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区城市绿化办法

为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城市生态,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和《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威海市区城市绿化办法。

威海市区城市绿化办法基本信息

中文名 威海市区城市绿化办法 发布机构 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10年11月1日 实施日期 2010年11月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城市生态,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和《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管理。

法律、法规对森林、古树名木以及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的绿化活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威海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市区城市绿化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直城建管理区范围内的城市绿化管理工作。环翠区和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的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各自辖区内的城市绿化管理工作。

公安、国土资源、规划、城管执法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绿化工作。

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 城市绿化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生态优先、统筹发展和政府组织、全民参与、共建共享的原则。

第五条 城市绿化事业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保障城市绿化经费投入,加强科学研究和技术辅导,保护生物多样性,鼓励选育乡土树种及节水耐旱植物,推广生物防治病虫害技术,促进绿化科技成果的转化,不断提高城市绿化的科技水平和艺术品位。

第六条 市区内的单位和具有劳动能力的适龄公民,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

第七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兴办城市绿化事业,积极开展花园式单位和绿化先进单位等群众性创建活动,全民参与建设生态园林城市。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或向城管执法部门举报损害绿化的行为。

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按规定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各类绿地。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在实施中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重新审批。

第十条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绿地系统规划和城市发展需要,制定年度城市园林绿化建设计划和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建设任务、责任单位、投资规模、完成时限和资金来源,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十一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划定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包括已建成绿地的控制线和规划预留绿地的控制线(以下称城市绿线),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 下列区域应当划定城市绿线:

(一)现有和规划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附属绿地及其它绿地;

(二)城市规划区域内的河流、湖泊、水塘、湿地、海岸线、山体、林地等城市景观生态控制区域;

(三)城市规划区内的风景名胜区、散生林植被及古树名木保护范围等;

(四)其它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

划定的城市绿线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三条 规划、城市绿化和城管执法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定期对城市绿线的控制和实施情况进行联合监督检查,并向同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和上级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项目,其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工程总用地面积的比率(以下称绿地率),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新建高层、低层住宅不低于50%,多层住宅不低于35%;

(二)城市道路主干道不低于30%,次干道不低于25%,其它城市道路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新建医院、宾馆、文化、娱乐场所不低于45%,疗养院(所)不低于50%;

(四)新建学校、体育场馆、科研院所不低于40%;

(五)新建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用房不低于35%;

(六)风貌保护区不低于25%。

旧城改造项目执行上述标准确有困难的,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绿地率可适当降低,但不应低于20%(属于居住区、工业区的,其绿地率不得降低)。

第十五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建设项目审批手续时,应当根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详细规划确定项目附属绿化用地面积比例。建设单位报送的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应当包括附属绿化用地平面图,并标明绿化用地的面积、位置及相关各项指标。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参加审查,审查合格后方可办理后续相关手续。

城市规划区内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干道绿化带和风景林地等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报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七条 绿化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省和本市相关标准和规范。从事绿化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格。依法应当实行招标的绿化工程,应当按照国家、省和本市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开招标。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与其附属绿化工程应当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完成绿化的时间,不得迟于主体工程投入使用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

第十九条 对经批准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绿地率达不到规定指标要求,建设单位不能按规定面积就地或易地补建所缺绿地、委托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易地补建的,应当按照规定向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缴纳易地补建绿地代建费。

第二十条 城市绿化工程竣工后,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或者该工程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竣工验收。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应当纳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范围,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对绿化工程进行验收,将验收结果载于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报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城市绿化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后,有关资料应当按照《威海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纳入城市建设档案进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居住区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制作绿化用地平面图标牌,明确绿地率、绿地面积及范围,在显著位置进行永久公示。

第二十三条 提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社区和城市居民充分利用房屋周围的空闲地,搞好环境绿化,推广垂直绿化、屋顶绿化,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为其提供技术支持。

第二十四条 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为闲置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进行临时绿化,所需费用由土地使用权人承担。

第三章 管理和保护

第二十五条 城市绿化维护和管理(以下简称管护)责任按照如下规定确定:

(一)政府投资的绿地及绿化设施,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负责;纳入“门前三包”管理的道路绿化,由该路沿街的门市、商业网点等单位按照责任书签订的范围、内容和要求进行管护;

(二)单位或者个人投资建设的绿地及绿化设施,由产权人或者经营者负责;

(三)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绿地及绿化设施,由物业公司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绿地及设施,由建设单位或者产权单位负责;

(四)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保留的树木,在工程建设期间由建设单位负责。

管护责任不清或者有争议的,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确定管护人。

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的城市绿地管护,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管护单位。

管护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和本市绿地、树木管护技术标准对绿地、树木进行管护并做好防火工作。

第二十七条 城市绿化发生病虫害,管护单位无能力防治的,可委托城市绿化主管部门防治;管护单位未积极履行防治义务或防治达不到要求的,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可代为防治,由管护单位支付相关费用。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线和城市绿化用地性质。确需改变的,应当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按规定的程序报批后方可实施。

居住区配套绿地确需改作它用的,应当在满足绿地规定指标要求的情况下,经业主大会同意后按规定的程序报批。

因改变城市绿线或城市绿化用地性质造成城市绿地损失的,占用单位应当按照占补平衡的原则实行易地绿化,并承担易地绿化建设费用。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

因建设或者其它特殊原因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必须报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占用手续。其中涉及单位附属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及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绿地,应当向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缴纳绿化补偿费。

第三十条 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绿地系统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应当限期迁出或拆除。

第三十一条 城市树木花草所有权按下列规定确认:

(一)政府投资栽植、群众义务栽植和历史遗留无据可查归属的树木花草,归国家所有;

(二)各单位在其用地范围内种植的树木花草,归本单位所有;

(三)居住区绿地由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属于个人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禁止擅自砍伐和移植城市树木,确需砍伐和移植的,必须经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因抢险救灾或处理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需要,可以对树木进行修剪或砍伐,组织紧急情况处理的单位必须在事发3日内,将有关情况报告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由此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财产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赔偿。

第三十三条 城市新设管线应尽量避让现有树木,确实无法避让的,在设计和施工前要制定保护和补救措施,报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四条 为保证管线安全使用需要修剪树木的,必须经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批准,按照兼顾管线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园林绿化单位进行修剪,修剪费用由申请修剪单位负担。

第三十五条 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属古树名木。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古树名木实行统一管理,建立档案和标志,由权属单位或个人负责管护,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技术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六条 严禁砍伐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必须迁移古树名木的,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申请迁移者应委托具有园林绿化施工资质的单位实施。

第三十七条 对城市公园应当加强管理,保持园容整洁、设施完好。公园内兴建游乐设施、服务网点及其它影响绿化功能的建设项目,必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公园周围不得建设有碍公园景观、污染环境的建设项目。

第三十八条 禁止下列损害绿化的行为:

(一)在树木旁或者绿地内排放污水,倾倒有毒有害物质、垃圾、渣土及其它废弃物;

(二)损毁树木、花草及绿化设施;

(三)在树木或者绿化设施上悬挂广告牌或者其它物品;

(四)在绿地内取土、搭建构筑物;

(五)在绿地内用火、焚烧、燃放鞭炮;

(六)其它损害绿化成果及绿化设施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城市绿化管护的规范和标准,加强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

第四十条 城市绿化管护达不到标准,影响城市容貌的,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治。对逾期未整治的,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可代为整治,由产权单位或管护单位承担相关费用。

第四十一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绿地及绿化资源数据库,并及时更新,实行数据动态管理。

第四十二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绿化植物的生物病虫害防治,并协助森林植物检疫机构搞好有害生物检疫。建立有害生物疫情及病虫害监测预报网络,编制生物灾害事件应急预案,健全生物预警预防控制体系。

第四章 罚 则

第四十三条 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或者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坏树木花草的,处以赔偿费用1至3倍的罚款;

(二)擅自修剪树木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因擅自修剪造成树木死亡的,处以树木赔偿费3至5倍的罚款;

(三)擅自砍伐树木的,处以树木赔偿费3至5倍的罚款;

(四)砍伐、擅自移植古树名木或者因管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死亡的,处以每株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损坏绿化设施的,处以赔偿费1至3倍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并可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六条 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市直城建管理区范围划分执行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

第四十九条 荣成市、文登市、乳山市的城市绿化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2010年11月1日起实施,1994年10月17日市政府发布的《威海市城市绿化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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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2011-6-23 10:18 来源:法律教育网 【大 中 小】【我要纠错】 发文单位 :广东省潮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11-6-23 执行日期 :2011-6-23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各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潮州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潮州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发展城市绿化事业,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产、生活环境,根据国务 院《城市绿化条例》、《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区范围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市城区范围内的单位及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履行植树或者其它绿化义务; 有权制止、举报破坏城市绿化的行为。 第四条 潮州市城市综合管理局是市城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绿化行政主管部 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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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城市绿化事业发展,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 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 ,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 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全省城乡绿化工作。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市绿化工作。 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 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管理 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作为现代化城市建设的 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城市绿化新技术、新成果,发 展垂直绿化,鼓励屋顶绿化,讲究植物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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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威海那点事(ID:weihainadianshi)

作者:咨询师羽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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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润威海湾九里:央企高端楼盘,小区填海建造,可想而知看海效果那也是没谁了,具体看参见:华润威海湾九里怎么样 幸福海岸、金猴新外滩名居:海滨路西,市中心次新房,部分房源观海效果不错,也可以算是一线海景房吧合庆半月湾区域海景房楼盘:东紫园、星天地、香庭海、伴山伴岛

东紫园:别墅、洋房、公寓一体的高端旅游度假项目,小区环境最佳,合庆最好地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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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天地:品质和小区设计一般,但是观海效果超级好 香庭海:西班牙风格,花园洋房,紧邻合庆半月湾铁人三项起点,一线海景房,没毛病。 伴山伴岛:地势较高的高层住宅,基本上小区内就可以观海,尤其以1、2、3号楼高层观海效果最佳,俯视整个合庆乃至整个九龙湾、刘公岛。这个小区距离海边较远,但是由于超好的观海效果,就把他放到威海市区海景房里吧。 环海路一线海景房:海宴台、金海悦庭、蓝山海岸、山海华府

海宴台看海效果

海宴台、金海悦庭:依海而建,别墅和洋房小区,环境、观海都不错 山海华府:山坡上的别墅项目,较有特色,但管理稍差。

蓝山海岸:葡萄滩最近的住宅项目,其实这个小区不算是威海海景房,只不过离海较近,高层看海,主要还是这里项目太少了,权当参考吧。

龙泽府,保利凯旋公馆看海效果

环翠的海岸线虽然长,但是真正意义的一线海景房确没多少,很多从业者,把能够看到海的房子都向购房者以海景房的名义推荐,比如保利凯旋公馆和龙泽府的房子,本就在仙姑顶山下,距离海岸线1500米左右,由于地势较高,有的房子3楼以上就能见海,高层东边户有的看海效果也是非常不错。但严格来说,这些不能算是海景房概念吧。诸如此类的楼盘有:保利红叶谷、海韵华府、望岛名郡、望海园、半月湾壹号公馆等,高区海景房 金海滩依海嘉园:距离金海滩50米,出门即是金海滩浴场,紧邻哈工大和山大校区。 新浪屿花园:2008年开盘,高区金海,滩浴场南(帝王宫市场北50米),高技区第一海水浴场南,北依大海。海景房,大海就在咫尺。 金海岸花园、金海湾花园:高区老房子,位置不错,大学城在身边,大海在面前。

海景花园:2008年建成,算是老房子了,海景是有,花园算不上。本地刚需可以考虑,度假、休息前不是很适合。

国际海景城看海效果

国际海景城:2005年建成,紧邻国际海水浴场,典型的海景房小区,在家观海景,出门即是海水浴场,就如自家院子里的游泳池一样方便,周边配套欠佳,旅游度假非常好。高区北侧大海,冬天风大而冷。 海信海景壹号:同国际海景城一样,一线海景,位置靠西一些。 盛德湾景国际:在售新盘,高端盘,离海近,观景不错,小区环境也非常不错。房价很高,高区高端海景房项目。 另外,金猴圣海名居、盛德世纪家园、尚珑海域等几个项目也是不错的几个近海楼盘,但不属于一线海景房,对于那些喜欢大海但有不想离海太近的购房者还是比较理想的,另外靠近市区,生活配套较高一些。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为提高城市绿化管养水平,加快形成城市绿化养护的市场化、专业化和规范化管理机制,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就市区城市绿化养护实行招投标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施范围

本市市区范围内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养护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及道路绿化等城市绿化。

二、实施步骤

1、凡用财政性资金养护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道路绿化(包括行道树)等城市绿化,自2003年起一律实行招投标养护。

2、现使用财政性资金已由各区分块养护的城市绿化,自2003年起逐步实行招投标养护。

三、组织管理

1、市园林绿化部门统一管理并负责组织实施市区城市绿化养护招投标工作,财政、建设等部门参与相关工作,具体按照《常州市市区城市绿化养护招投标实施细则》(见附件)执行。

2、市区大型公共绿地、主要景观路等重要地段的城市绿化养护项目招投标由市园林绿化部门组织发包,其他城市绿化养护项目招投标由所在区建设(园林)部门或养护出资单位组织发包。

四、检查考核

市园林绿化部门负责由其组织发包的城市绿化养护项目的日常检查、考核和技术指导,并根据考核结果,支付养护经费; 各区建设(园林)部门组织发包的城市绿化养护项目由市园林绿化部门和所在区建设(园林)部门负责日常检查、考核和技术指导,并根据考核结果,支付养护经费。

五、养护经费

实行招投标养护的城市绿化所需养护经费由市财政部门与市园林绿化部门共同测定,并按规定在年初确定城市维护经费预算中列支。

六、生效日期

本意见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金坛市、溧阳市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参照本意见执行。

附件:《常州市市区城市绿化养护招投标实施细则》

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

常州市市区城市绿化养护招投标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绿化养护招投标行为,保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养护的城市绿化项目招投标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城市绿化养护招投标实行公开、公平、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城市绿化养护招标按下列方式进行:

(一)公开招标,由招标人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发布招标公告,邀请不特定的单位参加投标;

(二)邀请招标,由招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邀请3个以上(含本数)有能力承担相应养护任务的单位参加投标。

第五条 招标人在开始正式招标之前,应当设立招标组织或者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并在编制完成招标文件、评标定标办法后方可组织招标。

第六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养护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综合说明书,包括项目名称、地点、养护范围、养护工作量及清单、养护期限、技术要求、质量标准、现场条件、承包方式等;

(二)项目范围内必要的图纸和资料说明;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

(四)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及办法;

(五)评标标准和办法;

(六)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的日程及地点安排;

(七)投标报价要求及其计算方法;

(八)应预缴的投标保证金及其说明事项;

(九)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十)其他依法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七条 招标人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应具备以下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城市绿化养护项目的性质及相关情况;

(三)对投标人的资质要求及审查办法;

(四)投标截止时间及地点;

(五)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

(六)其他依法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八条 招标人应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质预审,潜在投标人申请资质预审应当按照招标人的要求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

(二)资质证明;

(三)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九条 招标人对潜在投标人资格预审结束后,向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分别发出预审合格通知书,同时将资格预审结果分别告知其他申请人,并向资质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分发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

潜在投标人在领取招标文件时,必须按招标文件要求缴纳投标保证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一)在投标过程中有舞弊行为的;

(二)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30日内,不按规定签订书面合同的;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投标的其他情况。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第十一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二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响应。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投标人简况;

(二)投标文件综合说明;

(三)按工程量填写单价、总价、主要材料用量;

(四)保证养护质量、安全的主要技术措施;

(五)养护计划;

(六)承担养护项目拟派出的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和拟用于完成养护项目的主要机械设备情况;

(七)其他依法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三条 投标文件应当按规定格式填写,内容齐全、字迹清楚,并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的印章密封后,在规定的日期内送达规定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第十四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五条 开标应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十六条 开标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第十七条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十八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财政、建设等部门有关人员和有关专家组成,成员一般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成员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第二十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一条 城市绿化养护项目推行“无标底招标、有标底评标”的评标法,也可以采用技术标和商务标评审相结合的“两阶段评标办法”。

第二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及方法,审查和确认投标的有效性,并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二十三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未中标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签订书面合同。合同主要内容必须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相一致,并明确有关违约责任。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中标通知书及时下拨城市绿化养护的相关费用。

第二十五条 中标人应当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负责,并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其他城市绿化项目养护,可以参照本细则进行招投标。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 2100433B

临沂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绿化管理,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建设生态宜居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县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管理。

第三条 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绿化工作,县区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的城市绿化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绿化工作。

第四条 城市绿化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科学规划、因地制宜、严格保护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区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安排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资金。

第六条 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赠、捐资、认养、植树纪念等方式,参与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根据有关规定可以享有绿地、苗木一定期限的冠名权。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城市绿地及绿化设施,有权制止、投诉和举报损坏绿地和绿化设施的行为。

第八条 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县区政府应当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九条 市级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由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会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后依法纳入市城市总体规划。

县级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由县政府组织相关部门编制,县政府批准后依法纳入县城市总体规划。县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部门应当将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备案。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因城市总体规划修编等原因确需修改的,规划编制部门应当及时进行修改,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条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报批前,规划编制部门应当将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草案予以公示,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征求有关部门单位、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第十一条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确定城市绿线,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城市绿线未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后,按照法定程序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二条 城市绿线内的土地,不得改作他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已批准的规划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与城市绿化无关的建设。

第十三条 城市绿化建设应当达到以下指标要求:

(一)新建居住区项目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属于旧城区改建的,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二)学校、医院、疗养院、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等单位的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三)商业服务业设施项目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四)新建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四十;道路红线宽度大于五十米的道路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道路红线宽度四十米以上五十米以下的道路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道路红线宽度小于四十米的道路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五)铁路干线两侧的防护绿地宽度应当不小于五十米,铁路支线两侧的防护绿地宽度应当不小于二十米;

(六)工业以及其他建设项目的绿地指标按照《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

属于旧城区改建的项目,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指标可以降低五个百分点。

建设项目属于兼容用地性质的,其绿地率标准按照所含类别综合确定。

第十四条 市、县区政府应当加强城市水系建设,积极推进城市河道生态化、自然化建设与修复,营造滨水(河)生态景观。

滨水(河)区域应当按照相关规划和技术规范进行绿化。在不妨碍河道行洪的前提下,流经市城市规划区的沂河、祊河等主干河道两侧应当建设五十米以上二百米以下的绿化带。其他河流应当按照《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和市、县城市规划的要求建设不小于三十米的绿化带。

第十五条 市、县区政府应当依托水系、公园绿地等资源,统筹规划建设以林荫道为主的绿道网络,为公众提供舒适的休闲空间。

第十六条 城市绿化应当注重植物群落多样性和乡土植物的应用,科学培育、引进和应用适应本地自然环境的植物品种。

第十七条 加强海绵型城市绿地与公园建设,构建海绵城市绿地系统。城市绿地内铺装道路应当优先采用透气、透水的环保材料。

第十八条 新建公共建筑以及商业、居住区等建设项目,适宜采取屋顶绿化的,鼓励实施屋顶绿化。

桥梁、墙体、围栏、护坡等建筑物、构筑物,适宜采取立体绿化的,鼓励进行立体绿化。

第十九条 推广林荫停车场建设,室外公共停车场(位)具备绿化条件的,应当栽植庇荫乔木,配植绿化隔离带、植草地坪。

第二十条 城市绿化建设应当与市政公用设施、交通、消防、水利等建设协同推进,统筹兼顾。

第二十一条 开发利用城市绿地地下空间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设规范,不得影响绿化植物正常生长和城市绿地使用功能。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应当有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参加审查。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审查通过后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

第二十三条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和含有附属绿化工程的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绿化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统一安排绿化工程施工,并在主体工程竣工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内完成。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和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和城市绿地使用性质。因城乡规划调整或者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原因确需改变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改变城市绿化规划和城市绿地使用性质不得减少城市绿地总量。经批准改变绿地性质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先补后占、占补平衡的原则,就近或者易地补建同等面积的城市绿地。不能按照规定补建所缺面积的,应当按照省市有关规定通过价格评估等方式确定补偿额度,补偿资金缴同级财政。

第二十六条 城市绿化管护责任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政府投资或者政府投资占主导地位的城市绿地,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

(二)单位附属绿地、生产绿地和居住区绿地中的庭院绿地,由权属单位负责;

(三)城市公路、铁路、河道、湖泊等用地范围内的绿地,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

(四)居住区绿地,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建设单位或者居住区所属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绿地养护管理责任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由该绿地辖区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确定养护管理责任人。

第二十七条 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制定我市绿化养护技术规程。

市、县区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为养护管理责任人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和服务,定期对城市绿化养护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城市绿地管护单位应当根据绿化养护技术规范和标准,做好城市绿地的浇水、施肥、除草、修剪、病虫害防治等养护工作。

第二十九条 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建立植物病虫害疫情监测预报网络,健全有害生物预警预防控制体系。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地。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应当依法审批,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临时占用绿地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应当办理延期手续,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占用期满后,占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清场退地,恢复原状。因临时占用造成损害的,占用单位负责赔偿损失。

第三十一条 城市绿地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绿地内倾倒污水、垃圾或者其他影响植物生长的有毒有害物质;

(二)野餐烧烤、焚烧物品,堆放物料、晾晒衣物、搭棚;

(三)放养家禽家畜、种植蔬菜及农作物;

(四)挖坑、采石、取土;

(五)攀折花木果实、践踏草坪;

(六)损坏座椅、花坛等绿化设施;

(七)其他损坏城市绿地和绿化设施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有树木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该宗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前应当告知城市绿化主管部门。

第三十三条 严禁擅自砍伐和移植城市树木,确需砍伐或者移植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审批。

城市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因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需要砍伐、移植树木的,相关单位或者个人可先行处理,并在紧急情况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补办相关手续。

第三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各种管线,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树木保持合理距离。因管线、交通、通讯等公共设施安全需要修剪树木的,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向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组织修剪或者设施管理单位自行修剪。

第三十六条 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和投诉举报制度,建立与相关部门单位的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城市绿化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绿化信用管理工作机制,将城市绿化工程的建设、施工等单位和城市绿地养护管理责任人以及其他相关单位、个人在城市绿化活动中的信用状况纳入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管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和规章未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损坏树木花草或者绿化设施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可以并处赔偿费一至三倍的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城市绿化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地,包括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广场用地、附属绿地和其他绿地。

绿化设施,是指城市绿地中可供游览、观赏、休憩的各类构筑物和用于绿化养护管理的各种辅助设施。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行政处罚权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根据市政府的规定,依照本办法做好本区域内城市绿化工作。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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