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泰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程序 | 受理机构 | 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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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取情形 |
所需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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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 |
购买自住房 |
购房合同、不低于房屋总价30%且6个月以内的首付款发票(未办理过公积金贷款且购房面积小于144㎡的,首付款不低于房屋总价的20%)或房屋所有权证(有效期6个月)、契税完税证明,居民身份证。 |
建造,翻建自住房 |
城区规划范围内:1、土地使用权证;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6个月);3、居民身份证。乡镇范围内:1、建房申请书;2、合法土地使用证明文件;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6个月);4、居民身份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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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修自住房 |
1、房屋所有权证;2、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有效期6个月);3、土地使用权证;4、居民身份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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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二手房 |
1、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有效期6个月);2、契税完税证;3、居民身份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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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离休,退休 |
1,退(离),休证,或退休审批表,2,居民身份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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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
1、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2、劳动鉴定机构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证明;3、居民身份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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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出境定居 |
1,县级以上公安部门出具的出境定居证明,2,居民身份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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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
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
居民身份证 |
偿还,商业住房,贷款 |
1,借款合同,2,近期偿还,住房贷款,的凭证,3,居民身份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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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支付房租 |
1、房屋租赁合同;2、租赁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3、无房证明;4、居民身份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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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职工死亡或,宣告死亡 |
职工死亡(办理提取,销户,手续) |
1,职工,死亡证明,2,继承人与死亡职工的关系证明,3,继承人身份证 |
被宣告死亡(办理提取销户手续) |
1、被宣告死亡证明;2、继承人与被宣告死亡职工的关系证明;3、继承人身份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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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职工和特困职工 |
1,《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救助证》或《特困职工证》,2,居民身份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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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本人、配偶及其直系血亲患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等重病、大病,且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 |
1、二级以上医院盖章确认的病历证明和医疗费用票据;2、提取申请人与患者之间配偶或直系血亲关系的证明;3、居民身份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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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并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2、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3、居民身份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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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触犯法律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
1、法院判决书;2、所在监狱盖章证明的委托书;3、与提取申请人之间的关系证明(结婚证或户口簿);4、居民身份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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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外来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离开本市,且户口迁出本市或不在本市 |
1、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2、公安机关出具的本市户口迁移证明或外地户籍的户口簿;3、居民身份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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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连续两年以上未重新就业,男性满50周岁,女性满40周岁的 |
1,就业失业登记证,2,居民身份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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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公积金按月还贷 |
居民身份证(提取配偶公积金的,另需提供结婚证或同一户号的户口簿、配偶身份证及授权委托书) |
提取情形
所需附件
购房合同、不低于房屋总价30%且6个月以内的首付款发票(未办理过公积金贷款且购房面积小于144㎡的,首付款不低于房屋总价的20%)或房屋所有权证(有效期6个月)、契税完税证明,居民身份证。
城区规划范围内:1、土地使用权证;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6个月);3、居民身份证。
乡镇范围内:1、建房申请书;2、合法土地使用证明文件;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6个月);4、居民身份证。
1、房屋所有权证;2、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有效期6个月);3、土地使用权证;4、居民身份证。
1、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有效期6个月);2、契税完税证;3、居民身份证。
1、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2、劳动鉴定机构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证明;3、居民身份证。
1、房屋租赁合同;2、租赁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3、无房证明;4、居民身份证。
1、被宣告死亡证明;2、继承人与被宣告死亡职工的关系证明;3、继承人身份证。
9、本人、配偶及其直系血亲患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等重病、大病,且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
1、二级以上医院盖章确认的病历证明和医疗费用票据;2、提取申请人与患者之间配偶或直系血亲关系的证明;3、居民身份证。
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2、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3、居民身份证。
1、法院判决书;2、所在监狱盖章证明的委托书;3、与提取申请人之间的关系证明(结婚证或户口簿);4、居民身份证。
12、外来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离开本市,且户口迁出本市或不在本市
1、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2、公安机关出具的本市户口迁移证明或外地户籍的户口簿;3、居民身份证。
13、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连续两年以上未重新就业,男性满50周岁,女性满40周岁的
居民身份证(提取配偶公积金的,另需提供结婚证或同一户号的户口簿、配偶身份证及授权委托书)
1、职工购买自住住房的,在支付首付款到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半年内,只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购房款未付清的,提取款项转帐至开发商作为购房款,如职工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取款项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2、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时,可以提取配偶、产权共有人及其直系亲属账户上的住房公积金。3、在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时,可以提取配偶及共同借款人账户上的住房公积金。4、提取配偶公积金的,另需提供夫妻关系证明(结婚证或同户号户口簿)。5、委托他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的,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及授权委托书。6、职工在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二个月内,如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住房公积金缴存帐户上仍有余额,允许提取一次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住房公积金。
1、职工向单位提出申请,单位审核后开具《泰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书》;
2、职工持《泰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书》、居民身份证以及相关证件原件到公积金中心办理提取手续;
3、公积金中心根据职工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当场办结;需要核实的,在3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并答复申请人;
4、职工持审批后的《泰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书》、居民身份证,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银行办理取现或转账手续。
*办理委托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的不需要到单位开具《泰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书》。
已注销单位职工无法到单位开具《泰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书》的,凭单位注销证明及其他相关材料到公积金中心开具《泰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书》。
申请书 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本人XX(姓名)于X年X月购买住房一套,位于XXXXXXX(...
你好,这个是公积金管理中心发放的表格,只要按照项目信息填写就行了,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到你,望采纳,谢谢
你好,这个是公积金管理中心发放的表格,只要按照项目信息填写就行了,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到你,望采纳,谢谢
1 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二、设定依据:《石家庄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 (石公管委【 2014】3 号)、《石家庄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的补充规定》 (石公管委【 2015】10号) 三、申请条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三)租住住房(含本市公共保障房)用于自住; (四)离休、退休的; (五)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六)出境定居的; (七)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八)户口迁出本市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及非本市户口职工与、 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九)因参军、上学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一)住房公积金转入集中封存账户两年后仍未重新就业的; (十二)被纳入
住房公积金提取指南 一、提取住房公积金须提供的资料 1、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贵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盖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或住房公积金专用章) 3、单位同时办理两人以上(含两人)且收款单位开户行相同的还需提供《贵阳市住 房公积金提取清册》(一式三份) 4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余额的,须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配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委托他人(或单位经办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的,须提供单位出具的委托 函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根据具体情况,还应提供相关资料,具体分类如下: 职工购买商品房须提供的资料 (一)购预售房; (二)购现房; 1 、购房合同原件 1 、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2 、《贵阳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表》原件及复印件 2、《商品房现房销售证明书》复印件并加盖售房位公章 3 、购房收据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所在单位对职工提取条件应予以核实,由所在单位出具《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并加盖印章。
(二)提取人持《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及本办法第四章所规定的材料到管理中心各分支机构办理提取业务。
(三) 管理中心对申请提取职工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提取规定的,当天办结;需要核实的,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提取人。
(四)由职工本人提取的,经审批后,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入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持管理中心审批后的审批表、提取凭证到指定银行办理。由他人代办的,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必须转入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业务办结后,提取人需将管理中心出具的提取凭证回联交回单位记账。
如其所在单位有欠缴住房公积金情况的,须由单位补缴后按程序提取;如单位确无补缴能力的,经相关部门确认后,按程序办理。
职工凭提取证明,向单位提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向“中心”出具证明。
职工持本办法规定的证明材料向“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准予提取的,通知申请人并在14日内办结提取手续;不予提取的,应当说明原因和理由并告知申请人。
集中封存户内的职工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凭提取凭证直接到“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三十条 经“中心”审核准予提取的,由职工到受委托银行办理提取手续。
(一)个人申请。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单位核实后出具《淮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二)中心审批。职工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提取证明材料原件和单位出具的《淮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以及建设银行或工商银行的银行卡到公积金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银行支付。公积金中心准予提取的,委托受托银行转入职工提供的银行卡账户或由职工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和《淮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到受托银行柜面办理提取支付手续。