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房店市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基本信息

中文名 瓦房店市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 外文名 Wafangdian city to strengthen and improve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fire control work
发布单位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瓦政发〔2013〕8号
发布时间 2013-01-21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市消防工作,坚决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2〕21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大政发〔2012〕3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加强消防工作组织领导,提高社会消防管理能力

(一)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全面负责本辖区消防工作,党政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主要责任人,其他人员要认真落实消防安全“一岗双责”制度。要将城乡消防规划、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地方消防力量建设、消防宣传教育培训、重大火灾隐患整治、消防经费保障等纳入“十二五”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城乡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把农村消防工作纳入新农村建设范畴,同步发展,同步推进。同时结合行政区域特点,适时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开展城市火灾风险评估和消防安全评价。要制定更加严格的消防安全标准,提高城市防控火灾综合能力。要以乡镇、街道为单元,以村民委员会、社区为基本单元,逐级细化网格到单位场所、庭院楼栋,将辖区所有单位、场所和居民区100%纳入网格管理,逐个网格落实人员、职责和任务。2013年年底前,全市所有乡镇、街道都要实现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建立火灾隐患举报中心,统一使用“96119”举报电话,完善火灾隐患举报、投诉、受理、核查、移送、回访、责任追究等工作制度,制定落实火灾隐患举报奖励办法,发动公众举报火灾隐患。

(二)履行部门消防监管职责。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发挥消防安全委员会作用,加强部门联动和信息互通。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细化工作职责,量化工作任务。定期对本部门、本行业、本系统的单位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教育培训,及时整改火灾隐患。要认真履行消防监管职责,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加强部门联合执法,形成监管合力。要严格依法审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凡不符合法定审批条件的,规划建设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相关许可证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不得核发相关安全生产许可证照;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文化、文广、人防等部门不得批准开办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社会福利机构、人力资源市场、医院、博物馆和公共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宾馆、景区,在限期改正、消除隐患之前,旅游部门不得评定为星级宾馆、A级景区。对生产、经营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质监部门要依法取消其相关产品市场准入资格,工商部门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公安机关要多警联勤加强消防工作,指导公安派出所和社区农村警务室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公安消防部门要严把消防审核、验收和开业前检查关口,依法开展消防监督抽查,督促消除火灾隐患,打击消防违法行为。

(三)加大消防经费投入。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建立与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相匹配的消防经费保障机制。要贯彻落实财政部《地方消防经费管理办法》(财防〔2011〕330号),拓宽消防经费保障范围,按计划足额保障消防站、消防装备、基本建设、战勤保障、信息化和应急救援力量等项目建设支出。合理确定地方消防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保证地方消防经费基本需求。逐级落实消防配套经费,配齐配强消防装备器材。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把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列入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确保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消防建设费足额支出。加大城市建设维护费中消防投资的比例,提高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维护资金标准。强化消防科学技术支撑,积极推动消防科学技术发展创新,鼓励和支持消防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的研发和推广应用,不断提高利用科学技术抗御火灾的水平和能力。对热心消防公益事业、主动报告火警和扑救火灾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奖励。

(四)加强农村和社区火灾防控。要结合新农村建设整体规划,有计划地改造农村防火间距不足的村(屯),积极推广应用适合农村特点的阻燃、耐火建筑材料和安全燃料,在村(屯)建设公共消火栓、消防水池或取水设施,满足消防用水需要。要督促居民住宅区物业服务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加强管理区域内的公共消防设施和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公安派出所、社区和农村警务室要履行消防监督检查职责,加强辖区内乡镇企业、出租屋、“七小”场所的消防安全治理,及时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改善农村和社区消防安全条件。

二、推动单位落实主体责任,提升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一)加强单位消防安全能力建设。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要通过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防火检查巡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等,不断提升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组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组织人员疏散逃生能力和消防宣传教育能力。2013年3月末前,全市重点单位消防安全能力100%达标;全市人员密集场所一般单位基本达标。要建立消防安全自我评价制度,重点单位至少每半年、其他单位至少每年对本单位进行一次消防安全自我评估。

(二)规范单位消防设施器材管理。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要求,安装消防设施,配备消防器材。要建立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维护保养制度,委托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并签订协议,明确责任。要加强消防器材的日常维护保养,定期测试消防器材功效,及时更换失效的消防器材,保证完好有效。要贯彻执行《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GB 25506),规范消防控制室火灾报警、消防联动控制、消防应急广播、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控制、消防电源控制等设备的使用管理,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管理和应急处置程序要求。

三、强化重点环节的监管,预防和消除火灾隐患

(一)加强建筑工地和建筑材料消防安全管理。要贯彻执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 2011)、公安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公消〔2009〕131号)和省公安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辽宁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辽公消〔2009〕74号),落实规定的消防安全技术和管理要求。规划建设、公安等部门要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消防安全防范措施,确保施工现场临时性消防供水系统、各类设施完整好用,安全网阻燃性能、外保温、外墙装饰材料和室内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要求。严禁公共建筑在营业使用期间进行外保温施工作业,严禁对居住建筑在未撤离居住人员的情况下进行节能改造作业,严禁用火用焊与保温施工同步作业,严禁在施工建筑内安排人员住宿。新建、改建、扩建、装修工程的外墙保温材料和装修材料一律不得使用易燃材料,严格限制使用可燃材料。规划建设部门要在严格执行现行国家标准规范和有关规定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新建建筑节能保温工程的地方标准规范、管理方法,细化技术要求和管理措施,从材料、工艺、构造等环节提高外墙保温系统的防火性能和工程质量。公安消防部门要将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纳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范围,建筑外保温材料和装修材料全部纳入见证取样(抽样)检测范围之中,严把源头关。

(二)加强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要督促火灾高危单位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提高自防自救能力。要加强石化企业及油气储存供应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督促单位按照《石化企业及油气储存供应场所消防安全标准》的要求,落实火灾防范措施。安监、公安、质监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监管职责分工,加强联合监管,督促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强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消除安全隐患。要加强高层公共、民用建筑和地铁、人防工程等地下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督促按要求配备必要的避难、逃生器材,提高场所人员自防自救能力。要定期组织开展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依据评估结果,划分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等级标准,将评估的等级标准作为单位信用评级和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费率的主要依据并向社会公开。

(三)加大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力度。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深入推进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部署开展以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三合一”场所为重点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2015年年底前,影响城乡公共消防安全的重大隐患要基本消除。要按照属地管理、逐级督办的原则,实行重大火灾隐患政府挂牌督办。及时督促有关部门、隐患单位落实整改责任、措施、任务和时限。对公安机关报请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挂牌督办、停产停业整改报告,要在7日内作出决定。对拒不整改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要采取强制措施,责令单位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对报请销案的政府挂牌督办重大火灾隐患,要组织有关部门检查确认后予以销案。对挂牌督办逾期仍未整改完毕的重大火灾隐患,要提请上级政府进行挂牌督办。

(四)规范消防技术服务市场。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按照市场运作、严格自律、加强监管、规范发展的原则,积极发展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消防设施检测、电气防火技术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提供消防设施维护管理、单位消防安全评价、火灾损失核定、消防技术咨询等方面服务,满足社会需求。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建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与行政审批分离制度,引入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完成图纸审查等技术环节。要建立健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市场准入、从业信息跟踪监督、引导市场正确消费、市场退出等机制,落实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和从业人员执业资格制度,加强消防资质、资格审批环节的监督管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要严格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标准,合理提供各项消防技术服务。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违法违规或弄虚作假的,主管部门要降低或取消其资质、资格,并依法追究责任。

四、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夯实社会防控火灾基础

(一)制定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发展目标。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依照总体发展规划,逐年分解落实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任务,将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纳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计划,将村镇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与村镇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建设、村镇规划和人居环境治理同步推进。要加快消防规划编制步伐,保证新建城区、国家和省级重点镇、中心镇、新建产业园区的消防规划与整体规划同步实施,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全部达到国家标准。

(二)加强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维护和管理。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认真贯彻执行《辽宁省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办法》,落实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维护和管理等工作责任和任务。对公共消防设施不能满足灭火应急救援需要的,要及时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按照消防规划改造供水管网、修建消火栓、消防水池和天然水源取水设施,加强对消防车通道、消防通信和消防装备等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确保公共消防设施有效好用。要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准发布〈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的通知》(建标〔2011〕118号)中普通站保护面积不超过7平方公里,近郊区保护面积不超过15平方公里的建设原则,做好消防站规划和建设工作。要加强装备建设规划,开展装备建设评估论证和达标建设,优化装备结构,注重配备个人防护装备、特种装备和铁军攻坚装备。2013年年底前,所有消防站配备的个人防护装备和器材装备达到标准,举高、专勤、保障类消防车配备比例不低于18%、22%、12%。

五、发展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形成多元化的消防力量

(一)大力发展政府专职消防队伍。要积极落实省政府制定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和消防文员招收计划,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要求,规范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和消防文员的招收、管理、保障工作,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公积金,并享受相应待遇。要紧紧抓住当前中央部署事业单位改革的机遇,将消防文职人员纳入公益类事业单位序列,文职人员招收人数与防火监督人员的比例要达到1:1。要加强对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和消防文员的教育培训,健全管理教育、奖惩等规章制度,提高其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

(二)积极发展单位专职消防队伍。要按照应建尽建、专兼结合的原则,督促和指导大型厂矿企业、危化品等火灾危险性大的单位,组建规模适当的专职消防队伍,承担本单位火灾扑救任务,落实扑救外单位火灾的补偿措施。要通过单位和政府联合出资、单位间联合出资等方式,加强单位专职队伍保障。推动民营企业自主建立专职消防队,加大政策扶持,培养试点单位,总结推广经验。

(三)广泛建立志愿消防队伍。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要指导居(村)委会采取群众集资、社会赞助等方式,建立由保安队伍、治安联防、民兵预备役、青年志愿者等组成的志愿消防队伍,配备简易或流动的消防车,开展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要督促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建立志愿消防组织,承担本单位的防火巡查、初起火灾扑救、消防宣传培训等任务。2013年年底前,每个社区、行政村和重点单位至少组建一支志愿消防队伍。

六、加强灭火应急救援能力建设,有效处置灾害事故

(一)整合社会消防专业力量。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立足区域灾害事故处置需要,统一调配各方资源,依托公安消防部队,整合森林、防汛、矿山、医疗、电力等专业力量,发展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突出抓好石化、高层地下建筑、核生化等灾害事故攻坚组建设。要按照应急一体化指挥模式,依托公安机关和消防部队通信指挥系统,逐级建立灭火应急救援指挥平台,完善跨部门、跨地区应急指挥响应和社会联动机制。

(二)开展实战化执勤备战。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根据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要求,制定重特大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应急救援总体预案和灾害事故类型应急抢险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开展区域性和跨地区灭火救援实战演练。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两次应急联动演练,提高联动反应、统一指挥和协同作战水平。要加快灾害事故模拟训练基地建设。2015年年底前,要建设一个灾害事故模拟训练基地,训练基地基本具备石化、高层地下建筑等典型灾害事故模拟训练演练功能。要加快灭火救援数据库、重大危险源、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重点部位情况、各类灾害事故处置对策、危险化学品辅助决策等灭火抢险救援信息系统建设,提高灭火和抢险救援作战能力。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快部队正规化建设步伐,开展全员岗位大练兵、实战技能大比武活动,深化执勤训练改革,加强战训基础建设,提高消防队伍承担多样化任务的实战能力。

(三)加强社会化战勤保障体系建设。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消防应急物资储备标准,足额储备应急救援装备、战勤保障物资,形成平战结合、遂行保障的战勤保障体系。要建立战勤物资调用机制,发挥社会力量,提高跨区域运输、卫勤保障能力,满足灭火救援装备物资保障需求。

七、开展全民性宣传教育培训,增强公众消防安全素质

(一)开展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常识双普及活动。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认真执行省委宣传部、省公安厅等部门印发的《辽宁省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实施方案》(辽公通〔2011〕193号),每年制定消防宣传教育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要以“全民消防,生命至上”为主题,在“119”消防日、重大节日和火灾多发季节,组织开展群众广泛参与的消防宣传教育活动并开设固定的消防宣传窗口。科技、司法等部门要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常识纳入科普、普法教育内容;教育部门要纳入教学计划、教师培训和义务教育、素质教育内容;公安消防部门要开通消防官方微博,及时发布消防安全和火灾信息,引导正确的舆论;拍摄消防影视剧,推进消防文化建设。各地要深化消防宣传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农村、进家庭活动。大专院校和中小学每年开展不少于1个课时的消防安全教育,组织不少于1次的应急疏散演练。居(村)委会和物业服务单位每年组织不少于1次的全员灭火应急疏散演练。

(二)加强社会消防安全培训工作。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按照《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大纲》要求,组织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划建设、安监、旅游、文广等部门制定消防培训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培训。要通过党校培训、专题讲座等形式,对政府领导、有关部门负责人进行集中培训,提高消防组织领导能力。要加强对社会单位法定代表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门培训,推动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要鼓励地方院校开设消防专业和消防课程,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办消防职业学校或培训中心,为消防事业的发展提供人才保证。要推行特殊工种持证上岗制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公安等部门要将消防专业知识纳入相关职业资格培训考核内容,加快推进消防行业特殊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行建(构)筑物消防员和灭火救援员职业资格认证,落实培训合格上岗制度。2013年年底前,全市所有社会单位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要通过国家岗位资格认证。

八、强化消防工作考评,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一)科学建立消防工作考评机制。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把消防工作作为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和领导干部政绩考评的重要内容,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建文明城市(乡镇、村、社区)和平安地区等考评范围,对由于政府不履行消防工作职责造成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实行一票否决。每年年初,上级政府要与下级政府签订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确定消防经费投入、城市消防规划、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发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目标。每年年底,要组织有关部门成立考核领导小组,对下级政府年度消防工作进行考核,对地区消防安全总体状况进行评价。考核评价情况要形成专题报告,连同本地区消防工作情况专题报市政府。

(二)建立健全消防责任追究制度。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督促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对不依法履行预防和消除火灾隐患职责的单位及责任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予以行政处罚。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的,要坚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对下级政府、有关部门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未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实施审批、监督检查或者重大火灾隐患整改不力、失职渎职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和负责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因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火灾防控措施不到位,发生人员伤亡火灾事故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的,要依法依纪追究单位负责人、上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当地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瓦房店市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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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房店市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工作流程图 瓦房店市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工作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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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

成府发〔2012〕44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提升公共消防安全水平,营造良好消防安全环境,确保全市火灾形势持续稳定,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和省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2〕27号)精神,结合成都实际,现就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公共消防安全基础建设,提升城乡火灾防御能力

(一)强化城乡消防规划管理。科学编制城乡消防规划。2013年3月底前,各区(市)县政府要完成与当前城市总体规划相配套的城市消防规划和所辖镇消防规划编制工作,并对所辖乡和村(社区)的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提出规划指导意见;2013年底前,完成所有乡、村(社区)消防规划编制或者在城乡总体规划中明确消防规划内容。加快推进《四川省天府新区成都部分消防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将消防规划同步纳入“天府新区”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重要地段城市设计。

(二)加强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管理。认真组织实施城乡消防规划,切实加强消防设施、消防装备建设、维护和管理,确保消防基础设施与公共设施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与城乡建设同步发展。力争到2013年底前,全市市政消火栓设置基本达标;2015年底前,全市新增17个普通公安现役消防站、9个特勤消防站、47个政府专职消防站、1个进口消防装备区域性维修中心,每个普通公安现役消防中队全面达到新一轮消防装备建设 “六个一”标准,基本解决高架道路、立交桥和城市隧道消防供水及农村新型社区消防水源问题,基本杜绝商业区、居民住宅区停车位占用、堵塞消防通道现象,基本完善地铁、大型城市综合体、易燃易爆场所、化工区等消防安全高危区域防灾救灾和紧急救援避难设施与场所,确保救援通道畅通。

(三)大力发展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加强公安现役消防力量建设,充分发挥消防部队灭火救援核心作用。加快推进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合理确定人员规模,切实落实人员待遇。积极发展消防文员队伍,定编配备消防文员。督促需依法建立专职消防队的单位开展专职消防队建设,并接受公安消防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志愿消防队伍、治安联防、保安队伍要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装备,主动承担防火巡查、消防宣传、初起火灾扑救等工作。

(四)完善消防法规和科技支撑。认真贯彻落实《消防法》,积极组织起草和修订消防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和技术标准,切实加强消防工作法制保障。积极开展消防科研课题攻关,加快推动消防科研成果转化和消防信息化建设,全面提升消防科技支撑水平。

二、加强和创新社会消防管理,改善城乡消防安全环境

(五)深入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认真总结“清剿火患”战役的经验做法,建立健全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对“三合一”(生产、存储、居住为一体)场所、租赁用地建筑、大型批发市场、“城中村”和“三边”(边勘测、边设计、边施工)工程消防安全薄弱环节,要经常组织开展拉网式排查,对排查出的火灾隐患,要逐一落实整改;对存在严重威胁公共消防安全隐患的单位和场所,要采取改造、搬迁、停产、停用等措施切实加以整改。进一步规范重大火灾隐患政府挂牌督办和约谈机制,确保火灾隐患得到及时有效整改。

(六)加强消防安全源头管控。严格执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消防审核验收终身负责制,全面推行建设工程重大消防安全违法行为“黑名单”制,督促落实建设工程从业机构和人员的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消防安全审批,凡不符合法定审批条件的,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得批准开办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医院、博物馆和公共娱乐场所等。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宾馆、景区,不得对其评定星级宾馆、A级景区。对生产、经营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要依法取缔其相关产品市场准入资格,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对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的,要依法予以查处。强化建筑材料消防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加大防火性能见证取样检验力度,确保建筑材料、外保温材料、室内装修材料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七)严格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抓紧研究制定《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界定标准和管理规定》,积极推行火灾高危单位“户籍化”和消防安全评估管理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纳入信用评级参考依据,督促消防高危单位强化自身管理,严格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

(八)提高社会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全面推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逐步建立以区(市)县、乡镇(街道)、村(社区)、居民小区(或社会单位)为“四级网格”的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体系,力争到2013年底前,全面实现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目标。强化社会单位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提升社会单位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四个能力”,力争到2013年底前,全市所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标准化管理全面达标;2015年底前,全市人员密集场所的非重点消防安全单位标准化管理全部达标。规范社会消防技术服务,引导社会机构依法开展消防技术服务。

三、完善综合应急救援体系,提高城乡灭火救援水平

(九)完善综合应急救援体系。加强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尽快完善全市综合应急救援体系。在市综合应急救援支队设置市综合应急救援力量调度办公室,统一协调调度市域范围内各类灾害事故应急救援力量。各区(市)县政府要依托当地各类消防力量组建城乡一体的综合应急救援力量,建立相应应急救援力量调度体系。强化应急救援专家库建设,建全应急响应、跨区域应急救援联动机制,加强综合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协同作战能力。

(十)提高队伍综合应急救援能力。深入开展“铁军中队”创建活动,推动消防执勤中队“攻坚班组”人员装备全面达标。加强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建筑、石油化工火灾扑救和地震救援、防化反恐事故处置专业队伍建设,全面提升事故应急救援能力。各区(市)县政府要根据当地防灾减灾工作实际,将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与消防队伍建设有机结合起来,加强装备配备和技术支撑,强化物质保障,提升队伍应急救援能力。

四、强化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提升全民消防安全素质

(十一)建立健全消防宣传工作机制。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区域、本行业特点,制订消防安全宣传教育计划,落实宣传教育责任,完善宣传教育指导、督查、考评、监测工作机制,实现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网格化、常态化。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参与消防公益宣传。探索建立消防新闻发言人制度,促进消防信息公开透明。

(十二)广泛开展社会化消防安全宣传。深入开展消防安全宣传进企业、进学校、进农村、进景区、进社区、进家庭活动,大力普及消防安全知识。2012年底前,锦江区、金牛区要完成社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示范区创建工作;2013年底前,其他区(市)县要结合各自特点,分别完成企业、学校、农村和景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示范区创建工作。

(十三)深入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加大对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的投入,推动消防安全普及教育、职业教育和专业培训顺利开展。教育部门要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学校教职工培训和学生课堂教育课程,人社、司法、行政学院、科协等部门(单位)要将消防法律法规、消防安全知识纳入职业培训、普法教育、领导干部培训、科普教育内容,各乡镇(涉农街道)要着力开展以农村基层组织负责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负责人、大学生村官为重点的“农村带头人”消防安全培训。

五、完善消防安全责任体系,推动消防工作顺利开展

(十四)坚持政府统一领导。各区(市)县政府要加强对消防工作的组织领导,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为主要责任人,其他负责同志按照“一岗双责”制度负责分管领域的消防安全工作。各地要完善消防安全委员会,健全工作机制,及时研究解决消防工作涉及的重大问题。

(十五)强化部门日常监管。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监管职责。结合行业系统特点,制订消防工作计划和具体推进措施,坚持与其他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考评,全面改进和提高本行业本系统消防安全水平。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消防安全监管,协同配合,形成监管合力。

(十六)落实单位主体责任。各单位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要依法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完善消防设施和器材装备,保障必要的消防投入。要建立完善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备案申报、消防设施日常维护保养、消防安全状况自我评估等制度,确保单位消防工作有人抓、有人管,各类消防设施完好有效,切实做到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

(十七)严格考核和责任追究。将消防工作纳入政府目标和绩效考核管理,着力健全考核评价体系和责任追究机制。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力量发展等方面工作不力、失职渎职的,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公安、公安消防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的,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各社会单位因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火灾防控措施不到位,发生有人员伤亡火灾事故的,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成都市人民政府

2012年11月20日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湘政发〔2016〕4号),进一步提升社会火灾抗御能力,为株洲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市消防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落实责任,强化预防,整治隐患,夯实基础,不断加强和创新社会消防管理,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提升火灾防控和灭火应急救援能力,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基本原则。坚持依法治火,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坚持政府主导,全面加快消防工作社会化进程;坚持改革创新,不断完善消防安全管理体制;坚持关口前移,严格落实消防安全技术标准;坚持综合治理,着力改善城乡消防安全环境;坚持科技支撑,大力提升火灾防控和应急救援能力;坚持以人为本,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三)主要目标。到2020年,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社会化消防工作格局基本形成,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进一步完善,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基本达标,覆盖城乡的灭火应急救援力量体系逐步健全,公民消防安全素质普遍增强,全社会抗御火灾能力明显提升,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得到有效遏制。

二、健全消防安全管理体系

(四)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将消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政府目标责任和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内容。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政府常务会议,专题研究消防工作。要充分发挥消防安全委员会职能作用,协调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各级领导干部要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定期带队开展消防安全督查。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强化行业、系统的消防安全组织,层层签订消防安全责任状,经常性开展行业、系统的消防安全检查。各乡镇(街道)、村组(社区)要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明确责任领导,组织开展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

(五)落实主体责任。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要落实以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为责任主体的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制;要深化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和“户籍化”管理。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火灾高危单位要严格落实“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备案、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报告备案、消防安全自我评估报告备案”等报告备案制度;要广泛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制定、演练工作,每年对每名员工至少进行1次消防培训,每季度开展1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新上岗员工应经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合格;要严格落实每日防火巡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保安的持证上岗等制度,2016、2017年全市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持证上岗比例分别达85%、100%。

(六)提升监管效能。坚持“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各级各部门依法做好职责范围内的消防工作,定期分析行业消防安全形势,制定行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落实火灾防范措施。公安机关及其消防部门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对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定期综合评估消防安全形势并报告本级政府,及时采取针对性措施解决突出问题。公安派出所和社区(农村)警务室要加强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七)严格责任追究。全力推动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认真贯彻《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工作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3〕38号)精神,进一步修订完善《株洲市消防工作考核办法》,健全消防工作考核评价机制。各级政府要将消防工作纳入绩效评估、平安创建和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等考评体系,考核结果作为各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要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每半年对所辖系统的消防安全状况进行分析评估,对重大消防安全问题落实挂牌督办、跟踪问效、警示通报、诫勉谈话、集中约谈和事故教训现场会等制度,形成“失职追责、尽职免责”的工作导向。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消防工作督导检查,强化事前追责力度,严肃消防安全事故查处与责任追究,对因责任不落实、工作失职渎职导致事故发生的,实施责任追究,严肃进行问责。

三、夯实消防安全基础建设

(八)加大消防投入保障力度。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消防经费保障机制,确保消防保障经费与当地财政收入水平同步增长。科学制定消防装备、消防站建设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优先保障项目经费落实。

(九)加强地方消防法规标准体系建设。根据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立法计划安排,结合株洲市城市规模扩大、立体交通发展以及地下、高层、大空间和大型城市综合体建筑不断增多、市(商)场数量众多等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社会单位消防控制室管理、物业服务企业消防安全管理、市(商)场消防安全管理、市政消火栓管理等方面的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逐步健全以国家消防法律法规为主体,地方性消防法规、规章以及技术标准为补充的法规标准体系。

(十)加强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消防、国土、住建、规划等部门要加强消防专项规划与其他规划的统筹,建立城乡消防规划滚动编制机制。2016年,市城区、各县市和全国重点镇完成消防专项规划的编制、修订工作;2017年,有条件的建制镇制定消防规划,其他建制镇的镇区规划和集镇规划应明确消防队(站)用地布局、消防供水建设等要求。新建城区、开发区、工业区和旧城区、棚户区改造时,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必须同步实施;公共消防设施不足、不符合要求的,要及时增建、改建。2018年,完成消防应急救援训练基地、职教城消防站建设;2019年,完成白关消防站、攸县二站建设;2020年完成武广新城消防站建设。同时,要加强消防供水设施建设,制定定点增建、补建计划,确保“还清欠账、不欠新账”,在2016年底前各县市区应基本补齐市政消防栓“欠账”,并建立消防公共设施与城乡基础设施同步建设的相关机制。

(十一)加强基层消防安全工作。各级政府要将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纳入基层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利用“智慧城市”信息平台和立体监控系统,依托村(社区)网格员开展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消防宣传和相关信息采集工作,实现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常态化。要逐步建立“区域联防”工作机制,按照“位置相邻”或“行业相近”的原则,组织相关行业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开展区域联防工作,提高区域隐患自查自改、火灾自防自救和区域应急联动能力。各乡镇(街道)、村(社区)和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单位要依托群防群治力量和现有消防安全组织,建立有人员、有器材、有经费、有战斗力的“微型消防站”,并健全“微型消防站”运行和保障机制,加强初期火灾的应急处置。各级政府要重视农村消防安全工作,加强农村消防通道、消防水源等基础设施建设,配套建设水塘、水渠、水库等天然水源的取水设施,督促行政村配备消防机动泵、消防水带、水枪等消防器材。

四、落实火灾预防工作措施

(十二)严格消防安全源头管控。住建、教育、民政、卫生计生、文体广新、旅游外侨、人防、安监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消防工作,严格依法审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凡不符合法定审批条件的,不得核发建设工程相关许可证照或者批准开办。已取得相关许可证照或者批准开办的单位、场所存在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火灾隐患的,最先发现的职能部门在依法处理的同时,要及时通知相关审批部门联合执法。相关部门对外墙保温材料的使用要严格把关,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外墙保温材料必须使用不燃材料。全面推广应用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适时纳入各级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纳入棚户区改造和养老、助残等项目。通过政府财政支持、社会捐助、安排公益金、单位自筹等方式加大资金投入,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免费安装、维护。

(十三)深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明确有关单位的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对火灾高风险区域进行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及时修订消防规划、调整布局、消除隐患,确保安全。各行业管理部门要自上而下建立消防安全监督检查机制,不间断开展行业领域消防安全排查,加强对行业所属单位自查自纠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落实整改措施。要严格落实重大火灾隐患立案销案、专家论证、挂牌督办、部门联合监管和公告制度,各级政府接到报请挂牌督办、停产停业整改报告后,要在7日内作出决定并督促整改。对存在严重威胁公共消防安全隐患的单位、场所,要采取改造、搬迁、停产、停业、停止施工等措施加以整改。要重点加大对芦淞市场群以及“三合一”场所等区域性火灾隐患的整治力度,当地政府要委托专业评估公司每年进行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及时修订整治方案和计划,落实保障消防安全的人防、物防、技防措施,确保消防安全。要健全消防安全不良行为公布制度,将严重违反消防法律法规、拒不落实隐患整改措施的单位和个人纳入“黑名单”,并公开曝光。同时,将消防安全不良行为纳入社会信用体系,督促相关单位及时改正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主动整改火灾隐患。

(十四)提升全民消防安全素质。各级政府要将“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列入本级购买服务指导目录,并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纳入各级党校培训、职业培训、科普和普法教育、义务教育内容。各级公安、教育、民政、住建、农委、文体广新、卫生计生、安监等部门要积极履行消防宣传教育主体责任,部署本行业系统消防宣传教育工作,制订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年度计划,全面推进消防宣传进机关、进学校、进社区、进企业、进农村、进家庭、进网站工作;并将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工作纳入本部门消防工作目标管理内容和督导检查考评范畴,做到同步开展部署、检查、督察、考评。报刊、广播、电视、网站等新闻媒体要常态化开展消防安全提示和警示教育,安排专门时段、版块刊播消防公益广告和节目。要加强学校消防安全教育,将消防安全教育纳入军训“必训”内容,中小学校每学年开展不少于1次的全员应急疏散演练。社区(村)委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每年至少组织居民开展1次灭火应急疏散演练,积极鼓励和引导广大居民家庭配备消防自救设备,提高自防自救能力。要加强各类消防安全体验场馆、流动消防宣传站、消防科普教育基地建设,各县市区至少建立1处消防科普教育基地。要建立完善全市移动互联网消防信息服务网络,依托全市各级各部门官方微博、微信向目标人群推送消防安全常识和工作动态。

五、加强灭火救援能力建设

(十五)加强消防装备和训练设施建设。要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根据灭火救援实际需求,配齐各类消防车辆和装备器材,要重点配备远程供水、高层供水、强臂破拆车、干粉车、重型泡沫车等特种车辆装备和消防机器人,提高装备配备的实用性、针对性。要加强消防战勤保障体系建设,充分利用现有消防战勤保障力量和资源,重点推进消防战勤保障队伍、物资装备和体制机制建设。

(十六)大力发展多种形式消防力量。各级政府要按照《湖南省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管理规定》的要求,完成全国重点镇和建成区面积超过2平方公里、或者建成区内常住人口超过2万人的其他建制镇的政府专职队伍建设任务。要完成政府专职消防员和消防文员的征召任务,确保公安消防队伍执勤力量充足。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公安消防部门,根据财力状况和政府专职消防队的工作需要,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建立健全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及政府专职消防员经费保障标准,要将政府专职消防员纳入当地社会保障体系,确保其工资待遇不低于当地国有经济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十七)完善消防应急响应机制。各级政府要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完善应急预警、信息报送、资源共享机制;要建立应急物质储备、调用机制,结合本地消防工作特点和灭火救援工作实际需要,配备应急救援所需的挖掘机、铲车、起重车辆等大型工程机械装备;要依托公安消防部队加强灭火救援专家组队伍建设,将灭火救援专家组人员纳入全市政府专家库;要落实应急救援联席会制度,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各级负有应急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加强预案演练和应急预案修订更新工作,要深入开展针对高层建筑、地下工程、石油化工和地震等灾害事故的技战术研究,每年组织开展不少于2次综合性应急救援实战演练。

株洲市人民政府

2016年10月25日

一、 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 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青海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不断加强和创新社会消防管理,深入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强化应急救援工作,提升公共消防安全水平,有效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为全省经济发展、社会和谐稳定和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基本原则。坚持政府主导、各方参与,着力构建社会化消防工作格局;坚持改革创新、安全发展,着力推进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同步发展;坚持统筹兼顾、协调发展,着力构建城乡消防一体化基本体系;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着力改善社会消防安全环境。

(三)总体目标。全省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基本相适应,地方消防法规和规章基本健全,消防安全责任有效落实,覆盖城乡的灭火和应急救援力量体系基本建立,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基本达标,公民消防安全素质普遍提高,“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格局和社会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基本形成,全社会防控火灾能力显著提升,重特大火灾事故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得到有效遏制,火灾形势总体平稳。

二、主要工作任务

(一)加强消防安全源头管控。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加强沟通协调,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严格依法审批,凡存在火灾隐患,不具备法定消防安全条件的,不得核发相关许可证照,不得批准开办相关场所,不得评定相关星级、等级,对涉及消防安全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消防审核验收终身负责制,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要落实建设工程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严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竣工验收、备案抽查和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关;建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档案及重大消防安全违法行为“黑名单”制度,组织开展全省消防设施施工质量检查,确保消防设施工程质量。加强消防产品监管,质监、工商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要加强消防产品联合执法机制建设,制定《青海省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互通监督执法信息,加大执法联动力度;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建立消防产品信息库,及时掌握各类消防产品流通、使用情况。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各项消防安全措施;尤其要加强外保温材料监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外保温材料一律不得使用易燃材料,严格限制使用可燃材料。建筑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必须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和消防安全要求,加大装修材料检验和违规装修材料强制拆除力度。玉树灾区要逐步拆除彩钢板临时安置房,杜绝在彩钢板房内开设营业性公众聚集场所。

(二)强化火灾隐患排查。各级政府要加强火灾形势研判,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适时开展有针对性的专项治理。各行业系统结合实际开展排查,社会单位加强自查,消防机构依法抽查,积极开展火灾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建立火灾隐患有奖举报和媒体曝光制度,各州(地、市)建立火灾隐患举报投诉中心,全面启用“96119”火灾隐患投诉电话,设立举报奖励基金,不断拓宽服务范围,发动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推进重大火灾隐患政府挂牌督办机制,严格落实重大火灾隐患立案销案、专家论证、挂牌督办和公告制度,当地政府接到报请挂牌督办、停产停业整改报告后,要在7日内做出决定,并督促整改。对发现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区域性火灾隐患,当地政府要制定整治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采取领导包案、挂牌督办、媒体曝光等措施,组织或责成行业主管部门督促整改。严格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对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高危单位,实施更加严格的消防安全监管,制定出台《青海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明确界定范围、消防安全标准,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督促火灾高危单位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推行“户籍化”管理制度,2012年底前,全省各地所有高层、地下建筑建立完善的消防安全“户籍”档案,实现“一楼一档”。

(三)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健全基层消防组织,乡镇、街道等成立由主要负责同志牵头的消防工作机构,推行消防安全管理网络责任制,把消防工作纳入社区、农(牧)村综合服务体系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畴。实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以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居民楼院、村组、生产经营单位为基本单元,逐一明确“网格化”管理的人员、职责和任务,构建无盲区、全覆盖的消防安全管理网络。加大社区、农(牧)村、移民集中安置区、游牧民定居点消防投入,加强消防水源、消火栓、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设立公共消防器材配置点,配备必要的器材装备。推行村(牧)民消防安全自治,建立农(牧)村消防安全多户联防和社区消防工作区域联防制度,制定村(居)民防火公约,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和消防宣传,每年至少组织居民开展一次灭火应急疏散演练。每个社区、行政村要明确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负责日常消防安全工作;居民住宅区物业管理单位落实消防管理责任,定期开展防火检查,整改消除火灾隐患。所有乡镇、街道、村庄、社区要建成专职或志愿消防队伍。

(四)实施消防管理进寺院。各级民宗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加强对寺院的消防安全监管,指导寺院民主管理委员会按照《青海省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规范寺院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建立完善的消防管理制度,定期开展消防安全自查,在重点殿堂设定专人开展每日防火巡查;逐步探索将寺院建设纳入消防设计审核,引导有条件的寺院设置必要的消防设施、器材,并修建消防通道及储水设施;督促寺院建立志愿消防队,开展基本的消防技能培训,使宗教教职人员掌握防火安全检查、扑救火灾的常识和技能。2012年底前,纳入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寺院均要建立一支配备手抬机动泵及其他消防器材的僧人志愿消防队,到2015年基本实现全省各类寺院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

(五)加强社会化消防宣传教育。各地要多形式、多渠道开展以“全民消防、生命至上”为主题的消防宣传教育活动,不断深化消防宣传进学校、进社区、进企业、进农(牧)村、进家庭、进寺院工作,建立社会化的消防宣传教育工作机制。各级政府要认真履行消防宣传教育职责,加大消防宣传经费投入,全面贯彻落实《全民消防宣传教育纲要》和《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以“119消防日”、重大节假日和火灾多发季节为重点,积极开展消防大宣传、大培训活动。教育部门要将消防知识纳入学校素质教育内容,中小学每年开展不少于2个课时的消防法规教育,进行不少于一次的全员应急疏散演练,2012年,每个县级行政区域创建一所消防安全示范学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将消防法律法规纳入领导干部、公务员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内容,司法、科技、科协等部门要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纳入普法、科普教育内容。工会、共青团、妇联等要加强消防教育培训和注册消防志愿者队伍建设,积极开展消防志愿者活动,提升志愿者服务水平。报刊、广播、影视、通信、网络等新闻媒体要积极开展消防宣传,发布消防公益广告,刊播消防安全常识,提高公众消防安全意识。要加强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以及乡镇长、村“两委”负责人等的消防安全培训;要加强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和消防设计、施工、监理人员及保安、电(气)焊工、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的消防技能培训。

(六)加强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各级政府要根据本地区城市(镇)建设总体规划和发展实际,加强消防(队)站设点布局,建立消防指挥中心,新建城区、开发区、工矿区和旧城改造区消防站建设要与其他基础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西宁(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曹家堡临空综合经济区涉及的县(市、区)以及其他经济条件较好的县(市)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建设特勤消防站;对现有消防站不符合城镇发展需要的,应及时改扩建。发展改革、国土、交通、建设、市政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积极支持和配合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维护管理。要结合城市路网、供水管网建设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同步开展市政消火栓、建筑室外消火栓等消防设施建设,增设消防水池和天然水源消防车取水平台。城市道路、桥梁、隧道等的设置应符合消防车通道宽度、间距、限高、承载力以及回车场地等方面的要求,提高消防车应急通行能力。

(七)提高灭火等综合应急救援能力。各地要建立政府牵头,公安、应急、安全监管、交通、卫生、地震、气象等部门参加、社会广泛参与的灭火等综合应急救援联动机制,全面做好处置各类火灾和交通事故、地震及其次生灾害、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群众遇险事件、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质灾害等其他灾害事故的应急抢险救援准备工作。要依托公安机关、消防部队通信指挥系统,建立综合应急救援指挥信息平台,实现相关部门、专业力量以及公安机关其他警种间的互联互通、信息共享。要建立消防战勤保障队伍和应急物资储备库,将消防部队应急救援工作纳入当地政府应急保障范畴。要进一步完善应急救援预案,提高应急处置水平。积极开展消防训练基地建设,推进各级公安消防部队训练改革和战斗力生成模式的转变,以“大练兵”活动为载体,提升信息化、模拟化、实战化和专业化训练水平,突出新技术、新战法、新装备的应用,开展实地、实战、实装演练,切实提升部队战斗力。要加快合同制消防员队伍建设,制定《青海省合同制消防员招用管理办法》,积极聘用合同制消防员补充到政府专职消防队和公安消防部队,充实消防队伍。

(八)加强消防装备配备。各级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及火灾特点,大力改善消防装备配备,提升消防装备水平,配齐灭火应急救援常规装备和特种装备。坚持个人防护优先的原则,重点配齐配强灭火、侦检、搜寻、洗消等救援装备,增配防化救援、生命搜救等方面的器材、药剂。有高层建筑的市(县、区)应配备举高、高喷等特种消防车辆,提高高层、地下和大跨度、大空间等建筑的灭火救援能力,逐步淘汰超期服役执勤车辆。要提高消防指挥信息化水平,加强消防指挥调度网、消防卫星通信网、消防3G图像传输系统建设,完善各种指挥调度功能。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全面应用消防安全管理社会公众服务平台和移动执法终端,强化信息化手段在消防服务、消防产品监督、消防安全培训、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监管等领域的运用。

(九)推进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壮大社会消防力量,制定《青海省专职消防队伍管理办法》,明确建队范围、建设标准、用工性质、经费保障、装备配备和优惠政策。无现役消防力量的县、重点镇要组建政府专职消防队伍,配备车辆器材,开展训练和执勤。依法应建立专职消防队的单位,要建立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单位专职消防队,并按标准配齐执勤车辆、器材装备和人员。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区、农村要加强志愿消防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装备,开展基本的消防技能训练。充分发挥保安队伍作用,将消防工作统筹纳入保安行业服务范畴,实现“保消合一”。

(十)规范消防技术服务管理。积极培育、发展社会消防技术力量和专业服务机构,制定出台《青海省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规定》,严格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资格审批,规范发展消防设施检测、维护保养和消防安全评估、咨询、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督促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规范服务行为,不断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大力开展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推动社会消防从业人员职业化进程。从事消防安全管理、消防设施检测及维护保养、消防安全评估、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等人员应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力争到2013年底前,全面实现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持相应等级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上岗。

三、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省政府将消防工作纳入各州(地、市)目标责任管理,各地也要将消防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责任、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建文明城市(乡镇、村、社区)、平安地区和新农村建设的重要考评内容,定期组织考评验收,每年将本地区消防工作情况向上一级政府做出专题报告。各级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为直接责任人,其他政府负责同志落实消防安全“一岗双责”制度,切实加强分管行业、系统和部门的消防安全管理。同时,各地要依法将消防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加大消防投入力度,保障消防事业发展所需经费。

(二)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各相关部门要认真按照职能分工,完善消防工作联合监管、信息互通和联合执法机制,形成部门依法监管的合力,提高社会消防综合管理水平。各级公安机关和消防机构要建立常态化的“全警消防、多警联动”执法机制,严格履行职责,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查处消防违法行为。每年对本地区的消防安全形势进行分析研究、综合评估。公安派出所和社区(农村)警务室要加强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三)认真落实主体责任。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健全消防安全管理组织,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完善消防设施和器材装备,提升本单位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组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组织人员疏散逃生能力和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能力。建立消防安全自我评估机制,落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三项申报”制度,做到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

(四)严格考核和责任追究。对于落实《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成绩突出的地方政府和行业部门以及在火灾预防、灭火救援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政府要及时给予表彰奖励;对不认真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或在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涉及消防安全行政审批等方面失职、渎职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和相关领导的责任;发生重大、特大火灾事故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单位负责人、政府分管负责同志或主要负责同志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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