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 名 | 威海市建筑工程质量精致建设标准指导图册 | 作 者 | 威海市建筑业协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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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 |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 ISBN | 9787112229796 |
第1章 室外工程
1.1 室外地面
1.2 室外散水
1.3 室外台阶、坡道及栏杆
第2章 外墙工程
2.1 涂料外墙
2.2 金属与石材幕墙
2.3 玻璃幕墙
第3章 室内装饰装修工程
3.1 内墙涂饰
3.2 地面
3.3 墙面
3.4 门窗工程
3.5 吊顶工程
3.6 卫生间
3.7 楼梯间
3.8 细部工程
第4章 屋面工程
4.1 块体面层
4.2 混凝土整体面层
4.3 块瓦屋面面层
4.4 女儿墙与山墙
4.5 水落口
4.6 出屋面结构、管道
4.7 其他细部构造
4.8 屋面接闪器
第5章 重要功能用房
5.1 地下车
5.2 机房、配电室
5.3 楼层管井、楼层电井
5.4 电梯机房
5.5 消防控制
5.6 其他重要功能用房
第6章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
6.1 设备安装
6.2 管道安装
6.3 管线排布
6.4 器具安装
6.5 采暖系统
第7章 通风与空调工程
7.1 风管系统安装
7.2 风机与空气处理设备安装
7.3 空调用冷(热)源与辅助设备安装
7.4 空调水系统管道与设备安装
7.5 防腐与绝热
第8章 建筑电气工程
8.1 变配电室
8.2 成套配电柜、控制柜和照明配电箱安装
8.3 梯架、托盘、槽盒及插接母线安装
8.4 开关、插座安装
8.5 灯具、消防器具安
第9章 建筑工程标识
9.1 工程室外及外墙标识
9.2 公共部位标识
9.3 安装工程标识
9.4 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常见标识
参考文献2100433B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山东重要讲话精神,推进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建设精致工程,促进精致城市建设,威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定了《推进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 建设精致工程工作实施方案》。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规范标准,从工程开工到竣工验收备案的全过程,对施工单位、建设(房地产开发)单位等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控制实行的规范化管理活动。其核心内容是质量行为标准化和实体质量控制标准和。
国家质量标准统一是合格。不提倡优良的说法。优良是不确定的词句。
建筑工程最低质量标准是合格,当然你可以争取市优秀和省优,但不可以不合格,不合格就要整改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质量的控制途径,分别通过事前预控,过程控制和事后控制的相关途径进行质量控制 事前预控包括:1、施工条件的调查和分析;2、施工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3、施工组织设计...
威海市建筑工程质量控制要点(二○○七年) 一 总 则 1.1、为切实提高我市建筑工程质量,确保工程结构安全,克服 质量通病,完善建筑工程使用功能,力促我市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 量有显著提高,不断创造精品工程,特制定本质量控制要点。 1.2、工程质量控制要点制定的主要依据是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 强制性标准,并参考本地与外地成熟的工程质量管理经验,总结我 市近年来的工程建设中的经验教训后形成,其条目作为质量监督机 构着力加强管理和企业力求重点解决的内容。 1.3、结构工程质量要在保持传统结构形式质量稳步提高的基础 上,着重加强对大跨度结构、异型结构、桩基和地基处理、各类大 型幕墙等结构形式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要突出对大型公共建筑等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工程的质量监督管 理工作;加强以轻型钢结构为代表的对各类气象荷载敏感结构的工 程质量监督管理;抓好以商品混凝土为代表的主要结构材料的生产 和施工的全过程
威海市建筑工程质量控制要点(二○○七年) 一 总 则 1.1、为切实提高我市建筑工程质量,确保工程结构安全,克服质量通病,完善 建筑工程使用功能,力促我市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有显著提高,不断创造精品工 程,特制定本质量控制要点。 1.2、工程质量控制要点制定的主要依据是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强制性标准, 并 参考本地与外地成熟的工程质量管理经验,总结我市近年来的工程建设中的经验教 训后形成,其条目作为质量监督机构着力加强管理和企业力求重点解决的内容。 1.3、结构工程质量要在保持传统结构形式质量稳步提高的基础上, 着重加强对 大跨度结构、异型结构、桩基和地基处理、各类大型幕墙等结构形式的工程质量监 督管理。 要突出对大型公共建筑等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加强以 轻型钢结构为代表的对各类气象荷载敏感结构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抓好以商品混 凝土为代表的主要结构材料的生产和施工的全过程
第一条 为了促进和保障本市向精致城市方向发展,提升城市品质,改善居民生活环境和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精致城市建设,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精致城市,是指秉承励精致远、追求卓越的精神,对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服务等相关要素进行优化和规制,构建的特色鲜明、包容和谐、宜居宜业、安全韧性的生态文明城市类型。
第三条 精致城市建设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精当规划、精美设计、精心建设、精细管理、精准服务、精明增长,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参与,促进城市高品质发展。
第四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精致城市建设的领导,制定精致城市建设规划纲要、指标评价体系和行动方案,将精致城市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
第五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精致城市建设推进工作议事协调机制,负责精致城市建设重大政策研究、重点问题协商等工作。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管理主管部门负责精致城市建设的综合协调和监督指导工作。
第六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积极参与精致城市建设活动。
对在精致城市建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八十六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绿道,是指以绿化为特征,供市民运动健身、休闲游憩的自行车骑行、步行以及骑行步行兼有的慢行道路。
(二)服务驿站,是指供绿道使用者途中休憩、交通换乘等场所。
(三)公共环境艺术品,包括城市雕塑、壁画、绿化造景等艺术作品和艺术化的景观灯光、水景、城市家具等公共设施。
(四)城市家具,是指城市中为公众生活、出行等提供公共服务的指路标志、垃圾容器、站点、座椅等配套设施,一般设置在街道、广场、绿地或者其他公共部位,是城市生活、环境和景观的重要组成部分。
(五)一刻钟社区生活圈,是指在十五分钟步行可达范围内,配备生活所需的基本服务功能与公共活动空间,形成安全、友好、舒适、便捷的社会基本生活平台。
第八十七条 本条例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八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对其法律责任已经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九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精致城市建设工作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安装空调室外机等外置设施设备妨碍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城市建设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擅自设置、占用、损毁、撤除停车泊位及其附属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城市建设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车辆所有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拒绝驶离、处置或者无法与车辆所有人取得联系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城市建设管理主管部门将车辆拖移至指定的场所存放。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城市建设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定期通过公共媒体公示被拖移车辆信息,车辆所有人应当及时认领处置。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在公园、广场从事危害他人人身安全或者妨碍社会秩序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定,驾驶汽车、摩托车等机动车进入公园、广场的休闲、健身区域的,由城市建设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等单位未按照要求敷设管线的,由城市建设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第三款规定,在建筑物外私自架线拉线的,由城市建设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建设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保持垃圾容器摆放整齐、外观清洁、密闭完好或者实施定期清洗、消毒的;
(二)将自用垃圾容器沿街摆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