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成立日期:1996年5月18日

2、第二届理事会换届时间:2001年5月,第一、二届理事会会长杨光义,常务副会长皮东山。

3、2003年4月因特殊原因协会召开会员大会,对第二届理事会领导机构进行了调整,按照章程,经常务理事会、理事会通过了新的领导机构名单,新任会长皮东山。

4、2006年4月,协会举行换届大会,对理事会领导机构进行了调整,按照章程,经常务理事会、理事会通过了新的领导机构名单:会长皮东山,常务副会长叶正明,秘书长谢娟,会员单位由原36家增加为现86家。

5、2010年9月,经会员大会不记名投票,协会第五届理事会产生,会长叶正明,秘书长谢娟,会员单位近150家。

6、2014年8月,经会员大会不记名投票,协会第六届理事会产生,会长涂瑞林,监事熊阳,聘任专职秘书长傅玲玲,会员单位近200家。

武汉房地产中介协会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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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宗旨是:组织本市房地产经纪工作者研究房地产中介服务的理论与实践,把握行业发展的趋势,规范房地产服务行为,提高会员的自律能力,树立房产经纪人新形象,提高行业社会地位,争取行业发展空间,加速房地产流通、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

1、协会针对房地产中介市场不规范及行业缺乏自律等状况,协会制定了《武汉市房地产中介行为规则(试行)》,为加强我市房地产中介企业自律,规范房地产市场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发挥了积极重要的作用。

2、连续多年举办武汉市房地产中介行业评选活动(诚信企业、星级经纪人、形象店面、形象售楼部等),加强行业职业道德建设,规范房地产中介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高行业的信誉度和整体服务水平。

3、协会与会员单位抓住机遇,发挥行业优势,举办多次全市房地产中介交易会。

4、配合和参与对全市非法房地产中介机构进行清理、整顿工作,并取得预期效果,打击非法的房地产中介活动,维护市场的正常秩序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市场的健康发展。

5、协助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依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拟定相关规则条例,并全程配合搭建武汉房地产经纪服务平台,做好全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窗口收件等服务工作,同步组织实施房地产经纪人相关培训事宜。

6、开展调研活动。协会在广泛听取会员单位对我市房地产市场反映出来的问题及加强市场建设的意见后,就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意见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工作建议,以期为管理部门的决策和促进房地产市场的搞活和健康发展提供参考。

7、为会员单位做好信息服务工作,定期编印会刊,及时为会员单位提供最新的政策法规和行业发展动态,方便大家学习和运用国家、地方及主管部门的法律、法规、文件,自觉遵纪守法,诚信经营,切实做到为民服务。

8、组织学习考察活动。协会多次组织会员单位赴京、沪、深、港、台等地进行学习考察交流活动,加强行业的沟通和了解,开阔视野,为武汉房地产市场的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武汉房地产中介协会基本情况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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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为本,恪尽职守,接受社会监督;

规范执业,勤勉尽责,树立良好形象;

尊重同行,公平竞争,维护行业声誉;

合作共赢,和谐发展,共创事业高峰。

让我们共同努力,为武汉房地产中介市场健康发展贡献力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全称为:武汉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英文译名为:Wuhan Real Estate Brokerage Industry Association 缩写为:WHREBI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武汉地区具有合法资格的从事房地产经纪及其相关业务的专业人员、机构或组织,自愿组成的非盈利性、行业性的行业组织,是在武汉市民政局注册登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风尚,研究房地产经纪服务的理论与实践,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行为,加速房地产流通,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武汉市房管局和武汉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地址:武汉市江岸区高雄88号 2109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贯彻和宣传国家对房地产业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沟通房地产供需双方的渠道,维护房地产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开展房地产改革和发展理论、方针、政策的研究探讨,提出房地产经纪服务发展政策的建议,努力培育和促进房地产市场的流通、繁荣与发展;

(三)制定和实施房地产经纪经纪服务工作发展的规划、逐步建立房地产经营、销售、物业等经纪行为,协调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在协会的组织下开展行业整体经营,扩大经营规模;

(四)收集传播国内外房地产业的政策和市场信息,编辑出版行业刊物,发行有关资料,开展咨询代理服务;

(五)组织房地产专业人员的资格培训和后续教育,组织信息和经验交流以及学习考察活动,提高全行业的整体素质和水平;

(六)发展同国内外和港、澳、台地区有关社团组织的友好往来,开展房地产经济、技术、学术及相关市场信息的合作与交流;

(七)承办政府及社会各届委托办理的有关事项,开展有利于房地产经纪服务行业发展的其他活动;

(八)依法维护协会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及经纪人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具有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取得营业执照的房地产经纪机构;

(四)诚信自律,合法经营。

(五)其它:在本行业从事经营管理卓有建树的资深人员以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可以个人身份申请加入行业协会;非从事居间和代理业务,但与经纪相关行业的,可申请成为顾问单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三)由秘书处颁发会员证、牌。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协会的各项服务;

(四)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维护协会合法权益,执行协会决议;

(二)积极参加本协会举办的活动,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三)及时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四)依照规定按时足额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费:

第十三条 退会

(一)凡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本协会章程的会员,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被除名的会员已缴纳的会费不予退还。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牌。

(二)会员如果在一个会员年度内未缴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应交回会员证、牌。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数量为200-300个的,可推选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人数不少于会员总数的二分之一;301-500个的不少于三分之一;501个以上的不少于四分之一。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协会章程;

(二)审议协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通过提案和建议;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大会每年须召开一次。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经五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可临时召开会员大会。

第十七条 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大会负责。理事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或会员代表)数的1/3。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和奖惩;

(五)决定申请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提议召开理事会的,可以召开理事会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但应完善会议记要。

第二十一条 协会理事达50名以上的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三分之一以上的常务理事会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的,应当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协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会长采取等额竞选办法产生。设常务理事会的,副会长以上人数不超过常务理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协会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与会员大会任期一致,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秘书长应由专职人员担任,由会长提名,理事会表决通过后聘任。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善于团结协作,热心公益事业,社会信用良好;

(二)熟悉行业情况,被业内公认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良好的组织领导能力及协调能力;在房地产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力;

(三)热心协会工作,具有相当的沟通、协调和组织能力;

(四)为人正直,胸襟广阔,处事公正;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第二十五条 协会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协会同时设立名誉会长若干名,由会长办公会推荐任命。曾担任协会会长的,届满卸任后即自动聘为名誉会长。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副会长1名。常务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长办公会;

(二)协调各专委会开展工作;

(三)受会长委托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通过;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设立监事一名;监事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人选从本会会员中推荐,也可以由业务主管单位(或业务指导单位)推荐1人。监事的职权是:

(一)监督本会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

(二)列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有权发表意见,但不享有表决权。

(三)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监事的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监事不得兼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及常务理事,不得与上述人员有近亲属关系。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行政主管部门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会会费标准的制订和修改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并获得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二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制度,接受理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本会收支情况每年向全体会员公开,会员认为本会违法收费或违法开支的,可向政府有关部门投诉。

第三十六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等重要会议,应提前5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承接研究课题和调查课题、接受捐赠、举办展览会、展销会、比赛等,应在事前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本会组团出国出境、与境外组织交流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需办理手续的,应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七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协会终止动议需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算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的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九条 《武汉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经纪人个人会员管理办法(试行)》作为本章程补充条例,具有同等约束效应。

武汉房地产中介行业自律公约

第一条 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行业规范,自觉抵制和制止有悖于法律、法规和行业道德的各类行为。

第二条 坚持“诚信服务”的宗旨,坚持按中介服务程序办事。保证所提供的房地产信息真实、准确,宣传广告不夸大、不误导,承诺按法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中介服务及评估费,由于中介和评估机构服务不到位,而使交易不成的不收中介服务、评估费。

第三条 保证代理销售或评估的房屋真实性和合法性。保证在约定的时限内提供承诺服务,因代理销售机构或评估机构审核不严,而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的,由经纪代理、评估的房地产中介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并退还中介服务费。

第四条 保证经纪代理和估价的房屋证件齐全、资料真实、手续完备。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致使当事人无法办理证件并发生纠纷的,保证退房款、退息、退还中介服务费。

第五条 坚决杜绝不正当方式的经纪代理、咨询、估价等业务,反对和制止中介机构间的相互抵毁及不正当的恶性竞争。保证公开透明,不弄虚作假,不低估高估,不误导客户,严守承诺,严格履行合同约定,保证不参与和自觉抵制商业贿赂,严禁发生蒙骗、坑害、欺诈客户的行为。

第六条 严格执行行业的准入制度,增强行业自律意识,自觉接受行业主管部门、中介机构相互之间的监督,坚持挂牌服务,持证上岗,严格遵守一个经纪人、估价师在一个中介机构执业的制度,经纪人、估价师保证不做损害本机构和企业利益的行为。

第七条 保证合法、公正、公平地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恪守职业道德,全心全意为客户服务,认真接待和处理客户提出的问题和投诉,做到件件有回复,件件有落实。真正做到净化房地产市场和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模范履行本公约积极参与由武汉房地产中介企业协会、估价师协会组织的 “诚信中介”评选活动。对违反本公约的行为,经调查核实后,按《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提请行业主管部门查处,直至取消执业资格。

监制单位:武汉房地产中介协会

武汉房地产估价师协会 2006年7月

武汉房地产中介协会基本情况文献

杭州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章程 杭州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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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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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章程 (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杭州市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 是由在杭 从事房地产经纪、评估、测绘等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从事房地产 市场研究相关专业机构及专业人士和在杭州市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 的从业人员自愿结成的地方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 组织。 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杭州市区。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 建设。服务会员,代表会员意愿,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服务政府, 加强与行业主管部门的联系,宣传和贯彻政府政策和行业动态;服 务社会,规范执业行为,弘扬职业道德,倡导公平竞争,维护消费 者的合法权益;服务行业,促进杭州市房地产中介行业的自律创新、 交流与合作,推动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三条 本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 针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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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中介公司章程 房地产中介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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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10页

评分: 4.4

平安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章程 为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 各投资人共同出资设立平安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公 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 平安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第二条 公司住所: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房地产营销策划;房地产中介及代理; 住房租赁与销售代理;厂房租赁与销售代理;写字楼租赁与销售代理; 商铺租赁与销售代理;地皮租赁与转让。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15万元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 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 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 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 未接到通 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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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广州市房地产中介协会。英文译名英文译名为Guangzhou Association of Real Estate Agents,缩写为:GAREA。

第二条本协会的性质:本协会是由广州市经备案的房地产中介机构和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及相关专业人士自愿联合结成,是经社会团体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积极宣传国家省、市的房地产政策;研究探讨房地产中介服务的理论与实践;满足广大会员的愿望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广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协会的住所:广东省广州市东风中路350号瑞兴大厦2603室。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房地产经纪、咨询行业管理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

(二)围绕房地产中介市场改革和发展的理论、方针、政策开展研究;

(三)加强与新闻媒体的合作,收集、传播房地产经纪、咨询行业信息,编辑出版协会会刊,办好网络交流平台,为会员单位的发展提供服务;

(四)加强提升会员的执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的研究。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协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经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可申请为单位会员;

(五)经注册并在中介机构从事中介活动的房地产中介人员可申请成为个人会员;

(六)与房地产中介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有关部门和事业单位可申请成为单位会员;

(七)从事房地产中介专业研究、教学的人员或与房地产中介工作有密切关系的其他人员,经推荐审查可申请成为个人会员。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要求本协会维护合法权益的请求权。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

(二)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接受本协会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并根据协会需要召开不定期会议。

第二十一条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担任常务理事的中介机构需持续经营五年以上且经营状况良好,并具有优良的资信。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本协会日常工作由会长和秘书长领导下的秘书处负责处理,设专职工作人员若干名,其中一人为专职副秘书长。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热心协会工作,有较强的工作能力;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

(五)秘书长为专职;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处理章程实施中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 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2010年5月2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2021年11月19日,深圳市房地产中介协会发布《关于新版二手房交易网签系统上线的通知》,酝酿已久的深圳新版二手房交易网签系统正式走到台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由北京具有从业资格的房地产经纪、咨询机构、经纪人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非盈利性社团法人。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国家宪法、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公德,团结组织全体会员,搞好行业自律,坚持为政府、会员、行业和社会服务的方针,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北京市的法规和方针政策,积极协助政府加强行业管理,及时反映广大会员、行业的愿望和要求,维护会员、行业的合法权益,在政府和行业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为促进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的进步和整个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协会业务范围:

(一)、在政府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宣传贯彻房地产经纪、咨询行业管理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拟定房地产经纪、咨询行业标准、行为规范和自律准则。

(二)、围绕房地产经纪、咨询行业改革和发展的理论、方针、政策开展调研,及时向政府反映行业要求并提出建议。

(三)、加强与新闻媒体的合作,收集传播国内外房地产经纪、咨询行业信息,编辑出版行业刊物、书籍、资料,组织行业学术交流活动,为会员单位的发展提供服务。

(四)、组织与国内外和港澳台地区行业组织与民间团体的友好往来活动,开展经济技术及学术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

(五)、组织房地产经纪、咨询行业的业务、技术培训和继续教育,提高行业整体素质。

(六)、承办政府主管部门交办和授权的房地产经纪、咨询行业资质管理等具体工作及其他委托办理的事项。

(七)、加强会员的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教育,并进行检查监督,提高行业的品牌意识,树立行业的良好形象。

(八)、根据需要开展有利于本行业发展的其它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本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组织,须具备的条件:

(一)、具有房地产经纪资格,并从业的经纪机构、经纪人;有证书但非执业的房地产经纪人;从事房地产经纪、咨询专业研究、教学机构的研究、教学人员,经推荐审查批准也可成为个人会员。

(二)、拥护本协会章程;

(三)、有加入本协会的愿望;

第八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常务理事会授权协会秘书处办理入会手续,颁发会员证书。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拥有本协会提供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优先取得本协会的信息及刊物、资料;

(六)、要求协会维护合法权益的请求权;

(七)、有退出本协会的自由权。

第十条 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章程和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积极参加协会的活动,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接受协会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及有关规定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事项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建委,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协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及五至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热心协会工作;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为会长,法定代表不得兼任其他行业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会长任期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开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或委托他人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处理章程实施中的重要事项。本协会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遇有特殊情况可受托行使会长职权。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拟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兼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常务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可受托行使秘书长职权。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本协会设监事会,由三人组成,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三)、监督本协会及领导成员依照《社团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协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协会工作人员违反纪律,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协会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并监督其执行;

(七)、对本协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第五章 经费和资产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利息;

(五)、在核定工作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开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北京市民政局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七条 协会完成、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经北京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北京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2004年7月16日会员大会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北京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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