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武汉大学采购与招标管理办法 | 发布单位 | 武汉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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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采购及招标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学校利益,促进廉政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教育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
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基建工程、维修与装饰工程等。
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
第三条采购与招标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各单位应加强采购计划和预算管理,科学、准确地编制采购计划和预算。定期集中、汇总采购项目,尽可能压缩采购批次,降低采购成本,提高采购质量。
第五条各单位的采购项目,必须通过有关职能部门论证审批并经学校财务部门核实经费来源后方可实施。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本办法必须进行集中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集中采购。
第七条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严格实行回避制度。在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指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学校设立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由常务副校长任组长,分管监察、财务、基建、后勤、采购与招标等相关工作的校领导任副组长。主要职责有:
(一)全面负责学校的采购与招标工作;
(二)讨论决定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审查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的规章制度;
(四)讨论研究集中采购的范围与限额的调整方案,提交学校办公会议确定;
(五) 审定学校“采购评标专家库”成员;
(六)审定本应招标而因特殊情况无法实施招标的,预算金额40万元以上采购项目的采购方式。
第九条学校设立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为学校的职能部门,是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的组织和实施,主要职责有:
(一)贯彻国家采购与招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学校有关采购与招投标的规章制度和具体实施办法;
(二)接受采购申请,审核采购项目的相关资料,根据采购项目需要,组织专家对采购项目技术指标论证;
(三)组织项目协调会,讨论确定采购方式、评标原则和评标办法;
(四)编制采购与招标文件,发布采购与招标信息,接受投标报名;
(五)组织对供应商、投标人资格预审或后审,向资格预审合格的供应商、投标人发售采购与招标文件;
(六)组织开标、评标、定标;
(七)组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
(八)发出中标通知书;
(九)组织采购合同的审查与会签;
(十)组织需纳入教育部、省、市集中采购与招标项目的申报;
(十一)负责采购与招投标有关文件资料的整理和立卷归档;
(十二)负责组建学校“采购评标专家库”和“供应商信息库”;
(十三)完成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学校设立采购与招标监督领导小组,组长由纪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监察部部长担任。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国资等部门为该小组成员单位。监督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各自职责对采购与招标工作的相关环节进行监督。主要职责有:
(一)组织成员单位制定采购与招标监督工作的规章制度;
(二)在“采购评标专家库”中确定评标委员会或评标专家小组成员;
(三)对采购过程中由于不规范行为所形成的结果行使否决权;
(四)受理采购与招投标活动中的有关投诉;
(五)负责向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派出监察员。监察员的主要职责有:
1.监督学校集中采购方式的确定;
2.监督采购与招标信息的发布;
3.监督采购与招标文件的制定;
4.监督供应商和投标人名单的确定;
5.监督采购与招标项目开标、评标、定标的全过程;
6.监督采购项目合同的洽谈、签订及执行情况;
7.完成学校采购与招标监督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一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基建管理部、后勤保障部、后勤集团以及学校其他采购申请单位,为采购与招标项目的承办单位。各项目承办单位负责管理职能范围内的采购项目申报工作。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学校机关单位的办公设备采购申报工作。基建管理部负责学校基建工程、后勤保障部负责学校维修与装饰工程等采购项目申报工作。后勤服务集团负责集团自筹资金的的货物、工程、服务类采购与招标项目的申报工作。项目承办单位具体负责采购与招标工作的技术性事项,主要职责有:
(一)负责采购与招标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
(二)负责确定采购与招标项目技术要求;
(三)负责采购与招标技术释疑;
(四)选派一名代表参与相关项目的评标工作;
(五)负责拟订合同文本,组织采购项目的合同洽谈,参与合同审签,并负责合同履行;
(六)负责组织管理职能范围采购项目的验收,并做好项目的验收反馈工作。
第十二条各单位应指定一名党政主要负责人为该单位采购与招标工作负责人,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本单位采购项目的立项审查和可行性论证;
(二)选派代表参与相关采购项目的评标工作;
(三)督促本单位按评标结果签订及履行采购合同,并做好项目验收工作。
第十三条学校根据采购与招标工作的需要,依法组建项目评标专家委员会或评标专家小组。评标专家委员会或评标专家小组由学校项目承办单位代表和校内外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3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专家委员会或评标专家小组成员的产生办法:一般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采取直接确定方式。
第三章 集中采购的范围及限额标准
第十四条学校采购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两种形式。凡达到集中采购限额的采购项目,必须实行集中采购。集中采购项目由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对未达到集中采购限额的采购项目可实行分散采购。分散采购项目由各单位自行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学校采购限额达到以下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必须实行集中采购:
(一)教学、科研、后勤、生产和行政办公等设备批量金额在5万元及以上,单台(件、套)价格在3万元及以上的;
(二)教学、科研实验耗材批量金额在10万元及以上的;
(三)图书、教材及数字出版物批量金额在5万元及以上的;
(四)办公用品、服装等其他货物批量金额在5万元及以上的;
(五)校医院的药品采购项目。
(六)基建工程、维修与装饰等工程预算金额在30万元及以上的;
(七)工程监理、物业管理及其他服务类批量金额在5万元及以上的项目。
单项虽未达到以上标准,但在一定时期内(一个月)同类项目采购预算总金额达到以上标准的,也应实行集中采购。
第十六条货物类单台(件、套)、服务类单项金额在100万元以上或批量在200万元以上的,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的基建工程,100万元以上的装饰、维修及其他工程为本办法规定的重大项目。
第十七条国家及省、市对采购与招标项目适用范围及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采购方式
第十八条学校集中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协议供应商、续签合同等采购方式。
(一)公开招标是指学校或由学校委托政府或社会采购业务代理机构以招标公告方式邀请不特定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
(二)邀请招标是指学校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三)竞争性谈判是指学校组建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学校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四)单一来源采购是指学校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
(五)询价是指学校组建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货物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学校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六)协议供应商是指学校在年度初通过招标,选择若干家供应商提供全年或二年以内货物、工程或服务的采购方式;
(七)续签合同是指学校对已通过招标、谈判方式签订采购合同,而近期(以半年为限)又需采购的同类同标准项目,直接与原中标人续签合同的采购方式。
第十九条对达到学校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其采购方式分别由学校采购与招标领导小组或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确定:
(一)一般情况下的重大项目,由分管采购与招标工作的副组长审定采购方式;因特殊情况需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重大项目,由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确定采购方式。
(二)未达到重大项目金额标准的一般项目需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采购方式的,由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与项目承办单位、监察员及相关业务部门共同确定。
(三)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货物或服务的一般项目,由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与项目承办单位、监察员讨论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为保证原有采购项目的一致性或者满足服务配套的要求,必须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4.预先已声明需对原有采购项目进行后续扩充的;
5、因教学科研工作需要,对采购项目有原创或特殊技术要求的。
(四)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等不适宜招标的一般工程项目外,其他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一般工程项目,由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与项目承办单位、监察员讨论采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1、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2、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3、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4、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5、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第五章 采购程序
第二十条预算金额在10万元及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类项目的采购程序:
(一)提出采购申请。由项目承办单位向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包括以下内容:
1.相关业务部门同意采购的审批意见;
2.财务部门对项目经费的审批意见;
3.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的技术要求或规范。
(二)组织采购项目协调会。由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负责组织项目承办单位、监察员及相关业务部门参加的项目协调会,讨论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方式、评标原则及办法;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谈判项目的谈判原则;采购工作相关要求。
(三)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可根据采购项目特点,组织专家对项目的技术要求进行论证,专家论证小组成员由采购与招标监督领导小组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产生。
(四)发布采购信息,接受投标报名。由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在校园网或指定其他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竞价公告、询价公告,并接受供应商的投标报名。拟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货物、服务项目,如不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还需公示如下信息:
1、采购项目名称和内容;
2、拟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的说明;
3、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相关说明;
4、拟定的唯一供应商名称、地址;
5、公示期限,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五)组织资格预审与实地考察。如采购项目需要资格预审或实地考察,由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组织采购申请人、监察员和相关业务部门对供应商进行资格预审或实地考察。
(六)确定评标专家委员会或谈判、询价专家小组成员。由学校采购与招标监督领导小组确定评标专家委员会或谈判专家小组成员。
(七)开标或谈判。由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组织开标或谈判。
(八)确定成交供应商。由评标专家委员会或评标专家小组按照评标办法进行评审,确定中标人。
(九)发布评标结果。评标结果产生后,由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当场宣布评标结果或在校园网、其他指定媒介上发布中标公示。
(十)合同洽谈。由项目承办单位组织合同洽谈。
(十一)审查与会签合同。由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组织采购合同的审查与会签。
(十二)签订合同。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人负责签订。
第二十一条预算金额在集中采购限额以上,1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类项目的采购程序:
(一)提出采购申请,按第二十条相关规定执行。
(二)凡能按批次集中和合并的采购项目,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应参照第二十条规定的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程序实施。
(三)不能进行集中和合并的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方式采购项目,由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与项目承办单位组成谈判小组,确定成交供应商。
(四)其他零星采购项目,由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通过学校“采购与招标网上竞价系统”等询价方式采购。询价方式的成交供应商,由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与采购申请单位根据询价结果共同确定。
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所列采购项目,监察员以抽查的方式予以监督。
第二十二条学校工程项目的招标程序:
(一)填写招标申请书, 拟订招标文件。由项目承办单位负责填写招标申请书, 拟订招标要求,并提交以下资料:
基建工程项目申请资料应包括:
1、项目立项批文
2、国有土地使用证
3、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图纸审查合格书
5、银行资金证明
6、施工图纸或装修方案、工程预算书
7、招标技术要求
其他工程项目申请资料应包括:
1、工程项目审批文件
2、财务部门对项目经费的审批意见
3、经审核的施工图和工程预算
4、招标技术要求
(二)组织工程项目协调会。由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负责组织项目承办单位、监察员及相关业务部门参加的项目协调会,讨论确定招标方式、招标工程项目的技术要求、评标原则及办法以及其他相关内容。
(三)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可根据工程项目特点,组织专家对项目的技术要求进行论证,专家论证小组成员由采购与招标监督领导小组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产生。
(四)发布招标信息,接受投标报名。由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负责发布招标信息,接受投标报名。
(五)组织投标人资格预审,确定投标人名单。由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组织对采取资格预审方式的采购项目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确定投标人名单。
(六)发售招标文件。由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发售招标文件后,项目承办单位发放有关图纸、技术资料。
(七)踏勘现场,招标文件答疑。由项目承办单位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对招标文件进行答疑。
(八)确定评标专家委员会或评标专家小组成员。由采购与招标监督领导小组确定评标专家委员会或评标专家小组成员。
(九)开标。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组织开标。
(十)确定中标人。由评标专家委员会或评标专家小组,按照评标办法进行评审,确定中标人。
(十一)发送中标通知书。评标结果产生并经公示后,由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二)合同洽谈。由项目承办单位组织监察部、审计处、财务部、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进行合同洽谈。
(十三)合同的审查与会签。由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组织合同的审查与会签。
(十四)签订合同。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人负责签订合同。
第二十三条申请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项目,分别按以下四种情形办理:
(一)凡符合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需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货物和服务类项目的采购程序:
1.采购申请人或者学校业务主管部门认定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由采购申请人写出书面申请,并将相关论证资料报学校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
(1)预算金额在40万元及以上的设备采购项目,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论证应采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附可行性论证报告;预算金额在40万元以下的设备单一来源采购项目,附项目承办单位论证报告。
(2)其他货物与服务类单一来源采购项目,附经项目承办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签字的书面说明。
2、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按照第二十条第四款规定公示单一来源采购信息。
3、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组织项目承办单位、监察员与相关业务部门等召开专门会议,讨论决定按单一来源程序或其他采购方式实施。
4. 符合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第1至4项情形之一的需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货物和服务类重大项目,以及符合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第5项规定情形、预算金额在40万元以上的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货物和服务类项目,由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报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组织实施。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按正常程序采购的设备和服务类项目,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决定实施完成,分管校领导签字后,再到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办理备案手续,并附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的书面说明。预算金额40万元以上的,由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向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汇报。
(三)凡符合本办法第十九条第四款之规定,需采取非招标采购方式的工程项目采购程序:
1.学校项目承办单位认定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由项目承办单位写出书面申请,并附部门会议论证记录报学校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
2、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会同监察员与相关业务部门、采购申请单位等召开专门会议讨论按照单一来源或其他采购程序实施。
3、符合本办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之情形的重大工程项目,还需由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报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由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组织实施。
(四)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正常程序招标的工程类项目,由项目承办单位提出申请,经分管校领导同意,由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组织实施。预算金额40万元以上的,还需报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决定采购方式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图书、教材、药品、工程监理、服务类采购项目,可以采取协议供应商的方式,由采购申请人在上年末或本年初提出申请,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通过招标或谈判方式确定协议供应商,协议供应商年限最长不超过三年。
第二十五条对捐赠的设备或工程,如捐赠单位要求自行采购或指定供应商的,接受捐赠单位可直接与捐赠单位或供应商签订合同,并报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登记备案。
第二十六条学校所有采购项目,由财务部确认付款方式,并根据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签章生效的合同对外付款;其中工程类项目,还须经审计处审计后,方可办理结算手续。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学校采购与招标监督领导小组负责对学校采购与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有关采购与招投标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采购范围、方式和程序的执行情况;
(三)采购合同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八条学校采购与招标监督领导小组应加强对学校采购与招标活动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有关部门和当事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对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依情节轻重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教育、培训、考核等制度;制定内部工作人员定期轮岗交流制度;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其职业道德素质和专业技术水平;对工作人员定期考核,客观评价其专业水平、工作实绩和职业道德状况,经考核不合格者,不得继续任职。
第三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学校采购与招投标活动中的违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检举和控告,监督领导小组应及时受理。
第三十一条对参与采购与招投标活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者,学校将依法追究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的实施细则由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另行制订。
第三十三条凡有自行组织采购与招标任务的单位,请参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制订本单位采购与招标工作流程,报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审查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四条教育部对高校政府采购工作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武汉大学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办法》(武大字[2011]20号)同时废止。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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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2000]34号 )
- 1 - 江苏省盐城市烟草专卖局 江苏省烟草公司盐城市公司 盐专烟, 2011? 22 号 ————————————————— 关于印发《盐城市烟草专卖局(公司) 基建工程、物资采购和宣传促销三项工作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局(分公司) 、市局(公司)机关各处室: 现将《盐城市烟草专卖局(公司)基建工程、物资采购和宣 传促销三项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印发给你们,希认真组织学 习,严格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的问题及时报市局。 文件 - 2 - 主题词 :印发 三项工作 办法 通知 抄报:省局 盐城市烟草专卖局(公司)办公室 2011年 3月 9 日印发 打字:孙国辉 校对:韦露 (共印 25份) - 3 - 盐城市烟草专卖局(公司) 基建工程、物资采购和宣传促销 三项工作管理办法 为切实加强基建工程、物资采购和宣传促销三项工作管理, 规范工作流程,明确相关权限,强化监督管理,根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对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非招标采购方式,是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
询价是指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货物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购人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三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以下货物、工程和服务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采购货物的,还可以采用询价采购方式:
(一)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
(二)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
(三)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经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货物、服务;
(四)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四条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第五条 根据本办法第四条申请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向财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采购人名称、采购项目名称、项目概况等项目基本情况说明;
(二)项目预算金额、预算批复文件或者资金来源证明;
(三)拟申请采用的采购方式和理由。
第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开展非招标采购活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审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审过程和结果。
第七条 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总数的2/3。采购人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采购代理机构人员不得参加本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的评审。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或者服务采购项目,或者达到招标规模标准的政府采购工程,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应当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
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方式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应当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的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可以自行选定评审专家。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评审专家中应当包含1名法律专家。
第八条 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在采购活动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确认或者制定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
(二)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或者询价;
(三)审查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并作出评价;
(四)要求供应商解释或者澄清其响应文件;
(五)编写评审报告;
(六)告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的供应商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 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二)根据采购文件的规定独立进行评审,对个人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三)参与评审报告的起草;
(四)配合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提出的质疑;
(五)配合财政部门的投诉处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条 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人的实际需求制定,并经采购人书面同意。采购人应当以满足实际需求为原则,不得擅自提高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等采购标准。
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不得要求或者标明供应商名称或者特定货物的品牌,不得含有指向特定供应商的技术、服务等条件。
第十一条 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应当包括供应商资格条件、采购邀请、采购方式、采购预算、采购需求、采购程序、价格构成或者报价要求、响应文件编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及地点、保证金交纳数额和形式、评定成交的标准等。
谈判文件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明确谈判小组根据与供应商谈判情况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包括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
第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发布公告、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谈判或者询价采购活动。
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可以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加入供应商库。财政部门不得对供应商申请入库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利用供应商库进行地区和行业封锁。
采取采购人和评审专家书面推荐方式选择供应商的,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应当各自出具书面推荐意见。采购人推荐供应商的比例不得高于推荐供应商总数的50%。
第十三条 供应商应当按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要求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前交纳保证金。保证金应当采用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支付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交纳。保证金数额应当不超过采购项目预算的2%。
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多方共同交纳保证金,其交纳的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第十五条 供应商应当在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要求的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密封送达指定地点。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为无效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应当拒收。
供应商在提交询价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第十六条 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谈判小组、询价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第十七条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应当根据评审记录和评审结果编写评审报告,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邀请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具体方式和相关情况,以及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名单;
(二)评审日期和地点,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名单;
(三)评审情况记录和说明,包括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情况、供应商响应文件评审情况、谈判情况、报价情况等;
(四)提出的成交候选人的名单及理由。
评审报告应当由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人,采购程序继续进行。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谈判小组、询价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第十八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将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成交结果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
(三)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成交金额;
(四)主要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
(五)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名单及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采用书面推荐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还应当公告采购人和评审专家的推荐意见。
第十九条 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超出采购文件以外的任何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订立背离采购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活动结束后及时退还供应商的保证金,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未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应当在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一)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二)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除因不可抗力或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四)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五)采购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除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和价格计算错误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现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定成交的标准进行评审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同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二条 除不可抗力等因素外,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原则确定其他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
第二十三条 在采购活动中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采购活动,通知所有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并将项目实施情况和采购任务取消原因报送本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四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等要求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并出具验收书。验收书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等要求的履约情况。大型或者复杂的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以及与评审工作有关的人员不得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第二十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妥善保管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响应文件、推荐供应商的意见、评审报告、成交供应商确定文件、单一来源采购协商情况记录、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以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采购文件可以电子档案方式保存。
采购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项目类别、名称;
(二)采购项目预算、资金构成和合同价格;
(三)采购方式,采用该方式的原因及相关说明材料;
(四)选择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的方式及原因;
(五)评定成交的标准及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原因;
(六)终止采购活动的,终止的原因。
第三章 竞争性谈判
第二十七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招标文件中的采购需求编制谈判文件,成立谈判小组,由谈判小组对谈判文件进行确认。符合本款情形的,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中规定的供应商最低数量可以为两家。
第二十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情形和第二款情形,申请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时,除提交本办法第五条第一至三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的证明材料;
(二)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出具的对招标文件和招标过程是否有供应商质疑及质疑处理情况的说明;
(三)评标委员会或者3名以上评审专家出具的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的论证意见。
第二十九条 从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谈判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谈判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谈判小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谈判文件的供应商,不足3个工作日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第三十条 谈判小组应当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并根据谈判文件规定的程序、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与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要求的供应商进行谈判。未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谈判小组应当告知有关供应商。
第三十一条 谈判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并给予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平等的谈判机会。
第三十二条 在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可以根据谈判文件和谈判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谈判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对谈判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谈判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谈判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供应商应当按照谈判文件的变动情况和谈判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第三十三条谈判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
谈判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谈判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第三十四条 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谈判情况退出谈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退还退出谈判的供应商的保证金。
第三十五条 谈判小组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选人,并编写评审报告。
第三十六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谈判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第三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一)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但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四章 单一来源采购
第三十八条 属于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情形,且达到公开招标数额的货物、服务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按照本办法第四条报财政部门批准之前,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公示,并将公示情况一并报财政部门。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应当包括:
(一)采购人、采购项目名称和内容;
(二)拟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的说明;
(三)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相关说明;
(四)拟定的唯一供应商名称、地址;
(五)专业人员对相关供应商因专利、专有技术等原因具有唯一性的具体论证意见,以及专业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称;
(六)公示的期限;
(七)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财政部门的联系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第三十九条 任何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将书面意见反馈给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并同时抄送相关财政部门。
第四十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收到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的异议后,应当在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补充论证,论证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依法采取其他采购方式;论证后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将异议意见、论证意见与公示情况一并报相关财政部门。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补充论证的结论告知提出异议的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
第四十一条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具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与供应商商定合理的成交价格并保证采购项目质量。
第四十二条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应当编写协商情况记录,主要内容包括:
(一)依据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进行公示的,公示情况说明;
(二)协商日期和地点,采购人员名单;
(三)供应商提供的采购标的成本、同类项目合同价格以及相关专利、专有技术等情况说明;
(四)合同主要条款及价格商定情况。
协商情况记录应当由采购全体人员签字认可。对记录有异议的采购人员,应当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采购人员拒绝在记录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
第四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一)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报价超过采购预算的。
第五章 询 价
第四十四条询价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应当完整、明确,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采购政策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 从询价通知书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询价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询价通知书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询价通知书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询价小组应当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询价通知书的供应商,不足3个工作日的,应当顺延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第四十六条 询价小组在询价过程中,不得改变询价通知书所确定的技术和服务等要求、评审程序、评定成交的标准和合同文本等事项。
第四十七条 参加询价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按照询价通知书的规定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第四十八条 询价小组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选人,并编写评审报告。
第四十九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询价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第五十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询价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一)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询价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以罚款的,并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信息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组成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的;
(三)在询价采购过程中与供应商进行协商谈判的;
(四)未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确定成交候选人的;
(五)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采购代理机构有前款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暂停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3至6个月;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取消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
第五十二条 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以罚款的,并处罚款:
(一)未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的规定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
(二)未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的规定确定成交供应商的;
(三)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成交供应商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四)未按规定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报本级财政部门备案的。
第五十三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本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且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第五十四条成交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1至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
(一)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二)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三)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第五十五条 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以罚款的,并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二)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三)明知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而不依法回避的;
(四)在评审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的;
(五)在评审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者不正当倾向性的;
(六)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定成交的标准进行评审的。
评审专家有前款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予以公告。
第五十六条 有本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五条违法行为之一,并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成交结果的,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未确定成交供应商的,终止本次采购活动,依法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二)已确定成交供应商但采购合同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从合格的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成交供应商,没有合格的成交候选人的,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三)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给采购人、供应商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七条 政府采购当事人违反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照有关民事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干预、影响评审过程或者结果的,责令改正;该单位责任人或者个人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九条 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过程中违法干预采购活动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办法所称主管预算单位是指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预算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六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主要包括招标公告、中标公告、中标公示、变更公告、招标预告的搜索。项目涵盖工程建设、土石方招、工程施工、广告招标、电力招标等多方面。
优化招标采购,其实质是在《招投标管理办法》的规范下,优化招标采购过程的实施,完善加快实施的进度,使招标采购顺畅、及时的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