织进行。仅涉及其他内容的,修订程序可根据情况适当简化,可采用修订预案操作手册的方式,视同预案修订。
第二十四条 全市各级政府及部门(单位)应急预案原则上每3年修订1次。
乡镇(街道)、村(社区)、企事业单位(学校)及其他应急预案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
有关法律法规、行业管理对应急预案修订时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关部门(单位)和人员对生效期间的应急预案认为有必要进行修订,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应急预案主管部门(单位)。
应急预案主管部门(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作出是否修订应急预案的决定,并给予书面明确答复。
第二十五条 应急预案主管部门(单位)做好有关应急预案的衔接工作,对发生相互抵触、不衔接的情况,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协调解决:
(一)下级政府、部门(单位)的应急预案应当服从上级政府、部门(单位)的应急预案,重大事项相互抵触、不衔接的,由上级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单位)负责协调。
(二)同级政府部门(单位)应急预案之间相互抵触、不衔接的,由本级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负责协调,重大事项相互抵触的,报请本级政府应急管理领导机构研究解决。
(三)乡镇(街道)、村居(社区)以及企事业单位(学校)应急预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权限协调解决。
第七章 培训和宣传教育
第二十六条 各地、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应急预案的宣传工作,充分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等多种媒体广泛宣传,制作通俗易懂、好记管用的宣传普及材料,向公众免费发放。
(一)市总体应急预案、市专项应急预案及部门应急预案可通过媒体宣传报道,并及时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及部门网站上公布。
(二)县(市、区)综合应急预案可通过当地媒体宣传报道,并及时在县(市、区)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
(三)对乡镇(街道)、村居(社区)、企事业单位(学校)应急预案,应当充分利用广播、宣传栏、宣传画、标语口号等方式进行宣传。
(四)媒体应当加强应急预案宣传,及时公布应急报警和处置电话,宣传公共安全知识,提高公众防灾避险、自救互救的能力。
第二十七条 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各级各类应急预案培训。
(一)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应急预案培训工作,将应急预案培训作为应急管理培训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干部培训、公务员培训、应急管理干部日常培训内容,增强安全责任意识,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二)各地、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应急管理专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的应急预案培训工作,定期组织开展应急预案培训,提高执行应急预案的能力。
(三)企事业单位(学校)、村居(社区)要对全体职工(学生)、村民(居民)进行应急预案培训,提高防范风险和自救互救能力。
(四)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通过编发培训材料、举办培训班、开展工作研讨等方式,对与应急预案实施密切相关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救援人员等组织开展应急预案培训。
第八章 组织保障
第二十八条 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为本部门(单位)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统一组织领导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落实专门的部门和人员做好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以及实际工作需要编制和修订应急预案,导致突发事件处置不力或损失影响扩大的,应当依法追究部门(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在应急处置中未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进行处置,造成突发事件事态和影响扩大的,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条 各地及其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要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相关具体工作,将应急预案规划、编制、审批、发布、演练、修订、培训、宣传教育等工作所需经费纳入预算统筹安排。
第三十一条 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加强信息交流,不断提高应急预案管理信息化水平。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0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9年9月30日。原《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温政办〔2009〕19号)文件同时废止。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