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洪山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及奖励办法基本信息

中文名 武汉市洪山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及奖励办法 发布单位 武汉市洪山区

武汉市洪山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及奖励办法评选对象

承担区级招商引资工作的单位。

武汉市洪山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及奖励办法评选方法

分街、镇、乡和区有关部门二个层次进行评选,分别评出一等奖一名、二等奖二名、三等奖三名。

武汉市洪山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及奖励办法评选的条件

1、主要招商引资指标的完成(含引进国外资金、引进区外资金、出口创汇等指标)。指标完成计100分;未完成指标按未完成程度扣分;超额完成按超额程度加分,每超5%加1分,最高加10分。

2、招商引资工作质量。主要包含引进的资金中产业项目、高科技项目所占比例,以及引进项目对当地社会和经济发展有重大贡献的项目(高就业项目和高税收项目)。

采取加分形式

①新引进项目中每引进一个5000万元以上的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投资项目加1分,最高加10分;

②新引进项目,每一项目安排当地就业人数50人加1分,最高加10分;

③项目建成后,第一年度缴纳区级税收每50万元加1分,按项目加分,最高加10分。

3、招商引资基础工作

采取加分形式

①队伍建设,各单位确定有招商引资人员,有分管领导的加2分;

②各单位当年新项目策划、包装5个以上加1分,最高加2分;

③各单位存量资源库、项目库、客商库、企业库每一项建设健全的加1分,最高加4分;

④各单位当年按要求参加招商工作会,重大招商活动,每签约1个项目加1分,最高加4分。

武汉市洪山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及奖励办法奖励标准

1、评出的各街、镇、乡招商引资一、二、三等奖,获奖单位奖金总额分别为50000元、30000元、20000元;

2、评选的各有关部门招商引资一、二、三等奖,获奖单位奖金总额分别为30000元、20000元、10000元。

3.完成外贸出口工作任务的奖励5万元。

武汉市洪山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及奖励办法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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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范围:

项目引进,本年已建成投产、生产经营的项目(不含房地产项目),税收关系在洪山区内。

(二)奖励对象:

项目引进单位。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项目的社会中介人。专职从事招商引资工作的公务员和国家机关干部个人,不适用本奖励。

(三)奖励办法:

当年新建成投产的项目(企业),一个税收年度内全口径财政收入100万元以上的单位,生产型和高新技术产业按区直所得的20%予以奖励,其他企业按区直所得的10%予以奖励,房地产企业不予奖励。

四、每年一月一日至二月二十八日为招商引资奖励申报时间。

五、招商引资奖励的申报,由单位(或个人)向区外经贸局提交引进企业(或项目)的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营业执照复印件、项目合同书、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及企业纳税情况证明,并填写招商引资奖励申请表。

六、区外经贸局受理申请后,按有关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查验,提出审查意见(入驻园区的各类企业由各园区先审核),并将符合奖励标准的项目的有关材料汇同财政局审核后,报区政府批准。

七、经过严格的审核后,区财政局将资金拨付到位,区外经贸局根据区政府的安排对招商引资项目(企业)进行奖励兑现。

八、本办法由区外经贸局负责解释。

九、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区人民政府2006年7月4日印发的《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洪山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的通知》(洪政[2006]33号)和区人民政府2006年7月6日印发的《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洪山区招商引资目标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洪政[2006]34号)同时废止。

入驻工业园区优惠政策

1、适用范围:

在洪山区区级工业园区内新入驻企业。

2、奖励对象:

入驻洪山区级工业园区,税收关系在洪山区的所有企业和企业法人代表。

3、奖励办法:

(1)对新引进的投资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并经认定的制造业项目:

以出让方式使用土地的,财政返投50%的区级土地出让金;以租赁方式使用土地的,财政前两年返投50%的土地租金。

(2)对新引进的投资金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制造业项目:

以出让方式使用土地的,财政返投20%的区级土地出让金;以租赁方式使用土地的,实行低租金扶持。对年税收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新入驻企业,前两年财政按每平方米每月5元补助厂房租金。

(3)对年税收总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新引进工业企业,财政按第一个纳税年度税收收入区级所得的20%奖励,对企业法人代表按区级税收的1%予以奖励。

(4)对入驻园区出口在100万(含100万)美元以上的出口企业,由区财政按每美元0.03元人民币予以奖励。

(5)对入园企业实行零费率。企业在设立和经营过程中,除依法纳税和缴纳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有关文件规定代征、代收的费用外,不再缴纳其它行政性规费。

(6)对入驻园区的科技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制造业企业中经过认定的各类重点企业以及科技孵化器和重点楼宇的重点企业,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优惠和奖励。

对新引进的现代服务业的优惠政策

1、适用范围:

洪山区内新引进的现代服务业,包括商业、饮食、金融、证券、保险、教育、文化、企业总部、创意产业等。

2、奖励对象:

税收关系在洪山区内的所有现代服务企业和企业法人代表。

3、奖励办法:

(1)对新引进的投资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现代服务业,连续两年按企业税收的区直所得50%奖励给该企业;同时按第一个纳税年度区直所得的1%奖励给企业法人代表。

(2)对租用经营用房的现代服务企业,连续两年按对区级财政贡献额的20%予以奖励。

(3)对在洪山区内选址建设且税收关系在洪山区内的企业总部及高端的现代服务业,在土地供应方面予以优先支持。

(4)对洪山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带动作用的企业,其奖励和补贴标准实行一事一议。

武汉市洪山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及奖励办法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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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洪山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及奖励办法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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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招商引资建设优惠政策规定 加快招商引资建设优惠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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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大开放力度, 充分调动全县广大干部群众参与项目建设和招商引资的 积极性,吸引和鼓励更多的国内外客商来我县投资兴业, 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 结合 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本政策适用于在县行政区域内投资新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独立核算企业、 地方 基础设施、 农业和社会事业的项目以及从县行政区域以外引进的资金、 技术、设备等生产要 素。 第三条土地优惠政策 1、工业生产性项目用地执行工业用地最低出让价,同时按固定资产投资额度分类给予 相应的技改扩能奖励, 在土地正式挂牌出让后, 奖励资金从县财政土地受益金中列支。 具体 奖励额度如下: ①固定资产投资 2000 万元以上- 3 亿元的项目, 以 2000 万元为基数, 每增加投资 1000 万元,按项目用地每亩奖励企业技改扩能资金 2000元; ②固定资产投资 3 亿元以上项目、高科技产业项目和能带动县内产业升级的龙头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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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加大我市招商引资和对外开放力度,提高招商引资工作的服务水平,完善招商引资奖励办法,充分调动社会各界人士参与招商引资工作的积极性,营造良好的招商引资氛围,结合全市招商引资工作实际情况,在认真学习借鉴发达地区招商引资先进工作经验及其奖励办法先进理念的基础上,制定本办法。

二、制定依据

《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

三、主要内容

《奖励办法》共12条,第一条是阐述本办法制定意义;第二至六条分别对奖励对象、奖励条件、奖励标准、申报程序、资金保障以及时效等进行了明确;第七条是项目引荐人获得奖励金后应依法缴纳所得税,团队所获奖励金的分配由其自行商议;第八条是落户县区的项目,如果项目纳税所在地的县(区)政府(管委会)对项目引荐人已有奖励办法,按照就高不就低、不叠加原则执行;第九条是本办法未述及的奖励事项,按一事一议原则另行处理。第十至十二条明确了对骗取奖励行为的处罚机关、本办法的解释机构及有效期。

四、征求意见情况

起草单位市商务局已征求并部分采纳了61个相关单位和各县(区)政府(管委会)的意见,并于2017年11月30日至12月15日在市商务局网站向各有关商协会、企业及社会大众征求意见,未收到任何反馈意见建议。

五、审查情况

已经市法制局审查(河法函〔2017〕363号),并经七届26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新余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为加快经济发展,鼓励国内外各界人士为本市招商引资牵线搭桥,制定的办法。

格尔木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为进一步扩大我市对外开放,鼓励全民招商引资,积极利用外来资金(省外、国外、境外资金),充分调动市内外一切力量,形成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招商引资格局,促进我市国民经济又快又好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奖励原则

第一条 本原则是格尔木市人民政府为鼓励全市招商引资工作,对凡为我市引进资金和项目的单位、个人给予物质奖励和精神褒奖。­

第二条 招商引资是指从格尔木市外引进的在我市建设、注册、纳税、经营的招商项目及无偿援助和捐赠的项目。

第三条 对完成招商引资任务突出、服务优质、成绩显著的单位、部门和个人认定奖励一次,不得重复申报。

第二章 奖励对象

第四条 奖励对象系指全市招商项目确认的引资人。引资人是指为项目引进工作做出实质性贡献的自然人或单位组织。引资人既可以是单个自然人或单位组织,也可以是多个自然人或单位组织(简称多方)。引资人为多方时,须确定由多方认可的第一引资人,原则上将项目投资商引荐到我市的第一位自然人 (单位)就是第一引资人。

第五条 引资人不受职业、身份、国籍限制。

第三章 奖励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 奖励范围。凡属下列范畴的招商项目可以申请政府奖励资金:

(一)市招商项目奖励认定小组办公室(市招商局)会同各相关部门认定的招商项目;

(二)投资格尔木优势资源开发和优势产业(盐湖、石油天然气、有色金属资源开发加工、冶金、中藏药、高原特色生物资源和农畜产品深加工等)的工业类招商项目;

(三)重点基础设施建设类招商项目;

(四)商贸流通、物流、金融等服务业类项目;

(五)引进资金在我市境内兼并、联合、购买我市国有、集体企业的资产并购、增资扩股、产权转让等资产并购类招商项目;

(六)畜牧业、种植业、林果业、水产养殖及其产业化等农牧业类招商项目;

(七)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及土地资源开发类招商项目;

(八)引进投资格尔木市旅游资源开发的旅游业类招商项目;

(九)根据国家对高新技术产业项目的认定标准,引进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

(十)引进的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公益类招商项目;

(十一)争取的市外、省外(国外、境外)政府、组织或个人提供无偿援助及捐赠的项目(不含对口帮扶项目);

(十二)有利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其他招商项目。

第七条 奖励条件。凡申请政府奖励资金的招商项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项目符合国家和我省产业政策、环保政策,不属于禁止类或限制类产业项目;

(二)项目引进资金确系使用市外、省外(国外、境外)资金的,而不是通过我市内民间融资、市内银行借贷的;

(三)项目单位须在我市工商部门登记注册;

(四)项目单位须在我市领取税务登记证;

(五)投资类项目(包括基础设施建设、工业、商贸服务业、农牧业、矿产业、旅游业及其它产业化项目)须开工建设且引进资金到位率达到50%以上标准要求,资产并购类、公益类和捐赠类项目须达到合同约定的完成标准要求;

(六)投资类及资产并购类项目引进资金额须在500万元以上,公益类项目引进资金额须在100万元以上,捐赠类项目引进资金额须在50万元以上(捐赠的实物可按捐赠时市场价评估作价成人民币计算),引进国外资金,外币按资金到位当日的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计算;

(七)项目引资人未收取项目投资方或资金接受方佣金的;

(八)项目须是2007年1月1日后引进的;

(九)项目在市招商局有统计备案的;

(十)项目无其他纠纷、争议的。

第四章 奖励资金来源

第八条 项目奖励资金从市财政列支。

第五章 奖励资金标准

第九条 我市招商引资项目每年认定一次,招商引资项目的奖励资金标准根据招商项目的类别和引进资金额予以相应级别划分,奖金为税前金额。

(一)投资类及资产并购类项目:

1、引进到位资金额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下项目,奖励人民币1万元;

2、引进到位资金额在人民币2000万元以上,5000万以下(含5000万元)项目,奖励2万元;

3、引进到位资金额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20000万元以下(含20000万元)项目,奖励3万元;

4、引进到位资金额在人民币20000万元以上,50000万元以下(含50000万元)项目,奖励6万元;

5、引进到位资金额在人民币50000万元以上,奖励8万元。

投资类及资产并购类项目指用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目录的工业固定资产投资、科技投入、技术改造及收购、兼并、参股现国有企业的投资。

(二)公益类项目:

1、对引进到位资金额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下项目,奖励人民币2万元;

2、对引进到位资金额在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下项目,奖励4万元;

3、对引进到位资金额在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含1亿元)项目,奖励10万元;

4、对引进到位资金额在1亿元以上项目,奖励20万元。

公益类项目指用于道路、城市公共交通、文化、教育、体育、电力、水利、新能源等基础设施的投资。

(三)捐赠类项目:

1、对引进到位资金额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上,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下项目,奖励人民币2万元;

2、对引进到位资金额在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下项目,奖励4万元;

3、对引进到位资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含3000万元)项目,奖励10万元;

4、对引进到位资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项目,奖励20万元。

捐赠类指各类无偿捐助的资金(实物折抵)。

第十条 对获奖项目颁发“格尔木市优秀招商引资项目”证书,对获得最高档次资金奖励的引资人授予“格尔木市招商引资功臣”称号,其余获奖引资人授予“格尔木市招商引资模范”称号,在全市范围内通报嘉奖。

第六章 奖励资金申请程序

第十一条 招商项目引资人申请政府奖励资金的程序如下:

(一)引资人资格申报登记。凡符合本办法第三章奖励范围和条件要求的招商项目在签订合同后,项目引资人凭以下材料及时到项目所属的部门、单位领取并填写《格尔木市招商项目引资人资格申报登记表》(表1),办理引资人资格申报备案登记:

1、项目合同协议文本;

2、项目投资者(受益者)出具的投资引荐证明;

3、引资人(第一引资人)有效身份证明。引资人为个人的应提供身份证(护照)复印件,引资人为单位组织的应出具法人代表签字盖章的资格证明以及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复印件。

项目登记备案后,引资人及项目单位每季度要及时向项目所属的部门、单位报送项目实施进展情况,以便于项目的跟踪服务和管理。

(二)奖励资金申请登记及引资人资格审定。凡招商项目达到本办法第四章第七条要求的,引资人按以下步骤办理:

1、引资人到项目所属的部门、单位领取《格尔木市招商项目政府奖励资金申请表》(表2),按照表格要求如实填写相关内容,并由项目投资方(招商受益方)、项目所在地相关部门出具确认意见。

2、引资人将《格尔木市招商项目政府奖励资金申请表》和《格尔木市招商项目引资人资格申报登记表》一同报项目所属的部门、单位,由其对项目予以审核登记,对引资人资格进行审定,并出具意见。

(三)年度招商项目奖励资金申请。在每年10月底以前,凡已经完成本条款(一)和(二)项奖励资金申请程序的招商项目引资人须准备好相关材料并装订成册后向所属的部门、单位申请上报当年度奖励资金。

1、投资类及有投资性质的公益类项目,应提供以下材料:

(1)《格尔木市招商项目政府奖励资金申请表》;

(2)《格尔木市招商项目引资人资格申报登记表》;

(3)项目批准文件(项目核准、备案材料复印件);

(4)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企业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6)引进单位资金到账证明,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用于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购建的原始发票复印件或固定资产统计报表;

(7)在建项目提供开工建设证明,完工项目提供项目竣工验收、投产证明;

(8)资金到位率证明(项目所属的部门、单位出具的项目完成进度及资金到位情况统计表);

(9) 项目法人代表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10) 引资人(第一引资人)有效身份证明。

2、资产并购类、公益类(非投资性质)及捐赠类项目,应提供以下材料:

(1)《格尔木市招商项目政府奖励资金申请表》;

(2)《格尔木市招商项目引资人资格申报登记表》;

(3)项目批准文件(项目核准、备案材料复印件);

(4)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银行汇款单复印件;

(5)资金到位率证明(项目所属的部门、单位出具的项目完成进度及资金到位情况统计表);

(6)项目合同完成履约证明或受益单位出具的证明;

(7)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复印件;

(8)涉及国有资产转让、产权股权变更等类项目,引资人另须提供资产监管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

第七章 奖励项目认定机构和程序

第十二条 奖励项目认定机构。为便于我市招商项目奖励工作的组织开展,成立格尔木市招商项目奖励认定小组,专门负责每年度招商项目奖励认定工作(表3)。认定小组人员由各成员单位项目主管领导担任,办公室设在市招商局。

第十三条 奖励项目认定程序如下:

(一)项目审核。各部门、单位负责对引资人申请政府奖励资金的招商项目资料进行审核,审核部门要以公平、公正、严肃、认真、高度负责的工作态度做好项目审核工作。各单位、各部门须在每年度11月底前将符合申请条件且通过审核的项目申报材料统一汇总并附上审核(定)意见后报送市招商项目奖励认定小组办公室。

(二)项目预认定。凡报送申请奖励资金的招商项目由市招商项目奖励认定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综合及行业主管单位汇总分类、复核,组织召开市招商项目奖励认定小组会议对入选项目进行预认定。

(三)项目公示。市招商项目奖励认定小组办公室将拟奖励项目名单、奖励金额、引资人等有关信息通过新闻媒体向全社会公示,征求意见。

(四)项目认定。公示期满后,对有异议的招商项目进行调查落实,除确有问题的不予认定外,对其他招商项目由市招商项目奖励认定小组认定为当年度格尔木市优秀招商引资项目,并报请格尔木市人民政府批准奖励。

(五)经市政府批准认定的优秀招商项目,以政府名义进行表彰奖励,并将认定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八章 奖励资金领取程序

第十四条 市政府向社会公布当年度优秀招商项目奖励认定结果后,项目引资人须凭下列证件到市招商项目奖励认定小组办公室领取奖励资金及奖励证书:

1、由各单位、各部门出具审定意见的《格尔木市招商项目引资人资格确认登记表》;

2、引资人身份证明。引资人为个人的须提供本人身份证(护照),引资人为单位组织的须提供法人代表签字、单位盖章的介绍信或资格证明。若引资人委托第三方来领取奖励资金,另需提供委托书和第三方相关身份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引资人须在市政府向社会公布当年度优秀招商项目奖励认定结果六个月内,到市招商项目奖励认定小组办公室办理领奖手续,逾期将视为自动放弃。

第九章 奖励工作管理程序

第十六条 格尔木市招商项目奖励认定小组办公室负责对本市招商奖励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十七条 对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骗取政府奖励资金的,市招商项目奖励认定小组办公室负责追回奖金。项目申报引资人、项目所在地招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有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除追回奖金外,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其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市纪检监察部门对招商引资有关奖励资金实行监督,对违反奖励规定的,要及时纠正并追究其责任。

第十九条 在省、州已申报并受到奖励的项目,不得再申报市招商引资项目政府奖励资金。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招商项目奖励认定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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