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椒江分局信息公开指南 | 发布单位 | 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椒江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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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和工作机构
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椒江分局办公室是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办公地址:椒江区中山西路19号603办公室
办公时间:夏令8:30-12:00 14:30-17:30;冬令:8:30-12:00 14:00-17:0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浙江政务服务网设置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点击“我要咨询、我要投诉、我要举报、领导信箱、我要建议、查询评价”等相关栏目,提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相关意见建议。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不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二、主动公开
1.主动公开范围。
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原则,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椒江分局按照《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依法向社会主动公开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并遵照上级行政机关部署,结合实际工作不断增加主动公开内容。
2.主动公开内容。
(1)分局领导及分工;
(2)分局工作机构及其主要职能;
(3)分局及其办公室依法公开的政府文件;
(4)分局重要会议的主要内容;
(5)分局工作总结;
(6)分局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7)分局人事任免;
(8)回应关切;
(9)其他需要公开的政府信息。
具体信息可参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3.信息分类和编排体系。
(1)信息分类
当前政府信息按照组配分类编排,由“分局领导及分工、分局工作机构及其主要职能、分局及其办公室依法公开的政府文件、分局重要会议的主要内容、分局工作总结、分局财政预算、决算报告、分局人事任免、回应关切”等内容。
(2)编排体系
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椒江分局信息公开目录,按分类导航区、检索区和目录显示区编排设计。检索区提供信息标题、索引号等多种查询方式;目录显示区根据信息基本属性显示标题、发布日期、发布单位等项目内容。索引号是公众获取政府信息原文的号码;标题是政府信息原文的主标题;发布日期是政府信息的发布时间;文号是政府信息的发文编号。具体信息编排包含了索引号、主配分类、发布机构、文号、生成日期、正文等内容。
4.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的信息,在“椒江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公开专栏上公开。此外,还采用报纸、广播、电视等方式公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网站上查阅,也可以到区行政服务中心、区档案馆等政府信息公开公共查阅点查阅索取有关信息。
5.公开时限。
政府信息自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主动向社会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申请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椒江分局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 分局法规科在公开政府信息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分局法规科提供政府信息时除区分处理外,根据现有政府信息的实际物理状态提供,不承担对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义务。
凡涉及党委政府联合发文的信息,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规定执行。
(一)确定被申请机关。
为有利于申请人准确快捷获取政府信息,申请人在申请政府信息时应先确定被申请机关,即被申请机关应当是所需信息的制作机关或是牵头制作机关。申请人可在椒江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查阅区级行政机关具体职责,了解相关信息的制作部门。如重大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信息、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内容可向椒江区发展和改革局提出申请;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和补偿、棚户区改造等信息可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申请等等,申请人可根据所需政府信息类型,向相应行政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二)受理机构。
根据《条例》第十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等有关规定,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椒江分局法规科依法受理向分局提出的政府信息申请。
(三)申请方式。
申请人向本机关获取政府信息的,可采取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至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椒江分局现场提出书面申请。
地址:台州市椒江区中山西路19号。
受理时间:8:30-12:00,14:00-17:0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季节性办公时间调整见公告)
2.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等方式向分局提出申请,同时应在信封左下角或传真显著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邮寄至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椒江分局法规科。
分局地址:台州市椒江区中山西路19号
3.网上申请。申请人可登录椒江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在“政务公开”点击“依申请公开”直接在网上提出申请。
申请人以“方式2”或“方式3”提出申请时,受理机构认为需要当面核实有关证明的,可以要求申请人到指定的政府信息公开受理点接受核实。办理机构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申请事项。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5人以上(含5人)共同申请同一政府信息,可以推选1至5名代表提交申请,并提供推举证明材料。
(四)申请的提出。
申请人通过现场和信函、传真提出申请的,应填写《椒江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书面《申请表》从椒江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依申请公开”栏目下载打印。
申请人通过网上提出申请的,应当按照提示在线填写《申请表》并提交申请。申请人提交网上申请时需通过网站的实名身份验证,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申请人在填写书面《申请表》或网上电子《申请表》时,应按规定认真填写,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 申请人姓名或组织名称、联系方式(固定电话或移动电话号码)、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等;
2.所需的政府信息应当描述明确、详尽,包括能够据以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标题、发布时间、文号、制作机关或者其他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内容的特征描述;
3.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回复形式;
4.每一份申请表格限填一项申请内容。
5.承诺所获取的政府信息,只用于自身的需要,不作任何炒作及随意扩大公开范围。
(五)处理程序与时限。
1.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予以登记,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2.申请人所提申请内容不明确或者申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补正时间为收到补正告知函10个工作日)。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本机关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
4.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行政机关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中止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期限内,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情况。
(六)书面答复。
根据《条例》有关规定,分局法规科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相应书面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据《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9.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第三方同意公开的,本机关予以公开,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本机关依照《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本机关不予公开。本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10.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11.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本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七)收费情形。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本机关遵照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信息处理收费办法执行。
四、不予公开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五、监督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投诉和举报。也可在浙江政务服务网椒江站的“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上进行投诉和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信息公开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六、救济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即可以在接到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文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台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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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台州市建设规划局文件 台建规, 2009? 471号 关于全市工程质量安全“回头看” 检查情况的通报 各县(市、区)建设规划局(分局) ,温岭市建工局,台州经济 发开发区建设局,局机关有关处室、直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和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工作, 我局组织 3 个检查组,于 11 月 17 日- 20 日分别对各县(市、 区)开展了预防起重机械、高大支模架、深基坑倒塌(坍塌)和 安全技术交底执行情况的专项检查及住宅工程渗漏和现浇板裂 缝防治专项检查。现将检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检查组在每个县(市、 区)和台州经济开发区随机抽查 2个 —2— 施工现场,共检查在建工程项目 22个,涉及施工单位 18家、监 理单位 17 家。检查的主要内容为:一是在建工程各方主体预防 建筑起重机械、高大支模架、深基坑倒塌(坍塌)和安全技术交 底的执行情况; 二是住宅工程各方主
嘉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测绘中介机构入围项目需求方案 采购单位:嘉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采购代理机构:山东子一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嘉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测绘中介机构入围项目 编制时间: 2019/2/28 一、项目概况及预算情况 ⒈项目实施背景、基本情况 嘉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测绘中介机构入围项目 ⒉前期调研及组织论证 经与周边各县市相关部门交流及对市场的考察调研后做出采购需求 ⒊预算安排: 0 万元,其中:预算资金 0 万元,借贷资金 0 万元,其他资金 0 万元 二、采购标的具体情况 (一 )采购内容、数量 序号 品目代码 品目名称 计量单位 数量 备注 1 G03 其他服务 项 1 无 (二 )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 序号 品目代码 品目名称 需求明细 1 G03 其他服务 嘉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测绘中介机构入围项目 (三)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椒江区供电公司的相关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和《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的规定和要求,编制本指南。需要获取本单位政府信息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首先阅读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和工作机构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是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工作机构名称: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台州市椒江区供电公司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
办公地址:椒江区工人东路380号
办公时间:8:30-12:00 14:00-17:0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浙江政务服务网设置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点击“我要咨询、我要投诉、我要举报、领导信箱、我要建议、查询评价”等相关栏目,提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相关意见建议。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不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二、主动公开
1.主动公开范围。
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原则,椒江区供电公司按照《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依法向社会主动公开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并遵照上级行政机关部署,结合实际工作不断增加主动公开内容。
2.主动公开内容。
(1)企业基本情况。
(2)办理用电业务的程序及时限。
(3)执行的电价和收费标准。
(4)供电质量和“两率”情况。
(5)停限电有关信息。
(6)供电服务所执行的法律法规以及供电企业制定的涉及用户利益的有关规定。
(7)供电企业供电服务承诺以及投诉电话。
具体信息可参见《椒江区供电公司信息公开目录》。
3.信息分类和编排体系。
(1)信息分类
当前政府信息按照组配分类编排,“机构组织、公共服务、监督保障”等内容。
(2)编排体系
椒江区供电公司信息公开目录,按分类导航区、检索区和目录显示区编排设计。检索区提供信息标题、索引号等多种查询方式;目录显示区根据信息基本属性显示标题、发布日期、发布单位等项目内容。索引号是公众获取政府信息原文的号码;标题是政府信息原文的主标题;发布日期是政府信息的发布时间;文号是政府信息的发文编号。具体信息编排包含了索引号、主配分类、发布机构、生成日期、正文等内容。
4.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的信息,在“椒江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公开专栏上公开。此外,还采用报纸、广播、电视等方式公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网站上查阅,也可以到区行政服务中心、区档案馆等政府信息公开公共查阅点查阅索取有关信息。
5.公开时限。
政府信息自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主动向社会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申请椒江区供电公司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 椒江区供电公司在公开政府信息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椒江区供电公司提供政府信息时除区分处理外,根据现有政府信息的实际物理状态提供,不承担对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义务。
凡涉及党委政府联合发文的信息,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规定执行。
(一)确定被申请单位。
为有利于申请人准确快捷获取政府信息,申请人在申请政府信息时应先确定被申请单位,即被申请单位应当是所需信息的制作单位或是牵头制作单位。申请人可在椒江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查阅区级行政单位具体职责,了解相关信息的制作部门。如重大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信息、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内容可向椒江区发展和改革局提出申请;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和补偿、棚户区改造等信息可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申请等等,申请人可根据所需政府信息类型,向相应行政单位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二)受理机构。
根据《条例》第十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等有关规定,国网台州市椒江区供电公司办公室依法受理向国网台州市椒江区供电公司提出的信息申请。向国网台州市椒江区供电公司提出信息公开申请的,由国网台州市椒江区供电公司办公室依法予以公开,具体承办机构为国网台州市椒江区供电公司办公室。
(三)申请方式。
申请人向本单位获取政府信息的,可采取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至国网台州市椒江区供电公司现场提出书面申请。
地址:椒江区工人路380号。
受理时间:8:30-12:00,14:00-17:0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季节性办公时间调整见公告)
2.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等方式向区政府办公室提出申请,同时应在信封左下角或传真显著位置注明“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邮寄至国网台州市椒江区供电公司办公室。
国网台州市椒江区供电公司地址:台州市椒江区工人东路380号
3.网上申请。申请人可登录椒江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在“公开看”点击“依申请公开”直接在网上提出申请。
申请人以“方式2”或“方式3”提出申请时,受理机构认为需要当面核实有关证明的,可以要求申请人到指定的信息公开受理点接受核实。办理机构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申请事项。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5人以上(含5人)共同申请同一信息,可以推选1至5名代表提交申请,并提供推举证明材料。
(四)申请的提出。
申请人通过现场和信函、传真提出申请的,应填写《椒江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书面《申请表》从椒江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公开,“依申请公开”栏目书面申请下载打印。
申请人通过网上提出申请的,应当按照提示在线填写《申请表》并提交申请。申请人提交网上申请时需通过网站的实名身份验证,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申请人在填写书面《申请表》或网上电子《申请表》时,应按规定认真填写,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 申请人姓名或组织名称、联系方式(固定电话或移动电话号码)、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等;
2.所需的政府信息应当描述明确、详尽,包括能够据以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标题、发布时间、文号、制作机关或者其他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内容的特征描述;
3.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回复形式;
4.每一份申请表格限填一项申请内容。
5.承诺所获取的政府信息,只用于自身的需要,不作任何炒作及随意扩大公开范围。
(五)处理程序与时限。
1.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予以登记,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2.申请人所提申请内容不明确或者申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补正时间为收到补正告知函10个工作日)。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本机关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
4.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行政机关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中止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期限内,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情况。
(六)书面答复。
根据《条例》有关规定,区政府办公室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相应书面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据《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9.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第三方同意公开的,本机关予以公开,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本机关依照《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本机关不予公开。本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10.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11.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本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七)收费情形。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本机关遵照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信息处理收费办法执行。
四、不予公开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五、监督保障
我区区级部门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制度已纳入年度区政府部门绩效考核评价。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投诉和举报。也可在浙江政务服务网椒江站的“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上进行投诉和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信息公开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六、救济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即可以在接到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文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台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一)公开范围
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湖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申请人可以在本机关门户网站上查阅该《目录》,也可以到本机关信访室查阅。
(二)公开内容
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政府信息,主要包括:
1.局领导及分工
2.机构设置情况及主要职能
3.规范性文件及政策解读
4.依法需公开的其他文件
5.重要活动及会议主要内容
6.重点领域信息
7.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8.其他需要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公开目录编排体系
公开目录按分类导航区、检索区和目录显示区编排设计。检索区提供关键字、日期、发布机构等多种查询方式;目录显示区根据信息基本属性显示名称、生成日期等项目内容。名称是政府信息原文的主标题;生成日期是政府信息的发布时间。
(四)公开方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单位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形式。湖州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局门户网站,开设湖州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局信息公开栏目,公众可登录互联网网址,通过目录引导,查找政府信息。
本机关还将不定期采用报刊等辅助性公开方式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
(五)公开时限
属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从该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一)公开范围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符合下列条件的政府信息:
1.该政府信息由本机关负责公开;
2. 该政府信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它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3. 该政府信息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但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本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二)受理机构
本机关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为湖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办公室;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2:00,13:30-17:0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季节性办公时间调整见公告);
通信地址:湖州市仁皇山新区开元路88号
(三) 提出申请
向本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如实、完整填写《湖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在受理机构领取,也可在本机关门户网站上下载。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单位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1.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上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2.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持有效身份证件,当场提出申请。
3.网上申请。申请人可登录湖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信息依申请公开平台,直接在网上提出申请。
本单位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四)申请处理
本机关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将根据有关规定分别作出处理及书面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五)补正
当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不完备或存在其他要素欠缺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进行补正。
1.补正条件
符合以下三种条件之一的,应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一是申请内容不明确,需要申请人进一步补充说明的;二是申请人身份信息、联系方式不明确,影响信息提供或答复书送达的;三是委托申请未能提供委托书、委托人及受托人证件信息的。
2.补正告知
需要申请人补正时,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期限自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六)申请答复
本机关自收到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本机关需征询第三方意见,征询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七)收费标准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三、监督和保障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投诉和举报。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5〕127号)规定,也可在浙江政务服务网的“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上进行投诉和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即可以在接到答复文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湖州市行政复议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地址:郑州市管城区东大街108号新鑫大厦。
冬季:08:30-12:00,14:00-17:30
夏季:08:30-12:00,14:30-18:00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