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梓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该文件为桐府办发〔2010〕64号文件。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根据《土地登记办法》、《贵州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黔国土资发〔2008〕101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制定以下方案。该文件由桐梓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于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日。

桐梓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基本信息

中文名 桐梓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文号 〔2010〕64号
发布单位 桐梓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件类型 政府文件

(一)加强领导。成立桐梓县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统一部署、协调和落实登记发证工作。

(二)经费安排。按照上级安排的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补助经费,根据各乡镇分批次完成登记发证的数量,以每宗地5元拨给乡镇所作为工作经费。有关表册、证书由县国土资源局统一购买,各乡镇所按需要到县国土资源局领取。

(三)强化责任。为切实保障登记发证成果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弄虚作假登记、隐瞒登记的以及其它违反土地登记有关规定的,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桐梓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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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梓县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组 长:冉贤俊 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

副 组 长:李仁学 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成 员:韩继飞 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缪荣兴 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各乡镇分管领导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国土资源局,韩继飞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由县国土资源局抽人具体办公。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涉及到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是依法保护宅基地使用权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是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重要手段,通过开展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可以有效规范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防止乱占滥用耕地,严格依法用地。

任务目标:力争在2010年底前,全面清查全县宅基地使用权情况(附表),基本完成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做到权属纠纷基本解决,农民合法使用的宅基地全部发证到户,使全县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率达到90%以上。

桐梓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常见问题

  • 请问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有哪些权利?

    1.   占有权 占有权是指宅基地使用权人对集体所有的宅基地进行实际支配、控制的权利。占有权是宅基地使用权人实现使用、收益等其他权能的基础。为实现其使用、收益等目的,宅基地使用权人...

  • 问个问题,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年限是多久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年限最高年限是按下列用途确定:(一)居住用地七十年;(二)工业用地五十年;(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年限是多久?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年限最高年限是按下列用途确定:(一)居住用地七十年;(二)工业用地五十年;(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五...

严格依照《土地登记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按照“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的要求进行登记。

(一)申请办理农村宅基地需提交材料

申请人申请农村宅基地登记时,应提交下列材料:1、土地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3、宅基地权属来源证明及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4、法律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减免税凭证;5、未成年人的土地权利,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还应当提交监护人身份证明材料;6、委托代理人申请土地登记的,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

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办理农村宅基地登记时有关具体问题的处理

1、对宅基地超占面积的,在办理登记时按下列情况处理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后,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

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登记,其面积超过各地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按照《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登记。

2、无任何手续擅自占地建成农村住宅的问题

(1)凡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的,经处罚兑现的,可申请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

(2)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的零星宅基地,只统计备案,不予登记发证。

(3)凡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已享受政府补助的新农村建设是在本人原宅基地上新建住宅的宅基地,可由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出具证明后登记发证,但面积不能超过《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面积。

3、宅基地转让问题

(1)已经发生转让且受让人在本村有户口的,按照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法律规定,申请条件具备的可以进行登记发证。

(2)已经发生转让但在本村无户口的,只统计备案,不予登记发证。

(3)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宅基地,只统计备案,不予登记发证。

4、铁路、公路、河流两侧建筑物登记发证的问题

对未经批准擅自占用铁路、公路、河道两侧范围内的土地修建住宅的,不予登记发证。因历史原因形成的原农村宅基地,在不影响铁路、公路畅通和行车安全的前提下,可以登记发证,但同时要加强监管,确保今后不在控制区范围内翻建、扩建。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发证

(1)除继承外,农村村民一户申请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权的;

(2)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建造住宅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的;

(3)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镇(村)建设规划且占用基本农田的;

(4)土地违法行为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

(5)土地权属有争议的;

(6)因依法查封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等原因限制土地权利的;

(7)土地管理政策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

6、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

已经取得《集体土地使用证》但至今闲置的宅基地、或已取得《用地通知书》但已满两年未建房的宅基地,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土地使用权,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农户再申请宅基地建房时,重新依照审批程序批准,待房屋建成并实地检查合格后,按照有关规定登记发证。

7、工本费收取的问题

在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中只收取工本费。

四、实施步骤

登记发证工作采取“成熟一批、办理一批”的原则,分六个阶段交叉组织实施:

第一阶段:宣传动员(2010年5月底前)。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量大面广,需要广大农民群众的配合与支持,为了保证登记发证工作的顺利进行。要采取发放宣传材料、张贴标语、利用各种活动等多种形式开展深入广泛的宣传动员工作,让广大群众深刻认识到土地登记工作的重要性,确保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按时完成。

第二阶段:摸底调查(2010年5月底前)。以村为单位,查清本乡镇辖区农村宅基地应发证数,已发证数和未发证数,然后加盖政府公章统计上报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三阶段:权属调查、宗地勘丈(2010年11月底前)。在摸底调查的基础上,以村为单位划分区域开展调查、勘丈,并预编地籍号,查清宗地的权属、界址、面积、用途和位置等情况,收集齐相关资料,填写好有关图、表等地籍调查资料。

第四阶段:地籍调查审核、公告(2010年6月12月中旬前)。乡镇国土资源所负责对地籍调查情况进行初审,并将结果予以公告、无异议后分批次上报县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五阶段:登记发证(2010年12月底前)。县国土资源局对收到的农村宅基地登记申请材料按照农村宅基地登记的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审核,对权属合法、界址清楚和面积准确的农村宅基地,填写登记的有关表、卡、土地登记簿等发证必备的资料,上报批准后,分批及时向宅基地使用人填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第六阶段:资料整理、归档 (2011年1月底)。对地籍调查和登记发证过程中形成的各种资料、表格,各乡镇国土资源所负责整理上报并建立台帐,县国土资源局地籍管理股须按照地籍档案规范化的要求,分类进行归档整理、信息入库。保证宅基地使用权登记资料的全面、完整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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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梓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文字号

桐府办发〔2010〕35号

桐梓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公文正文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事业单位:

《桐梓县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桐梓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成文落款

桐梓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五日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州未办理产权登记房屋发证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州政办发〔2016〕71号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全州未办理产权登记房屋

发证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单位,省属驻甘南各单位:

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上报的《关于全州未办理产权登记房屋发证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州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8日

全州未办理产权登记房屋发证工作实施意见

为加快我州城镇居民房屋权属登记和发证工作,着力解决部分行政企事业单位办证遗留问题和融资瓶颈制约,切实保护产权人的合法权益,开放搞活房地产二级市场,拓宽融资渠道,促进我州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2016年1月12日召开的州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精神,结合国家、省上相关政策,现就做好我州城镇居民房屋所有权证办理发放工作,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目的和意义

随着住房的商品化和社会化程度不断提高,居民产权意识不断增强,房屋所有权证在群众日常生活和经营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由于历史原因,我州未办理居民房屋所有权证问题尤为突出,已经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难点、焦点问题。切实解决好全州国有土地上房屋权属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加快城镇居民房屋权属登记和发证工作是州政府关注民生、保障民生的重要举措,也是盘活存量,激活增量,提振市场信心,促进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增长的重要措施。

二、范围和对象

全州城区管辖范围内因历史遗留原因,至2015年底仍未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房屋均在办理范围,具体包括:行政企事业单位集资住房、商品住房、保障性住房(包括经济适用住房、拆除新建的城市棚户区改造住房),不含城镇居民个人自建住房。

三、登记发证程序

单位集资住房权属登记和发证应先申请办理公有住房出售产权比例界定书后,再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其余类型房屋可直接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一)公有住房出售产权比例界定书登记办证。

1.办事流程

申请—登记受理—产权核查—审核审批—记簿—发书

2.申报材料

(1)售房申请文件;

(2)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验原件留复印件);

(3)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验收备案书(验原件留复印件)或房屋结构安全性鉴定报告和处罚决定书;

(4)当地发改委出具的项目立项批复(验原件留复印件);

(5)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验原件留复印件)或处罚决定书;

(6)集资房交款票据(验原件留复印件);

(7)夫妻双方身份证复印件;

(8)单位向当地住建局(房管局)的住房维修基金承诺书(按照州政办发﹝2013﹞77号文件规定,在申请办理公有住房出售产权比例房屋产权界定书时,产权单位自行在银行开设专户储存收取的售房单位缴纳10%及购房者个人缴纳1%的住房维修基金)。

3.承诺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

4.收费标准

此项登记办证工作无收费事项。

(二)房屋所有权证登记办证。

1.办事流程

申请—登记受理—产籍核查—审核审批—记簿—缮证—收费发证。

2.申报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土地使用证或拨地文、图;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红线图或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合格证;

(5)质检合格证或竣工验收备案表;

(6)房屋登记测绘报告与房屋面积测绘报告(图);

(7)法人授权委托书;

(8)经办人身份证;

(9)申请新建商品房初始登记时还应提交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10)企事业单位及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经济适用房初始登记时,还应提交:

①经济适用房立项计划;

②房改办关于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批复或委托建设合同。

(11)登记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3.承诺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

4.收费标准

( 1)登记费:住宅80元/套,非住宅550元/件;

(2)测绘费:住宅1.00元/m2,非住宅1.4元/m2,综合楼1.9元/m2(做面积界定时已收取了面积测绘费的本次不再缴纳);

(3)工本费:核发一本《房屋所有权证》时,免收工本费,核发一本以上时每增加一本收工本费10元,由受让人缴纳;

(4)权证印花税:5元/证。

四、方法步骤及时间安排

城镇居民房屋所有权证登记发证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技术要求高,必须严密组织,科学安排,由点到面,逐步展开。

(一)工作步骤。

1.摸底调查。按照州住建局印发的《关于开展全州房屋所有权证办理情况调查摸底工作的紧急通知》(州建发﹝2016﹞12号)要求,州直各部门、省属驻甘南各单位、州属各企业自行负责本单位及下属单位未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房屋调查工作,认真填写《因历史遗留原因未能办理房产登记房屋情况调查表》和《已办理房产登记房屋情况调查表》;各县市城区管辖范围内因历史遗留原因未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房屋由各县市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抓紧抽调工作认真负责的骨干在县市城区范围内全面排查,对未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房屋要求产权单位如实填写上述调查表。自查摸底结束后,将相关调查表报送至州住建局审核并汇总留档。

2.督促办理。根据2016年1月12日州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精神,对2013年4月18日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加快城镇居民房屋权属登记和发证工作的通知》(州政办发﹝2013﹞77号)继续延用,提出的相关优惠政策至2016年12月底前有效,利用一年时间,办理因历史遗留原因至2015年底仍未办理居民房屋产权登记的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单位集资房、棚户区改造(拆除新建),逾期不再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同时停止办理。各县市、各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务必引起高度重视,自摸底调查结束之日起,各产权单位凡有已交付使用尚未办理权属登记的房屋,应抓紧持有关申报资料及证件向当地住建局或房管局申请办理房屋权属登记,对申办要件不齐或要件不符合政策规定的,尽快完善手续后,再办理产权登记。对未在规定期限到相关部门办理权属登记手续的产权单位,相关部门将根据法律法规对其进行严查查处,追求当事人责任,并在全州范围内予以通报。住建(房产)、国土、规划、财政、消防、地税等相关部门要按照州政府加快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要求,开设绿色通道,提供良好服务,简化办事程序,限时办结,加快城镇房屋所有权证发证步伐。

3.汇总建档。住建(房产)等部门要按照省、州要求,对整个工作进行汇总统计,同时对工作中产生的各类图、表、证等有关资料,装订成册,整理归档,建立健全房屋产籍档案。

(二)时间安排。

第一阶段:2016年2月20日至2016年4月7日,为摸底清查、统计汇总阶段;

第二阶段:2016年4月8日至2016年11月15日,为申请登记、审核审批发证、督促办理阶段;

第三阶段:2016年11月16日至2016年12月31日,为补漏完善、汇总建档阶段。

五、工作措施

(一)明确办证责任。

一是公有住房出售产权比例界定书办理。州直各部门、省属驻甘南各单位、州属各企业公有住房出售产权比例界定书办理,由州住建局具体负责;县市各部门、各企业公有住房出售产权比例界定书办理,由县市住建局(房管局)具体负责。二是房屋所有权证办理。合作市市区房屋所有权证办理工作,由市房管和市国土资源等部门具体负责;各县城区房屋所有权证办理工作由当地住建、国土资源等部门具体负责。各县市、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履行职责,确保2016年底前全面完成因历史遗留原因未办理房屋权属登记和发放工作。

(二)严格落实政策。

产权办证历史遗留问题产生的原因多,情况复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尊重历史、实事求是、方便群众、维护稳定的原则,根据州政办发﹝2013﹞77号文件要求,认真妥善处理。文后已附办理公有住房出售产权比例界定书、房屋所有权证应提交资料的清单和收费标准,未办理居民房屋产权登记的各产权人(单位)应尽快到州住建局、各县(市)住建局(房管局)提出申请并提交办理资料。

(三)及时解决问题。

按照现有已掌握的未办理原因,提出以下解决措施。

1.国有用地手续方面

(1)对国有用地手续齐全,但欠缴土地出让金的房屋,只要有规划许可和竣工验收证明及购房资料证明,由国土资源部门依法缴纳土地出让金后,为购房人办理房屋登记手续。

(2)对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待抵押解除后,再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

2.建设手续方面

(1)对未进行竣工验收的房屋,只要能够提供州或县(市)安全质量监督部门“地基与基础”和房屋主体工程验收合格的相应证明材料,即可先行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后补办竣工验收手续。

(2)行政企事业单位在原单位自有用地上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住房,存在未办理规划许可、未进行规划验收及规划手续不完善,但经规划、住建部门认定不影响城市总体规划建设,不需要拆除的房屋,经规划、住建、消防部门依法作出处罚、认定后,由产权人(单位)委托的具有房屋结构安全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房屋结构安全性鉴定报告》,凭处罚决定书、房屋结构安全性鉴定报告及竣工验收报告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

(3)对清查出的已办理规划许可手续但未履行建设程序违法住宅项目,经住建、消防部门依法作出处罚后,由产权人(单位)委托的具有房屋结构安全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房屋结构安全性鉴定报告》,凭处罚决定书、房屋结构安全性鉴定报告及竣工验收报告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

3.其它方面

(1)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已破产或改制,缺失开发建设单位的房屋,经房屋所在地县(市)住建(房管)部门认定,并出具证明材料,购房者可通过当年与开发企业签订的购房合同、发票或交款收据,按规定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

(2)因行政企事业机构改革,交叉住房的,由现所在单位出具相关证明,按照州政办发﹝2013﹞77号文件要求,申请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

(3)近年来建设的经济适用房、棚户区改造拆除新建房,县市要根据国家、省、州有关文件政策要求,对经规划验收合格的房屋,建立健全配售手续,及时为购房者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4)对已列入拆迁范围但还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不再按规定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

上述情形以外的,由各县市根据不同问题的情况和类型,研究制定具体解决办法。

(四)加快城镇房屋所有权证发证步伐。

产权单位尚未为购房者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申请的,必须尽快向所属房管部门提出申请;已经办理的房屋所有权证要及时发给购房者。县市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加快办证进度,对提出申请的单位,符合规定的,要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完毕;不符合规定的,要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后尽量予以办理。住建、国土资源管理等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切实负起责任,加强检查和督办,落实城镇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办理工作。文件已附全州因历史遗留未能办理房产登记住房情况调查汇总表,各产权单位要仔细对照查看,密切配合,主动申报。对拒绝办理城镇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相关单位和部门,由监察部门追究领导责任。

六、保障措施

(一)成立领导小组,加强组织领导。州政府已成立了由分管建设工作的副州长为组长,州住建、国土、财政、规划、消防、地税等部门和县市人民政府为成员单位的领导小组。各县市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小组,尽快开展工作,确保房屋产权登记工作2016年底全面完成。

(二)构建部门联动机制,提高办事效率。住建(房产)、国土、规划、财政、消防、地税等相关部门要加强配合,结合本部门职能、房屋权属登记办理环节及妥善解决疑难问题等方面,建立联动促创机制,发挥职能部门优势,积极配合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工作,在不违背政策的前提下,创新工作方法,简化办事环节,方便快捷地做好房屋权属历史遗留问题登记工作,确保年底圆满完成目标任务。

(三)加强督办力度,确保落实到位。处理房屋权属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工作已列入州政府督办事项,每季度定期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对难以把握的遗留问题项目和重点疑难案件,工作小组及时召开联席会议,共同审核提出办理意见,难以落实的,报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后,由各有关部门分别办理,条件成熟一个办理一个完结一个,杜绝将办公楼与住宅楼捆绑办理。

桐梓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九年八月五日

桐梓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相关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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