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消已由国务院和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根据省授权拟订地方投资地方受益、价格变动具有区域性影响的城区供水、供热、燃气、公交、有线电视等部分公用公益事业和城市基础设施价格。
(三)增加反价格垄断执法的职责。
(一)起草价格方面的规范性文件;拟订全市价格工作规划和价格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提出全市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和政策建议;承担运用价格政策杠杆引导资源配置,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的责任。
(三)按照省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拟订全市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按照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调整全市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四)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全市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工作;参与申报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立项;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调整省授权管理的行政性事业性收费标准并监督实施;负责组织实施行政性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制度。
(五)贯彻落实上级成本调查和成本监审政策,组织实施并监督指导全市成本调查和成本监审工作;负责全市重要商品和服务社会平均成本的调查、测算、审核工作。
(六)负责全市市场价格的监测、预警工作,发布市场价格信息,拟订价格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提出全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和使用的建议并监督实施;配合有关部门管理市级粮食风险基金。
(七)负责价格评估和涉案物品价格鉴证及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价格评估机构资质和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的审核上报工作。
(八)承担维护市场价格秩序的责任,负责反价格垄断等不正当价格行为的执法工作;依法查处价格与收费违法行为和价格垄断行为;协调处理价格争议;指导经营者、中介机构及行业组织的价格自律工作。
(九)对各县市区和市属各开发区价格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十)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和维护稳定工作。
(十一)承办市委、市政府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根据上述职责,市物价局设5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挂组织人事科牌子)。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负责局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督办、政务公开、安全保密、维护稳定、应急管理等工作;受理、协调、督办信访事项;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务群团、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及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等工作;指导物价工作人员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局机关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及所属单位财务和国有资产监管;承担全市价格评估和涉案物品价格鉴证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价格评估机构资质和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的审核上报工作。
(二)综合法规科。拟订全市价格工作规划和改革方案,提出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和政策建议,起草全市价格方面的规范性文件;负责局机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全市市场价格的预警和分析工作,拟订价格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承担相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价格听证工作;承担反价格垄断有关工作;承担价格宣传工作;组织开展全市价格研究工作。
(三)价格管理科(挂市市场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牌子)。负责组织实施国家及省制定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及作价原则和作价办法;按照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研究提出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定调价意见,指导协调部门价格管理工作,规范价格行为;承担重要商品储备价格管理和实施粮食最低保护价制度的有关工作;承担有关价格争议的协调处理工作;参与重要储备商品价格及风险金的管理;负责征收管理市场价格调节基金并提出使用意见。
(四)收费管理科。承担省授权管理的全市行政性事业性收费标准审批的有关工作,颁发和管理收费许可证并定期审验;按权限审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性收费标准;会同有关部门申报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立项及收费标准等事项;会同有关部门对乱收费行为进行治理整顿;配合有关部门推进费改税工作;承担有关价格与收费争议的协调处理工作。
(五)房地产价格管理科。贯彻落实国家、省制定的房地产价格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市房地产价格方面的政策性文件;制定经济适应房价格和廉租房租金标准;负责制定物业管理收费项目及标准;测算和发布商品房成本价格信息,引导房地产市场价格。
市物价局机关行政编制17名,配备局长1名、副局长3名,正科级领导职数5名、副科级领导职数5名。
1.潍坊市物价检查所,为市物价局所属副处级行政机构,行政编制22名,配备所长1名、副所长2名,科长(主任)5名、副科长(副主任)5名。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对全市执行价格与收费政策和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组织、指导全市价格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全市12358价格举报热线的管理工作,受理价格违法行为举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组织指导明码标价、价格诚信工作;指导经营者、中介机构和行业组织的价格自律工作。
2.潍坊市成本调查队,为市物价局所属正科级行政机构,行政编制6名,配备队长1名、副队长2名。其主要职责是:承担重要商品和服务的成本调查工作;组织实施制定、调整价格前成本监审和定期成本监审工作;承担全市重要商品和服务社会平均成本的调查、测算、审核工作;负责全市市场价格的监测、预警工作,发布市场价格信息。
2100433B
1 / 1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 价格监督检查 【发文字号】 渝价 [2013]383 号 【发布部门】 重庆市物价局 【发布日期】 2013.11.27 【实施日期】 2013.12.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标准的通知 (渝价〔 2013〕383 号) 重庆天志环保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调整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标准的请示》(天志 [2013]3 号)收悉。 根据国家发改委、国家环保总局、卫生部、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实行危险废物处置 收费制度促进危险废物处置产业化的通知 》(发改价格 [2003]1874 号)有关规定,并 结合近年来危险废物处置成本大幅上升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对你公司危险废物处 置收费标准进行适当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广 州 市 物 价 局 文件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穗价〔 2010〕99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住宅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物价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 完善物业服务收费 的市场价格形成机制, 使物业服务收费更加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 减少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矛盾,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 的合法权益, 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 建设厅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 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新建住宅物业销售和交付使用之前,建设单位依法通过招 投标或协议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前 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市物价局、国土房管局制 定政府指导价最高收费
邵阳市物价局 成立于1984年,1986年与原邵阳地区物价局合并,物价局现有工作人员110人,设置办公室、综合法规科(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办公室)、商品价格管理科、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科、服务价格管理科;下辖价格监督检查局、价格成本调查队、价格认证中心(价格信息中心)、价格监测中心四个单位。
市物价局党组书记、局长:孙基旺
市物价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王海玉
市物价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陈立新
市物价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黄 烈
市物价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许开谱
市物价局党组成员、副调研员:夏建荣
原平市物价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