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以建为主、以收促建”的原则。
桐梓县城市建设规划区。
根据黔价费〔2003〕281号文件规定执行:
(一)新建10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埋置深度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二)新建除本条第(一)项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的2%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三)开发区、工业园区、重要经济目标区除本条第(一)项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新建民用建筑,按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的2%修建6级(含)以下防空地下室。
(四)新建除本条第(一)项规定以外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的居民住宅楼;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
(五)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危房翻新住宅项目,按照翻新住宅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
按以上各项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向人防主管部门提交规划设计文件及设计图,报经省、市人防工程规划设计及质量监督部门审批后实施,县人防部门做好协调服务和监督管理工作。
①新建10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计价,每平方米2000元;②新建除一款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地面建...
一、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收取的收取的标准:按城市的防护等级和建筑物的地面建筑总面积适用不同的收取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当地防空地下室的造价制定。防空...
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是指按照规定应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开发成本--基础设施费贷,因地质可以不修建、地形等原因不宜修建的、根据这张入帐时借,或者规定应建面积小于民用建筑地面首层建筑面积的,经人防主管部...
根据《贵州省人民防空条例》第十条和黔价费〔2003〕281号文件规定:按规定应该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要随同民用建筑项目计划一同下达,坚持按标准同步建设,不得收费。确因下列条件限制不宜修建的,经批准并缴纳易地建设费后可不修建。
(一)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
(二)建在流沙、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
(三)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申请易地建设,应向人防主管部门提供说明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地质勘探资料。
(一)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到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必须按照黔价费〔2003〕281号文件有关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800元。鉴于金融危机的影响,根据省、市有关减缓政策,我县暂执行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300元,今后按规定收费标准的10%逐年递增,逐步达到规定收费标准。
(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县级人防行政主管部门按分级管理的原则组织收取。易地建设费的使用、管理和其它事宜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收取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全额上缴同级国库,纳入预算管理,支出通过预算安排,专项用于人民防空建设。
(一)按照第四条有关条款规定不宜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向县人防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同时提交土地使用审批文件和建设规划审批文件及相关地质勘探资料。
(二)县人防办接到申请后,在规定时限内,由县人防办指派工作人员到建设项目现场勘察认定,核定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或应缴易地建设费数额,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或个人,到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大厅收费窗口足额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三)建设单位或个人凭交款单据到县人防办办理人防工程易地建设手续。县人防办严格按照贵州省人防行政执法规定的程序、时间及时办理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证(副本)。
(四)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证(副本)后方可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相关手续。
(五)建设工程项目结束后,建设单位或个人持人防工程易地建设手续(副本)到县人防办更换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证(正本)。人防工程易地建设手续(正本)作为房产验收的要件。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在新建民用建筑时,不按国家有关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或不按有关规定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县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八条和《贵州省人民防空条例》第二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二)凡未办理人防工程建设(易地建设)手续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建设工程施工 许可手续,不得开工建设。
(三)建设工程项目结束验收时,房产主管部门要将人防工程手续作为验收要件,未完善人防工程(易地建设)手续的,房产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房产登记,不得交付使用。
各级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人防建设,切实加强对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征收工作的领导,明确分工和责任,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搞好宣传动员,共同落实各项具体措施,确保人防建设工作有序推进。
(本通知由县建设局转发至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桐梓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八日
陕西省物价局、财政厅 关于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补充通知 陕价费调发 [2004]19 号 各设区市及杨凌示范区物价局(发展计划局) 、财政局,省人防 办: 近期,各地在执行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下发的《关于重新核 定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陕价费调发[ 2004] 12 号)的过程中,多次反映有关收费问题。经研究,现就我省 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收取范围和标准作部分修订,请贯彻落实。 1、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十层以下或基础埋深三米以下、地面 建筑面积 1000 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居民住宅楼、危房翻新住宅项 目,按总建筑面积的 4%—8%(一类人防重点城市按 6%—8%, 二类人防重点城市按 5%—6%,三类及省级人防重点城市按 4% —5%)修建 6B级防空地下室, 6B级防空地下室的收费标准为 6 级标准的 60%,即一类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 900元,二类人防 重点城市每平方
江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江府办函, 2009? 190号 江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行政调解 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经县政府同意, 现将《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行政 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宜府办函, 2009? 271号)转发你们, 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五日 - 2 - 宜府办函, 2009? 271号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预防和化解行 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意见》 (中办发, 2006? 27号)、 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有效 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意见》 (川委办, 2009? 16号)和省政府办 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 (川办发, 2009? 44号)
桐梓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九年八月五日
桐府办发〔2010〕3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事业单位:
《桐梓县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桐梓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五日
桐府办发〔2008〕7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桐梓县煤矿安全整改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桐梓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七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